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63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92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94424.6
申请日:2016-10-13
复审请求人:四川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W48/18,H04W2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文件中所修改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既没有文字记载,也无法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或说明书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94424.6,名称为“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四川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并在其他说明部分假设评述了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即第1-64段),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
对比文件1:CN105764079A,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3068021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网游服务器和多个智能手机终端,每个所述智能手机终端中包括有WIFI模块和4G模块;
所述WIFI模块用来同WIFI网络建立通信连接;
所述4G模块用来同4G网络建立通信连接;
所述网游服务器分别同WIFI网络和4G网络相连接,且每个所述智能手机终端通过同一个WIFI网络接入所述网游服务器;
所述智能手机终端通过WIFI模块接入WIFI网络的同时,将激活4G网络作为备选的方式,在所述智能手机终端通过WIFI网络同网游服务器之间收发数据时,若数据传输速率高于设定下限速率值时,就仅仅使用WIFI网络来进行数据传输,若数据传输速率低于设定下限速率值时,就激活4G网络在智能手机终端和网游服务器之间建立通信连接,这样来让4G网络和WIFI网络同时执行数据传输;
还包括:wifi指纹数据库,用于记录手机经常接入的wifi网络的RSSI及其位置信息,在手机的当前位置在wifi指纹数据库中找到匹配指纹时,自动接入该wifi指纹对应的wifi网络,如果在当前位置没有相匹配的wifi指纹,则采用4G网络补发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手机终端通过WIFI网络或4G网络同网游服务器之间收发数据时,其通信协议包括UDP或者TCP支持的协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手机终端通过WIFI模块接入WIFI网络的方式为所述智能手机终端通过WIFI模块同AP建立连接来接入WLAN网,所述WLAN网中的AP激活方式如下:
步骤一、计算WLAN全覆盖所需AP数:根据WLAN及单个AP默认发射功率时的覆盖范围,决定实现WLAN全覆盖所需的AP数,用WLAN区域总面积除以每个AP单独覆盖面积,向上取整得到整数N;
步骤二、对所有AP进行聚类识别数为4N,对WLAN内密集部署的AP进行聚类;在WLAN覆盖区域任意选取坐标原点,建立二维直角坐标系,通过聚类算法对WLAN中密集部署且均匀分布的AP按照地理位置进行聚类,目标是4N类;
步骤三、形成4N个AP拓朴结构:根据聚类结果,选择关闭多数AP,用剩余的少数AP实现WLAN无线信号全覆盖,同时形成AP分布结构,对AP发射功率优化方法进行初始化;
在每一类别中,选择处于或位置最接近聚类中心的AP作为可能开启的AP,关闭其余AP;
步骤四、选择开启N个AP:具体过程为,设集合U为选择开启的AP的集合,首先选择任一AP加入集合U,得U={AP1};其次选择与此AP距离最远的AP加入集合U,得U={AP1,AP2};接着对于剩余的任一APi计算其与集合U={AP1,AP2,...,APj}中AP之间的距离dij,记di=min{di1,di2,...,dij};然后选择集合{d1,d2,...,di}中最大的元素对应的AP加入集合U,得U={AP1,AP2,...,APj,APj 1},直至集合U中的元素个数达到N;
步骤五、检验全部开启集合U中的AP是否可对WLAN全覆盖,若未达到全覆盖,则继续按照步骤四的方法从4N个待选择的AP中选择一个AP加入集合U,直至满足WLAN全覆盖要求,同时关闭剩余AP;然后再执行步骤六;
步骤六、判断在满足对WLAN全覆盖的前提下,是否可降低功率:如果否,所述的AP发射功率优化方法结束;否则,降低指定AP发射功率,直至所有AP均以最低功耗进行工作;
步骤七、当开启的AP上的用户连接数上升到一定阈值之后,开启的AP向控制器发出请求,请求开启附近的关闭的AP,控制器收到请求后,向该开启的AP附近的关闭的AP发出指令来激活,使其从休眠模式退出;同时向该开启的AP发出命令,使其缩小覆盖范围;从而使得该区域进入高密度部署模式;
步骤八、所述步骤七中的P发出指令来激活的方法,具体流程可以如下:
步骤8-1、决定现时须得激活的AP,这里,各个AP同步隶属不低于一个类;
步骤8-2、总计各个类所含有的现时须得激活的AP的数目;
步骤8-3、挑选含有现时须得激活的AP的数目最大量的类当作激活类;
若具有大于一个“含有现时须得激活的AP的数目最大量”的类,就从中任意挑选一个类当作激活类,挑选的策略能够是随机,也能够由进行预置;
步骤8-4、依赖挑选的激活类传递激活信息,以激活该激活类中含有的现时须得激活的AP;
步骤8-5、判断现时须得激活的AP是否均已激活,若不具有还没有激活的AP,则结束流程;若具有还没有激活的AP,则转回去执行决定现时须得激活的AP的步骤,即返回执行步骤8-1~8-5。
4. 根据前面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下载文件之前判断待下载文件是否为图片或视频,如果待下载文件为图片或视频并且接入的是wifi网络,则直接下载高清图片或视频,如果接入的是4G网络,则下载标清图片或视频,以节省4G流量。”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将“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智能手机终端”修改为“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网游服务器和多个智能手机终端”,然而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记载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包括网游服务器和多个智能手机终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本申请附图1及文字说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包括网游服务器;(2)对比文件1未公开手机通过WIFI和4G同时与同一个服务器相连的技术方案,即其可能是通过两种连接方式分别同两个服务器相连;(3)对比文件1采用的通过“WIFI信号强度”判断网络状态的方法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传输速率”的判断方式;(4)对比文件1未公开“接入WIFI网络的同时,将激活4G作为备选的方式”;(5)权利要求1中的“创建WIFI指纹数据库来记录手机常访问的WIFI网络的RSSI及位置信息”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据驳回决定相同的审查文本及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删除修改超范围的内容,权利要求1-4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了假设评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由附图1仅能获知各装置间的网络连接关系,而无法得知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具体是什么装置,包括何种功能模块及位于何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原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能够理解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更可能是一个设置于手机中的装置/模块,以用于提升手机的上网体验,而网游服务器是一种提供网游服务的服务器,其与手机上的网络加速无必然联系,因此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不应包括网游服务器,该修改超范围。