发明创造名称:幕墙防水结构及具有防水结构的GRC幕墙及幕墙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42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618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7611.9
申请日:2016-01-27
复审请求人:南京奥捷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阳
合议组组长:夏冬
参审员:袁琳
国际分类号:E04B2/96,E04B1/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该区别并未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7611.9,发明名称为“幕墙防水结构及具有防水结构的GRC幕墙及幕墙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南京奥捷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469905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幕墙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两组幕墙板,所述幕墙板包括背架以及与所述背架固定连接的面板;所述面板至少有两个边缘向内弯折或设置凸起;相邻面板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中设有至少两组密封件;
一面板的下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上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
一面板的左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右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幕墙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件为密封胶或密封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幕墙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架一侧依序固定连接有保温层和装饰层。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幕墙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层为玻璃纤维保温棉、矿棉或岩棉保温棉,所述装饰层为石膏板。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幕墙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架为轻钢龙骨背架,包括相互固定连接的横龙骨和竖龙骨,所述保温层通过射钉固定连接于背架上,所述装饰层通过射钉固定连接于保温层。
6. 一种具有防水结构的GRC幕墙,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两组幕墙板,所述幕墙板包括背架以及与所述背架固定连接的面板;所述面板至少有两个边缘向内弯折或设置凸起;相邻面板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中设有至少两组密封件;
一面板的下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上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
一面板的左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右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
所述背架一侧依序固定连接有保温层和装饰层;所述保温层为玻璃纤维保温棉、矿棉或岩棉保温棉,所述装饰层为石膏板;所述背架为轻钢龙骨背架,包括相互固定连接的横龙骨和竖龙骨,所述保温层通过射钉固定连接于背架上,所述装饰层通过射钉固定连接于保温层。
7. 一种GRC幕墙板,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两组幕墙板,所述幕墙板包括背架以及与所述背架固定连接的面板;所述面板至少有两个边缘向内弯折或设置凸起;相邻面板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中设有至少两组密封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6、7如下:
“1. 一种幕墙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两组幕墙板,所述幕墙板包括背架以及与所述背架固定连接的面板;所述面板至少有两个边缘向内弯折或设置凸起;相邻面板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中设有至少两组密封件;
一面板的下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上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
一面板的左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右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
弯折通道的内侧端口的高度大于外侧端口的高度,以形成一定的势差,同时阻挡水分的进入;
在面板的左右两端安装挡板和导管,将水在板间竖缝处导出室外。
6. 一种具有防水结构的GRC幕墙,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两组幕墙板,所述幕墙板包括背架以及与所述背架固定连接的面板;所述面板至少有两个边缘向内弯折或设置凸起;相邻面板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中设有至少两组密封件;
一面板的下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上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
一面板的左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右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
所述背架一侧依序固定连接有保温层和装饰层;所述保温层为玻璃纤维保温棉、矿棉或岩棉保温棉,所述装饰层为石膏板;所述背架为轻钢龙骨背架,包括相互固定连接的横龙骨和竖龙骨,所述保温层通过射钉固定连接于背架上,所述装饰层通过射钉固定连接于保温层;
弯折通道的内侧端口的高度大于外侧端口的高度,以形成一定的势差,同时阻挡水分的进入;
在面板的左右两端安装挡板和导管,将水在板间竖缝处导出室外。
7. 一种GRC幕墙板,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两组幕墙板,所述幕墙板包括背架以及与所述背架固定连接的面板;所述面板至少有两个边缘向内弯折或设置凸起;相邻面板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中设有至少两组密封件;
弯折通道的内侧端口的高度大于外侧端口的高度,以形成一定的势差,同时阻挡水分的进入;
在GRC板的左右两端安装挡板和导管,将水在板间竖缝处导出室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概述如下:(1)对比文件1公开的墙板单元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面板不同,其属于混凝土幕墙,厚度很大,面板是其外部的一个零件,用于密封的弯折通道也是在混凝土主体上形成的,而不是在面板上形成的,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设计空间。而本申请中的面板厚度较小,没有足够的空间,因此需要设计特定形状的弯折通道。对比文件1只能实施于厚壁幕墙,而无法实施于本申请中的薄壁幕墙。(2)产品的形状和构造能直接体现生产、施工和维护过程。本申请中,墙板单元包括背架和固定在背架一侧的面板,其思路为背架的另一侧可固定保温层和装饰层;而对比文件1则是保温层设置在混凝土层内部,混凝土层组成一个独立的安装单元,面板卡接在混凝土层外侧。由于结构的不同,导致两者在施工时安装顺序的不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幕墙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两组幕墙板,所述幕墙板包括背架以及与所述背架固定连接的面板;所述面板至少有两个边缘向内弯折或设置凸起;相邻面板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中设有至少两组密封件;
一面板的下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上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弯折通道的内侧端口的高度大于外侧端口的高度,以形成一定的势差,同时阻挡水分的进入;
