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控制表面和支承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温度控制表面和支承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84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57033
优先权日:2012-12-03
申请(专利)号:201380063044.2
申请日:2013-12-03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医疗集团生物科学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震
合议组组长:杨轶
参审员:倪建民
国际分类号:F28F7/02,B01J19/00,B01J19/18,C12M1/00,C12M1/02,F28D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3044.2,名称为“温度控制表面和支承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医疗集团生物科学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3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对比文件1:US 2009/0242173A1 公开日:2009年10月1日;
2)对比文件2:CN 2311745Y 公告日:1999年3月24日;
3)对比文件3:US 2004/0062140A1 公开日:2004年4月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8项,2015年6月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31段(第1-22页)、说明书附图1-5、6A、7-18、19A、19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6B。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化学、制药或生物反应器系统中的热交换模块,包括:本体,其构造成设置在包括支承结构的反应器器皿中,所述反应器器皿具有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所述本体包括构造成符合所述反应器器皿的形状的至少一个表面和适于接触所述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以有利于热传递的至少一个导热表面,以及设置在所述模块的本体内的热交换器,其包括流体循环路径,热交换流体通过流体循环路径而循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为具有顶端和底端的伸长本体,并且适于插入所述反应器器皿中,使得所述本体延伸所述反应器器皿的顶部和底部之间的距离的至少大部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进一步包括联接器,以将所述模块附连到所述反应器器皿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联接器为支架或钩,以将所述模块附连到所述反应器器皿的顶部部分上。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流体循环路径包括:伸长管,其沿轴向定位在所述本体内且基本延伸所述本体的长度,所述伸长管构造成将所述热交换流体通过所述伸长管输送到所述伸长管的底部处的开口;以及所述热交换流体的流路径,其从所述伸长管的底部处的开口到所述本体的顶端处的出口或出口管。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构造成延伸到与叶轮相对的位置,所述叶轮定位在所述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的底部处或附近,所述本体构造成挡板,以阻挡所述叶轮产生的剪切场。
7. 一种用于化学、制药或生物反应器系统中的热交换模块,包括:本体,其构造成设置在包括支承结构且具有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的反应器器皿中,所述本体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导热表面,其适于接触所述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以有利于热传递,以及设置在所述模块的本体内的热交换器,其包括流体循环路径,热交换流体通过流体循环路径而循环,其中,所述模块还包括衬里,所述衬里构造成设置在所述反应器器皿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的至少一部分之间,其中,所述衬里进一步包括分段夹套,所述分段夹套包括至少一个入口、至少一个出口和壁结构,所述壁结构在所述入口和出口之间限定非线性内部流体流通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交换模块一体地形成为所述反应器器皿的一部分且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挡板,所述至少一个挡板提供适于接触所述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且有利于热传递的导热表面。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交换模块一体地形成为所述反应器器皿的一部分,并且所述流体循环路径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非线性通道,其设置在所述反应器器皿的壁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非线性通道进一步包括螺旋、蛇形和迷宫状路径中的至少一个,其构造成将所述导热表面保持在期望温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进一步包括开口,其构造成与所述支承结构中的窗对齐,以有利于观察所述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衬里对于在所述入口和出口之间限定所述非线性内部流体流通道的互连节段的波状壁结构进一步包括聚合材料。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互连节段水平、竖向或螺旋地定向。
