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制动器的电动液压促动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动器的电动液压促动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90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8134
优先权日:2012-05-11
申请(专利)号:201380024760.X
申请日:2013-05-09
复审请求人:福乐尼·乐姆宝公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关军
合议组组长:刘亚妮
参审员:陈东海
国际分类号:F16D65/28(2006.01);B60T13/74(2006.01);F16D125/26(2006.01);F16D125/28(2006.01);F16D125/40(2006.01);F16D125/48(2006.01);F16D125/5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所起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4760.X,名称为“用于制动器的电动液压促动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乐尼·乐姆宝公开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5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1月11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4852419 A,公开日1989年08月01日;
对比文件2:CN 1181471 A,公开日1998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3:GB 2165914 A,公开日1986年04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6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第1-81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驱动具有液压推动单元的制动器(2)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所述促动器(1)包括:
-电马达(3),所述电马达具有驱动轴(4),
-转换机构(5),所述转换机构与所述驱动轴(4)连接并适于将所述驱动轴(4)的旋转运动转换成可平移部分(6)的平移运动,
-缸(8)和活塞(9),所述活塞容纳于所述缸(8)中并被限制于所述可平移部分(6),以相对于所述缸(8)沿着从行程后端(11)延伸至行程前端(12)的活塞行程(10)与所述可平移部分一起平移,其中,所述活塞行程(10)包括:
-前部长度(13),所述前部长度包括所述行程前端(12)并具有小于或等于所述活塞行程(10)的长度的一半的长度,以及
-后部长度(14),所述后部长度包括所述行程后端(11),并具有小于或等于所述活塞行程(10)的长度的一半的长度,
-压力室(15),所述压力室由所述缸(8)和所述活塞(9)限定并具有根据所述活塞(9)的位置而变化的体积,所述变化的体积为从当所述活塞(9)处于所述行程后端(11)的位置处时的最大体积,到当所述活塞(9)处于所述行程前端(12)的位置处时的最小体积,
-供应管道(16),所述供应管道与所述压力室(15)连通并适于与所述制动器(2)的所述液压推动单元连接,
其中,所述转换机构(5)被构造为,使得对于所述驱动轴(4)的给定角速度,所述活塞(9)的平移速度从所述活塞(9)处于所述后部长度(14)的位置中的最大值减小至所述活塞(9)处于所述前部长度(13)的位置中的最小值,
所述转换机构(5)包括曲柄(17)和连接杆(18)机构,所述曲柄和连接杆机构包括:
-曲柄(17),所述曲柄与壳体(19)连接以能够围绕横向于所述活塞(9)的平移方向(39)的曲柄轴线(38)旋转,以及
-连接杆(18),所述连接杆具有:第一端(40),所述第一端在相对于所述曲柄轴线(38)的偏心点中铰接至所述曲柄(17);以及第二端,所述第二端形成所述可平移部分(6)并与所述活塞(9)的后部(41)永久接合,
其中,所述曲柄轴线(38)布置在离所述活塞(9)的平移轴线(39)一垂直距离处,
其特征在于,
-所述垂直距离小于所述曲柄(17)的半径,所述曲柄的半径被定义为所述曲柄轴线(38)和所述连接杆(18)的所述第一端(40)的铰接轴线之间的距离,并且
-所述垂直距离的范围是从0.4L到0.6L,其中,L是所述连接杆(18)的长度,
-当所述活塞(9)处于所述行程后端(11)的位置处时,所述曲柄(17)的旋转角度被定义为所述活塞(9)的平移轴线(39)和平面(42)之间的角度,所述平面由所述曲柄轴线(38)和所述连接杆(18)的所述第一端(40)的铰接轴线限定,所述角度范围是,从80°到100°,并且
