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蓝莓酒配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蓝莓酒配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56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367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32364.4
申请日:2015-06-16
复审请求人:河源市华睿蓝莓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军
合议组组长:王文庆
参审员:高雁
国际分类号:C12G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从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32364.4,名称为“一种蓝莓酒配方”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河源市华睿蓝莓实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1日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蓝莓酒,限定了“所述酒液为度数介于5-50°的大米酒”,“所述大米酒选自高粱酒、小麦酒或者谷物酒中的任意一种”,然而,大米酒和高粱酒、小麦酒或者谷物酒本身是并列或从属的关系,如大米酒和高粱酒、小麦酒是并列关系,大米酒、高粱酒、小麦酒从属于谷物酒,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同样存在上述缺陷,导致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即使申请人删除“所述大米酒选自高粱酒、小麦酒或者谷物酒中的任意一种”或者修改为“所述大米酒还可以是高粱酒、小麦酒中的任意一种”,基于对比文件1(CN103374505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和本领域技术常识(参见《蓝莓综合加工与应用》,王昌涛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第44-61页,2013年03月)和常规手段,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即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9(即说明书附图第1-7页)与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蓝莓酒,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各组分:蓝莓梗、蓝莓枝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几种的组合10-40%;酒液55-85%;糖1-10%;花青素含量为4-20mg/g;所述酒液为度数介于5-50°的大米酒;所述糖为植物提取糖;所述蓝莓梗或者蓝莓枝选自蓝雨、粉蓝或者圆蓝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几种的组合;所述大米酒选自高粱酒、小麦酒或者谷物酒中的任意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莓酒,其特征在于:所述蓝莓梗或者蓝莓枝为全干、半干或者3-4成干。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蓝莓酒,其特征在于:所述蓝莓梗或者蓝莓枝通过晒干或者焗干干燥而成。”
申请人河源市华睿蓝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项、1页),所作修改具体是:将权利要求1中的“蓝莓枝”删除,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大米酒选自高粱酒、小麦酒或者谷物酒中的任意一种”修改为“所述大米酒还可以是高粱酒、小麦酒中的任意一种”,增加限定“所述蓝莓梗为全干,且所述蓝莓梗通过焗干干燥而成”;删除权利要求2和3。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2、3及现有技术的结合,没有动机选择蓝莓梗作为制备蓝莓酒的原料。根据现有技术的记载可知,蓝莓叶和蓝莓枝中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例如叶中提取的花青素类黄酮,枝中的类黄酮,但是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公开蓝莓梗中也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而被加以利用。而且根据现有技术可知,蓝莓枝中含有的主要活性物质为类黄酮,在现有技术中未公开蓝莓梗中主要活性物质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制备一种花青素含量较高的酒时,并不会想到利用蓝莓梗。对比文件2中虽然利用蓝莓叶制备蓝莓酒,但是对比文件2中并不是直接将蓝莓叶加入到酒中,而是将蓝莓叶先进行糖提得到糖提取物,然后再加入酵母中进行发酵。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蓝莓酒,是将蓝莓梗直接加入到酒中进行浸泡。无论是对比文件1中利用蓝莓果制备蓝莓酒,还是对比文件2中利用蓝莓叶制备蓝莓酒,蓝莓果和蓝莓叶均需要通过复杂的处理工艺后才能制备得到蓝莓酒。根据对比文件及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直接将蓝莓梗加入酒中进行浸泡即可制备得到蓝莓酒。