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中心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中心的复合式冷却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75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8081
优先权日:2015-01-09
申请(专利)号:201510127846.6
申请日:2015-03-23
复审请求人: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军
合议组组长:杨秀花
参审员:孙烨
国际分类号:F24F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7846.6,名称为“一种数据中心的复合式冷却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3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1月9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589313A,公开日为2012年7月18日)、对比文件2(CN202581621U,公告日为2012年12月5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8]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中心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冷却水塔,用于接收数据中心的冰水系统管路的数据中心冷却设备回水管路的热水或温水,再经过循环水泵将水喷洒在冷却管路上,经过水的蒸发以间接冷却数据中心的冰水系统管路的水,并利用外气先进行冷却,形成冷却水,并以冰水机辅助冷却,冰水机冷却水泵将该冷却水导入冰水机的冷凝器中,提供冰水机散热,并以外气冷却泵将该冷却水导入该冰水机的蒸发器进行再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或者以外气冷却泵将所述冷却水经由旁通水阀直接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或以备援冷却泵将该冷却水导入备援热交换器组中的备援系统热交换器进行再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
所述冰水机,由冷凝器、蒸发器、压缩机、节流装置组成,接收来自所述冷却水塔导入的冷却水,其中所述蒸发器内的冷媒吸收需降温所述冷却水的热量,并经过所述压缩机将所述热量带到所述冷凝器,再由所述冷凝器将所述热量带到所述冷却水塔,而被冷却的冷媒则再经由所述节流装置回到所述蒸发器;以及
备援热交换器组,是所述冰水机的备援装置,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具有一个备援系统热交换器与备援系统冷却水泵,其中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系为数据中心供水管路与备援冰水系统管路的热交换组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冰水机辅助冷却,也可为备援辅助冷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旁通水阀,是所述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若温度低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则停用所述冰水机或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并直接开通该旁通水阀,将冷却水直接导入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式冷却 系统,可以直接设置于该数据中心内部,或组装成一个数据中心的冷却机组,并符合货柜车载运规格,便于吊装与运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水塔,用于所述数据中心进行间接蒸发冷却,或/和冰水机的冷凝器散热。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机组,为所述冷却水塔与其复合式冷却系统的组合,且也可分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以外气冷却泵将该冷却水导入该冰水机的蒸发器进行再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或者以外气冷却泵将所述冷却水经由旁通水阀直接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或以备援冷却泵将该冷却水导入备援热交换器组中的备援系统热交换器进行再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并以说明书第33-34段所记载的内容为基础,将如下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复合式冷却系统经配置以执行冰水机辅助外气冷却流程,其经由所述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导入所述冰水机的所述冷凝器中以提供所述冰水机散热,并以所述外气冷却泵将所述冷却水导入所述冰水机的所述蒸发器进行辅助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所述复合式冷却系统经配置以执行外气冷却流程,其停用所述冰水机或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经由旁通水阀将所述冷却水塔的所述冷却水导入至所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以及所述复合式冷却系统经配置以执行备援辅助外气冷却流程,其利用所述备援系统冷却水泵将所述冷却水导入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中以降低所述冷却水温度,并导入所述备援冰水系统管路中的所述冷却水予以降温,再将降温过后的冷却水,由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导入所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以说明书第23段所记载的内容为基础,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所述冰水机的备援为利用一般建筑大楼之冰水系统”。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一)、权利要求1所具有的五个循环回路均未被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这五个循环回路如下:(1)冰水机冷却水泵15导入冰水机11的冷凝器21(提供冰水机11散热),并回到冷却水塔12。(2)外气冷却泵16导入该冰水机11的蒸发器22进行再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4 (辅助冷却)。(3)外气冷却泵16经由旁通水阀14直接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4中 (直接使用冷却水)。(4)备援冷却泵17导入备援热交换器组13中的备援系统热交换器31进行再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4 (备援冷却)。(5)冰水机11的蒸发器22内的冷媒吸收需降温所述冷却水的热量,并经过所述压缩机23将所述热量带到所述冷凝器21,被冷却的冷媒则再经由所述节流装置24回到所述蒸发器22。