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用氧气体分析仪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24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59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4853.6
申请日:2015-10-20
复审请求人:重庆特瑞尔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申红胜
合议组组长:边昕
参审员:李彬
国际分类号:G01N27/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涉及的是申请号为201510684853.6,名称为“一种通用氧气体分析仪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申请人为重庆特瑞尔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审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3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5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5929318A,公开日期为1999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2:CN 102928491A,公开日期为2013年02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64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6项内容如下:
“1. 一种通用氧气体分析仪,包括机箱(1)及设置于机箱(1)内的控制电路(2),机箱(1)上开设有气体进口(11)和气体出口(12),机箱(1)内设置有管道(13),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道(13)包括:
用于连通气体进口(11)的第一微量气管(131);
用于连通气体出口(12)的第二微量气管(132),第二微量气管(132)与第一微量气管(131)形成微量分析气路;
用于连通气体进口(11)的第一常量气管(133);
用于连通气体出口(12)的第二常量气管(134),第二常量气管(134)与第一常量气管(133)形成常量分析气路,
所述控制电路(2)包括:
用于检测微量分析气路氧气的微量氧传感器(26),微量氧传感器(26)将第二微量气管(132)与第一微量气管(131)连通;
用于检测常量分析气路氧气的常量氧传感器(27),常量氧传感器(27)将第二常量气管(134)与第一常量气管(133)连通;
与微量氧传感器(26)的输出端相连的第一数据处理电路(21),第一数据处理电路(21)用于接收微量氧传感器(26)的输出信号并进行处理;
与常量氧传感器(27)的输出端相连的第二数据处理电路(22),第二数据处理电路(21)用于接收常量氧传感器(27)的输出信号并进行处理;
用于控制第一微量气管(131)开关的第一电磁阀(135),第一电磁阀设置于第一微量气管(131)上;
用于控制第二微量气管(132)开关的第二电磁阀(136),第二电磁阀设置于第二微量气管(132)上;
用于检测气体出口(12)处气体流量的流量计(113),流量计(113)输出流量信号;
微处理器(23),第一数据处理电路(21)的输出端、第二数据处理电路(22)的输出端和流量计(113)的输出端均与微处理器(23)相连,第一电磁阀(135)和第二电磁阀(136)均与微处理器(23)相连,微处理器(23)根据第一数据处理电路(21)、第二数据处理电路(22)和流量计(113)的输入控制第一电磁阀(135)和第二电磁阀(136)的开闭;
与微处理器(23)相连的显示器(24);及
与显示器(24)相连的键盘(25);
所述第一常量气管(133)上设置有第三阀门(137),第二常量气管(134)上设置有第四阀门(138)。
6. 一种通用氧气体分析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1:流量计检测气体出口处的气体流量,得到流量信号;
步骤2:判断流量信号是否大于等于第一设定值,当流量信号大于等于第一设定值时,进行步骤3,当流量信号小于第一设定值时,进行步骤9;
步骤3:常量传感器检测常量分析气路的氧气,得到常量检测信号;
步骤4:判断常量检测信号是否小于等于第二设定值,当常量检测信号小于等于第二设定值时,进行步骤5,当常量检测信号大于第二设定值时,进行步骤9;
步骤5:发出启动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信号,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打开后,微量分析气路开通;
步骤6:延时等待;
步骤7:微量传感器检测微量分析气路的氧气,得到微量检测信号;
步骤8:判断微量检测信号是否大于第三设定值,当微量检测信号大于第三设定值时,进行步骤9,当微量检测信号小于等于第三设定值时,进行步骤10;
步骤9:发出关闭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信号,微量分析气路关闭;