14.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段夹套构造成基本包围所述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的侧壁。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段夹套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开口,其构造成与所述支承结构中的窗对齐,以有利于观察所述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段夹套进一步包括导热材料。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材料进一步包括设置在所述模块的表面上或嵌在所述模块的表面中的导热材料层或多个导热颗粒。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热交换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段夹套进一步包括多个内部突起,其构造成接合所述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2 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继续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3篇对比文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热传递表面350用于抑制热交换器袋332的完全扩展,并且与第二可塌缩袋334热交换,而并未公开热交换器袋332通过其上的传热面与第二可塌缩袋334热交换,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本体包括适于接触所述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以有利于热传递的至少一个导热表面”;
2)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热传递表面350包括流体通道,而非热交换器袋332中的未公开的流体循环路径,所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设置在所述模块的本体内的热交换器,其包括流体循环路径,热交换流体通过流体循环路径而循环”;
3)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符合反应器器皿的性质的至少一个表面与至少一个导热表面是本体的两个不同的表面,两者之间没有关联;
4)对比文件3中螺旋布置的管的传热面难以符合容纳柔性容器12的反应器器皿的形状;
5)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第二可塌缩袋334,未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衬里进一步包括分段夹套,所述分段夹套包括至少一个入口、至少一个出口”;
6)对比文件3中对于换热器14中的螺旋布置的管(见图1),内部流体流通道由管,而非如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壁限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8项,2015年6月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31段(第1-22页)、说明书附图1-5、6A、7-18、19A、19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6B。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化学、制药或生物反应器系统中的热交换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温度控制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22] 、[0044] - [0045] 、[0086]- [0090]段、附图1、5-7):一种用化学、生物、微生物反应器,其设置有包括支撑结构360的反应器器皿308,器皿308中具有可折叠的袋334(即反应剂容器)用于容纳反应物,袋334可以使用一次或多次,反应器皿308中还具有可折叠的加热袋302,加热袋302通过传热面306与袋334进行换热(即导热表面),加热袋302中具有循环回路,热交换流体可通过流体循环路径211循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本体的形状符合所述反应器器皿的形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生物反应器及其应用,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 [0019]- [0021]段、附图1、2): 反应器包括柔性反应剂容器12,夹套式换热器14(即衬里)具有圆筒状的壁18,壁18外缠绕的换热盘管(即非线性流道),柔性反应剂容器12位于壁18内,并与壁18接触,换热盘管内的流体与柔性反应剂容器12进行换热,其具有螺旋布置的管道用于流动流体传热介质(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相同,也是使传热面的形状适应反应剂容器的形状,以增加传热面积,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 、[0044] - [0045] 、[0086]- [0090]段、附图1、5-7):加热袋302位于器皿308中,加热袋302与传热面306和传热面320(即底部)接触传热,从附图5中可以清楚得出加热袋302具有顶部,并使得换热器延伸器皿的顶部和底部之间的距离的至少大部分以更好的换热。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搪玻璃复合套筒式换热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附图1):筒套22(相当于模块)包括向左右弯曲成直角的联接器(参见附图1),筒套22通过该联接器连接到内筒外层4的顶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相同,也是为了连接固定相应部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附图1)联接器(参见附图1)为支架,将筒套22连接到内筒外层4的顶部部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4中相同,也是为了连接固定相应部件。由于换热器可能为柔性材料,因此将该联接器设置为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9]段、附图3A)其包括换热器模块200,其具有的流体循环路径211包括伸长的通道(参见附图3A最左边的通道212)(相当于伸长管),其沿轴向定位在模块200内且基本延伸模块200的长度,该通道将热交换流体通过该通道输送到该通道的底部处开口到模块200的顶端处的出口222。因此,当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附图1)叶轮51定位在内部可更换式容器18的底部或附近,由于模块200延伸到容器18底部,因此其延伸到与叶轮51相对的位置,并且从而构造为阻挡叶轮51产生的剪切力。