(2)基于对比文件1的文字描述“当WIFI信号质量弱时,通过WIFI和LTE同时进行数据传输,满足传输速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8、9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到,其针对的应该是同一通信过程中的数据传输过程;因为在WIFI信号质量弱时,假设通过WIFI和LTE进行是两种不同的数据传输(即连接到两个不同的服务器),则由于各自进行的是各自的数据传输,此时即使启用LTE进行数据传输,也无法改善WIFI那一通信链路上数据传输的质量,即无法达到满足传输速率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应该针对的是同一通信过程,这样才能够在启用LTE进行数据传输后,提高单一通过WIFI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传输速率;即此时与手机进行数据通信的对端设备必然是分别与WIFI和4G网络相连接的一个服务器。(3)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WIFI信号弱时连接LTE网络建立第二数据通道,通过WIFI和LTE进行数据传输以满足用户的数据速率需求,即对比文件1中激活4G网络执行数据传输,也是为了达到要求的数据传输速率要求;其实数据速率低属于网络信号弱的一种体现,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直接以数据传输速率是否低于设定下限速率值作为激活4G网络的判断条件,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4)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当WIFI信号弱时,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连接LTE网络建立第二数据通道,通过WIFI和LTE进行数据传输,满足数据速率”可知,对比文件1也是自动实现了在WIFI信号弱时通过WIFI和LTE两种方式进行数据传输;因而手机与WIFI进行数据传输的同时,也必然将激活LTE网络作为备选的方式,否则当其WIFI信号弱时,将无法实时自动启动LTE并与LTE网络同时传输网络数据。即便复审请求人仍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更方便启用4G网络,设置在与WIFI进行数据传输的同时,将激活4G网络作为备选的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5)设置用于记录WIFI网络的RSSI及其位置信息的指纹数据库以便用于手机自动接入WIFI网络已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携带手机去朋友家或者某一商店,连接过该位置的WIFI网络,则手机会自动保存这一位置与该WIFI网络的对应关系,以便在下次来到同一地点时手机自动接入该地点的上次登陆过的WIFI网络,这已经是本领域广泛应用的技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传统的网络加速器,例如游戏的网络加速器是加速的电脑端与服务器端的数据传输速率,本申请的手机网络加速器主要包括智能手机终端、网游服务器,还有就是存在于手机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程序及数据传输网络,以及建立数据传输网络必备的模块(WIFI模块、4G模块)对于服务器存在着一定要求,即网游服务器会分别同时与WIFI网络和4G网络相连,区别于传统的服务器。因此本申请的手机网络加速器包括网游服务器,权利要求1修改不超范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即第1-64段),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权利要求1通过修改将特征“一种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智能手机终端”修改为“一种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网游服务器和多个智能手机终端”,并加入了特征“且每个所述智能手机终端通过同一个WIFI网络接入所述网游服务器”。(1)关于第一处修改,首先,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包括智能手机终端”(参见原权利要求1,原说明书第31段),而没有关于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还包括网游服务器的相关文字记载。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说明书中对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的相关描述,如原说明书第37段记载的:“所述智能手机终端通过WIFI模块接入WIFI网络的同时,将激活4G网络作为备选的方式,在所述智能手机终端通过WIFI网络同网游服务器之间收发数据时,若数据传输速率高于设定下限速率值时,就仅仅使用WIFI网络来进行数据传输,若数据传输速率低于设定下限速率值时,就激活4G网络在智能手机终端和网游服务器之间建立通信连接,这样来让4G网络和 WIFI网络同时执行数据传输”,能够理解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更可能是一个设置于手机中的装置/模块,以用于提升手机的上网体验;而网游服务器是一种提供网游服务的服务器,其与手机上的网络加速无必然联系,因此基于本申请原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可知,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是不应包括网游服务器的。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本申请附图1及其附图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从图中获知各装置的网络连接关系,而无法理解出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具体是什么装置,其包括何种功能模块及其整体结构是什么,即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有必要、也必然包括网游服务器。(2)关于第二处修改,首先,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没有任何相关的文字记载。其次,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手机可以通过多个AP建立WIFI网络连接(参见原说明书第38-6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原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更可能推导出的是不同的手机终端是通过不同的WIFI网络接入网游服务器的,而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每个智能手机终端通过同一个WIFI网络接入网游服务器”。因此,由上述修改后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如上文所述,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包括智能手机终端”,且基于原说明书中关于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相关功能的描述可知,其更可能是一个设置于手机中的装置/模块,以在传输条件变化时切换/变更手机的通信模块;而众所周知,网游服务器是网络侧的服务提供设备,与用户侧基于网络环境变化导致的上网质量变化及相应的通信模块的切换无必然联系;其次,网络侧服务器可以同时与多个网络相连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网游服务器分别同WIFI网络和4G网络相连接”在权利要求1中也已经有所记载,但不能据此就推导出手机wifi网络加速器包括网游服务器,该修改既缺少原申请文件的相关依据,也不符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另外,如上文意见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且每个所述智能手机终端通过同一个WIFI网络接入所述网游服务器”也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复审请求人未修改也未针对性答复。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