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54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711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98984.5
申请日:2016-05-06
复审请求人:曾庆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候金伟
合议组组长:程应欣
参审员:唐甜甜
国际分类号:E04H6/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98984.5,名称为“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曾庆义,申请日为2016年5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以及其于2018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和说明书第1-156段。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77926A,公开日为2012年9月19日;
对比文件2:CN204457002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8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立柱固定连接有一条或多条纵梁,纵梁的一端固定于立柱上,另一端固定于一副立柱或墙体上,升降机构设置在固定设置于地面的立柱上,平移部件行走的轨道由纵梁支撑,纵梁的轨道与支承引导部的轨道型式大小相配合或一致,旋转部件用于使平移部件位于支承引导部上时驱动载车板绕固定设置于地面的立柱旋转。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升降机构设置在固定设置于地面的立柱上,旋转机构用于使平移机构位于承载梁端头上时驱动车台板绕立柱旋转,其给出了以固定于地面的立柱配合旋转部件代替对比文件1中旋转立柱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条或多条横移导轨固定连接在前固定立柱和后固定立柱上,依照相同的支撑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纵梁的一端固定于立柱上,另一端固定于一副立柱或墙体上,此时,横向导轨的纵梁作为固定支承点被用作对具有升降载体和旋转载体功能的立柱上。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包括载车板和固定设置于地面的立柱,其特征在于,
所述立柱固定连接有一条或多条纵梁,所述纵梁的一端固定于所述立柱上,另一端固定于一副立柱或墙体上;
所述立柱上还设置有可沿所述立柱升降的升降机构,所述升降机构具有支承引导部,所述支承引导部可通过移动或转动方式分别与至少一所述纵梁对接;
所述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还包括平移部件,所述平移部件承载所述载车板,可在所述纵梁和所述支承引导部上平移和停留,当所述支承引导部与所述纵梁对接时,可在所述支承引导部和所述纵梁之间跨越平移,所述平移部件停留在所述支承引导部时可带动所述载车板随所述升降机构升降;
所述纵梁具有支承所述平移部件行走的轨道,所述支承引导部具有支承所述平移部件行走的轨道,所述纵梁的轨道与所述支承引导部的轨道型式大小相配合或一致;
所述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还包括旋转部件,用于使所述平移部件位于所述支承引导部上时驱动所述载车板绕所述立柱旋转。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柱的两侧分别固定连接有所述纵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柱的不同高度分别固定连接有所述纵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车板通过所述旋转部件驱动绕所述立柱旋转,或者:由所述平移部件带动所述载车板通过所述旋转部件驱动绕所述立柱转动,或者:由所述支承引导部带动所述平移部件及载车板通过所述旋转部件驱动绕所述立柱转动。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机构包括升降组件和用于驱动所述升降组件沿所述立柱升降的升降驱动构件,所述支承引导部固定设于所述升降组件上,使所述支承引导部随所述升降组件升降而与所述纵梁对接或解除对接;
或者,所述升降机构包括升降组件,所述支承引导部转动连接于所述升降组件,所述升降组件与所述支承引导部之间设置有用于驱动所述支承引导部相对所述升降组件转动的转动驱动部件,使所述支承引导部通过转动方式与所述纵梁对接或解除对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其特征在于,于所述支承引导部与所述纵梁对接或解除对接位置处,设置有感应元件;当所述升降机构上升到所述感应元件位置处,且所述支承引导部与所述纵梁对接到位时,由所述感应元件向控制元件发出对接信号,通过控制元件使所述平移部件启动平移;当所述平移部件从所述纵梁平移至所述支承引导部后,且所述升降机构位于所述感应元件位置处时,由所述感应元件向控制元件发出解除对接信号, 通过控制元件使所述升降机构带动所述支承引导部和所述平移部件下降;
