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空间解析荧光相关光谱学的光垫显微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20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58194
优先权日:2011-02-14
申请(专利)号:201280008835.0
申请日:2012-02-14
复审请求人:欧洲分子生物学实验室(EMBL)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瑜
合议组组长:王娜
参审员:陈亚娟
国际分类号:G02B21/00,G02B21/16,G02B21/36,G01N21/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未给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08835.0,名称为“用于空间解析荧光相关光谱学的光垫显微镜”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2年02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2月14日,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08月14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9日,申请人为欧洲分子生物学实验室(EMBL)。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4月27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US 2002/0034748A1,公开日期为2002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3:WO 2010/014244A2,公开日期为2010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4:US 2009/0237765A1,公开日期为2009年09月24日。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10/0265575A1,公开日期为2010年10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3年08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0;以及于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显微镜,其具有用于利用照明光束(20)照明样品(8)的照明光路(20)和至少一个用于观察所述样品(8)的观察光路(40,50),所述显微镜包括
布置在所述照明光路(20)中位于照明物镜(21)的前方的镜筒透镜(24),
在所述照明光路(20)中位于所述镜筒透镜(24)前方的照明光路聚焦装置(23),所述照明光路聚焦装置包括柱面透镜(23),所述柱面透镜(23)将所述照明光束(20)在第一方向上聚焦,并且在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使所述照明光束(20)保持不变,从而限定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所述物体照明区域(22)沿着所述照明光路(20)的照明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延伸,和
在所述照明光路(20)中的照明区域界定装置,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23)和照明物镜(21)之间并用于有选择地照明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的一部分(10),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包括宽度界定用狭缝(27)和长度界定用狭缝(29),所述长度界定用狭缝(29)布置在所述镜筒透镜(24)和所述照明物镜(21)之间,其中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该部分(10)在所述照明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中的至少一个方向上被界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照明光路聚焦装置(23)进一步包括畸变成形透镜、一维阵列的球面透镜或一维阵列的非球面透镜中的至少一个。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照明光路聚焦装置(23)包括至少一个畸变成形反射镜。
4. 如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25)至少包括第一孔(29),所述第一孔(29)用于在所述照明方向界定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的所述部分。
5. 如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至少包括第二孔(27),所述第二孔(27)用于在所述照明方向的垂直方向上界定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所述部分。
6. 如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23,27)包括光束整形器。
7. 如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观察光路(40,50)的观察方向是与所述照明方向和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基本垂直的。
8. 如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显微镜,其进一步包括在检测光路(50)中的可调节的检测孔(573),所述可调节的检测孔(573)能够在一维或二维上减小有效观察区域。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的所述部分(10)和所述有效观测/观察区域是一致和/或重合的。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的所述部分(10)和所述有效观测/观察区域能够一致地和/或重合地移动穿过所述样品(8)。
11. 如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显微镜,其进一步包括用于照明和观察布置在所述样品照明区域的样品(8)的附加物镜(61)。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附加物镜(61)是荧光显微镜(6)的部件。
13. 如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显微镜,其中,所述附加物镜(61)是倒置显微镜(6)的部件。
14. 检测样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利用柱面透镜(23)将照明光束(20)在第一方向聚焦和在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使所述照明光束(20)保持不变、从而限定在所述照明光束(20)的照明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上延伸的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通过使照明光束(20)穿过镜筒透镜(24)和随后的照明物镜(21),以照明样品的二维部分;
其中,照明所述二维部分进一步包括,利用在照明光束(20)中的布置于柱面透镜(23)和照明物镜(21)之间的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对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进行界定,以有选择地照明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的部分(10),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包括宽度界定用狭缝(27)和长度界定用狭缝(29),所述长度界定用狭缝(29)布置在所述镜筒透镜(24)和所述照明物镜(21)之间,其中,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所述部分至少在所述照明方向上被界定。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观察方向上观察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所述观察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照明方向。
