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浸渍胶膜纸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79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491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02308.5
申请日:2015-10-26
复审请求人: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美静
合议组组长:于佳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C09D161/22,C09D7/12,D21H2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02308.5,名称为“用于浸渍胶膜纸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4611985A,公开日为2015年5月13日),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浸渍胶膜纸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所包括的成分及相应的重量份为:
胺醛树脂100,渗透剂0.1-0.5,脱模剂0.15-0.25,固化剂0.08-0.12,稀土6-14,电气石粉4-8;K-S分散剂20-30;所述的稀土为氟碳铈矿、磷钇矿中的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浸渍胶膜纸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其特征在于:该树脂包括的成分及相应的重量份为:胺醛树脂100,渗透剂0.3,脱模剂0.2,固化剂0.1,稀土10,电气石粉4,分散剂2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浸渍胶膜纸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稀土的细度为200-250目;所述电气石粉的细度为200-250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浸渍胶膜纸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化剂为CT0014、710、CT0012、HS710中的一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浸渍胶膜纸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脱模剂为189、W523、856中的一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浸渍胶膜纸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渗透剂为883、A959中的一种。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浸渍胶膜纸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的使用方法,为涂布于浸渍胶膜纸的背面。”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量的电气石粉及稀土,且权利要求1的三聚氰胺树脂是一种负离子树脂,权利要求1限定了稀土的具体选择;(2)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量的脱模剂及K-S分散剂。对于区别特征(1):电气石粉及稀土是涂料配方中负离子添加剂的常用组合,根据实际对于胶膜纸环保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胶膜纸涂覆用三聚氰胺树脂的组分中添加电气石粉与稀土以赋予其释放负离子的性能。此外,氟碳铈矿、磷钇矿中的一种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稀土的常规选择,且其选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想到在三聚氰胺树脂的组分中添加一定量的脱模剂, K-S分散剂是本领域常用涂料分散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该申请的树脂是用于浸渍胶膜纸背面涂布的,而对比文件1的封涂液是双面封涂的。(2)审查员引用的证据1中公开的助剂,是针对涂料的助剂,涂料有很多种类,涂料的助剂也有很多种,即使证据1公开了负离子添加剂以及活化手段,但面对不同体系的涂料也要进行不同的选择。也可以认为,该证据1公开的是上位概念涂料中的添加剂,但到具体的涂料,仍然需要研究者付出创造性劳动去筛选验证配方的。即证据1没有给出在胺醛树脂中添加电气石和稀土体系的技术启示。(3)该申请通过加入K-S分散剂,来结合无机材料和有机材料的界面,这样得到的树脂组合物在涂布固化后,才能将负离子添加剂及其活性剂较好的结合在树脂主体中,不影响浸渍后的涂膜质量,并且能够显著提高负离子的释放量;并且该申请的稀土限定为氟碳铈矿、磷钇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布于浸渍胶膜纸的背面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所包括的成分及相应的重量份为:胺醛树脂100,渗透剂0.1-0.5,脱模剂0.15-0.25,固化剂0.08-0.12,稀土6-14,电气石粉4-8;K-S分散剂20-30;所述的稀土为氟碳铈矿、磷钇矿中的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布于浸渍胶膜纸的背面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其特征在于:该树脂包括的成分及相应的重量份为:胺醛树脂100,渗透剂0.3,脱模剂0.2,固化剂0.1,稀土10,电气石粉4,分散剂2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布于浸渍胶膜纸的背面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稀土的细度为200-250目;所述电气石粉的细度为200-250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涂布于浸渍胶膜纸的背面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化剂为CT0014、710、CT0012、HS710中的一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涂布于浸渍胶膜纸的背面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脱模剂为189、W523、856中的一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涂布于浸渍胶膜纸的背面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渗透剂为883、A959中的一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该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该申请的树脂是用于浸渍胶膜纸背面涂布的,而对比文件1的封涂液是双面封涂的。(2)审查员引用的证据1中公开的助剂,是针对涂料的助剂,涂料有很多种类,涂料的助剂也有很多种,即使证据1公开了负离子添加剂以及活化手段,但面对不同体系的涂料也要进行不同的选择。也可以认为,该证据1公开的是上位概念涂料中的添加剂,但到具体的涂料,仍然需要研究者付出创造性劳动去筛选验证配方的。即证据1没有给出在胺醛树脂中添加电气石和稀土体系的技术启示。