或者,于所述支承引导部与所述纵梁对接或解除对接位置处,设置有感应元件,当所述旋转部件驱动所述支承引导部旋转至所述支承引导部与所述纵梁对接位置时,由所述感应元件向控制元件发出对接信号,通过控制元件使所述平移部件启动平移;当所述旋转部件驱动所述支承引导部反向旋转离开所述感应元件位置处时,由所述感应元件向控制元件发出解除对接信号,通过控制元件使所述升降机构带动所述支承引导部和所述平移部件下降。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其特征在于,于所述支承引导部与所述纵梁对接或解除对接位置处,活动设有可在所述支承引导部与所述纵梁对接后使所述升降机构固定的连接件。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升降组件呈闭合框式套设于所述立柱;或者,所述升降组件具有开口的框型结构,套设于所述立柱外侧,所述纵梁固定在所述立柱内侧,所述升降组件的开口朝向纵梁安装位置,形成对所述立柱两侧的包合状态,使所述升降组件沿所述立柱上下运动而不与固定在所述立柱上的所述纵梁干涉。
9.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平移部件设置有自行式平移驱动结构,所述平移部件设置有行走轮,所述自行式平移驱动结构包括动力器件和传动部件,所述传动部件连接于所述行走轮和动力器件之间,所述动力器件通过传动部件驱动所述行走轮使所述平移部件沿所述支承引导部和所述纵梁平移。
10.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平移部件连接有牵引式平移驱动结构,所述平移部件包括平移件,所述牵引式平移驱动结构包括用于牵引所述平移件移动的牵引件和用于带动所述牵引件的驱动轮,所述平移件连接并通过所述牵引件拖拽使所述平移部件沿所述支承引导部和所述纵梁平移,所述牵引式平移驱动结构与所述平移件之间通过可分离的扣合结构连接或分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旋转立柱是一个相对于平移横轨可独立附加的结构,不承担车库支撑的功能,而本申请中立柱集成了旋转搬运汽车与承担车库支撑的双重功能,两者不相对应;(2)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车台板绕立柱旋转和升降,但是对比文件2中具有横向轨道的承载梁需要与升降机构一同升降,以保证承载梁与支撑滑座无需对接动作,若直接将对比文件2中的支撑滑座及立柱应用于对比文件1,则在纵梁固定在立柱的情况下,对接后跨越平移问题得不到解决。另外,对比文件2中作为横向轨道的承载梁与两根立柱活动连接,而不是固定连接,承载梁在立柱上跟随支撑滑座上下移动无需另行设计支撑滑座与承载梁对接跨越横移。并且,本申请在同一个固定立柱上既设置固定纵梁,又设置与纵梁对接跨越横移的支承引导部,纵梁固定连接立柱,从而以设置副立柱或墙面作为一个锚固,并通过兼具横向滑轨性质的纵梁对作为升降载体和旋转载体的立柱实施固定支承点,以增加结构受力、增强稳定性、提高场地利用率,以及支承引导部与纵梁之间对接,而使平移部件可以在支承引导部与纵梁之间做跨越平移,即平移部件可以跨越支承引导部和纵梁的对接处,从支撑引导部位置平稳移动到纵梁上,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1月2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驳回决定中并未将旋转立柱直接对应于本申请固定于地面上的立柱,对比文件1的旋转立柱具有旋转搬运载车板的功能,后固定立柱具有车库支撑的功能,而对比文件2中立柱具有旋转搬运汽车与承担车库支撑的双重功能,为提高场地利用率和结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旋转搬运汽车和承担车库支撑的功能集成在具有升降载车板功能的旋转立柱上,此时,旋转立柱无需整个转动。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纵梁固定在立柱的情况下,纵梁无需与升降机构一同升降,仅将对比文件2的旋转支撑结构与对比文件1结合即可获得对接后跨越平移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和说明书第1-156段,以及其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避让多层停车装置。