16. 如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移动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或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所述部分(10)中的至少一个而穿过所述样品(8)。
17. 如权利要求14-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所述部分(10)中测定信号波动。
18. 如权利要求14-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测定用于校准的荧光强度对比。”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长度界定用狭缝布置在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长度界定用狭缝布置在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欧洲分子生物学实验室(EMBL)(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柱面透镜使得形成照明区域的光学元件的数量最小化至简单的一个柱面透镜,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柱面透镜,对比文件3的照明光束通过使照明光束穿过扩张望远镜X而事先被扩张,而减小了照明光束的光强度,不会使得形成照明区域所采用的光学元件的数量最小化。(2)镜筒透镜的使用允许采用无限大校正照明透镜,允许相对自由地定位长度界定用狭缝,即与镜筒透镜或照明物镜独立地定位,显微镜更容易构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8月1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包括布置在照明光路中位于照明物镜的前方的镜筒透镜,照明光路聚焦装置位于镜筒透镜前方,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长度界定用狭缝布置在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4中照明光束是穿过镜筒透镜和随后的照明物镜,照明样品的二维部分,而对比文件3的照明物镜前未设置镜筒透镜;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其中长度界定用狭缝布置在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1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柱面透镜(C)聚焦光束至水平线,以及在检测视场上形成光片照明,并且根据其图12中的光路也可以确定,对比文件3中的柱面透镜将照明光束在第一方向上聚焦,并且在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使照明光束保持不变,从而限定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可见,对比文件3中明确公开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上述有关柱面透镜的技术特征。此外,根据实际光路设计的具体需求设置扩束镜等元件以便于对光束进行调整或是为了简化光路而使光束直接入射至柱面透镜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即使考虑说明书中的具体光路设置方式也并不会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2)在显微镜中通过物镜和镜筒透镜配合形成无限筒长即无限大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显微镜中的光路设计,并且对比文件3中实质上已经公开了将垂直狭缝VS设置在无限大空间中,可见根据对比文件3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知晓可以将狭缝设置在方便调节的无限大空间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长度界定用狭缝设置在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形成的无限大空间中以便于调节。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和05月17日先后两次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于2019年05月17日所作的最后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以及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观察光路(50)包括第一透镜(571)、第二透镜(572)和可调节狭缝(573),所述可调节狭缝(573)置于所述第一透镜(571)和所述第二透镜(572)之间,并进一步置于所述第一透镜(571)的成像平面中”,在权利要求14中补入特征:“以及沿着至少一个观察光路(40,50)观察所述样品(8),所述至少一个观察光路(40,50)包括第一透镜(571)、第二透镜(572)和可调节狭缝(573),所述可调节狭缝(573)置于所述第一透镜(571)和所述第二透镜(572)之间,并进一步置于所述第一透镜(571)的成像平面中”,将权利要求15由“其进一步包括在观察方向上观察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所述观察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照明方向”修改为“所述至少一个观察光路(40,50)的观察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照明方向”,其它权利要求未作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15的内容如下:
“1.显微镜,其具有用于利用照明光束(20)照明样品(8)的照明光路(20)和至少一个用于观察所述样品(8)的观察光路(40,50),所述显微镜包括
布置在所述照明光路(20)中位于照明物镜(21)的前方的镜筒透镜(24),
在所述照明光路(20)中位于所述镜筒透镜(24)前方的照明光路聚焦装置(23),所述照明光路聚焦装置包括柱面透镜(23),所述柱面透镜 (23)将所述照明光束(20)在第一方向上聚焦,并且在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使所述照明光束(20)保持不变,从而限定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所述物体照明区域(22)沿着所述照明光路(20)的照明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延伸,
在所述照明光路(20)中的照明区域界定装置,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23)和照明物镜(21)之间并用于有选择地照明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的一部分(10),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包括宽度界定用狭缝(27)和长度界定用狭缝(29),所述长度界定用狭缝(29)布置在所述镜筒透镜(24)和所述照明物镜(21)之间,其中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该部分(10)在所述照明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中的至少一个方向上被界定, 以及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观察光路(50)包括第一透镜(571)、第二透镜(572)和可调节狭缝(573),所述可调节狭缝(573)置于所述第一透镜(571)和所述第二透镜(572)之间,并进一步置于所述第一透镜(571)的成像平面中。
14. 检测样品(8)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利用柱面透镜(23)将照明光束(20)在第一方向聚焦和在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使所述照明光束(20)保持不变、从而限定在所述照明光束(20)的照明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上延伸的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通过使照明光束(20)穿过镜筒透镜(24)和随后的照明物镜(21),以照明样品的二维部分;以及