(二)、本申请能够在下列三种状况下持续提供降温用冷却水,而这些技术内容没有被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这三种状况如下:(1)当经由冷却水塔12冷却后的水温高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需再以冰水机冷却水泵15将经由冷却水塔12冷却后的冷却水导入冰水机11的冷凝器21中,提供冰水机11散热,并以外气冷却泵16将该冷却水导入该冰水机11的蒸发器22进行辅助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4。(2)当经由冷却水塔12冷却后的水温低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则停用冰水机11或备援热交换器组13,并以外气冷却泵16将冷却水塔12冷却后的冷却水,经由旁通水阀14将水直接导入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4。(3)当经由冷却水塔12冷却后的水温高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并需停用冰水机11时,则将备援冷却泵17则将冷却水导入备援热交换器组13中进行降低冷却水温度,并同时由备援系统冷却水泵32导入备援冰水系统管路3中的冷却水,加以进行降温,并将降温过后的冷却水,由备援系统热交换器31导入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4中,以提供至外部的数据中心的冰水系统管路2进行数据中心的降温。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中心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冷却水塔,用于接收数据中心的冰水系统管路的数据中心冷却设备回水管路的热水或温水,再经过循环水泵将水喷洒在冷却管路上,经过水的蒸发以间接冷却数据中心的冰水系统管路的水,并利用外气先进行冷却,形成冷却水,并以冰水机辅助冷却,冰水机冷却水泵将该冷却水导入冰水机的冷凝器中,提供冰水机散热;
所述冰水机,由冷凝器、蒸发器、压缩机、节流装置组成,接收来自所述冷却水塔导入的冷却水,其中所述蒸发器内的冷媒吸收需降温所述冷却水的热量,并经过所述压缩机将所述热量带到所述冷凝器,再由所述冷凝器将所述热量带到所述冷却水塔,而被冷却的冷媒则再经由所述节流装置回到所述蒸发器;
备援热交换器组,是所述冰水机的备援装置,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具有一个备援系统热交换器与备援系统冷却水泵,其中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系为数据中心供水管路与备援冰水系统管路的热交换组件;
其中,所述复合式冷却系统经配置以执行冰水机辅助外气冷却流程,其经由所述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导入所述冰水机的所述冷凝器中以提供所述冰水机散热,并以所述外气冷却泵将所述冷却水导入所述冰水机的所述蒸发器进行辅助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
所述复合式冷却系统经配置以执行外气冷却流程,其停用所述冰水机或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经由旁通水阀将所述冷却水塔的所述冷却水导入至所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以及
所述复合式冷却系统经配置以执行备援辅助外气冷却流程,其利用所述备援系统冷却水泵将所述冷却水导入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中以降低所述冷却水温度,并导入所述备援冰水系统管路中的所述冷却水予以降温,再将降温过后的冷却水,由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导入所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冰水机的备援为利用一般建筑大楼之冰水系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旁通水阀,是所述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若温度低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则停用所述冰水机或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并直接开通该旁通水阀,将冷却水直接导入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式冷却系统,可以直接设置于该数据中心内部,或组装成一个数据中心的冷却机组,并符合货柜车载运规格,便于吊装与运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水塔,用于所述数据中心进行间接蒸发冷却,或/和冰水机的冷凝器散热。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机组,为所述冷却水塔与其复合式冷却系统的组合,且也可分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2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一)、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0037]段已经公开了喷淋泵9将喷淋水导入冰水机组7的冷凝器10,提供冰水机组7散热,并回到闭式冷却塔3;循环泵5导入冰水机组7的蒸发器12进行再冷却后送至用冷场所的冷却设备供水管路;循环泵5将冷却水经由三通阀II6的第二出口直接送至用冷场所的冷却设备供水管路;冰水机组7的蒸发器12内的冷媒吸收需降温冷却水的热量,并经过压缩机13将热量带到冷凝器10,被冷却的冷媒则再经由节流装置11回到蒸发器12。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第(2)、(3)、(5)循环回路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1)种循环回路,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7]段及附图1公开了冷却水通过冷却水泵12导入水冷冷水机组2的冷凝器,并回到闭式冷却塔11(即第(1)循环回路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并且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冷却水强化冷凝器的散热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强化对比文件1中冷凝器的散热效果,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冷凝器的冷却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当中。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4)种循环回路,为了防止冷水机故障时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设置备援热交换器组回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参见公知证据《物业管理金典》,罗小钢等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8。