经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立体车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7、29段,附图1-4):包括横置的轨道和竖置的轨道支撑装置,升降装置4可升降的连接于旋转立柱2上,所述轨道包括平移横轨和适配与所述平移横轨一端对接的对接横轨1,所述轨道支撑装置包括担架支撑所述平移横轨的固定支撑装置和承载所述对接横轨1的转动支撑装置,所述转动支撑装置包括旋转立柱2、用以驱动所述旋转立柱2旋转的驱动装置3、可升降地连接于所述旋转立柱2上的升降装置4,所述对接横轨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支承引导部)固定装载于所述升降装置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升降机构)上,所述平移横轨至少为一层,每层所述平移横轨均具有至少一条平移主轨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纵梁),每条所述平移主轨5上均连有一个适配在所述平移主轨5和对接横轨1上来回滑移的平移装置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平移部件),每个所述平移装置6上均连有一个用以承载汽车并适配停泊在所述车位空间中的停车台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载车板)。所述轨道支撑装置于自身相互对应的两侧位置上架设有所述轨道。所述平移横轨为两层、三层、四层、五层或六层(即为多层停车装置)。所述固定支撑装置包括前固定立柱10和后固定立柱11。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附图可知,该立体车库属于无避让停车装置,平移主轨5为平移部件6的轨道,对接横轨1具有支承平移装置6行走的轨道,平移装置6承载停车台7,可在平移主轨5和对接横轨1上平移和停留,当对接横轨1与平移主轨5对接时,可在两者之间跨越平移,也即平移主轨5的轨道与对接横轨1的轨道型式大小相配合或一致,所述对接横轨1可通过转动方式与所述平移主轨5对接;平移装置6停留在对接横轨1时可带动停车台7随升降机构4升降。旋转立柱2可作为升降载体并通过自身转动供停车台7实现升降及转动,其属于立柱,但旋转立柱2并未固定设置于地面上。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排架式立体停车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40段,附图1-11):第一实施例的排架式立体停车装置,其包括用于承载汽车的车台板1、竖向设置于地面车位9侧边缘的至少两根立柱2、至少一条横跨所述至少两根立柱2之间并与两立柱2连接的横梁、用于驱动车台板1上下移动升降的升降机构3、用于驱动车台板1转动的旋转机构4、用于驱动车台板1平移的平移机构5,每一立柱2上均设有一升降部件32,承载梁60的两端横跨两根立柱2并与每个升降部件32分别固定连接而随升降部件32升降;所述旋转组件4包括套设于所述主轴42上的用于带动车台板1旋转的旋转板41、套设于所述主轴42上并与旋转板41一端固定连接的齿轮43及固定设于承载梁60一端的带齿条的齿条板44,所述车台板1利用其侧板12与旋转板41固定连接,承载梁60的该端端头为设定的旋转位置,所述齿轮43绕主轴42旋转以带动所述旋转板41及车台板1旋转。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立柱固定设置于地面,所述立柱固定连接有一条或多条纵梁,所述纵梁的一端固定于立柱上,另一端固定于一副立柱或墙体上,还包括旋转部件,用于使所述平移部件位于所述支承引导部上时驱动所述载车板绕所述立柱旋转。
驳回决定认为:(1)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升降机构3设置在固定设置于地面的立柱2上,旋转机构4用于使平移机构5位于承载梁60端头上时驱动车台板1绕立柱2旋转。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固定于地面的立柱2配合旋转部件4代替对比文件1中旋转立柱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2)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无需旋转立柱即可实现载车板转动,旋转立柱由固定于地面且配合旋转部件的立柱代替,且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一条或多条横移导轨固定连接在前固定立柱10和后固定立柱11上,由此可知,横移轨道被用作前后固定立柱的固定支承点。依照相同的支撑原理,为简化装置的同时提高停车装置以及具有升降载体和旋转载体功能立柱的承载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实际构造以纵梁作为支撑平移横轨的固定支撑装置固定连接在立柱上,并将纵梁的一端固定于立柱上,另一端固定于一副立柱或墙体上,此时,横向导轨的纵梁作为固定支承点被用作对具有升降载体和旋转载体功能的立柱上,其本身具有降低立柱和纵梁的强度要求、刚性要求及受力要求,降低材料成本和制造成本,大大减小了立柱的弯曲变形的有益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车台板可以绕立柱旋转和升降,但是其具体实现方式和本申请不同。