沿着至少一个观察光路(40,50)观察所述样品(8),所述至少一个观察光路(40,50)包括第一透镜(571)、第二透镜(572)和可调节狭缝(573),所述可调节狭缝(573)置于所述第一透镜(571)和所述第二透镜(572)之间,并进一步置于所述第一透镜(571)的成像平面中;
其中,所述照明所述二维部分进一步包括,利用在照明光束(20)中的布置于柱面透镜(23)和照明物镜(21)之间的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对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进行界定,以有选择地照明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的部分(10),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包括宽度界定用狭缝(27)和长度界定用狭缝(29),所述长度界定用狭缝(29)布置在所述镜筒透镜(24)和所述照明物镜(21)之间,其中,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所述部分至少在所述照明方向上被界定。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所述至少一个观察光路(40,50)的观察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照明方向。”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4均未揭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空间滤波器,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可达到进一步调节和/或限定光垫的图像,以对光垫10或其一部分成像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和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8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0;以及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2、有关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未给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微镜。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显微镜,具有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第11页第1段,图11、12):显微镜装置包括激光单元,扫描单元,两个照明单元,和检测单元。激光单元1100包括一个或多个激光器(L1,L2),用于产生进入扫描单元1102的光束。扫描单元1102包括振镜(RM),扩束望远镜(X),控制数值孔径和光片厚度的垂直狭缝(VS)(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3段)。照明单元包括柱面透镜(C),反射镜(M),包括水平隙缝(HS)的望远镜(T),以及照明透镜(IL)。柱面透镜(C)聚焦光束至水平线,并通过望远镜(T)成像在照明透镜(IL)的后焦面(BFP)。水平狭缝(HS)用于限定光束在样品(S)的检测视场上形成光片。光片进入照明透镜(IL)被在y方向准直并在z方向聚焦。检测单元1108包括检测光学系统,其包括检测透镜(DL),检测透镜聚焦在放置用于成像的样品(S)的焦平面视场上,检测单元还包括一个或多个滤波器(F)以及镜筒透镜(TL)(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段)。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对比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扫描单元和照明单元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用于利用照明光束照明样品的照明光路;对比文件3中的检测单元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用于观察样品的观察光路;对比文件3中的照明透镜(IL)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照明物镜;对比文件3中的柱面透镜(C)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照明光路聚焦装置,照明光路聚焦装置包括柱面透镜;对比文件3中的垂直狭缝(VS)和水平狭缝(HS)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包括长度界定用狭缝和宽度界定用狭缝,对比文件3中的柱面透镜(C)聚焦光束至水平线,并通过望远镜(T)成像在照明透镜(IL)的后焦面(BFP)。水平狭缝(HS)用于限定光束在样品(S)的检测视场上形成光片,相当于公开了柱面透镜将照明光束在第一方向上聚焦,并且在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使照明光束保持不变,从而限定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物体照明区域沿着照明光路的照明方向和第二方向延伸,照明区域界定装置用于有选择地照明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一部分;根据对比文件3的图12示出的光路图可知垂直狭缝(VS)和水平狭缝(HS)分别在垂直和水平方向限定了光片,可见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该部分在照明方向和第二方向中的至少一个方向上被界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包括布置在照明光路中位于照明物镜的前方的镜筒透镜,照明光路聚焦装置位于镜筒透镜前方,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长度界定用狭缝布置在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2)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观察光路包括第一透镜、第二透镜和可调节狭缝,所述可调节狭缝置于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之间,并进一步置于第一透镜的成像平面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选择照明区域界定装置的设置位置以及如何在照明物镜附近不影响光学性能的更自由的设定长度界定用狭缝;(2)如何调节和/或限定图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可以根据具体光路设计的需要来调节柱面透镜的设置位置,只要使其能够使光束在一个方向上聚焦而在其垂直方向中保持不变即可,因此具体将光路设置为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而且,在显微镜中通过物镜和镜筒透镜配合形成无限筒长即无限大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显微镜中的光路设计(参见《光学设计教程》,黄一帆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61页,公开了“另有一种所谓“无限筒长”的显微物镜,被观察物体通过物镜以后,成像在无限远,在物镜的后面,另有一固定不变的镜筒透镜,再把像成在目镜的焦面上,如图6-2所示”),可见为了便于设置其它光学部件而在显微镜的照明光路中设置与照明物镜相配合的镜筒透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光路设计。并且对比文件3中如图12所示垂直狭缝VS是设置在扩束望远镜(X)形成的平行光束中,可见对比文件3中实质上也是将垂直狭缝VS设置在了可使狭缝便于调节的无限大空间中。