该书第275页记载了当运行中的冷水机组发生故障时,应马上停止该机,并开启备用机组(其必然具备备援热交换器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五个循环回路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0037]段公开了当闭式冷却塔内循环系统的供水温度能够满足用冷设备对冷源供水温度的要求时,可以完全利用自然冷源,即依靠闭式冷却塔实现排热冷却,无需启动机械冷源;当闭式冷却塔内循环水系统的供水温度高于用冷设备的出水温度时,完全依靠机械冷源,即凭借水冷冷水机组制冷满足用冷设备的供冷需求;当闭式冷却塔内循环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低于用冷设备的出水温度但又不能完全满足用冷设备对冷源供水温度的要求时,用冷设备可以部分利用自然冷源部分依靠机械冷源,从而实现系统供冷能耗最低化;对比文件2第17段公开了闭式冷却塔的冷却水用来冷水机组的冷凝器。可见,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第(1)、(2)种状况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第(3)种状况,由于设置备援热交换器组回路是本领域为了防止冷水机故障时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的常规技术手段,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通常对应着闭式冷却塔内循环水系统的供水温度高于用冷设备的出水温度且停用冷水机组的状况,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第(3)种状况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旁通水阀是所述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若温度低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则停用所述冰水机或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并直接开通该旁通水阀,将冷却水直接导入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中”添加到权利要求1当中,并删除权利要求3,从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5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中心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冷却水塔,用于接收数据中心的冰水系统管路的数据中心冷却设备回水管路的热水或温水,再经过循环水泵将水喷洒在冷却管路上,经过水的蒸发以间接冷却数据中心的冰水系统管路的水,并利用外气先进行冷却,形成冷却水,并以冰水机辅助冷却,冰水机冷却水泵将该冷却水导入冰水机的冷凝器中,提供冰水机散热;
所述冰水机,由冷凝器、蒸发器、压缩机、节流装置组成,接收来自所述冷却水塔导入的冷却水,其中所述蒸发器内的冷媒吸收需降温所述冷却水的热量,并经过所述压缩机将所述热量带到所述冷凝器,再由所述冷凝器将所述热量带到所述冷却水塔,而被冷却的冷媒则再经由所述节流装置回到所述蒸发器;
备援热交换器组,是所述冰水机的备援装置,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具有一个备援系统热交换器与备援系统冷却水泵,其中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系为数据中心供水管路与备援冰水系统管路的热交换组件;
其中,所述复合式冷却系统经配置以执行冰水机辅助外气冷却流程,其经由所述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导入所述冰水机的所述冷凝器中以提供所述冰水机散热,并以所述外气冷却泵将所述冷却水导入所述冰水机的所述蒸发器进行辅助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
所述复合式冷却系统经配置以执行外气冷却流程,其停用所述冰水机或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经由旁通水阀将所述冷却水塔的所述冷却水导入至所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而所述旁通水阀是所述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若温度低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则停用所述冰水机或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并直接开通该旁通水阀,将冷却水直接导入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中;以及
所述复合式冷却系统经配置以执行备援辅助外气冷却流程,其利用所述备援系统冷却水泵将所述冷却水导入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中以降低所述冷却 水温度,并导入所述备援冰水系统管路中的所述冷却水予以降温,再将降温过后的冷却水,由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导入所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冰水机的备援为利用一般建筑大楼之冰水系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式冷却系统,可以直接设置于该数据中心内部,或组装成一个数据中心的冷却机组,并符合货柜车载运规格,便于吊装与运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水塔,用于所述数据中心进行间接蒸发冷却,或/和冰水机的冷凝器散热。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机组,为所述冷却水塔与其复合式冷却系统的组合,且也可分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8]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中心的复合式冷却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冷却塔系统,该冷却塔系统包括有冷水机组,因此,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复合式冷却系统,并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7]段,附图1-4):包括:闭式冷却塔(相当于本申请中冷却水塔),用于接收用冷设备场所的冰水系统管路的用冷场所冷却设备回水管路的热水或温水,再经过喷淋水泵(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循环水泵)将水洒在冷却管路上,经过水的蒸发以间接冷却用冷场所的冰水系统管路的水,利用外气先进行冷却,形成冷却水,并以冷水机组(相当于本申请中冰水机)辅助冷却,喷淋泵将喷淋水导入冷水机组的冷凝器,提供冷水机组散热;并以循环泵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外气冷却泵)将该冷却水导入该冷水机组的蒸发器进行再冷却后送至用冷场所的冷却设备供水管路(相当于冰水机辅助外气冷却流程),或者以循环泵将冷却水经由三通阀II6的第二出口直接送至用冷场所的冷却设备供水管路(相当于外气冷却流程);当闭式冷却塔3在所处环境中内循环水系统的供水温度能满足用冷设备1对冷源供水温度的要求,用冷设备1通过闭式冷却塔3的内循环水系统完全利用自然冷源,三通阀II6 的入口与第二出口连通(相当于公开了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若温度低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则停用所述冰水机,将冷却水直接导入到用冷场所的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中)。