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排气传感器的、被密封的电缆套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排气传感器的、被密封的电缆套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02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54106
优先权日:2012-05-09
申请(专利)号:201380024090.1
申请日:2013-03-15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宇
合议组组长:高懿颖
参审员:戴瑞烜
国际分类号:G01N27/407;H01R13/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4090.1,名称为“用于排气传感器的、被密封的电缆套管”的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1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期为2014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原实质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JP特开2001-103645A,公开日为2001年04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对排气传感器(1)进行密封并且进行电触通的电缆套管,包括保护套(15)并且包括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所述连接电缆在所述保护套(14)的至少一个端面(32)上被从所述保护套(15)中引出,其中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用能够热塑性地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来填满,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连接电缆(21)与所述保护套(15)之间间接地通过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形成的总体上材料融合的密封,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与所述连接电缆(21)并且与所述保护套(15)材料融合地相连接,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在液态的状态中被加入到所述保护套的内部,并且在那里材料融合地填充所述处于保护套与至少一根连接电缆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具有至少一种全氟烷氧基聚合物或者四氟乙烯全氟丙烯共聚物或者聚三氟氯乙烯或者聚偏氟乙烯,或者由全氟烷氧基聚合物或者四氟乙烯全氟丙烯共聚物或者聚三氟氯乙烯或者聚偏氟乙烯或者这些材料的混合物构成。
3. 按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具有处于170℃与320℃之间的熔点或者熔化温度范围。
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均质地构造。
5.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以液态的形式被加入到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中。
6. 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以液态的形式通过注塑或者通过浸入被加入到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中。
7.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其具有支架(33),该支架用于在侧面并且/或者在轴向上保持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并且/或者用于沿着轴向的方向支撑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
8. 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33)与所述保护套(15)材料融合地连接。
9.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套(15)构造为杯状并且在所述杯状的保护套(15)的底部中构造了至少一个通孔(154),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从所述通孔(154)中穿过,并且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在所述杯状的保护套(15)的底部中至少部分地构造在所述通孔(152)的区域中。
10.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缆套管(30)具有与所述保护套(15)分开的导向件(34),所述导向件用于至少侧面地导引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至少部分地在轴向上并且/或者在侧向上布置在所述导向件(34)与所述保护套(15)之间。
11.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件(34)构造为盘状并且具有至少一个孔(341),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从所述至少一个孔(341)中穿过,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2)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所述导向件(34)的孔(341)的区域中。
12.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件(34)构造为杯状,并且其底部(342)具有至少一个孔(341),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从所述孔(341)中穿过,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21)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所述杯状的导向件(34)的内部,并且所述杯状的导向件(34)以其敞开的一侧被推到所述保护套(15)的端面(32)上面。
13.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件通过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与所述保护套(15)材料融合地相连接。
14. 排气传感器,包括壳体(12),在该壳体的背向废气的一侧上布置按权利要求1到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套管(30)。
15. 用于制造按权利要求1到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套管(30)或者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排气传感器(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液化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加入到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中,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与所述连接电缆(21)并且/或者与所述保护套(15)材料融合地相连接。”
申请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意见,没有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在文字上明确提到软化温度,而不是熔点,而只有在熔点以上,材料才可能达到液态。基于对比文件3的内容,其构思显然只是为了软化材料,而不是将其熔化。对比文件3只能启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这些材料的塑性特性,通过上冲头UP被加压,从而得到垫圈成型体511。从对比文件3的教导出发,没有任何内容或者技术启示,利用材料的液态形态,并在液态的状态中将材料加入到所述保护套的内部,并且在那里材料融合地填充所述处于保护套与至少一根连接电缆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虽然,在对比文件3中使用PTFE树脂作为材料,然而PTFE没有真正的液态。就此而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利用对比文件3的现有方案,在此基础上改为利用材料的液态状态进行工作,也无法简单地得到本发明的方案。相反,对比文件3只能启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这些材料的塑性特性,通过上冲头UP被加压,从而得到垫圈成型体511。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提出的方案没有在对比文件3中被公开。此外,由于基于不同的发明构思,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任何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3上,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有益的技术效果。尤其是,也没有任何证据和充足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用能够热塑性地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来填满,在所述连接电缆(21)与所述保护套(15)之间间接地通过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形成的总体上材料融合的密封,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与所述连接电缆(21)并且与所述保护套(15)材料融合地相连接,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在液态的状态中被加入到所述保护套的内部,并且在那里材料融合地填充所述处于保护套与至少一根连接电缆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另一个实施例公开的基础上获得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同技术方案的组合方式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13,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4,基于权利要求1评述的类似理由,其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液化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加入到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第0033段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15,并对权利要求7作了适应性修改。