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处理的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的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44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57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59354.0
申请日:2013-08-1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莹莹
合议组组长:吴少鸿
参审员:王艳臣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59354.0,名称为“信息处理的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具有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有状态栏信息,所述状态栏信息的显示区域为所述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在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
在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一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一通知界面,其中,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中仅包含提示信息;
在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二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二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二设置界面,其中,所述第二设置界面中仅包括M个应用图标,M为不小于1的整数;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一通知界面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上获取第一切换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切换操作,将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界面从所述第一通知界面调整为所述第二设置界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一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中显示第一通知界面,具体为:
在所述输入操作为操作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中的第一部分区域的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包含有系统通知信息的所述第一通知界面。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二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二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二设置界面,具体为:
在所述输入操作为操作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中的第二部分区域的所述第二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二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设置界 面,其中,所述第二部分区域为与所述第一部分区域不同的区域。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设置界面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二设置界面上获取第二切换操作;
响应所述第二切换操作,将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界面从所述第二设置界面调整为所述第一通知界面。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设置界面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针对所述M个应用图标中的第一应用图标的第一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与所述第一应用图标对应的第一应用的设置界面。
6.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电路板;
显示单元,电性连接所述电路板,用于显示有状态栏信息,所述状态栏信息的显示区域为所述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
处理芯片,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用于获取在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在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一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一通知界面,其中,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中仅包含提示信息,以及在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二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二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二设置界面,其中,所述第二设置界面中仅包括M个应用图标,M为不小于1的整数;
所述处理芯片包括第一切换单元,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包含有系统通知信息的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之后,在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上获取第一切换操作,响应所述第一切换操作,将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界面从所述第一通知界面调整为所述第二设置界面。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芯片包括第一 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输入操作为操作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中的第一部分区域的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包含有系统通知信息的所述第一通知界面。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芯片包括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输入操作为操作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中的第二部分区域的所述第二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二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设置界面,其中,所述第二部分区域为与所述第一部分区域不同的区域。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芯片包括第二切换单元,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设置界面之后,在所述第二设置界面上获取第二切换操作,并响应所述第二切换操作,将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界面从所述第二设置界面调整为所述第一通知界面。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芯片包括第一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二设置界面时,获取针对所述M个应用图标中的第一应用图标的第一操作,并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与所述第一应用图标对应的第一应用的设置界面。”