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79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664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96689.9
申请日:2014-10-30
复审请求人:玖明智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耿文慧
合议组组长:喻文芳
参审员:吴江霞
国际分类号:H05B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以获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96689.9,名称为“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原申请人为曾承旺,后变更为玖明智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740563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32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包括智能控制器、末端控制器和通过末端控制器与低压直流电源相连、受末端控制器控制的多个数码控制开关和与各数码控制开关相连的低压直流灯,所述智能控制器和末端控制器分别具有唯一编码、存储空间及自有CPU,所述末端控制器具有与智能控制器相连的网络接口,与智能控制器进行信息交互,智能控制器之间也通过网络接口连接,所述智能控制器存储有末端控制器控制的各低压直流灯的识别地址;所述末端控制器包括网络信息收发模块、末端计算模块和发光工控模块,所述末端计算模块存储有各低压直流灯的识别地址,所述网络信息收发模块接收智能控制器的控制信息后将其传递给末端计算模块,所述末端计算模块根据识别地址将控制信息传递给发光工控模块,由发光工控模块控制相应的低压直流灯的数码控制开关;所述末端计算模块还将末端控制器连接的低压直流灯的状况通过网络信息收发模块传递给智能控制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控制开关为数码调光开关,所述发光工控模块还通过数码调光开关控制所述低压直流灯的明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具有识别地址、与末端控制器相连、感应与末端控制器相连的低压直流灯光强的应用感光器,所述末端控制器还包括一测光工控模块,所述测光工控模块分别与末端计算模块和应用感光器相连,所述测光工控模块根据末端计算模块的控制信息读取相应应用感光器的感光值,并传递给末端计算模块,所述末端计算模块通过网络信息收发模块将应用感光器的感光值传递给智能控制器,所述智能控制器和所述末端控制器存储有各应用感光器的识别地址。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测光工控模块与应用感光器之间还连接有信号检测器。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唯一编码为MAC地址,所述网络接口为支持数据链路层传输的网络接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地址为IP地址。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末端控制器为多个,所述IP地址为3级IP地址,即智能控制器、末端控制器及低压直流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低压直流灯为LED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灯设置有,并分别经R/D转换后与末端控制器相连。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控制器包括一级智能控制器和二级智能控制器,所述二智能级控制器安装在天花板的上表面,所述LED灯设置在安装有二级智能控制器天花板上,所述二级智能天花板上的下表面设置有所述应用感光器。”
驳回决定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实质为一个对于DALI协议的应用例子,整个控制过程主要依靠DALI主机完成,所有指令必须依靠DALI主机给出,而DALI从机只负责执行。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智能控制器(控制级别应相当于DALI主机)与末端控制器(控制级别应相当于DALI从机)均分别具有唯一编码、存储空间以及CPU,均具有一定程度的运算能力,末端控制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分担智能控制器的运算压力,对于建立大型复杂灯具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除了智能控制器与末端控制器通过网络接口相连以外,多个智能控制器之间也通过网络接口相连,极大地提高了应用的扩展性。而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由于受限于DALI协议本身,所能连接的DALI从机个数不能大于64,其本身应用有其局限性,且从机显然不具备运算能力。3、对比文件1的控制器按照DALI协议显然没有存储有灯具的识别地址,同时对比文件1的控制器也显然不能通过网络接口互相连接,从其功能判断也没有互相连接的技术需求,因此,对比文件1的控制器不可能等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智能控制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所述末端计算模块还将末端控制器连接的低压直流灯的状况直接通过网络信息收发模块传递给智能控制器,即在不使用额外传感器的情况下就能够将灯具运行状态反馈给智能控制器,而对比文件1主机是通过与其连接的传感器将灯具的状况传递给控制器,即在不使用额外传感器的情况下并不具备反馈灯具运行状态的能力,因此对比文件1的主机也不可能等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末端控制器。