具体而言,在独立权利要求1,15中增加如下特征:“其中所述电缆套管具有支架(33),该支架用于沿着轴向的方向支撑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并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7中的上述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用于对排气传感器(1)进行密封并且进行电触通的电缆套管,包括保护套(15)并且包括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所述连接电缆在所述保护套(14)的至少一个端面(32)上被从所述保护套(15)中引出,其中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用能够热塑性地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来填满,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连接电缆(21)与所述保护套(15)之间间接地通过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形成的总体上材料融合的密封,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与所述连接电缆(21)并且与所述保护套(15)材料融合地相连接,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在液态的状态中被加入到所述保护套的内部,并且在那里材料融合地填充所述处于保护套与至少一根连接电缆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其中所述电缆套管具有支架(33),该支架用于沿着轴向的方向支撑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具有至少一种全氟烷氧基聚合物或者四氟乙烯全氟丙烯共聚物或者聚三氟氯乙烯或者聚偏氟乙烯,或者由全氟烷氧基聚合物或者四氟乙烯全氟丙烯共聚物或者聚三氟氯乙烯或者聚偏氟乙烯或者这些材料的混合物构成。
3. 按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具有处于170℃与320℃之间的熔点或者熔化温度范围。
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均质地构造。
5.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以液态的形式被加入到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中。
6. 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以液态的形式通过注塑或者通过浸入被加入到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中。
7.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其所述支架(33)用于在侧面并且/或者在轴向上保持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
8. 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33)与所述保护套(15)材料融合地连接。
9.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套(15)构造为杯状并且在所述杯状的保护套(15)的底部中构造了至少一个通孔(154),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从所述通孔(154)中穿过,并且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在所述杯状的保护套(15)的底部中至少部分地构造在所述通孔(152)的区域中。
10.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缆套管(30)具有与所述保护套(15)分开的导向件(34),所述导向件用于至少侧面地导引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至少部分地在轴向上并且/或者在侧向上布置在所述导向件(34)与所述保护套(15)之间。
11.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件(34)构造为盘状并且具有至少一个孔(341),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从所述至少一个孔(341)中穿过,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2)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所述导向件(34)的孔(341)的区域中。
12.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件(34)构造为杯状,并且其底部(342)具有至少一个孔(341),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从所述孔(341)中穿过,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21)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所述杯状的导向件(34)的内部,并且所述杯状的导向件(34)以其敞开的一侧被推到所述保护套(15)的端面(32)上面。
13.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缆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件通过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与所述保护套(15)材料融合地相连接。
14. 排气传感器,包括壳体(12),在该壳体的背向废气的一侧上布置按权利要求1到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套管(30)。
15. 用于制造按权利要求1到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套管(30)或者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排气传感器(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液化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加入到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中,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与所述连接电缆(21)并且/或者与所述保护套(15)材料融合地相连接,其中所述电缆套管具有支架(33),该支架用于沿着轴向的方向支撑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垫圈成型体511在安装到外筒18和导线14之间之前就已经成形,因此不需要额外的支架来进行支撑已经固态成形的、能够用作独立实体元件的垫圈成型体511。因此,垫圈成型体511实际上已经是固体实体,并且在插入外筒18时可以利用材料特性软化”。对比文件3中的保护帽53只是起到机械的遮盖保护作用,其用于覆盖第一主体部分51A的后端面的一部分和环形部分51B的外周表面,避免受到机械损伤。对比文件3中的保护帽53与本申请中的支架在制造过程中以及与其他零部件的作用关系中所起的作用都是不同的。由于不同的结构构思,从对比文件3的教导出发,没有任何内容或者技术启示,利用材料的液态形态,并在液态的状态中将材料加入到所述保护套的内部,并且在那里材料融合地填充所述处于保护套与至少一根连接电缆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并为制造、装配和使用过程设置同一个支架,确保简单可靠的加工制造过程和使用效果。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提出的方案没有在对比文件3中被公开。此外,由于基于不同的发明构思,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任何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3上,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有益的技术效果。尤其是,也没有任何证据和充足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11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排气传感器(1)进行密封并且进行电触通的电缆套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导线密封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06]-[0073]段以及附图1,11,13),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外筒18,以及多个导线14,外筒18与连接导线14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用垫圈511填满,所述材料为PTFE树脂制成。由附图可知,连接导线14在外筒18的上端面上被从外筒18中引出。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先形成某一形状,以超过软化点的温度加热耐热树脂材,使垫圈和导线、保护套充分融合,再进行冷却实现密封。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引线密封结构相当于用于对排气传感器(1)进行密封并且进行电触通的电缆套管。其中权利要求1中的外筒18相当于保护套15。由附图1可知,连接导线14在外筒18的上端面上被从外筒18中引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用能够热塑性地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来填满,在所述连接电缆(21)与所述保护套(15)之间间接地通过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形成的总体上材料融合的密封,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与所述连接电缆(21)并且与所述保护套(15)材料融合地相连接,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在液态的状态中被加入到所述保护套的内部,并且在那里材料融合地填充所述处于保护套与至少一根连接电缆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其中所述电缆套管具有支架(33),该支架用于沿着轴向的方向支撑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其它密封方式实现对保护套和电缆之间的密封。