(2)本申请中申请人通过选择焗干干燥全干的蓝莓梗作为原料,与其他干燥方式的蓝莓梗相比,制备所得蓝莓酒中花青素有显著的提高,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本申请说明书第82-98段内容及说明书附图1-9可知,本申请中当采用焗干干燥方式得到的全干蓝莓梗作为原料时,与其他干燥方式相比,所得蓝莓酒中花青素的含量有显著的提高。例如,由附图9可知,蓝雨采用晒干方式进行干燥得到全干时,所得蓝莓酒中花青素含量为6.1927mg/g,而采用焗干方式进行干燥全干时,花青素含量为10.9173mg/g;圆蓝采用晒干方式时,花青素含量为3.8128mg/g,而采用焗干方式时,花青素含量为15.1271mg/g。另外,通过将说明书附图9中的结果与说明书图7结果进行对比可知,采用焗干方式干燥全干的蓝莓梗作为原料时,竟然比蓝莓叶作为原料的花青素含量还要高。根据对比文件及现有技术不难预测,不同的干燥方式,对于最终所得蓝莓酒中花青素含量影响不会很大,而且蓝莓梗明显比蓝莓叶更致密,其细胞壁在酒液中的浸出程度更差,蓝莓梗作为原料时花青素的含量应较低。但本申请发明人经过研究意外发现,当蓝莓梗采用焗干方式干燥后作为原料时,所得蓝莓酒中花青素含量显著高于其他干燥方式,而且所得蓝莓酒中花青素含量也显著高于其他原料(蓝莓叶),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蓝莓酒,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各组分:蓝莓梗10-40%;酒液55-85%;糖1-10%;花青素含量为4-20mg/g;所述酒液为度数介于5-50°的大米酒;所述糖为植物提取糖;所述蓝莓梗选自蓝雨、粉蓝或者圆蓝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几种的组合;所述大米酒还可以是高粱酒、小麦酒中的任意一种;
所述蓝莓梗为全干,且所述蓝莓梗通过焗干干燥而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蓝莓配白酒制备蓝莓酒,现有技术研究了蓝莓的主要药理学成分集中在花色素类黄酮,且蓝莓果价格较高应该重视其综合利用,并公开了蓝莓枝、叶和果渣中含有很多生物活性成分,以及蓝莓枝热回流提取蓝莓黄酮,现有技术启示了蓝莓果价格昂贵,蓝莓加工业十分注重综合利用,蓝莓叶和蓝莓枝中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如叶中提取的花色素类黄酮,枝中的类黄酮,且都可用乙醇进行提取。因而,为了实现对蓝莓的综合利用降低成本提供多种保健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现有技术蓝莓枝等富含类黄酮且可用乙醇提取的启示,选择将与蓝莓枝同样为非可食用部分的蓝莓梗作为制备蓝莓酒的原料,所制备的酒中含有花青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也并未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选择蓝莓梗作为原料时选择干燥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浸提效果、营养物质含量等常规选择的,也没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焗干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干燥方法,焗的过程中会对有效成分的含量有影响是本领域的常识,可根据功效成分的含量多少选择合适的干燥手段。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蓝莓酒。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蓝莓酒。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原料选择及用量选择略有不同,限定了酒液和糖的选择,限定了蓝莓梗的品种来源、干燥方式与干燥程度,花青素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由蓝莓梗制得的高花青素含量的蓝莓酒。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领域技术常识(参见《蓝莓综合加工与应用》,王昌涛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第44-61页,2013年03月)公开了:蓝莓的药理学研究主要集中在花色素类黄酮。蓝莓浆果中含大量的花青素、多酚类和黄酮类等天然活性成分。蓝莓枝、叶和果渣中含有很多生物活性成分,其中,在类黄酮的提取中,可以选用不同的溶剂进行萃取,蓝莓花色苷在甲醇和乙醇中溶解度较大。蓝莓枝热回流提取蓝莓黄酮,蓝莓枝5g置于回流装置中,研究乙醇溶液浓度、料液比、提取时间、提取温度对总黄酮的影响;蓝莓叶加入乙醇溶液,研究乙醇溶液浓度、料液比、提取时间对总黄酮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现有技术蓝莓枝、叶等富含类黄酮且可用乙醇提取的启示,选择将同样富含多种生物活性物质的蓝莓梗作为制备蓝莓酒的原料,所制备的酒中含有花青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也并未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选择蓝莓梗作为原料时,也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其在酒中花青素的溶解效果、含量以及其他营养物质的含量多少,通过常规的因素试验选择出蓝莓梗的量与花青素的含量优选的组。选用大米酒、高梁酒和小麦酒属于常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酒度在13-65度,口感好、且能增加体健,保健之功效。