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长度界定用狭缝设置在光路中能够形成无限大空间的部分中,而通过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形成无限大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形成无限大空间的光路设计,因此,当需要在照明物镜附近便于调节的设置长度界定用狭缝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与照明物镜配合的镜筒透镜来形成无限大空间,并将长度界定用狭缝设置在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形成的无限大空间中以便于调节。并且当采用这种方式形成无限大空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相应的也会将光路设置为照明光路聚焦装置位于镜筒透镜前方,镜筒透镜位于照明物镜的前方。综上所述,在照明物镜前方设置镜筒透镜,照明光路聚焦装置位于镜筒透镜前方,将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和长度界定用狭缝布置在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光路设置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在观察光路中设置滤波器,可见公开了在观察光路中设置滤波器来调节成像。并且,在显微镜中采用空间滤波器来调节和/或限定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两个透镜和透镜之间的可调节狭缝构成的空间滤波器也是常见的结构。例如,《光学基础下册》,F.A.Jenkis等,1994年12月,第222-229页,公开了显微镜中通过空间滤波器调节成像,空间滤波器包括两个相同透镜和设置在变换平面上的狭缝;《氦-氖激光器实验教程》,R.S.瑟罗希,1990年4月,第117-125页,也公开了显微镜中可采用的空间滤波器的布局为可调节狭缝放置在透镜L1的后焦面,透镜L2的前焦面是狭缝的平面。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显微镜的观察光路中设置本领域常用的由第一透镜、第二透镜、和设置在第一、二透镜之间位于第一透镜像面的可调节狭缝构成的空间滤波器来进行光垫图像的调节和/或限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在显微镜中使用空间滤波器来调节成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空间滤波器包括第一透镜、设置在第一透镜像面的可调节狭缝、和第二透镜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空间滤波器结构。并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在显微镜的观察光路上设置滤波器,因此,在观察光路中设置本领域常用的空间滤波器来调节成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照明光路聚焦装置(23)进一步包括畸变成形透镜、一维阵列的球面透镜或一维阵列的非球面透镜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照明光路聚焦装置(23)包括至少一个畸变成形反射镜”,而畸变成形透镜、一维阵列的球面透镜、一维阵列的非球面透镜、畸变成形反射镜均是本领域常用的便于修正像差或色差的聚焦或反射元件。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4、5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25)至少包括第一孔(29),所述第一孔(29)用于在所述照明方向界定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的所述部分”和“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25)至少包括第二孔(27),所述第二孔(27)用于在所述照明方向的垂直方向上界定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所述部分”,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光路中包括用于形成光片的垂直狭缝VS和水平狭缝HS(出处同前),并且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适合形状的孔来限定照明区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6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照明区域界定装置(23,27)包括光束整形器”,光束整形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光路调节光学元件。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7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至少一个观察光路(40,50)的观察方向是与所述照明方向和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基本垂直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检测单元的检测透镜DL聚焦在放置样品(S)的焦平面视场(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段),且如图11所示,检测单元1108的观察光路与照明区域基本垂直。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8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进一步包括在检测光路(50)中的可调节的检测孔(573),所述可调节的检测孔(573)能够在一维或二维上减小有效观察区域”,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2]、[0248]-[0250]段,图9)公开了一种分子指纹识别系统和方法,检测光学系统中将显微镜的物镜向上面对微流路芯片的检测区域,显微镜中包括Zeiss可调狭缝,其全部出射光由光电倍增管PMT测量,可调狭缝使得观测的通道的特定区域形成开窗,其宽度、高度和x、y位置可调,从而限定芯片上的观测区域。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检测光路中设置可调节检测孔来调节有效观察区域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光垫显微镜的观察光路中设置可调狭缝。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9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的所述部分(10)和所述有效观测/观察区域是一致和/或重合的”,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出处同前)公开了光束在样品(S)的检测视场(相当于有效观测/观察区域)上形成光片(相当于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10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的所述部分(10)和所述有效观测/观察区域能够一致地和/或重合地移动穿过所述样品(8)”,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1页最后1段,图13A-C)公开了通过改变样品的位置,不同的横截面切片可被放置在用于成像的焦面上,例如,图13A-C示出了样品1300被在z轴上相对于照明光学系统1308和检测光学系统1310在三个不同位置转移,从而产生三个相应的图像1302,1304,1306。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11-13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进一步包括用于照明和观察布置在所述样品照明区域的样品(8)的附加物镜(61)”,“所述附加物镜(61)是荧光显微镜(6)的部件”,“所述附加物镜(61)是倒置显微镜(6)的部件”,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248]段)公开了通过具有物镜的倒置荧光显微镜进行观察,而根据具体光路的需要,通过具有物镜的倒置荧光显微镜对照明区域的样品进行照明和观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检测样品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显微镜,同时也公开了利用这种显微镜检测样品的方法,具有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第11页第1段,图11、12):显微镜装置包括激光单元,扫描单元,两个照明单元,和检测单元。激光单元1100包括一个或多个激光器(L1,L2),用于产生进入扫描单元1102的光束。扫描单元1102包括振镜(RM),扩束望远镜(X),控制数值孔径和光片厚度的垂直狭缝(VS)(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3段)。照明单元包括柱面透镜(C),反射镜(M),包括水平隙缝(HS)的望远镜(T),以及照明透镜(IL)。柱面透镜(C)聚焦光束至水平线,并通过望远镜(T)成像在照明透镜(IL)的后焦面(BFP)。水平狭缝(HS)用于限定光束在样品(S)的检测视场上形成光片。光片进入照明透镜(IL)被在y方向准直并在z方向聚焦。检测单元1108包括检测光学系统,其包括检测透镜(DL),检测透镜聚焦在放置用于成像的样品(S)的焦平面视场上,检测单元还包括一个或多个滤波器(F)以及镜筒透镜(TL)(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段)。