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垫圈511的材料为PFA、FEP、PCTFE或PVDF,显然这些材料为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并且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先形成某一形状,以超过软化点的温度加热耐热树脂材,使垫圈和导线、保护套充分融合,再进行冷却实现密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的上述内容获得技术启示,采用其它密封材料,例如PFA、FEP、PCTFE或PVDF实现对保护套和电缆之间的密封。在外筒18与多根导线14之间的一个截面用能够热塑性地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的垫圈511来填满。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采用预先成形的方式实现密封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除了采用预先成形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常采用树脂浇注的方式实现密封。例如《简明塑料模具设计手册》,(齐卫东主编,2008年02月,第65页)。按成形过程中物理状态不同,可把塑料成形加工的方法分为熔体成形与固相成形两大类。熔体成形也叫熔融成形,是把塑料加热至熔点以上,使之处于熔融态进行成形加工的一类方法。固相成形是泛指塑料在熔融温度以下,至少低于熔点10℃~20℃,塑料尚处于固态时所进行的一类成形方法。这类方法的最大优点是节省能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例如当不需要考虑节约能量时,也可以选择采用上述熔融成形方式。因此,将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在液态的状态中被加入到所述保护套的内部,并且在那里材料融合地填充所述处于保护套与至少一根连接电缆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是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浇注成形显然需要在一个确定的成形空间进行。例如《快速成型理论与技术》,(王学让等,2001年09月,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第143-144页,以及图5-21)。其中,首先制作模框,模框的作用一是在浇注树脂混合料时防止混合料外溢,二是在树脂固化后模框与树脂粘结在一起形成模具。由图5-20可知,其中基座6对浇注的树脂起到支撑的作用。因此,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预先成形的方式使得填充材料填充所述处于保护套与至少一根连接电缆之间的空间的至少一个横截面。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同样可以采用浇注的方式,例如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垫圈511材料PFA、FEP、PCTFE或PVDF以浇注的方式形成填充材料。而为了保证浇注成形满足设计需求,在特定空间内实现成形,而进一步包括对浇注流体起支撑作用的支架,该支架用于沿着轴向的方向支撑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也是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复审请求人所言,对比文件3中的垫圈成型体511在安装到外筒18和导线14之间之前就已经成形,因此,确实不需要额外的支架来进行支撑已经固态成形的、能够用作独立实体元件的垫圈成型体51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除了采用预先成型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常采用直接进行树脂浇注的方式实现填充物的填充。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直接浇注的技术启示,但直接浇注成形的方式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关于支架,如评述所述,合议组已将支架列为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但认为当采用浇注方式时,设置上述支架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同技术方案之间的组合方式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公开了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为全氟烷氧基聚合物PFA或者四氟乙烯全氟丙烯共聚物FEP或者聚三氟氯乙烯PCTFE或者聚偏氟乙烯PVDF。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公开了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具有处于260℃与327℃之间的熔点或者熔化温度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均质地构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3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直接将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以液态的形式尤其通过注塑或者通过浸入被加入到处于所述保护套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之间的空间中,实现空间的填充粘合,是很容易想到的,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密封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设置支架作为支撑部件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支架存在时,设置支架在轴向上保持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14,也是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对支架结构进行调整,具体使得支架在侧面并且在在轴向上保持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仅属于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当采用浇注方式形成填充材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包括支架结构,因此,当包含支架时,使得支架与保护套材料18融合地连接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例如采用焊接方式实现融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图9、11、13)公开了外筒18构造为杯状并且在所述杯状的外筒18的底部中构造了一个通孔,所述连接导线14从所述通孔中穿过,并且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511在所述杯状的外筒18的底部中至少部分地构造在所述通孔的区域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附图6)公开了电缆套管具有与外筒18分开的导向件53,所述导向件用于至少侧面地导引所述至少一根连接导线14,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511至少部分地在轴向上并且/或者在侧向上布置在所述导向件53与所述外筒18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附图6、7)公开了导向件53构造为盘状并且具有至少一个孔,至少一根连接导线14从所述至少一个孔中穿过,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511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所述导向件53的孔的区域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图6、7)公开了导向件53构造为杯状并且底部具有至少一个孔,至少一根连接电缆14从所述至少一个孔中穿过,其中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511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所述杯状导向件53的内部,并且所述杯状的导向件以其敞开的一侧被推到所述保护套18的端面上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附图6、7)公开了导向件53通过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511与所述保护套18材料融合地相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传感器。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6]-[0073]段,图1)公开了一种排气传感器,包括壳体18,其在该壳体的背向废气的一侧上布置。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3所述的电缆套管如前所述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评述参见上文。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同技术方案的结合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关于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按权利要求1到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套管(30)或者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排气传感器(1)的方法,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6]-[0073]段)中公开了采用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先形成某一形状,以超过软化点的温度加热耐热树脂材,使垫圈511和导线、外筒18充分融合,再进行冷却实现密封,其得到的密封后的产品。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与所述连接导线14并且与所述外筒18材料融合地相连接。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液化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加入到处于所述保护套(15)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21)之间的空间中。该支架用于沿着轴向的方向支撑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31)。
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采用将液化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加入到处于所述保护套与所述至少一根连接电缆之间的空间中的方法以及采用支架实现支架用于沿着轴向的方向支撑所述能够热塑性加工的、含氟聚合物的材料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且如前所述,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3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以显而易见获得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4 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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