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CN103176704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第一界面为仅包含提示信息的第一通知界面;(2)响应获取到的第一切换操作实现从第一通知界面到第二设置界面的调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CN101981987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3日)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了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区域具有多个用于显示多个功能菜单的界面,用户需要在该多个界面上进行选择性操作,且操作形式不限,只要为触摸操作即可,因为对比文件1实际是确定用户的操作位置,并非操作形式,而本申请中是用户在包含状态栏信息的显示区域上进行操作,相当于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仅在一个界面上进行操作,那么不论用户如何操作,其响应结果均是固定不变的,与本申请中可识别在同一界面上的不同操作进而确定是显示通知界面还是设置界面,即不同操作形式对应不同响应结果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未公开可通过一输入操作而实现不同界面的切换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左右滑动界面的技术特征并非是切换界面,是由于同一界面具有多个页面,左右滑动实际是调节显示页面,并非是切换操作,而本申请中界面的切换是切换具有不同功能的界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7]段)将拖动条(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显示区域)划分为多个区域,区域1、2、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显示区域划分为至少两部分显示区域,第一部分显示区域33,第二部分显示区域34)分别对应于页面1、2、3。判断出区域1内有触摸(相当于在输入操作为操作第一显示区域的第一部分区域的操作时,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一输入操作),则显示区域1所对应的页面1;判断出区域2有触摸(相当于在输入操作为操作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中的第二部分区域的操作时,输入操作为第二输入操作),便能对功能菜单开关8进行操作(相当于显示第二应用界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同一界面(拖动条)上的不同操作(判断针对哪个区域操作),区别仅在于本申请响应于第一输入操作显示的是通知界面,而对比文件1响应于第一输入操作显示的是功能菜单开关的第1-5项。而针对该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响应于对状态条的操作以显示包含提示消息的通知界面的启示,因而在需要显示包含提示消息的通知界面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显示区域1所对应的页面1中显示的功能菜单开关替换为包含提示消息的通知界面以方便用户对该终端进行操作,提高用户体验。(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需要在不同的界面之间进行操作时,在界面上施加切换操作以使得能够在第一通知界面和第二设置界面之间切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6。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具有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有状态栏信息,所述状态栏信息的显示区域为所述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在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
在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一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包含有系统通知信息的第一通知界面,其中,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中仅包含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包括系统通知信息;
在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二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二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包含有系统设置界面的第二设置界面,其中,所述第二设置界面中仅包括M个应用图标,M为不小于1的整数;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一通知界面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上获取第一切换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切换操作,将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界面从所述第一通知界面调整为所述第二设置界面。”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电路板;
显示单元,电性连接所述电路板,用于显示有状态栏信息,所述状态栏信息的显示区域为所述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
处理芯片,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用于获取在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上的输入操作,在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一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包含有系统通知信息的第一通知界面,其中,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中仅包含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包括系统通知界面,以及在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二输入操作时,响应所述第二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包含有系统设置界面的第二设置界面,其中,所述第二设置界面中仅包括M个应用图标,M为不小于1的整数;
所述处理芯片包括第一切换单元,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包含有系统通知信息的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之后,在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上获取第一切换操作,响应所述第一切换操作,将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界面从所述第一通知界面调整为所述第二设置界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确定用户的操作位置,并非操作形式。而本申请中是用户在包含状态栏信息的显示区域上进行第一输入操作或第二输入操作,两种操作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1中若用户仅在一个页面上进行操作,那么不论用户如何操作,其响应结果均是仅显示当前页面上的功能菜单开关,即,显示内容是固定不变的。但本申请可通过识别用户在同一页面上的不同操作进而确定是显示通知界面还是设置界面,即不同操作形式对应不同功能类型的响应结果,该技术特征以及功能效果是对比文件1完全不具备的。