-当所述活塞(9)处于所述行程前端(12)的位置处时,所述曲柄(17)的所述旋转角度的范围是,从15°到3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其中,所述活塞行程(10)的所述前部长度(13)的长度小于所述活塞行程(10)的长度的1/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其中,当活塞(9)处于所述行程前端(12)处时,获得传动比(VLIN,9/VANG,4)的最小值,所述传动比表示为所述活塞(9)的平移速度和所述驱动轴(4)的角速度之间的商。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其中,当活塞(9)处于所述行程后端(11)时,获得传动比(VLIN,9/VANG,4)的最大值,所述传动比表示为所述活塞(9)的平移速度和所述驱动轴(4)的角速度之间的商。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其中,所述转换机构(5)被构造为,在电马达转矩和所述活塞(9)的行程之间产生非线性的比率,其中,在所述后部长度(14)的主要部分中,当所述活塞(9)前进时所述电马达转矩以大约线性的方式增加,并且,在所述活塞行程(10)的所述前部长度(13)中,当所述活塞(9)朝着所述行程前端(12)前进时,所述电马达转矩具有次线性的趋势或减小的趋势。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所述电动液压促动器包括壳体(19),所述壳体容纳所述转换机构(5)并支撑所述电马达(3)以及所述缸(8),其中,所述转换机构(5)包括:用于降低所述驱动轴(4)的旋转运动的减速单元(22),以及用于将所述旋转运动转换成平移运动的转换单元(30)。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其中,所述曲柄(37)形成与所述减速单元(22)的小齿轮(35)啮合的齿段(36),以使所述曲柄(17)围绕所述曲柄轴线(38)旋转,所述小齿轮(35)的半径小于所述齿段(36)的半径。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其中,所述活塞行程(10)的所述前部长度(13)的长度小于所述活塞行程的长度的1/4。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所述电动液压促动器包括连接在所述曲柄(17)和所述壳体(19)之间的弹性复位弹簧(57),以将所述曲柄(17)偏压至与所述活塞的所述行程后端(11)的位置相对应的静止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其中:
-所述缸(8)包括连接凸缘(43),所述连接凸缘通过螺纹件与所述壳体(19)连接,
-通过在所述活塞的前部(44)中插入第一垫圈并在所述活塞的后部(41)中插入第二垫圈,将所述活塞(9)滑动地容纳在所述缸(8)中,
-所述活塞(9)的后部(41)具有圆形腔体,所述圆形腔体挤压接触并旋转地容纳所述可平移部分(6),
-复位弹簧(45)以具有弹性预加载的方式布置在所述缸(8)和所述活塞之间的所述压力室(15)中,以便于朝着所述行程后端(11)的位置,对所述活塞(9)永久弹性地施压,
-当所述活塞处于所述行程后端的位置时,吸入管道(46)使所述压力室(15)与加压流体的储存器(20)连通。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包括:
-控制单元(58),所述控制单元控制所述电马达(3)的供电,
-驱动件(60),
-驱动传感器(62),所述驱动传感器与所述驱动件(60)连接并与所述控制单元(58)信号通信,所述驱动传感器(60)被构造 为,根据所述驱动件(60)的位移来产生所需的制动转矩信号,并将所述所需的制动转矩信号传送至所述控制单元(58),
-压力传感器(59),与所述压力室(15)连接并与电子的所述控制单元(58)信号通信,所述压力传感器(59)被构造为,根据所述压力室(15)中的流体压力来产生压力信号,并将所述压力信号传送至所述控制单元(58),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58)被构造为,用于接收并处理所述压力信号和所述所需的制动转矩信号,并根据所述所需的制动转矩和所检测的流体压力,来控制所述电马达(3)的电力供应。
12. 一种用于车辆的液压制动器,包括液压推动单元和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
13. 一种制动系统(56),包括:
-具有液压推动单元的多个液压制动器(2),其中,每个液压制动器(2)包括其自己的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1),
-控制单元(58),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电动液压促动器(1)的电马达(3)的供电,
-驱动件(60)和驱动传感器(62),所述驱动传感器与所述驱动件(60)连接并与所述控制单元(58)信号通信,所述驱动传感器(60)被构造为,根据所述驱动件(60)的位移来产生所需的制动转矩信号,并将所述所需的制动转矩信号传送至所述控制单元(58),
其中,压力传感器(59)与每个压力室(15)连接,所述压力传感器(59)与所述控制单元(58)信号通信,所述压力传感器(59)被构造为,根据所述压力室(15)中的流体压力来产生压力信号,并将所述压力信号传送至所述控制单元(58),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58)被构造为,接收并处理每个电动液压促动器(1)的所述所需的制动转矩信号和所述压力信号,并根据所述所需的制动转矩和所检测的流体压力,对所述液压制动器(2)中的每个,独立地控制每个电马达(3)的电功率供应。”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垂直距离的范围是从0.4L到0.6L,其中L是连接杆的长度,当活塞处于行程后端位置处时,角度范围是从80°到100°,当活塞处于行程前端的位置处时,曲柄的旋转角度的范围是15°到30°。