且酒度过高会影响口感破坏营养物质,过低不利于浸提,影响口感,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通过试验优选出合适的酒度,并可根据口感风味等进行常规选择。植物提取糖也是糖的常规选择,可根据口感、保健功效的需要进行一般选择。蓝雨、粉蓝和圆蓝是蓝莓的常见品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料的花青素等营养物质的含量多少、产量的高低等因素,通过常规的因素试验筛选出上述品种及其组合,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蓝莓配白酒制备蓝莓酒,现有技术研究了蓝莓的主要药理学成分集中在花色素类黄酮,并公开了蓝莓枝、叶和果渣中含有很多生物活性成分,蓝莓枝热回流提取蓝莓黄酮,叶中的花色素类黄酮也可用乙醇进行提取。因而,为了实现对蓝莓的综合利用降低成本提供多种保健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现有技术蓝莓枝等富含类黄酮且可用乙醇提取的启示,选择将与蓝莓枝同样为非可食用部分的蓝莓梗作为制备蓝莓酒的原料,所制备的酒中含有花青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也并未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选择蓝莓梗作为原料时选择干燥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浸提效果、营养物质含量等常规选择的,也没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蓝莓梗不同干燥方式对花青素含量的影响,该领域技术常识(例如,《食品生物化学》(第2版),谢达平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年10月,第250页)公开了花青素性质极不稳定,在加热时会分解而退色,日晒也能促使其色素沉淀,因此加工时应控制加热温度,防止日光辐射,以减少花青素的变色。由此可知,为了提高蓝莓酒中的花青素含量,选择适宜的蓝莓梗干燥方式和条件参数是容易想到的,并可以通过简单实验来筛选出适宜的干燥方式和条件参数,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共1项,1页),所作修改具体是:将酒液限定为“度数为40°的高粱酒”,将蓝莓梗选择中的“粉蓝”删除,并删除“花青素含量为4-20mg/g”。
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无法容易地想到采用蓝莓梗作为制备蓝莓酒的原料。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蓝莓需要综合利用的问题,也没有动机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蓝莓果。技术常识中也没有公开蓝莓梗中含有生物活性成分,无法想到利用蓝莓梗,且技术常识中未明确公开将蓝莓枝等用于制备蓝莓酒等食品饮料领域,因此将其用于制备蓝莓酒是不可预期的。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也不能想到直接将蓝莓叶加入到酒液中来制备蓝莓酒。(2)权利要求1中所述蓝莓梗采用特定的干燥方式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图9可知,蓝莓梗选择不同的干燥方式时,花青素的相对含量有显著区别,焗干方式相比日晒方式,花青素的相对含量有显著提高。技术常识中仅公开了花青素在加热时会分解而退色,日晒会促进其色素沉淀,而未公开日晒会使花青素分解而降低花青素含量。因此,无法想到哪种干燥方式会使得花青素的相对含量较高,这种选择是不容易想到的,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蓝莓酒,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各组分:蓝莓梗10-40%;酒液55-85%;糖1-10%;所述酒液为度数为40°的高粱酒;所述糖为植物提取糖;所述蓝莓梗选自蓝雨或者圆蓝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几种的组合;所述蓝莓梗为全干,且所述蓝莓梗通过焗干干燥而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项,1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即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9(即说明书附图第1-7页)与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从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蓝莓酒。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蓝莓酒,采用以新鲜、成熟的蓝莓为主原料,适量配以纯净水、冰糖、白酒。该蓝莓酒由以下组分构成:白酒500m1-1000ml、纯净水100ml-300ml、冰糖30克-60克、蓝莓50克-150克。本发明蓝莓酒原汁、原味和原色,其酒度在13-65度,口感好、且能增加体健,保健之功效(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9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原料为蓝莓、白酒、冰糖等的蓝莓酒,经过换算蓝莓、白酒和冰糖的质量百分比分别为3.54%-19.23%、49.5%-84.7%、2.02%-8.45%。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原料选择及用量选择略有不同,限定了酒液和糖的选择,限定了蓝莓梗的品种来源、干燥方式与干燥程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由蓝莓梗制得的高花青素含量的蓝莓酒。