(3)该申请通过加入K-S分散剂,来结合无机材料和有机材料的界面,这样得到的树脂组合物在涂布固化后,才能将负离子添加剂及其活性剂较好的结合在树脂主体中,不影响浸渍后的涂膜质量,并且能够显著提高负离子的释放量;并且该申请的稀土限定为氟碳铈矿、磷钇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5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涂布于浸渍胶膜纸的背面的环保型负离子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甲醛释放的浸渍胶膜纸的加工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第[0022]段,第[0032]段-第[0047]段),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第[0012]段):印刷装饰纸双面封涂胺醛树脂,封涂液组成:环保型水性胺醛树脂100份,渗透剂0.1~0.3份,脱模剂0.1~0.3份,固化剂0.1~0.3份。环保型水性胺醛树脂由质量配比如下的原料制成:甲醛100份,三聚氰胺80~100份,水40~60份,促进剂5~10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由此确定,对比文件1的胺醛树脂也是一种三聚氰胺树脂)。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用于浸渍胶膜纸的环保型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其组分包括环保型水性胺醛树脂100份(与该申请数值相同),渗透剂0.1~0.3份(落入该申请的数值范围“0.1-0.5”的范围之内),脱模剂0.1~0.3份,固化剂0.1~0.3份(与该申请的数值范围“0.08-0.12”有部分重叠)。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量的电气石粉及稀土、K-S分散剂,且限定了稀土的具体选择和脱模剂含量;(2)限定树脂是涂布于浸渍胶膜纸的背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赋予三聚氰胺树脂产生负离子的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1):电气石粉及稀土是涂料配方中负离子添加剂的常用组合。负离子添加剂是经过处理的天然矿物粉体,如电气石,尽管负离子添加剂已在涂料中应用,但在负离子释放性能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所采用的手段是用稀土元素对负离子添加剂进行活化(“涂料助剂”第二版,林宣益主编,第818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7月,下称“证据1”)。而该申请的三聚氰胺树脂也是用于胶膜纸的涂布,其实质也是一种涂料组合物,而使涂料组合物成膜后释放负离子以净化空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根据实际对于胶膜纸环保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胶膜纸涂覆用三聚氰胺树脂的组分中添加电气石粉与稀土以赋予其释放负离子的性能。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电气石粉及稀土的用量进行调节,其具体的用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就能确定的,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且,K-S分散剂是本领域常用涂料分散剂,分散剂常用于提高粉体填料的分散度,增强填料与高聚物基料界面之间的结合力,基于实际对于电气石、稀土在涂料组合物中分散效果的需要来添加K-S分散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分散效果和加工性能的需要来对分散剂和脱模剂的用量进行调节,其具体的用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就能确定的,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氟碳铈矿、磷钇矿中的一种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稀土的常规选择,且其选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效果、成本等因素选择在胶膜纸双面、背面或者正面单侧涂布三聚氰胺功能树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三聚氰胺树脂组成中各组分的重量份数。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胺醛树脂、渗透剂和固化剂的用量,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如成本、涂布树脂的性能等合理调整脱模剂、稀土、电气石粉和分散剂组分的重量份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其具体的数值是经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稀土的细度为200-250目;所述电气石粉的细度为200-250目”,但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且其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从属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进一步限定了固化剂、脱模剂及渗透剂的具体选择,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所用渗透剂为常州金跃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纸张渗透剂;固化剂为德国活仕生产的HS710固化剂;脱模剂为常州金跃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的189脱模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中固化剂为HS710的技术方案,并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脱模剂为189的技术方案,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6中固化剂与脱模剂的其他选择以及渗透剂的具体选择,均为固化剂、脱模剂及渗透剂的常用市售牌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且其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为浸渍胶膜纸的三聚氰胺功能树脂,实质上是一种浸渍用涂料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效果、成本等因素选择在胶膜纸双面、背面或者正面单侧涂布三聚氰胺功能树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2)就负离子释放成分的添加动机来说,对比文件1与该申请的用于浸渍胶膜纸的三聚氰胺树脂属于涂料范畴,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经浸渍胶膜纸饰面后的人造板可直接用于室内装修以及底面铺装,即对比文件1的胶膜纸是用于室内装修领域,且对比文件1也提到低甲醛释放,作为一种常用的室内装修材料,改善室内空气是出于健康考虑的客观需求,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常用负离子来分解甲醛,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改善空气,降解甲醛的动机,而证据1已明确教导了通过在涂料中添加电气石粉以赋予涂料释放负离子的性能,并通过添加稀土元素对负离子添加剂进行活化来提高负离子添加剂的负离子释放性能。
(3)分散剂是涂料常用助剂,对于稀土的具体选择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该申请中也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分散剂的使用以及稀土的具体选择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该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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