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故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和13包括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由于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2和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曲柄和连接杆结构,对比文件1中的杆和曲柄是线性移动机构,只能够相对于竖直轴线振荡,不可能达到形成前后端的角度范围,本申请具有这样的范围,能够使马达转矩以次线性方式增加或减少,故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驱动活塞运动机构与本申请相同,属于曲柄连杆机构,两者只是行程存在不同,而根据需要调节曲柄连杆的具体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传动结构是一种典型的曲柄连杆结构,与本申请的传动结构实质上相同,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曲柄连杆结构中,活塞的移动速度与杆的旋转速度之间必然不属于线性对应关系,即复审请求人所谓的次线性方式;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参数尺寸,不同的参数尺寸必然带来不同的连杆旋转角度,也必然影响活塞的行程、速度,本领域所属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控制需求,通过有限实验选择合适尺寸,这样的选择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的记载,挺杆39执行的是大致平移运动,但不是典型的曲柄连杆运动,主要原因为对比文件1挺杆39直接与活塞45连接,如摆动幅度稍大,会影响活塞45与主缸5的配合,受蓄能器47的限制,挺杆39只能基本上平移的运动;通过适当设置连杆18与活塞9之间的连接结构,本申请突破了连接杆必须执行大致平移运动的认识上的限制;本申请的改进点在于通过设置曲柄连杆机构的特定尺寸参数,获得活塞9的特定运动特性,从而获得马达转矩特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中的曲柄是在大致垂直于活塞平移轴线的平面的附近做对称的简单振动,以实现一种相对平坦的拱形运动路径,曲柄运动范围大致为正负30度范围内,不可能做到本申请限定的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6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驱动具有液压推动单元的制动器的电动液压促动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汽车摩擦离合器的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该控制装置包括电马达1,其通过蜗齿轮单元3(即,转换机构)驱动液压缸5进而带动离合器动作(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5-30行);从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电马达1具有驱动轴27,蜗齿轮单元3与驱动轴27连接,将驱动轴的旋转运动转换成活塞杆39(即,可平移部分)的平移运动,活塞45容纳在液压缸5中并被限制于活塞杆39,以相对于液压缸5在一定行程内与活塞杆39一起平移,该行程具有行程前端和后端(即,活塞45在液压缸5内的左端和右端),液压缸5与活塞45构成封闭空间压力室,其大小随活塞5的位置而变化,供应管道与压力室连通;电马达1驱动蜗齿轮13,带动活塞45沿直线移动,使液压油从离合器的液压缸(即,液压推动单元)流入流出(参见说明书第3栏最后1段);从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蜗齿轮单元3被构造为驱动轴27的旋转速度与活塞45的平移速度相对应,包括齿轮13(即,曲柄)和连接杆39,齿轮13通过中空轴15铰接在壳体11上,使其能够垂直于活塞45的平移方向的轴线旋转,连接杆39的一端在相对于该轴线的偏心点41中铰接至齿轮13上,另一端与活塞45的后部接合,该轴线布置在离活塞45的平移方向一定垂直距离处;从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该垂直距离明显小于中空轴15与偏心点41之间的距离,图1所示活塞处于行程后端(图1中齿轮13与电马达1的驱动轴铰接位置明显为齿轮13带齿部分的一端),此时轴线与中空轴15和偏心点41之间连线的夹角小于90度。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垂直距离的范围是从0.4L到0.6L,L是所述连接杆的长度;(2)当所述活塞处于所述行程后端的位置时,所述曲柄的旋转角度为80°到100°,当处于所述行程前端的位置时,所述曲柄的旋转角度为15°到3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控制活塞带动的液压压力和流速,以更好地控制。
对于区别(1)和(2),所限定的曲柄连杆结构带动活塞运动的具体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控制需求,按照要求的液压压力和流速,在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的曲柄连杆结构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实验获取选择,这样的参数选择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4和8所限定的有关曲柄连杆结构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控制需求,通过有限的实验获取选择,这样的参数选择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4、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5对所述转换机构做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关结构,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电马达1通过驱动轴27输出的转矩与活塞45的行程之间为非线性关系,根据曲柄连杆机构工作原理,在活塞行程上下死点附近,会出现电机所受转矩减小的趋势。