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领域技术常识(参见《蓝莓综合加工与应用》,王昌涛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第44-61页,2013年03月)公开了:蓝莓的药理学研究主要集中在花色素类黄酮。蓝莓叶汁中的花青素类黄酮有助于提高毛细血管的完整性,稳定毛细血管的通透性,抑制磁胶原的进一步累积,从而抑制了糖尿病人的血管和神经后遗症的产生。蓝莓浆果中含大量的花青素、多酚类和黄酮类等天然活性成分,由于蓝莓特有的生物活性功能和药用价值,其国际市场价格非常昂贵,因此蓝莓加工业十分注重其综合利用。蓝莓枝、叶和果渣中含有很多生物活性成分。其中,黄酮类化合物具有较强的抗氧化、抗肿瘤、调节机体免疫及抗炎症反应,还能改善毛细血管的脆化与渗透性,保护心血管系统,影响体内酶系统,及抗菌抗病毒等多种生理活性及功效。在类黄酮的提取中,由于传统提取方法能量消耗较大,类黄酮得率和含量低,杂质多并存在溶剂残留等问题,因此一些新兴提取技术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利用黄酮类化合物于混入的杂质极性不同,选用不同的溶剂进行萃取,一般游离苷元,难溶或不溶于水,易溶于甲醇、乙醇等有机溶剂中。蓝莓花色苷在油脂中溶解度小,在甲醇和乙醇中溶解度较大。蓝莓枝热回流提取蓝莓黄酮,蓝莓枝5g置于回流装置中,研究乙醇溶液浓度、料液比、提取时间、提取温度对总黄酮的影响;蓝莓叶加入乙醇溶液,研究乙醇溶液浓度、料液比、提取时间对总黄酮的影响。可见,现有技术启示了蓝莓果价格昂贵,蓝莓加工业十分注重综合利用,蓝莓叶和蓝莓枝中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如叶中提取的花色素类黄酮,枝中的类黄酮,且都可用乙醇进行提取。因而,为了实现对蓝莓的综合利用降低成本提供多种保健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现有技术蓝莓枝、叶等富含类黄酮且可用乙醇提取的启示,选择将同样富含多种生物活性物质的蓝莓梗作为制备蓝莓酒的原料,所制备的酒中含有花青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也并未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选择蓝莓梗作为原料时,也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其在酒中花青素的溶解效果、含量以及其他营养物质的含量多少,通过常规试验筛选出蓝莓梗的适宜用量比例。
选用高梁酒属于常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酒度在13-65度,口感好、且能增加体健,保健之功效。且酒度过高会影响口感破坏营养物质,过低不利于浸提,影响口感,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通过试验优选出合适的酒度,并可根据口感风味等进行常规选择。植物提取糖也是糖的常规选择,可根据口感、保健功效的需要进行一般选择。蓝雨和圆蓝是蓝莓的常见品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料的花青素等营养物质的含量多少、产量的高低等因素,通过常规的因素试验筛选出上述品种及其组合,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选择蓝莓梗作为原料时选择全干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浸提效果、营养物质含量等常规选择的,也没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焗干是本领域的常规干燥方法,焗的过程中会对有效成分的含量有影响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根据功效成分的含量多少选择合适的干燥手段,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蓝莓配白酒制备蓝莓酒,该领域技术常识(参见《蓝莓综合加工与应用》,王昌涛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第44-61页,2013年03月)公开了蓝莓枝、叶和果渣中含有很多生物活性成分,蓝莓叶和蓝莓枝中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如叶中提取的花色素类黄酮,蓝莓枝中的类黄酮,且都可用乙醇进行提取。因而,为了实现对蓝莓的综合利用降低成本提供多种保健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现有技术蓝莓枝、叶等富含花青素类黄酮且可用乙醇提取的启示,易于选择采用植物生理部位接近的蓝莓梗作为制备蓝莓酒的原料,并合理预期由之制备的酒中也含有花青素。(2)该领域技术常识(参见《食品生物化学》(第2版),谢达平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年10月,第250页)公开了花青素性质极不稳定,在加热时会分解而退色,日晒也能促使其色素沉淀,因此加工时应控制加热温度,防止日光辐射,以减少花青素的变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对于日晒方式而言,选择较低温度的干燥方式来减少花青素分解变色是可以合理预期的,而焗干作为常规干燥方式之一,将其用于蓝莓梗的干燥中也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明确记载焗干温度,也未证实焗干方式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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