步骤10:结束。”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分析仪包括机箱以及所有部件设置于机箱内,显示器与键盘相连;(2)用于检测气体出口处气体流量的流量计,流量计输出流量信号;使用一个微处理器同时与第一数据处理电路、第二数据处理电路和流量计的输出端相连,并根据其输入控制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的开闭;(3)第一常量气管上设置有第三阀门,第二常量气管上设置有第四阀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者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件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试验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流量计检测气体出口处的气体流量,得到流量信号;判断流量信号是否大于等于第一设定值,当流量信号大于等于第一设定值时,进行常量检测,当流量信号小于第一设定值时,发出关闭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信号,微量分析气路关闭;(2)微量检测前有延时等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5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修改为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2项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 一种通用氧气体分析仪,包括机箱(1)及设置于机箱(1)内的控制电路(2),机箱(1)上开设有气体进口(11)和气体出口(12),机箱(1)内设置有管道(13),其特征在于,所述管道(13)包括:
用于连通气体进口(11)的第一微量气管(131);
用于连通气体出口(12)的第二微量气管(132),第二微量气管(132)与第一微量气管(131)形成微量分析气路;
用于连通气体进口(11)的第一常量气管(133);
用于连通气体出口(12)的第二常量气管(134),第二常量气管(134)与第一常量气管(133)形成常量分析气路,
所述控制电路(2)包括:
用于检测微量分析气路氧气的微量氧传感器(26),微量氧传感器(26)将第二微量气管(132)与第一微量气管(131)连通;
用于检测常量分析气路氧气的常量氧传感器(27),常量氧传感器(27)将第二常量气管(134)与第一常量气管(133)连通;
与微量氧传感器(26)的输出端相连的第一数据处理电路(21),第一数据处理电路(21)用于接收微量氧传感器(26)的输出信号并进行处理;
与常量氧传感器(27)的输出端相连的第二数据处理电路(22),第二数据处理电路(21)用于接收常量氧传感器(27)的输出信号并进行处理;
用于控制第一微量气管(131)开关的第一电磁阀(135),第一电磁阀设置于第一微量气管(131)上;
用于控制第二微量气管(132)开关的第二电磁阀(136),第二电磁阀设置于第二微量气管(132)上;
用于检测气体出口(12)处气体流量的流量计(113),流量计(113)输出流量信号;
微处理器(23),第一数据处理电路(21)的输出端、第二数据处理电路(22)的输出端和流量计(113)的输出端均与微处理器(23)相连,第一电磁阀(135)和第二电磁阀(136)均与微处理器(23)相连,微处理器(23)根据第一数据处理电路(21)、第二数据处理电路(22)和流量计(113)的输入控制第一电磁阀(135)和第二电磁阀(136)的开闭;
与微处理器(23)相连的显示器(24);及
与显示器(24)相连的键盘(25);
所述第一常量气管(133)上设置有第三阀门(137),第二常量气管(134)上设置有第四阀门(138);
在气体进口处设置有用于第一微量气管(131)和第一常量气管(133)与气体进口(11)相连的第一三通管(111),在气体出口(12)处设置有用于第二微量气管(132)和第二常量气管(134)与气体进口(11)相连的第二三通管(112);
所述流量计(113)设置于第二三通管(112)与气体出口(12)之间;
所述第一微量气管(131)、第一常量气管(133)、第一三通管(111)、第二微量气管(132)、第二常量气管(134)及第二三通管(112)均为不锈钢管,第一微量气管(131)和第一常量气管(133)与气体进口(11)通过第一三通管(111)硬连接,第二微量气管(132)和第二常量气管(134)与气体进口(11)通过第二三通管(112)硬连接;
所述第一数据处理电路(21)及第二数据处理电路(22)均包括放大器及与放大器相连的模数转换器。
2. 一种通用氧气体分析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1:流量计检测气体出口处的气体流量,得到流量信号;
步骤2:判断流量信号是否大于等于第一设定值,当流量信号大于等于第一设定值时,进行
步骤3,当流量信号小于第一设定值时,进行步骤9;
步骤3:常量传感器检测常量分析气路的氧气,得到常量检测信号;
步骤4:判断常量检测信号是否小于等于第二设定值,当常量检测信号小于等于第二设定值时,进行步骤5,当常量检测信号大于第二设定值时,进行步骤9;
步骤5:发出启动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信号,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打开后,微量分析气路开通;
步骤6:延时等待;
步骤7:微量传感器检测微量分析气路的氧气,得到微量检测信号;
步骤8:判断微量检测信号是否大于第三设定值,当微量检测信号大于第三设定值时,进行
步骤9,当微量检测信号小于等于第三设定值时,进行步骤10;
步骤9:发出关闭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信号,微量分析气路关闭;