4、权利要求3所述“智能控制器和所述末端控制器存储有各应用感光器的识别地址”表明感光器元件也具有各自的识别地址,从而能够更好地方便智能控制器和末端控制器对其进行操作和数据收集,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记载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0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DALI从机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末端控制器,对比文件1中的DALI主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智能控制器;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器实质上仅起到控制信号输入的作用,应理解为对于传统灯具开关的替换。2、对比文件1所述“相对应的灯具的DALI网络地址”其实质是指对应相关灯具的DALI从机的网络地址,而非灯具本身的网络地址,所述次级设备分配的地址针对的是DALI从机及传感器而非灯具本身。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任何有关“各灯的识别地址”内容,只公开了对DALI从机以及传感器分配地址,复审请求人不清楚是否认为DALI从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低压直流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4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740563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识别地址的低压直流灯光照明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DALI智能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包括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28、37-62段,图1-4):该系统包括至少一个控制器、至少一个DALI主机、至少一个DALI从机等。其中,本发明控制器采用移动式触摸屏进行控制,只要控制器(平板电脑)在无线网络范围内,即可对本系统进行操控,方便、快捷,能够实时及时的对DALI从机进行调整(控制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智能控制器,并且控制器为平板电脑隐含公开了智能控制器具有唯一编码、存储空间以及自有CPU)。DALI主机包括有与第一微处理器MCU相连的信息存储模块、以太网收发模块、实时时钟模块、供电模块、MCU最小系统模块、RS485收发模块、第一DALI收发模块及状态调试模块,该状态调试模块可为用户提供产品调试的功能,如DALI主机的MAC地址、IP地址等(DALI主机相当于末端控制器,且末端控制器具有唯一编码、存储空间及自有CPU)。DALI从机包括有与第二微处理器MCU相连的供电以及外围模块、第二DALI收发模块及灯具电源,上述灯具电源与灯具相连,上述第二DALI收发模块与第一DALI收发模块之间通过灯具信号交换信息,上述第二DALI收发模块将接收到的灯具信号传送给第二微处理器MCU处理,并经灯具电源控制灯具。
控制器将用户输入的指令信号通过网络发送至路由器上,而从路由器再经以太网传送至DALI主机(相当于末端控制器具有与智能控制器相连的网络接口,与智能控制器进行信息交互),与DALI主机相连的有DALI从机及传感器;上述DALI主机配置有DALI协议,DALI主机可将控制器发送过来的指令信号通过DALI协议进行处理并转换成灯具信号,而后将灯具信号发送给与DALI主机相连的DALI从机,此时,DALI从机将根据所接收的信号进行照明工作或者关闭。
DALI主机中的第一微处理器MCU(相当于所述末端控制器的末端计算模块)通过以太网收发模块(相当于所述末端控制器的网络信息收发模块)接收指令信号(相当于智能控制器的控制信息)并将之转换成灯具信号及传感信号分别发送给第一DALI收发模块(相当于所述末端控制器的发光工控模块)及RS485收发模块,上述第一DALI收发模块及RS485收发模块再将灯具信号及传感信号发送给DALI从机与传感器;上述以太网收发模块与第一微处理器MCU之间是通过控制器所发出的指令信号来建立通道联系,用于接收控制器发出的指令信号,同时,向控制器反馈DALI从机的工作状况,使DALI从机的工作状态与控制器所显示的内容一致(隐含公开了所述末端计算模块还将末端控制器连接的灯的状况通过网络信息收发模块传递给智能控制器)。
控制器通过网络发送指令信号并查找配置有DALI协议的DALI主机并建立通道连接;通过指令信号给与DALI主机相连的次级设备分配地址,使DALI主机与次级设备建立通道连接,上述次级设备包括有DALI从机及传感器(控制器为DALI从机分配地址隐含公开了所述智能控制器存储有末端控制器控制的各灯的识别地址)。
DALI主机接收到来自触摸屏的指令信号或者来自传感器的反馈信号,判断上述指令信号或者反馈信号是否为用户设定的情景模式信号,若判断为“YES”,则DALI主机将接收到的信号在数据库中搜索找出相对应的灯具的DALI网络地址并发送上述指令信号或者反馈信号至DALI从机(相当于末端控制器存储有各灯的识别地址)。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通过末端控制器与低压直流电源相连、受末端控制器控制的多个数码控制开关和与各数码控制开关相连的低压直流灯,以及由发光工控模块控制相应的低压直流灯的数码控制开关;(2)智能控制器之间也通过网络接口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控制低压直流灯开关;(2)如何扩展照明系统。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5-46段,图4):DALI主机通过第一DALI收发模块发送灯具信号至第二DALI收发模块,DALI从机包括有第二微处理器MCU、第二DALI收发模块及灯具电源,上述灯具电源与灯具相连,上述第二DALI收发模块将接收到的灯具信号传送给第二微处理器MCU处理,并经灯具电源控制灯具。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DALI收发模块发送灯具信号控制第二微处理器MCU通过灯具电源控制灯具,而且通过开关来控制灯具的开/关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为了控制灯具开/关,可以通过设置与灯具相连的、对应的数码控制开关,根据末端控制器中发光工控模块的指令,对低压直流灯进行控制,而直流电源等部件间的连接关系为本领域实现供电或控制的常见电路连接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7、60-62段,图2):DALI智能系统为一大型系统,其中控制器可为N个,控制器通过WiFi无线网络与路由器建立通道连接;控制器可为平板电脑。