而将该模块200设置为挡板结构仅属于对其形状结构类型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化学、制药或生物反应器系统中的热交换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温度控制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2] 、[0044] - [0045] 、[0086]- [0090]段、附图1、3、5-7):一种用化学、生物、微生物反应器,其设置有包括支撑结构360的反应器器皿308,器皿308中具有可折叠的袋334(即反应剂容器)用于容纳反应物,袋334可以使用一次或多次,反应器皿308中还具有可折叠的加热袋302,加热袋302通过传热面306与袋334进行换热,加热袋302中具有循环回路,热交换流体可通过路径循环,袋334包括夹套,夹套具有入口220和出口222。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本体的形状符合所述反应器器皿的形状;热交换器为器皿与反应剂容器之间的衬里,衬里的壁结构为入口和出口之间限定非线性内部流体流通道。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生物反应器及其应用,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 [0019]- [0021]段、附图1、2): 反应器包括柔性反应剂容器12,夹套式换热器14(即衬里)具有圆筒状的壁18,壁18外缠绕的换热盘管(即非线性流道),柔性反应剂容器12位于壁18内,并与壁18接触,换热盘管内的流体与柔性反应剂容器12进行换热(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相同,也是使传热面的形状适应反应剂容器的形状,以增加传热面积,并且将换热器设计为夹套形,对比文件3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将盘管的流道布置在入口和出口之间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1):换热器模块14形成为柔性容器12的一部分且包括换热器14的内壁(即挡板),其适于接触容器12且有利用热传递的导热表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8中相同,也是为了更好的换热。而将容器和热交换模块一体成型仅属于对其成型方式的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1):容器12的一部分由换热器模块14形成,其流体循环路径为非线性的螺旋形(参见附图1),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9中相同,也是为了更好的换热 。而将容器和热交换模块一体成型并设置在容器壁内仅属于对其成型方式和成型位置的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通道为螺旋形以用于将导热表面保持在期望温度,而将其设置为蛇形或迷宫状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对其形状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附图1)支撑结构14上具有窗60,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热交换器模块也设置开口,并且与窗60对其以观察容器18中的情况。因此,当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附图3C)热交换器202对于在入口220和出口222之间限定的非线性内部流体流通道212的互连节段的波状壁结构(参见附图3C)为聚合材料。因此,当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3C,4B,4C)所述节段竖向定向、水平定向或螺旋定向。因此,当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1)换热器模块14(相当于夹套)基本包围容器12的侧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4中相同,也是为了更好的换热。因此,当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附图1)支撑结构14上具有窗60,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夹套上也设置开口,并且与窗60对齐以观察容器18中的情况。因此,当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3]段)热交换器202的热交换表面350可为导热材料层。因此,当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3段)热交换器202的热交换表面350可为导热材料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将导热材料层设置为嵌在模块表面中,或者将导热材料设置为多个导热颗粒,这仅是根据需要对导热材料位置和类型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4,为了稳固的连接夹套和容器而在夹套内部设置凸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6]段以及附图5中记载,加热袋302位于两个传热面306之间,传热面306为热传导材料,并且其中一个传热面306的另一侧为容器308,而容器308为容纳反应流体的腔室,因此传热面306必然将加热袋302的热量传递给容纳反应流体的袋,因此加热袋302与容器308之间的传热面306就是导热表面;
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9]段以及附图3A中记载,加热器200是一个可折叠的袋,具有入口220、出口222,袋内具有多个通道212,流体可以在通道中流动,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加热器中具有流体循环路径;
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本体包括构造成符合所述反应器器皿的形状的至少一个表面和适于接触所述内部可更换式或单次使用式反应剂容器以有利于热传递的至少一个导热表面”,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86]段以及附图5中记载两个传热面306,其中加热袋302与容器308之间的传热面306就是导热表面,另一个传热面306靠近整个系统的外壳,因此该传热面也就是“符合所述反应器器皿的形状的至少一个表面”;
4)、5)对比文件3中记载的生物反应器,其中具有柔性的容器12,容器12位于圆筒状的筒壁18内,由于筒壁18对柔性容器12的支撑,因此筒壁18的形状与容器12形状是相似的,并且在很多领域中将换热器环绕工质设置,也是常见的换热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环绕换热盘管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
6)本申请权利要求7中没有限定衬里的形状,实际上本申请附图15B的实施例中衬里的形式也相当于盘管,因此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壁限定流体,与对比文件3中限定的盘管的管壁限定流体相同。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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