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及其应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74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93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6130.8
申请日:2016-07-06
复审请求人: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薛峰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任亮平
国际分类号:E01B25/08,E01B3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6130.8,名称为“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及其应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7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重庆轨道交通3号线检修通道研制”,徐才兵,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12年第5期,第47-49页,2012年10月31日) 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7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所述单轨交通高架架设在盖梁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检修通道架设在相邻的所述盖梁之间,在所述盖梁上固定设置有平台,所述平台设置于沿所述单轨交通高架延伸方向的相邻两榀所述检修通道之间并使所述检修通道之间构成连续贯通,所述检修通道至少包括两个单支梁以及固定连接在所述单支梁之间的上层横向连接面板及下层横梁,两个所述单支梁通过所述横向连接面板及所述横梁连接固定构成一体结构,其中位于上层的所述横向连接面板设置在所述单支梁的梁顶表面,位于下层的所述横梁设置在所述单支梁的梁体中下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位于上层的横向连接面板的一侧端部与一所述单支梁构成铰链连接,其另一侧端部通过锁扣与另一所述单支梁构成可拆式的连接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位于下层的横梁连接两个单支梁,上层所述横向连接面板及下层所述横梁之间的空间为容置空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检修通道的端部通过球冠支座搁置在所述盖梁的边缘。
5. 一种涉及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的应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沿单轨交通高架的延伸方向,利用连续贯通的检修通道对架设在盖梁上的单轨交通线路设施进行施工或检修。
6. 一种涉及权利要求2或3中所述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的应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旋转开启所述检修通道上位于上层的所述横向连接面板,在上层所述横向连接面板及下层所述横梁间所形成的容置空间内敷设区间电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的应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容置空间划分为强电仓和弱电仓,在所述强电仓或所述弱电仓内分别敷设对应的区间电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为了实现布置在检修通道内的电缆的完全分区,这一点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的,对比文件1仅仅通过角钢来支撑电缆,而此时,对比文件1中只有一个电缆的支撑区域,因此强弱电缆显然是处于同一分区内的。而本申请通过对检修通道的结构设计,即使检修通道内具有完全隔离的两个独立的电仓,从而避免不同电仓内的电缆发生干扰,从而提升电缆的使用安全性;(2)由于本申请中的检修通道是作为检修人员的走行区域,检修人员需要在盖板上方走行以进行检修。因此,本申请中之所以对强弱电仓进行完全隔离划分还能起到的作用是,将弱电电缆设置在位于上方的容置空间内,而将强电电缆设置在位于下方的容置空间内,这样一来,若强电电缆发生损坏的情况,其可以被隔离在下方的容置空间内,即使检修人员在检修通道上行走也不会因为强电电缆的损坏而发生人身危害。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其附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标准段的检修通道主体由3根H型钢梁并排组合而成,顺线路方向每隔800mm安装角钢横撑,以便作为区间电缆敷设通道使用,钢梁上敷设普通钢格板作为行走面,即上层的钢格板与下层的角钢横撑之间构成区间电缆敷设的容置空间,这与本申请中上层横向连接面板及下层横梁之间的空间为容置空间是相同的,并非只有一个电缆的支撑区域。而为了避免电磁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容置空间划分为强电仓和弱电仓,在相应强电仓和弱电仓内分别敷设对应的区间电缆,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2)根据本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及原说明书中的记载,并结合说明书附图可知,本申请只有一个容置空间13,并非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分别包括“位于上方的容置空间”、“位于下方的容置空间”上下两个容置空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电缆可以有效支撑在角钢上,但是一来角钢是间断800mm设置的,同样电缆在间断位置得不到有效支撑,而且角钢的两端与钢梁焊接,其由于焊接面较窄,也使得角钢本身的支撑强度得不到保证。