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了扩展系统可采用多个控制器,并且控制器可为平板电脑,而且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接口相连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扩展照明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多个控制器也通过网络接口相连,从而构建一照明控制网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7段):本发明还可以根据场景的不同,对灯具的照明时间及光照亮度进行控制调节。而且采用调光开关控制灯的亮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调节光照亮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控制开关设置为调光开关,以控制灯的明暗。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针对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28、37-62段):DALI主机通过DALI网络及RS485网络连接DALI从机及传感器;灯具信号及传感信号分别经第一DALI收发模块及RS485收发模块发送至与DALI主机相连的DALI从机及传感器,并对DALI从机及传感器设定地址;传感器将检测到的数据信号反馈给DALI主机;该传感器分为两类:一类是亮度检查传感器(相当于应用感光器);一类是人体感应传感器;控制器通过网络发送指令信号并查找配置有DALI协议的DALI主机并建立通道连接;通过指令信号给与DALI主机相连的次级设备分配地址,使DALI主机与次级设备建立通道连接,上述次级设备包括有DALI从机及传感器。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一与末端控制器相连的应用感光器。在此基础上,设置一测光工控模块来读取感光器的感光值及传递该感光值给控制器,以供控制器参考并调控灯具亮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此外,为了分别控制各个感光器,在末端控制器中也存储各应用感光器的识别地址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检测感光器信号而在测光工控模块和感光器之间设置信号检测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4、48段):DALI主机中的状态调试模块可为用户提供产品调试的功能,如DALI主机的MAC地址、IP地址等;本实施例中的上述网络为WiFi无线网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0段):若DALI主机收到与自身IP地址相符的数据包,将其接收,通过DALI主机的运算处理,将运算处理后的数据包通过DALI网络及RS485网络发送给与其相连的DALI从机及传感器,而DALI从机和传感器则通过IP地址进行判断是否与自身的IP地址相符合,若符合,则接收数据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网络架构等级,将IP地址设为3级IP地址属于本领域惯用的地址分配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设置LED灯作为可调光光源、R/D转换、两级控制器以及其安装位置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照明设置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从结构上分析,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智能控制器,对比文件1的DALI主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末端控制器。其次,从功能上分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智能控制器起到了发送控制信息给末端控制器、接收灯具状况信息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器同样起到了发送指令信号给DALI主机、接收DALI主机反馈的DALI从机的工作状况的作用。因此,根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无论从结构上还是从功能上分析,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器应相当于权利要求1智能控制器、对比文件1的DALI主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末端控制器。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的“控制器通过网络发送指令信号并查找配置有DALI协议的DALI主机并建立通道连接;通过指令信号给DALI主机相连的次级设备分配地址,使DALI主机与次级设备建立通道连接,指令信号按照所分配的地址控制上述次级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21段)可知,控制器具有发送控制信号,分配地址等功能,绝非简单的传统灯具开关的替换。
2.从对比文件1附图4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看出,DALI从机包括了第二DALI收发模块、第二微处理器MCU、供电以及外围模块、灯具电源以及灯具,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5段也明确记载了上述结构。即DALI从机中包括灯具,一个灯具对应一个DALI从机,DALI从机即相当于包括灯具及相关控制单元的装置。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灯具的DALI网络地址”其实质就是对应相关灯具的DALI从机的网络地址,也是灯具的网络地址;为DALI从机分配地址即为该DALI从机内的灯具分配地址。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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