步骤10:检测结束。”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明显技术差别,具体为:(1)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提供了在某种气体处于高浓度环境下测量密封装置内极低浓度的气体的设备及方法,解决的是如何放置微量传感器直接暴露在高浓度气体时会损坏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做到无论气体浓度高低都能够直接进行测量的技术问题;(2)本申请采用了并联管路,常量检测与微量检测使用独立的管线,管线两端安装电磁阀,而对比文件1采用串联方式,在管线中部采用三通进行转换,并联管线的使用最大可能地消除了残余气体的存在,而对比文件1并未考虑到残余气体对传感器的影响;(3)本申请中流量计的设置起到了确认仪器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的作用,且同时起到判断仪器是否工作,以及保护微量氧传感器的作用;(4)本申请中放大器及模数转换器的设置增强了人机工程,使得读数更加准确,仪器易于操作;(5)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基于权利要求1的通用氧气体分析仪的使用方法,通过预设两组设定值的策略,且两个值存在差值,可有效避免当实际数值多余接近阈值时电磁开关反复开合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实质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分析仪包括机箱以及所有部件设置于机箱内,显示器与键盘相连;(2)用于检测气体出口处气体流量的流量计,流量计输出流量信号;使用一个微处理器同时与第一数据处理电路、第二数据处理电路和流量计的输出端相连,并根据其输入控制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的开闭;(3)第一常量气管上设置有第三阀门,第二常量气管上设置有第四阀门;(4)在气体进口处设置有用于第一微量气管(131)和第一常量气管(133)与气体进口(11)相连的第一三通管(111),在气体出口(12)处设置有用于第二微量气管(132)和第二常量气管(134)与气体进口(11)相连的第二三通管(112);所述流量计(113)设置于第二三通管(112)与气体出口(12)之间;所述第一微量气管(131)、第一常量气管(133)、第一三通管(111)、第二微量气管(132)、第二常量气管(134)及第二三通管(112)均为不锈钢管,第一微量气管(131)和第一常量气管(133)与气体进口(11)通过第一三通管(111)硬连接,第二微量气管(132)和第二常量气管(134)与气体进口(11)通过第二三通管(112)硬连接;(5)所述第一数据处理电路(21)及第二数据处理电路(22)均包括放大器及与放大器相连的模数转换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4)(5)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流量计检测气体出口处的气体流量,得到流量信号;判断流量信号是否大于等于第一设定值,当流量信号大于等于第一设定值时,进行常量检测,当流量信号小于第一设定值时,发出关闭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信号,微量分析气路关闭;(2)微量检测前有延时等待。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主要认为:(1)本申请采用了并联管路,常量检测与微量检测使用独立的管线,管线两端安装电磁阀,而对比文件1采用串联方式,在管线中部采用三通进行转换,并联管线的使用最大可能地消除了残余气体的存在,而对比文件1并未考虑到残余气体对传感器的影响,且并非任何的并联管路都能够解决传感器老化的技术问题;(2)本申请中流量计的设置起到了确认仪器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的作用,且同时起到判断仪器是否工作,以及保护微量氧传感器的作用,这样的设置方式并不是显而易见的;(3)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中,应当将技术方案作为整体看待,不应主观认定对比文件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段,申请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3。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用氧气体分析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氧气测定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7,说明书第2栏22-37行,第3-4栏,第5栏5-12行,图1,2,5-7):该系统包括电子控制电路,进气口10,出气口12,管道,管道包括:第一三通16与用于检测微量氧的第二传感器32之间的气管,与气体进口10连通;第二传感器32与第二三通24之间的气管,与气体出口12连通,上述气路整体形成微量气体分析气路,第二传感器32将左右两侧气管连通;与进气口10连通和用于检测高浓度氧的第一传感器14连接的气管;第一传感器14与延迟部34之间的气管,延迟部34与第一三通16之间的气管,经过第一三通20口与第二三通26口之间的气管,上述气路整体形成高浓度气体分析气路,第一传感器14将高浓度分析气管连通;电子控制电路包括:用于检测微量分析气路氧气的第二传感器32;用于检测高浓度分析气路氧气的第一传感器14;与第二传感器32的输出端相连的数据处理电路,该处理电路包括放大器74(参见图6),放大器接收信号并对其进行处理;与第一传感器14的输出端相连的数据处理电路(相当于第二数据处理电路),该处理电路包括放大器68(参见图5),放大器接收信号并对其进行处理;用于控制微量进气管开关的电磁阀60(相当于第一电磁阀)位于第一三通16内,电磁阀60位于第一微量气管上;用于控制微量出气管开关的电磁阀64(相当于第二电磁阀)位于第二三通24内,电磁阀64位于第二微量气管上;图5和图6分别表示出了第一传感器14和第二传感器32的电子控制电路,比较仪70和比较仪76,用于检测高浓度氧气的数据处理电路的输出端与比较仪70相连,用于检测微量氧气的数据处理电路的输出端与比较仪76相连,比较仪76根据第一数据处理电路的输入控制电磁阀60和64的关闭,比较仪70根据第二数据处理电路的输入控制电磁阀60和64的打开;氧气显示器72和氧气显示器78分别与比较仪70和比较仪76连接;键盘85与数据获取部84相连。