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故该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1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控制装置中包括壳体11,壳体11容纳蜗齿轮机构3并通过螺钉支撑电马达3和液压缸5,蜗齿轮机构3包括将驱动轴27的旋转速度进行减速的蜗轮蜗杆机构(即,减速单元)和用于将旋转运动转为平移运动的齿轮连杆机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故该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做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1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曲柄行程与蜗轮蜗杆机构的蜗杆(即,小齿轮)啮合的齿段25,使齿轮13围绕中空轴15旋转,蜗杆的半径小于齿段25的半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故该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6做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1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控制装置包括弹性复位弹簧43,以将活塞偏压到行程后端相对应的静止的位置。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故该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1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控制装置中的液压缸5包括连接凸缘,其通过螺纹件109与壳体11连接,活塞45的前后部具有两个垫圈,滑动容纳在液压缸5中,活塞45的后部具有圆形腔体,其挤压接触并旋转容纳活塞杆39,复位弹簧43以弹性预加载方式设置在液压缸5与活塞45之间的压力室内,以便朝着行程后端位置施压(参见说明书第3栏最后1段,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弹簧预加载施压方式)。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故该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从属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所限定的驱动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的布置和控制方式为液压控制系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液压制动器,包括液压推动单元和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液压促动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装置用于汽车的离合器致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汽车刹车制动装置上,这样的转用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制动系统,根据前述审查意见中所列出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体技术特征,以及前述审查意见2.8中对于传感器和控制方式为公知常识的意见认定,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1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基于对比文件1若干记载,挺杆39执行的是大致平移运动,但不是典型的曲柄连杆运动;(2)对比文件1挺杆39直接与活塞45连接,如摆动幅度稍大,会影响活塞45与主缸5的配合,受蓄能器47的限制,挺杆39只能基本上平移的运动;(3)通过适当设置连杆18与活塞9之间的连接结构,本申请突破了连接杆必须执行大致平移运动的认识上的限制,可以设置相对较大的角度;(4)本申请的改进点在于通过设置曲柄连杆机构的特定尺寸参数,获得活塞9的特定运动特性,从而获得马达转矩特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中的曲柄是在大致垂直于活塞平移轴线的平面的附近做对称的简单振动,以实现一种相对平坦的拱形运动路径,曲柄运动范围大致为正负30度范围内,不可能做到本申请限定的方案。