;冷水机组,由冷凝器、蒸发器、压缩机、节流装置组成,接收来自闭式冷却塔导入的冷却水,蒸发器内的冷媒吸收需降温冷却水的热量,并经过压缩机将热量带到冷凝器,再由冷凝器将热量带到冷却水塔,而被冷却的冷媒则再经由节流装置回到蒸发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的复合式冷却系统是用于数据中心,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旁通水阀,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三通阀;(2)冷凝器是通过冰水机冷却水泵导入冷却水;(3)还包括备援热交换器组,是所述冰水机的备援装置,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具有一个备援系统热交换器与备援系统冷却水泵,其中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系为数据中心供水管路与备援冰水系统管路的热交换组件;备援辅助外气冷却流程,其利用所述备援系统冷却水泵将所述冷却水导入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中以降低所述冷却水温度,并导入所述备援冰水系统管路中的所述冷却水予以降温,再将降温过后的冷却水,由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导入所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4)执行外气流程时,除了停用冰水机外,还停用备援热交换器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复合式冷却系统可以用于一年四季都需要制冷的用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用于数据中心,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通阀替换为旁通阀,只是一种简单的替换,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冷凝器散热的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信机房用节能水冷却系统,并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9]段,附图1):包括闭式冷却塔11、水冷冷水机组2,闭式冷却塔11内形成的冷却水通过冷却水泵导入水冷冷水机组的冷凝器。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冷凝器的散热的方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能力而言,为了防止冷水机故障时,系统不能稳定运行,很容易想到设置有备援热交换器组,作为冰水机的备援装置;至于“备援热交换器组具有一个备援系统热交换器与备援系统冷却水泵,备援系统热交换器系为数据中心供水管路与备援冰水系统管路的热交换组件”、“备援辅助外气冷却流程,其利用所述备援系统冷却水泵将所述冷却水导入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中以降低所述冷却水温度,并导入所述备援冰水系统管路中的所述冷却水予以降温,再将降温过后的冷却水,由所述备援系统热交换器导入所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只是本领域在设置备援热交换器组时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执行外气冷却流程时,停用冰水机以节省能源,在此启示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容易想到停用备援热交换器以节省能源。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当对比文件1中的多功能冷却塔应用系统位于一般建筑大楼内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一般建筑大楼的冰水系统作为冰水机的备援,并且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为了方便复合式冷却系统吊装和运送而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包括下列的外气冷却水的再处理循环:(1)冰水机冷却水泵15导入冰水机H的冷凝器21(提供冰水机H散热),并回到冷却水塔12;(2)外气冷却泵16导入该冰水机n的蒸发器22进行再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4(辅助冷却);(3)外气冷却泵16经由旁通水阀14直接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4中(直接使用冷却水);(4)备援冷却泵17导入备援热交换器组13中的备援系统热交换器31进行再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4(备援冷却);(5)冰水机H的蒸发器22内的冷媒吸收需降温所述冷却水的热量,并经过所述压缩机23将所述热量带到所述冷凝器21,被冷却的冷媒则再经由所述节流装置24回到所述蒸发器22。
2、前述的第(3)种再处理循环中,进一步包括:“所述旁通水阀是所述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若温度低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则停用所述冰水机或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并直接开通该旁通水阀,将冷却水直接导入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中”。然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用冷设备、三通阀1、闭式冷却塔的内循环系统、系统定压及补水装置、循环泵、三通阀11、冷水机组通过管路依次连通,构成第一回路”以及“冷水机组、三通阀111、喷淋泵、闭式冷却塔的外循环系统通过连接管路依次连通, 构成第二回路”(对比文件1说明书段落[0025]一[0026]),对比文件1仅公开两种回路,且其明显不同于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第(2)、(3)、(5)种再处理回路;再者,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所述膨胀阀21、蒸发器22、压缩机23、冷凝器24形成一个冷却水循环;热交换器14、蒸发器22、冷水泵33形成一个冷却水回圈;所述蒸发器22、冷水泵33、水冷冷水机组32、热交换器14形成一个冷却水循环”(对比文件2说明书段落「0018]),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三种循环回路仅在热交换器14及蒸发器22为主的配置之下的排列,也明显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使用“冰水机冷却水泵、外气冷却泵导入冰水机的蒸发器、外气冷却泵经由旁通水阀14直接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备援冷却泵导入备援系统热交换器进行再冷却后送至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及经冷却的冷媒经由所述节流装置回到蒸发器”的再处理循环配置。