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中,第一三通16与用于检测微量氧的第二传感器32之间的气管,与气体进口10,构成第一微量气管;第二传感器32与第二三通24之间的气管,与气体出口12连通,构成第二微量气管;与进气口10连通和用于检测高浓度氧的第一传感器14连接的气管,构成第一常量气管;第一传感器14与延迟部34之间的气管,延迟部34与第一三通16之间的气管,经过第一三通20口与第二三通26口之间的气管,共同第二常量气管;与第二传感器32的输出端相连的数据处理电路对应第一数据处理电路,放大器接收信号并对其进行处理,即对第一传感器的输出信号进行处理;与第一传感器14的输出端相连的数据处理电路对应第二数据处理电路,放大器接收第二数据信号并对其进行处理,即对第二传感器的输出信号进行处理;电磁阀60,相当于第一电磁阀,电磁阀64,相当于第二电磁阀。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分析仪包括机箱以及所有部件设置于机箱内,显示器与键盘相连;(2)用于检测气体出口处气体流量的流量计,流量计输出流量信号;使用一个微处理器同时与第一数据处理电路、第二数据处理电路和流量计的输出端相连,并根据其输入控制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的开闭;(3)第一常量气管上设置有第三阀门,第二常量气管上设置有第四阀门;(4)在气体进口处设置有用于第一微量气管(131)和第一常量气管(133)与气体进口(11)相连的第一三通管(111),在气体出口(12)处设置有用于第二微量气管(132)和第二常量气管(134)与气体进口(11)相连的第二三通管(112);所述流量计(113)设置于第二三通管(112)与气体出口(12)之间;所述第一微量气管(131)、第一常量气管(133)、第一三通管(111)、第二微量气管(132)、第二常量气管(134)及第二三通管(112)均为不锈钢管,第一微量气管(131)和第一常量气管(133)与气体进口(11)通过第一三通管(111)硬连接,第二微量气管(132)和第二常量气管(134)与气体进口(11)通过第二三通管(112)硬连接;(5)所述第一数据处理电路(21)及第二数据处理电路(22)均包括放大器及与放大器相连的模数转换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分别是:(1)如何形成氧测定装置;(2)如何检测气路,并简化控制系统;(3)如何避免非工作状态下,控制电路持续工作;(4)如何形成并联的常量氧分析气路和微量氧分析气路,同时对两气路气体流量进行监测,并提高气路的密封性;(5)如何处理检测数值。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氧气测定系统,将该系统置于机箱内构成氧气分析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将键盘连接于分析装置的显示器用于输入控制指令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基本知识,在气体检测系统中使用流量计可以监测气路是否通畅以及气流是否稳定,设置的位置为需要检测气体流量的位置,如气体进口处或气体出口处用以监测整个气路,或是设置在某一支路以监测该特定气路。所以,在检测系统出口处设置一流量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在监测气路时,微处理器根据流量信号判断气路是否畅通,并进一步控制气体流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流量计的输出端连接微处理器以实现对气体流路的控制。进一步地,为了减少器件的使用,降低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一个微处理器与第一数据处理电路、第二数据处理电路和流量计的输出端相连,并根据其输入信号控制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的开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分析仪器处于非工作状态时,如运输过程中,了防止高浓度氧气的流入,延长第一传感器的寿命,在第一传感器14左右两侧的流通气管上分别设置一阀门用于控制气体流入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进一步地,控制阀门在初始保持关闭状态以节约能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中第一传感器和第二传感器以串联的方式设置,而第一三通20口与第二三通26口之间的下方气管与第二传感器32以并联的方式设置,气体首先流经第一传感器14检测高浓度氧气,再通过第一三通控制气体是否流经第二传感器3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常量氧检测和微量氧检测通过不同的气路实现,即给出了以并联的方式控制气路选择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开始检测的位置以及结束检测的位置分别设置一三通,形成并联控制气路。