将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3对比可知:对比文件3中具有检测单元可见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沿着至少一个观察光路观察样品;对比文件3中的柱面透镜(C)聚焦光束至水平线,并通过望远镜(T)成像在照明透镜(IL)的后焦面(BFP),水平狭缝(HS)用于限定光束在样品(S)的检测视场上形成光片,相当于公开了柱面透镜将照明光束在第一方向上聚焦和在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使照明光束保持不变,从而限定在照明光束的照明方向和第二方向上延伸的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使照明光束穿过照明物镜以照明样品的二维部分。根据对比文件3的图12示出的光路图可知垂直狭缝(VS)和水平狭缝(HS)分别在垂直和水平方向限定了光片,可见公开了利用在照明光束中的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对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进行界定,以有选择地照明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部分,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包括宽度界定用狭缝和长度界定用狭缝,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部分至少部分在照明方向上被界定。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4中照明光束是穿过镜筒透镜和随后的照明物镜,照明样品的二维部分,而对比文件3的照明物镜前未设置镜筒透镜;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其中长度界定用狭缝布置在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2)所述至少一个观察光路包括第一透镜、第二透镜和可调节狭缝,所述可调节狭缝置于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之间,并进一步置于第一透镜的成像平面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选择照明区域界定装置的设置位置以及如何在照明物镜附近不影响光学性能的更自由的设定长度界定用狭缝;(2)如何调节和/或限定图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可以根据具体光路设计的需要来调节柱面透镜的设置位置,只要使其能够使光束在一个方向上聚焦而在其垂直方向中保持不变即可,因此具体将光路设置为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而且,在显微镜中通过物镜和镜筒透镜配合形成无限筒长即无限大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显微镜中的光路设计(参见《光学设计教程》,黄一帆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61页,公开了“另有一种所谓“无限筒长”的显微物镜,被观察物体通过物镜以后,成像在无限远,在物镜的后面,另有一固定不变的镜筒透镜,再把像成在目镜的焦面上,如图6-2所示”),可见为了便于设置其它光学部件而在显微镜的照明光路中设置与照明物镜相配合的镜筒透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光路设计,并且对比文件3中如图12所示垂直狭缝VS是设置在平行光束中,可见对比文件3中实质上也是将垂直狭缝VS设置在了可使狭缝便于调节的无限大空间中。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长度界定用狭缝设置在光路中能够形成无限大空间的部分中,而通过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形成无限大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形成无限大空间的光路设计,因此,当需要在照明物镜附近便于调节的设置长度界定用狭缝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与照明物镜配合的镜筒透镜来形成无限大空间,并将长度界定用狭缝设置在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形成的无限大空间中以便于调节。综上所述,使照明光束穿过镜筒透镜和随后的照明物镜以照明样品的二维部分,将照明区域界定装置布置于柱面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和长度界定用狭缝布置在镜筒透镜和照明物镜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光路设置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其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2)相同,基于上面已经评述过的相同理由,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给该权利要求带来创造性的影响。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5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至少一个观察光路(40,50)的观察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照明方向”,对比文件3公开了检测单元的检测透镜DL聚焦在放置样品(S)的焦平面视场(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段),且如图11所示,检测单元1108的观察光路与照明区域基本垂直。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6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进一步包括移动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22)或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所述部分(10)的至少一个而穿过所述样品(8)”,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1页第2、3段,图10A-C、13A-C)公开了扫描单元中的振镜(RM)产生光束的垂直摆动,从而使得光片的传播方向在焦平面回转;以及通过改变样品的位置,不同的横截面切片可被放置在用于成像的焦面上,例如,图13A-C示出了样品1300被在z轴上相对于照明光学系统1308和检测光学系统1310在三个不同位置转移,从而产生三个相应的图像1302,1304,1306。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7、18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其进一步包括在所述基本上二维的物体照明区域的所述部分(10)中测定信号波动”,以及“其进一步包括测定用于校准的荧光强度对比”,而测定波动信号和荧光强度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检测方式。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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