(2)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完全不同,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有显示通知界面的技术特征,但是其实际显示形式是同时显示信息和相应的功能菜单开关信息,是两者同时显示在同一界面的,如此一来, 由于界面上同时显示多条信息和多个功能菜单开关,因此就容易出现本申请在背景技术中所言的误操作现象。而本申请中正是为了避免误操作现象的发生,故特将功能菜单开关信息和提示信息分开独立显示在不同界面中,进而有效达到避免用户因界面显示内容杂乱而发生误操作现象的效果。另外,本申请中的提示信息为系统提示信息,而对比文件2中的提示信息仅为来电提示信息、短信提示信息等,并不包含系统提示信息。(3)对比文件1可通过左右滑动而调整显示同一功能类型的显示内容的界面,但是不能实现切换显示不同功能种类内容的界面的切换,而本申请是通过用户输入一不同的输入操作,便可实现不同功能种类的显示内容的界面间的切换。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176704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1981987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快速找出需进行操作的功能菜单开关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3]-[0037]段,图1-3):移动终端的功能开关,如WLAN、蓝牙、静音、GPS等功能的功能开关放置在下拉后的通知栏顶(相当于显示单元上显示有状态栏信息,隐含公开了应用于具有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包括如下步骤:S101,将拖动条划分为多个区域,每一所述区域对应于一页面,每一所述页面显示多个功能菜单开关;具体地,将拖动条划分为3个长度相等的区域,区域1、2、3分别对应于页面1、2、3,其中,页面1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1~5项,页面2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6~10项,页面3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11~15项;S102,下拉通知栏,点击通知栏的任意位置以呼出拖动条(相当于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如图2所示,通知栏为40、拖动条为41;S103,判断任一区域内是否有触摸操作,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执行步骤S104,反之,则重复步骤S103;具体为,判断区域1或2或3内是否有触摸操作,其中,触摸操作包括点击、长按或滑动;S104,显示有触摸操作的区域所对应的页面,以快速找出需进行操作的功能菜单开关;具体为,步骤S103中判断出区域1内有触摸操作(相当于输入操作为第一输入操作),则显示区域1所对应的页面1,并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1~5项(如图3所示),需要对功能菜单开关3进行操作,则直接点击或长按功能菜单开关3;若需对功能菜单开关8进行操作,而功能菜单开关8并未出现在页面1上,则重复步骤S103,直到判断出区域2有触摸操作(相当于输入操作为第二输入操作),便能对功能菜单开关8进行操作(其中区域2有触摸操作后显示区域2所对应的页面,该页面包含功能菜单开关,该页面相当于包含有系统设置界面的第二设置界面,多个功能菜单开关相当于M个应用图标,M为不小于1的整数)。
可见,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为状态栏信息的显示区域,对比文件1中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为拖动条;(2)响应第一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包含有系统通知信息的第一通知界面,第一通知界面仅包含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包括系统通知信息;(3)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一通知界面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上获取第一切换操作;响应所述第一切换操作,将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界面从所述第一通知界面调整为所述第二设置界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进一步方便用户操作;(2)显示何种界面;(3)如何切换界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用户对于功能菜单开关使用比较频繁的应用场景时,为了进一步方便用户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将拖动条默认为长期显示在状态栏信息的显示区域,无需下拉通知栏用户就可实施对拖动条的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设备事件的通知,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40]-[0042]段,图2A):移动设备的显示200(相当于显示单元)中状态条202(相当于状态栏信息)的左侧示出,图标指示与语音邮件、电子邮件、照片张贴和未接来电相关的消息(相当于提示信息包括系统通知信息);图2A中的右侧屏幕示出了用户已经在状态条202上进行长按或向下拖动之后的显示200,消息在显示204的主分区中的消息区域206中示出。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响应于对状态栏的操作以显示包含提示消息的通知界面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显示区域1所对应的页面1中显示的功能菜单开关替换为包含提示消息的通知界面以方便用户查看系统通知,提高用户体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需要在不同的界面进行操作时,选择在界面上执行切换操作以使得用户能够在第一通知界面和第二设置界面之间切换,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7]段,图1-3):将拖动条划分为多个区域,每一所述区域对应于一页面,每一所述页面显示多个功能菜单开关;具体地,在本实施例中,将拖动条划分为3个长度相等的区域,区域1、2、3分别对应于页面1、2、3,其中,页面1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1~5项,页面2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6~10项,页面3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11~15项;S103,判断区域1或2或3内是否有触摸操作,其中,触摸操作包括点击、长按或滑动;S104,在步骤S103中判断出区域1(相当于第一显示区域中的第一部分区域)内有触摸操作,则显示区域1所对应的页面1,并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1~5项(如图3所示),需要对功能菜单开关3进行操作,则直接点击或长按功能菜单开关3;若需对功能菜单开关8进行操作,而功能菜单开关8并未出现在页面1上,则重复步骤S103,直到判断出区域2(相当于第一显示区域的第二部分区域)有触摸操作,便能对功能菜单开关8进行操作(其中区域2有触摸操作后显示区域2所对应的页面相当于第二设置界面,区域1和区域2为不同的区域)。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一种移动设备事件的通知(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40]-[0042]段,图2A):移动设备的显示200(相当于显示单元)中状态条202(相当于状态栏信息)的左侧示出,图标指示与语音邮件、电子邮件、照片张贴和未接来电相关的消息;图2A中的右侧屏幕示出了用户已经在状态条202上进行长按或向下拖动之后的显示200,消息在显示204的主分区中的消息区域206中示出。