一面板的左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右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幕墙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件为密封胶或密封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幕墙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架一侧依序固定连接有保温层和装饰层。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幕墙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层为玻璃纤维保温棉、矿棉或岩棉保温棉,所述装饰层为石膏板。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幕墙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背架为轻钢龙骨背架,包括相互固定连接的横龙骨和竖龙骨,所述保温层通过射钉固定连接于背架上,所述装饰层通过射钉固定连接于保温层。
6. 一种具有防水结构的GRC幕墙,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两组幕墙板,所述幕墙板包括背架以及与所述背架固定连接的面板;所述面板至少有两个边缘向内弯折或设置凸起;相邻面板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中设有至少两组密封件;
一面板的下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上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弯折通道的内侧端口的高度大于外侧端口的高度,以形成一定的势差,同时阻挡水分的进入;
一面板的左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右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
所述背架一侧依序固定连接有保温层和装饰层;所述保温层为玻璃纤维保温棉、矿棉或岩棉保温棉,所述装饰层为石膏板;所述背架为轻钢龙骨背架,包括相互固定连接的横龙骨和竖龙骨,所述保温层通过射钉固定连接于背架上,所述装饰层通过射钉固定连接于保温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该区别并未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幕墙防水结构,包括至少两组幕墙板,幕墙板包括背架以及与背架固定连接的面板;面板至少有两个边缘向内弯折或设置凸起;相邻面板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中设有至少两组密封件;并记载了水平板缝(即上下相邻的面板)和竖直板缝(即左右相邻的面板)之间具体的防水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保温墙体,属于建筑外装饰幕墙领域(参见说明书第1、3-23段,图1-5),并具体公开了:包括若干墙体单元和梁8,墙体单元通过角钢81、螺栓82等固定在梁8上;墙体单元包括面板1和混凝土层2,混凝土层2内设有空槽,空槽内装有保温层;相邻两个墙体单元间的缝隙内设有密封胶条9,缝隙的边缘还设有密封胶10;且从图1可知,相邻墙体单元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弯折通道中设有两条密封胶条9和密封胶10;弯折通道的内侧端口的高度大于外侧端口的高度,以形成一定的势差,同时阻挡水分的进入。
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面板与背架固定连接;(2)面板至少有两个边缘向内弯折或设置凸起,相邻面板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具体为:一面板的下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上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弯折通道的内侧端口的高度大于外侧端口的高度,以形成一定的势差,同时阻挡水分的进入;一面板的左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右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
对于上述区别,前置审查意见和驳回决定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温墙体包括若干墙体单元(相当于幕墙板)和梁8,墙体单元通过角钢81、螺栓82(即背架)等固定在梁8上,墙体单元包括面板1和混凝土层2;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幕墙板包括背架以及与所述背架固定连接的面板”;(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面板的边缘形成弯折,当面板拼接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差的Z形通道(参见图1);在此基础上,将上述弯折和凸起用于水平面板的拼接,设置一面板的左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右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幕墙板包括面板和背架,其中面板与背架固定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的“墙体单元”包括面板1和混凝土层2,混凝土层内设有保温层,面板1与混凝土层2连接,混凝土层2通过角钢81、螺栓82(即背架)等固定在梁8上;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幕墙板包括面板1和内置有保温层的混凝土层2(较厚),混凝土层2与角钢(即背架)连接,面板1只是整个墙体单元的外侧结构。驳回决定中先认定对比文件1中的墙体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幕墙板,而后又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面板1与内置有保温层的混凝土层2所构成的复合墙体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面板,其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依据本申请说明书所述,该面板为GRC面板,即单一材质板而非复合面板。即对比文件1中的“面板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面板”,而非墙体单元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面板”。由此,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幕墙单元包括面板和背架,但没有公开“面板与背架固定连接”。
(2)本申请的防水结构形成于面板之间,由于面板较薄,没有足够的设计空间,所以是在面板的上、下、左、右边缘设置朝内的凸起或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连接处形成Z形弯折通道。例如,本申请图3所示的水平板缝(即上下相邻的面板),一面板的下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上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在面板的连接处形成一截面为Z形的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的进出口处各设置有密封件。而对比文件1则在面板1的上、下边缘处并未进行任何改进(参见图1所示的水平缝),而是在较厚的混凝土层主体的上、下边缘处设置台阶状结构,即在上、下边缘处设置相配合的凸起和凹槽形成弯折通道,凸起的方向也是朝上或朝下;并不是如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一面板的下边缘具有朝内的凸起,另一面板的上边缘具有朝内的弯折部”。可见,首先,基于认定对比文件1中的“面板1”相当于本申请的“面板”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面板1”边缘处形成凸起或弯折部。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混凝土层2边缘处形成弯折通道并在弯折通道中设有两道密封;但与本申请相比,弯折通道的形成位置不同、结构形式也不同。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获得在幕墙面板的边缘设置上述防水结构的技术启示。同样地,对于竖直板缝(即左右相邻的面板)之间,也无法得到启示以获得本申请中的防水结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表明本申请的上述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驳回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3、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具有防水结构的GRC幕墙,包括至少两组幕墙板,幕墙板包括背架以及与背架固定连接的面板,背架的一侧依序固定连接有保温层和装饰层;面板至少有两个边缘向内弯折或设置凸起;相邻面板的连接处形成弯折通道,该弯折通道中设有至少两组密封件;并记载了水平板缝(即上下相邻的面板)和竖直板缝(即左右相邻的面板)之间具体的防水结构。
合议组认为:基于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价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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