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对比文件1中活塞杆39、活塞5和蜗齿轮13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连接运动结构,构成了典型的曲柄连杆机构,为四连杆机构的典型变形,这与本申请中连接杆18、活塞9和曲柄19组成的曲柄连杆机构结构相同;对比文件1中附图1所示为曲柄连杆机构工作中处于末端位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栏第34行),活塞杆39处于与活塞运动轴线基本平行的位置,但这并不代表着该活塞杆39始终沿活塞运动轴线运动,根据曲柄连杆机构工作原理,从附图1所示末端位置起始,在蜗齿轮13绕中空轴15逆时针转动,通过铰接点41带动活塞杆39向上向活塞方向移动(移动路径见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画出的弧线),即,活塞杆39并非平移运动,对比文件1第4栏第2行表述的“活塞杆39执行的是大致平移运动”,恰恰证明了对比文件1中活塞杆39在工作过程中不仅仅是平移运动,而说明书第6栏第17行对螺栓109位置的限定,是基于图1所示的位置来说明的,此时活塞杆39正好处于平行于活塞运动轴线的位置,但不能基于此就认定活塞杆39只做平移运动。
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1中明确表述了活塞杆39与活塞45的连接方式(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64行),两者并非固定连接,而是抵靠(butt),从附图1所示结构可以看出,活塞杆39抵靠在活塞45设置的凹部内,可以自由转动,因此活塞杆39的摆动幅度大对活塞45与主缸5的配合没有影响;关于蓄能器47,其与蜗齿轮13铰接在铰接点55,从对比文件1附图3所示蜗齿轮13的转动范围看(限位柱63只能在两个限位机构59之间移动,此为蜗齿轮旋转范围),以及对比文件1附图1示出的,蜗齿轮13带齿部分25的长度看,蜗齿轮13大致的转动角度能够达到约90度,从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当铰接点55旋转约90度后,大致转到蜗齿轮圆盘的最上方(图1中上方螺钉的下方的位置),蓄能器47大致处于平行于活塞轴线的角度位置,基本处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红色圈出的凹部位置,因此活塞杆39的摆动不会受到蓄能器47的影响。
对于意见(3),对比文件1中活塞杆39与活塞9的连接结构与本申请中曲柄17与活塞9的连接结构相同,两者中的活塞杆39均执行摆动运动,因此不存在突破现有技术连接杆必须执行大致平移运动的认识上限制的情况;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对曲柄连杆机构的某些特定参数进行了限定,这些参数并不包括连接杆18的摆动角度等参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没有文字来说明连接杆18的摆动角度,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表述的“相对较大的角度”,无法认定角度范围,即,多少角度的摆动才能被认定为相对较大的角度,以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所谓“大致平移运动”相互区分。
对于意见(4),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于曲柄连杆机构的部分特定尺寸参数进行了限定,主要为两点:一是曲柄旋转中心到活塞平移轴线的垂直距离为0.4-0.6的连接杆长度,二是曲柄旋转角度从后端位置的80-100度,移动到前端位置的15-30度,复审请求人认为所限定的特定结构,获得马达转矩特性,具体体现在活塞行程前半阶段为线性增加,后半为次线性增加;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以及本申请附图9所列曲柄滑块连杆机构的运动力学分析,活塞行程处于起步阶段时,连杆与曲柄之间夹角接近90度,曲柄旋转转矩几乎全部施加到活塞上,而驱动活塞平移,故曲柄的角速度与活塞的线速度之间接近线性比例关系,活塞行程末端,连杆与曲柄之间夹角接近0度(死点位置),曲柄的旋转转矩与活塞平移方向接近垂直,故曲柄角速度与活塞的线速度之间为非线性比例关系,这是曲柄滑块机构的力学特性,与本申请所限定的垂直距离、曲柄旋转角度等参数没有直接必然联系,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这些参数的选择进行说明。从对比文件1附图1可以看出,中空轴15到活塞平移轴线的垂直距离明显小于活塞杆39的长度,图1所示蜗齿轮处于末端位置时,曲柄17的旋转角度(两个铰接点15和41之间连线与活塞平移轴线的夹角)是小于90度的,而当蜗齿轮13逆时针旋转约90度,铰接点41必然要绕过蜗齿轮13圆盘的最高点(此时曲柄的旋转角度为90度),然后向下可到达低于活塞平移轴线的位置,为活塞行程前端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同样的曲柄滑块连杆结构,垂直距离和曲柄旋转角度等参数的设置上接近,两者在连接杆的移动范围方面并不差别。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定对比文件1曲柄运动范围为相对于正交平面从-30度到 30度的范围内(即,曲柄旋转角度为60度(后端位置)到60度(前端位置)),由于该角度范围是从附图中测量测出的,无法认定,并且从对比文件1附图3所示情况看,蜗齿轮旋转角度应大于60度,且从附图1所示结构看,蜗齿轮应可以将铰接点41旋转到活塞平移轴线的下方。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观点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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