3、复审委员会提出公知证据指称本申请的第(4)种备援冷却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但公知证据实质上仅公开备援的概念,由于前述对比文件1实际上的配置不同于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对比文件2仅公开热交换器及蒸发器为主的配置亦不同于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1仅公开三通阀且对比文件2并未揭示相关阀门,显见即使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公知证据结合,仍欠缺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所述旁通水阀是所述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若温度低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则停用所述冰水机或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并直接开通该旁通水阀,将冷却水直接导入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中”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无以得到启示或是简单置换对比文件1、2的组件得出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况且,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的“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复审委员会应进一步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在对比文件1、2不同于本申请的前提下,显而易见地利用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发明。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0037]段已经公开了喷淋泵9将喷淋水导入冰水机组7的冷凝器10,提供冰水机组7散热,并回到闭式冷却塔3;循环泵5导入冰水机组7的蒸发器12进行再冷却后送至用冷场所的冷却设备供水管路;循环泵5将冷却水经由三通阀II6的第二出口直接送至用冷场所的冷却设备供水管路;冰水机组7的蒸发器12内的冷媒吸收需降温冷却水的热量,并经过压缩机13将热量带到冷凝器10,被冷却的冷媒则再经由节流装置11回到蒸发器12。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第(2)、(3)、(5)循环回路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1)种循环回路,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7]段及附图1公开了冷却水通过冷却水泵12导入水冷冷水机组2的冷凝器,并回到闭式冷却塔11(即第(1)循环回路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并且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冷却水强化冷凝器的散热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强化对比文件1中冷凝器的散热效果,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冷凝器的冷却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当中。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4)种循环回路,为了防止冷水机故障时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设置备援热交换器组回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参见公知证据《物业管理金典》,罗小钢等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8。该书第275页记载了当运行中的冷水机组发生故障时,应马上停止该机,并开启备用机组(其必然具备备援热交换器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五个循环回路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2、关于前述的第(3)种再处理循环中进一步所作的限定:“所述旁通水阀是所述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若温度低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则停用所述冰水机或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并直接开通该旁通水阀,将冷却水直接导入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中”。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附图2):当闭式冷却塔3在所处环境中内循环水系统的供水温度能满足用冷设备1对冷源供水温度的要求,用冷设备1通过闭式冷却塔3的内循环水系统完全利用自然冷源,三通阀II6 的入口与第二出口连通(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若温度低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则停用所述冰水机,将冷却水直接导入到用冷场所的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中)。而在设置有备援热交换器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停用备援热交换器组;同时在本技术领域,旁通水阀与三通阀属于相同功能的常规替换。因此,前述作了进一步限定的第(3)种再处理循环也不具备创造性。
3、本领域技术人员皆知,设置备援热交换器可以提高供热或供冷的稳定性(参见公知证据《物业管理金典》,罗小钢等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8。该书第275页记载了当运行中的冷水机组发生故障时,应马上停止该机,并开启备用机组(其必然具备备援热交换器组))。因而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4)种循环回路,为了防止冷水机故障时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设置备援热交换器组回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措施,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第(3)种再处理循环所作的进一步限定“所述旁通水阀是所述冷却水塔冷却后的所述冷却水,若温度低于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温度需求时,则停用所述冰水机或所述备援热交换器组,并直接开通该旁通水阀,将冷却水直接导入到数据中心冷却设备供水管路中”,合议组已经在第2点意见中评述了上述限定不能够带来创造性的贡献。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的五种循环回路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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