为了同时监测高浓度氧分析气路和微量氧分析气路的气体流量并减少节点数量,将流量计置于出气口12与第二三通管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微量氧分析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将气管与接口处均采用不锈钢材质制造,通过金属部件之间的相互挤压实现接口处不发生气体的渗漏,整个气路组合的零部件为不锈钢金属材质,密闭性好,可有效降低环境氧的渗入,减少气路对微量氧的吸附效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气管、三通以及他们的连接器件时,可以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将上述器件设置成不锈钢材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量氧数据处理电路和高浓度氧数据处理电路均包括放大器。而将放大器与模数转换器相连用于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常量氧检测和微量氧检测通过不同的气路实现,以并联的方式控制气路选择以使得该氧气测定系统能够检测高浓度氧、低浓度氧。且对比文件1利用电磁控制的三通阀实现常量氧检测气路或者微量氧检测气路的选择切换;在分析仪处于非工作状态时,为了保护第一传感器免受高浓度氧气的损害,延长使用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传感器14左右两侧的流通气管上分别设置阀门来控制气体流入,此时仅在气体入口和位于气体入口与第一传感器之间的阀间的管线中存在残余气体,所以降低了残余气体对常量氧传感器的损害;同时作为微量氧传感器的第二传感器两侧设置有两个电磁三通阀,只有当常量氧传感器检测到的氧浓度较低时,两个电磁三通阀才会打开,允许气流通过第二传感器,从而使得只有低浓度氧能够进入微量氧检测气路,避免了残余高浓度氧对微量氧传感器的损伤。所以对比文件1的并联检测气路设置能够取得与本申请类似的降低残余气体对传感器影响的技术效果;(2)流量计即指示被测流量或在选定的时间间隔内流体总量的仪表,而气体流量计是计量气体流量的仪表,安装在管路中能够记录流过的气体量。即气体流量计的功能在于显示管路中气流的流量,将其安装在气路的末端,即可实现对气路中气体流量的准确检测。当气路中存在管线断裂或破损等情况时,气路末端设置的气体流量计必然会显示明显偏小的流量值。所以,将气体流量计设置于气体检测气路的末端,通过流量计的结果来判断气体检测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不同的气路实现常量氧检测和微量氧检测,以并联的方式控制气路选择以使得该氧气测定系统能够检测高浓度氧、低浓度氧,且只有在常量氧检测器的检测值较小时才会允许气体流经微量氧传感器,所以能够避免高浓度氧直接接触微量氧传感器造成损伤,即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1也属于氧气检测装置领域,所以,在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引入对比文件1并无不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通用氧气体分析仪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氧气测定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7-18,说明书第3-4栏,图1,2,5):气流通过进气口10流经第一传感器14,得到一输出信号;当第一传感器14的输出信号小于1000ppm(相当于第二设定值)时,控制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打开,气体流经第二传感器32,得到输出信号;当第一传感器14的输出信号大于1000ppm时,控制电磁阀,保持微量分析气路关闭;当第二传感器32的输出信号大于1000ppm(相当于第三设定值)时,控制电磁阀恢复初始状态,关闭微量测量气路;当第二传感器32的输出信号小于1000ppm时,输出信号可用于确定氧含量。
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中,与第一传感器对应的值1000ppm为本申请中的第二设定值,与第二传感器对应的值1000ppm为第三设定值。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流量计检测气体出口处的气体流量,得到流量信号;判断流量信号是否大于等于第一设定值,当流量信号大于等于第一设定值时,进行常量检测,当流量信号小于第一设定值时,发出关闭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信号,微量分析气路关闭;(2)微量检测前有延时等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监测气路是否畅通;(2)如何实现微量氧气的精确检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基本知识,在气体检测系统中使用流量计可以监测气路是否通畅以及气流是否稳定,设置的位置为需要检测气体流量的位置,如气体进口处或气体出口处用以监测整个气路,或是设置在某一支路以监测该特定气路。所以,在检测系统出口处设置一流量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预定值,并利用流量计的检测信号与预定值进行比较,当流量信号大于等于设定值时,表明气路畅通,可以进行高浓度气体的分析,当流量信号小于设定值时,表明气路不畅通,控制电磁阀关闭微量气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气体检测时,多种因素会导致传感器存在滞后期,当进行微量检测时为了保证检测精度,通常需要在操作开始阶段进行延时操作。在进行微量检测控制时,在微量测定前实施延时等待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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