本申请采用的不是角钢结构,而是采用横向连接面板,而之所以采用横梁连接面板,并不单单是为了可以给予电缆稳定的支撑效果以及使电缆受到保护,更为重要的一点是,通过设置横向连接面板与H型单支梁的配合,使H型单支梁的两侧至少形成两个封闭的容置腔,这两个封闭的容置腔可以按需分为强电仓和弱电仓,从而提高电缆敷设的安全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其附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为2016年7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跨座式单轨高架区间轨道梁之间的检修通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重庆轨道交通3号线检修通道研制”,《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12年第5期第47-49页):检修通道位于高架区间轨道梁之间,在盖梁上方安装钢平台,保证其上表面与相邻的2跨检修通道在同一水平面上,连续平稳(结合图1-6,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轨交通高架架设在盖梁上,检修通道架设在相邻的盖梁之间,盖梁上固定设置有平台,平台设置于沿高架延伸方向的相邻两榀检修通道之间并使检修通道之间构成连续贯通)。标准段的检修通道主体由3根H型钢梁(相当于单支梁)并排组合而成,间距为875mm,顺线路方向每隔800mm安装角钢横撑(相当于下层横梁),以便作为区间电缆敷设通道使用,钢梁上敷设普通钢格板(相当于上层横向连接面板)作为行走面,钢格板用铰链及锁扣固定,对电缆进行检修时,可方便打开锁扣,将钢格板向上掀起(相当于公开了单支梁通过上层横向连接面板及下层横梁连接固定构成一体结构,位于上层的横向连接面板设置在单支梁的梁顶表面)。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位于下层的横梁设置在单支梁的梁体中下部。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电缆的容置空间。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H型钢梁之间设置角钢横撑作为电缆敷设通道,因此,为了使得该通道具有一定空间以容纳电缆敷设,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角钢横撑设置在梁体的中下部,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钢梁上敷设普通钢格板作为行走面,钢格板用铰链及锁扣固定,对电缆进行检修时,可方便打开锁扣,将钢格板向上掀起(相当于公开了位于上层的横向连接面板的一侧端部与一单支梁构成铰链连接,另一侧端部与另一支梁构成可拆式的连接固定)。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标准段的检修通道主体由3根H型钢梁并排组合而成,顺线路方向每隔800mm安装角钢横撑(相当于下层的横梁连接两个单支梁),以便作为区间电缆敷设通道使用,钢梁上敷设普通钢格板作为行走面,即上层的钢格板与下层的角钢横撑之间构成区间电缆敷设的容置空间。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检修通道简支搁在桥墩上,支座采用直径150mm的球冠橡胶支座,可有效抵消纵坡的不利影响(结合图1-6,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修通道的端部通过球冠支座搁置在盖梁的边缘)。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的应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跨座式单轨高架区间轨道梁之间的检修通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重庆轨道交通3号线检修通道研制”,《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12年第5期第47-49页):在盖梁上方安装钢平台,保证其上表面与相邻的2跨检修通道在同一水平面上,连续平稳(结合图1-6,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轨交通高架架设在盖梁上,检修通道架设在相邻的盖梁之间,盖梁上固定设置有平台,平台设置于沿高架延伸方向的相邻两榀检修通道之间并使检修通道之间构成连续贯通)。检修通道位于高架区间轨道梁之间,以检修平台和电缆桥架功能为主,兼有紧急情况下乘客疏散和应急抢险的功能,本身具有一定的景观工程效果。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也涉及了该检修通道的应用方法,即在单轨交通高架的延伸方向,利用连续贯通的检修通道对架设在盖梁上的单轨交通线路设施进行施工或维修。当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单轨交通高架区间检修通道的应用方法,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标准段的检修通道主体由3根H型钢梁并排组合而成,顺线路方向每隔800mm安装角钢横撑下层连接,以便作为区间电缆敷设通道使用,钢梁上敷设普通钢格板作为行走面,钢格板用铰链及锁扣固定,对电缆进行检修时,可方便打开锁扣,将钢格板向上掀起。当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或3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由于采用3个H型钢梁并排组合而成,因此形成了两个区间电缆敷设的容置空间,为了避免电磁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容置空间划分为强电仓和弱电仓,在相应强电仓和弱电仓内分别敷设对应的区间电缆,且其效果可以预期。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并结合说明书附图可知,本申请中用于支撑电缆8的部件为横梁15,而并非申请人所陈述的横向连接面板10,结合本领域中的常规理解,本申请中的横梁15应与对比文件1中的角钢支撑一样,也是间隔一定距离设置。其次,本申请原始文本中只提到了H型单支梁9和上层横向连接面板10及下层横梁15之间围成容置空间13,并未记载该容置空间13为封闭的容置腔,另外,基于本申请的应用环境,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封闭的容置腔在下雨时容易聚集雨水等因素,通常也不会将用于设置电缆的容置空间选择为封闭的形式。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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