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响应于对状态栏的操作以显示包含提示消息的通知界面的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显示区域1所对应的页面1中显示的功能菜单开关替换为包含提示消息的通知界面以方便用户查看系统通知,提高用户体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需要在不同的界面进行操作时,选择在界面上执行切换操作以使得用户能够在第一通知界面和第二设置界面之间切换,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7]段,图1-3):在步骤S103中判断出区域1内有触摸操作,则显示区域1所对应的页面1,并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1~5项(如图3所示),需要对功能菜单开关3进行操作,则直接点击或长按功能菜单开关3(相当于获取针对M个应用图标中的第一应用图标的第一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响应于对应用图标的操作,在显示单元上显示与应用图标对应的设置界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快速找出需进行操作的功能菜单开关的终端(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7]段,图1-3):移动终端(移动终端必然包含电路板,而移动终端的显示单元必然电性连接电路板,电路板上必然也包括处理芯片,因而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移动终端包含电路板,显示单元电性连接电路板,处理芯片设置于电路板上)的功能开关,如WLAN、蓝牙、静音、GPS等功能的功能开关放置在下拉后的通知栏顶(相当于显示单元上显示有状态栏信息)。包括如下步骤:S101,将拖动条划分为多个区域,每一所述区域对应于一页面,每一所述页面显示多个功能菜单开关;具体地,将拖动条划分为3个长度相等的区域,区域1、2、3分别对应于页面1、2、3,其中,页面1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1~5项,页面2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6~10项,页面3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11~15项;S102,下拉通知栏,点击通知栏的任意位置以呼出拖动条(相当于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如图2所示,通知栏为40、拖动条为41;S103,判断任一区域内是否有触摸操作,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执行步骤S104,反之,则重复步骤S103;具体为,判断区域1或2或3内是否有触摸操作,其中,触摸操作包括点击、长按或滑动;S104,显示有触摸操作的区域所对应的页面,以快速找出需进行操作的功能菜单开关;具体为,步骤S103中判断出区域1内有触摸操作(相当于输入操作为第一输入操作),则显示区域1所对应的页面1,并显示功能菜单开关的第1~5项(如图3所示),需要对功能菜单开关3进行操作,则直接点击或长按功能菜单开关3;若需对功能菜单开关8进行操作,而功能菜单开关8并未出现在页面1上,则重复步骤S103,直到判断出区域2有触摸操作(相当于输入操作为第二输入操作),便能对功能菜单开关8进行操作(其中区域2有触摸操作后显示区域2所对应的页面,该页面包含功能菜单开关,该页面相当于包含有系统设置界面的第二设置界面,多个功能菜单开关相当于M个应用图标,M为不小于1的整数)。
可见,权利要求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6中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为状态栏信息的显示区域,对比文件1中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区域为拖动条;(2)响应第一输入操作,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包含有系统通知信息的第一通知界面,第一通知界面仅包含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包括系统通知界面;(3)第一切换单元,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第一通知界面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一通知界面上获取第一切换操作;响应所述第一切换操作,将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界面从所述第一通知界面调整为所述第二设置界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进一步方便用户操作;(2)显示何种界面;(3)如何切换界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用户对于功能菜单开关使用比较频繁的应用场景时,为了进一步方便用户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将拖动条默认为长期显示在状态栏信息的显示区域,无需下拉通知栏用于就可实施对拖动条的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设备事件的通知,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40]-[0042]段,图2A):移动设备的显示200(相当于显示单元)中状态条202(相当于状态栏信息)的左侧示出,图标指示与语音邮件、电子邮件、照片张贴和未接来电相关的消息(相当于提示信息包括系统通知信息);图2A中的右侧屏幕示出了用户已经在状态条202上进行长按或向下拖动之后的显示200,消息在显示204的主分区中的消息区域206中示出。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响应于对状态栏的操作以显示包含提示消息的通知界面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显示区域1所对应的页面1中显示的功能菜单开关替换为包含提示消息的通知界面以方便用户查看系统通知,提高用户体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需要在不同的界面进行操作时,选择在界面上执行切换操作以使得用户能够在第一通知界面和第二设置界面之间切换,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权利要求2-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7]段)将拖动条(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显示区域)划分为多个区域,区域1、2、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显示区域划分为至少两部分显示区域,其中,第一部分显示区域33、第二部分显示区域34分别对应于页面1、2)。判断出区域1内有触摸(相当于在输入操作为操作第一显示区域的第一部分区域的操作时,所述输入操作为第一输入操作),则显示区域1所对应的页面1;判断出区域2有触摸(相当于在输入操作为操作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中的第二部分区域的操作时,输入操作为第二输入操作),便能对功能菜单开关8进行操作(相当于显示第二应用界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同一界面(即拖动条)上的不同操作(即判断针对哪个区域操作)。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输入操作、第二输入操作不仅可以理解为具有不同操作形式的不同操作,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不同输入位置的不同操作,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的第一输入操作、第二输入操作进一步限定为具有不同操作形式的操作,其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用户操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选择,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2]段,图2A):图标指示与语音邮件、电子邮件、照片张贴和未接来电相关的消息(语音邮件、电子邮件等提示信息属于系统通知信息的一种);图2A中的右侧屏幕示出了用户已经在状态条202上进行长按或向下拖动之后的显示200,消息在显示204的主分区中的消息区域206中示出;活动应用区域214被示出在消息区域206上方。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响应于对状态栏的操作以显示包含系统通知信息的通知界面的启示。(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需要在不同的界面进行操作时,选择在界面上执行切换操作以使得用户能够在第一通知界面和第二设置界面之间切换,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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