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燃气灶具节能控制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燃气灶具节能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37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29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59234.5
申请日:2014-07-21
复审请求人:阮海梁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毛牯
合议组组长:李亮谊
参审员:王占良
国际分类号:F24C3/12,F24C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无法实施该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证实其能够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并解决其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59234.5,名称为“一种燃气灶具节能控制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阮海梁,申请日为2014年7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10月24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于2018年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7年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气灶具节能控制器,其特征是:包括炉头、火盖、聚火反射器、恒定控制,进气管、电子打火器和引射器,进气管的进气孔处设有恒定控制,进气管的出口与引射器连通,引射器与炉头连通,炉头上设置有火盖,在火盖外设置有聚火反射器,聚火反射器上设置有支架,炉头的外侧设有电子打火器,电打火器的铜芯部件恒定入气孔为φ1.0mm-φ1.5mm;棸火反射器的尺寸同锅支架的尺寸相同,棸火反射器代替锅支架用之,并其备有凹镜功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气灶具节能控制器,其特征是:电子打火器铜芯部件的入气孔改为恒定孔φ1.0mm-φ1.5mm,恒定控制最少量燃气通过引射器、炉火、火盖至聚火反射器内燃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气灶具节能控制器,其特征是:聚火反射器尺寸大小同锅支架尺寸相同,代替锅支架用之,使其凹镜内燃、反射、聚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的修改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高为29mm-32mm,外圆直径为220mm-250mm。聚火反射器内圆置于火盖燃烧处直径为138mm-154mm,内圆凹镜弧形度为30度-50度,且内圆凹镜弧形表面涂有高温反射涂料层”;说明书附图中增加了图3-1至图3-4,图3-1至图3-3涉及聚火反射器的具体结构及尺寸,图3-4涉及移动式锅支架的结构及尺寸;说明书中增加了技术特征“高为29mm,外圆直径为220mm-250mm,内圆燃烧处直径为138mm-154mm”、“聚火反射器是以冷扎钢薄钢板材料,经五金模具冲压成型的。聚火反射器的尺寸如图3-1—图3-3所示,不同的是锅支架没有聚火反射功能,而聚火反射器具备内圆凹镜。在使用中,是以灶具的锅支架固定式和移动式来分别使用的。移动式锅支架先取下直接放上聚火反射器使用;固定式是以四开口式和五开口式的,配上同等开口型号聚火反射器使用”。复审请求人认为:(1)上述修改的依据为百度百科中的燃气灶的具体结构,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本申请采用恒定控制和聚火反射器相配合使用的方式,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修改后的说明书公开充分。同时,提交了证据1(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代理合同)和证据2(针对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的意见陈述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2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燃气灶使用原理整体类似于内燃机原理:①内燃机的进气由灶具的电子打火器中恒定控制摸拟完成;②内燃机的压缩、点火由灶具中的引射器、炉头、火盖、聚火反射器内燃、反射聚焦,来摸拟完成;③内燃机的排气由灶具的聚火反射器内燃、反射聚焦来摸拟完成。内燃机工作原理都是一次性完成又循环反复运动的,本申请灶具模拟内燃机原理也是一次性完成循环反复燃烧的。(2)本申请中,聚火反射器其实就是同锅支架同等尺寸,具有内圆凹镜的锅支架;燃气和电子火花瞬间经过电子打火器的恒定控制孔后,通过引射器、炉头、火盖、连通聚火反射器内的内圆凹镜与聚火反射器放置的锅具之间形成有限凹镜形空间内燃、火焰充分燃烧释放出高热量的光热反射聚焦,反射到锅底部快速烹饪食物。因此说明书充分公开,且依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超出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6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无法实施该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证实其能够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并解决其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燃气灶具节能控制器。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燃气灶具是在燃气灶具的电子打火器铜芯部件进气孔设置恒定控制和用聚火反射器代替锅支架,能凹镜内燃、光热反射、聚焦,整体形成如同内燃机原理,以最少量燃气在聚火反射器内燃、反射、聚焦,产生光热运用,能够控制燃气流量、省气节能、根除氧化合物、氮氧化合物、提高环保性能。然而,说明书未对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内燃机燃烧的工作原理为:1、进气:活塞向下运动,通过进气阀吸入空气和燃气的混合物;2、压缩:活塞将空气和燃气的混合物压缩至易爆的程度;3、点火:火花塞引起爆炸,从而推动活塞向下运动;4、排气:活塞向上运动,开启排气阀,排出燃烧后的气体。可见,内燃机的内燃过程是在密闭的燃烧室内进行,其是利用燃烧产生的热量对外做功,燃烧火焰并不会与外界接触。然而,燃气灶的工作原理是:打开燃气阀门,按压旋钮使得电子点火器瞬间放电产生电火花并引燃燃气,直接利用燃烧火焰的热量对炊具进行加热以烹饪食材。可见,燃气灶的燃烧过程一般均在开放空间内进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具体记载燃气灶具如何按照内燃机原理进行燃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使得燃气灶具在有限空间内发生内燃,如果其进行内燃,又如何有效地利用燃烧热量进行烹饪加热。
其次,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了两点改进:一是减小了入气孔的尺寸,二是将锅支架替换为尺寸相同的聚火反射器,进而实现“火焰内燃、反射聚焦”。然而,说明书中并未具体描述聚火反射器的具体构造及其工作方式,该聚火反射器也并非本领域公知的燃气灶具的常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通过该聚火反射器如何实现凹镜内燃、凹镜反射聚焦,因此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解决其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内燃机进气时,活塞向下运动,通过进气阀吸入空气和燃气的混合物,其流量由阀控制,而本申请将入气孔直径缩小,进气时燃气流量是恒定的,两者并不类似;内燃机压缩、点火时,活塞将空气和燃气的混合物压缩至易爆的程度,火花塞点火产生剧烈燃烧推动活塞运动,燃烧在气缸内进行,气缸内部作为燃烧的密闭空间,而燃气灶的燃烧一般在开放环境中进行,对燃气流量进行控制,使其与环境中的空气混合经点火燃烧,本申请并不存在气缸和活塞,不存在压缩过程,也不存在类似于气缸腔内的内部燃烧空间,因此不同于内燃机的压缩、点火过程。内燃机燃烧后的排气目的是排出废气,和本申请的反射聚焦过程并不类似。其次,内燃气的活塞进行往复循环运动,而本申请燃烧时并不存在活塞,不存在往复循环运动,而进入燃烧的燃气和空气是单向进入,排气也是单向排出,并不存在循环往复燃烧的过程。因此本申请工作原理并不类似于内燃机的工作原理,本申请使入气孔孔径减小只是使燃气输出减少,从而火焰减小,并不会由于聚火反射器或凹镜的存在而提高燃烧本身的效率。(2)燃气灶的燃烧一般在开放环境中进行,对燃气流量进行控制,使其与环境中的空气混合经点火燃烧,本申请并不存在气缸这样的密闭空间,根据本申请附图3和说明书第0004,0011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凹镜内燃的实现过程,而且根据本申请附图3以及说明书的记载,不清楚火焰是形成在凹镜的上部或外部,还是形成在凹镜的下部或内部,从而不清楚如何形成光热的反射聚焦,在凹镜对空气阻隔的情况下如何能否维持正常的燃烧并提高燃烧效率。由于本申请说明书未对聚火反射器的具体构造及其工作方式做出清楚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通过该聚火反射器如何实现凹镜内燃和凹镜的反射聚焦、如何获得燃气最少输出量且提高燃烧效率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说明书充分公开。
基于上述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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