具体在于:一、对比文件2中车台板升降的实现方式为“设置至少两根立柱2,每一立柱2上均设有一升降部件32,承载梁60的两端横跨两根立柱2并与每个升降部件32分别固定连接而随升降部件32升降”,即对比文件2中具有横向轨道的承载梁6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纵梁)需要与升降部件32一同升降,其并不存在独立的支承引导部,承载梁60为一根完整的梁,承载梁60与支撑滑座61(即承载车台板1平移的部件);二、对比文件2中车台板绕立柱旋转的实现方式为“当车台板1的支撑滑套61运动至承载梁60的端头(即设定的旋转位置)时,所述齿轮43绕主轴42旋转以带动所述旋转板41及车台板1旋转”,可见对比文件2的运动过程中无需对接动作 。而本申请中车台板绕立柱旋转和升降可以同时实现,具体为“立柱固定设置于地面,立柱固定连接有一条或多条纵梁,纵梁的一端固定于立柱上,另一端固定于一副立柱或墙体上,还包括旋转部件,用于使平移部件位于支承引导部上时驱动载车板绕立柱旋转”。由于对比文件2中升降部件32并不存在独立的支承引导部,所以其不能形成本申请中“旋转部件,用于使平移部件位于支承引导部上时驱动载车板绕立柱旋转”的结构,更不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无法给出以固定于地面的立柱2配合旋转部件4代替对比文件1中旋转立柱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2)对比文件1确实公开了“一条或多条横移导轨固定连接在前固定立柱10和后固定立柱11上”,而且“横移轨道被用作前后固定立柱的固定支承点”也是本领域中纵梁与立柱进行连接固定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是若依照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支撑原理,将以纵梁作为支撑平移横轨的固定支撑装置固定连接在立柱上,即将纵梁的一端固定于立柱上,另一端固定于一副立柱或墙体上,此时再用对比文件2中固定于地面的立柱2配合旋转部件4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立柱2时,对比文件1实现旋转动作和升降动作的部件是旋转立柱,此时被固定的立柱替代之后,由于纵梁的一端已经固定于立柱上且另一端固定于副立柱或墙体上,则获得的停车装置只能实现平移和旋转功能,无法实现升降功能。
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有益效果:①通过升降机构设置的支承引导部与纵梁之间的对接模式,使承载有载车板的平移部件可以方便、自如的在立柱上做上下升降,同时,也可在到达设定的位置与纵梁对接后跨越平移,可快捷形成承载板上下移动和水平移动之间的转换,进一步通过旋转部件,使所述载车板完成在停车位和车道之间的切换过程。②载车板的上下移动和水平移动以及在在停车位和车道之间或者是停车位和停车位之间切换,是通过立柱、升降机构、平移部件、纵梁以及旋转部件之间的巧妙配合完成,地面无需布置任何动力机构,立柱无需移动和转动,同时纵梁也无需升降,这样,一方面可降低对立柱和纵梁的强度要求和刚性要求以及受力要求,可降低材料成本和制造成本,另一方面可保证纵梁不会干涉停放于地面的车辆,从而较好的实现了整个装置无避让停车、取车之功效,且由于立柱不会承载较大的旋转力矩,对立柱和纵梁的动态冲击小,故而整个装置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③载车板通过平移部件实现上下移动和水平移动,这样可根据需要设计立柱的高度和承载性,可以实现两层、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多层无避让停车,进而扩展了整个停车装置可使用的停车层数、数量和范围,而且可使整个停车装置占地面积小,有利于提高停车场地的利用率,停车方便,制造成本和使用成本均大大降低。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不成立。
2)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也不能成立。
关于前置意见
虽然对比文件1的旋转立柱2具有旋转搬运载车板的功能,后固定立柱11具有车库支撑的功能,并且对比文件2的立柱2具有旋转搬运汽车与承担车库支撑的双重功能,但是对比文件1中横移轨道需要与对接横轨1对接,即其纵梁一端固定于前固定立柱10上,另一端在后固定立柱10上,对接横轨1和升降装置4设置于旋转立柱2上,对比文件2中横梁或承载梁60为一整体梁,不存在独立于承载梁60之外与之可升降对接的支承引导部,旋转在承载梁的端头处发生,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旋转搬运汽车和承担车库支撑的功能集成在对比文件1中具有升降载车板功能的旋转立柱上时,其获得结构应该与对比文件2中图2-3的左侧结构一样,此时,如果像对比文件1一样将纵梁一端固定在立柱上另一端固定于副立柱或墙体上,则获得的停车装置仅能实现平移和在横梁或承载梁端头处旋转,而无法实现升降功能,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和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结合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前置意见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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