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31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562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0920.X
申请日:2016-02-24
复审请求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野
合议组组长:李丽娜
参审员:李鹏飞
国际分类号:G08G1/01;G06Q10/06;G06K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0920.X,名称为“一种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1201890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
对比文件2:CN 1725263A, 公开日为:2006年01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刷卡面板、控制器、高清抓拍系统、服务器、显示器及交换机;所述刷卡面板上设置有多个刷卡区域,每个刷卡区域对应不同的混凝土标号,每个刷卡区域均设置一个读卡器,每个刷卡区域的读卡器用于读取运送人员所刷取的RFID卡片上的运送信息,所述控制器用于接收所述刷卡面板所输出的运送信息,所述高清抓拍系统用于运送人员在刷取RFID卡片的同时自动抓拍车牌号码,所述交换机用于接收所述控制器输出的运送信息及接收高清抓拍系统输出的车牌号码信息,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交换机输出的运送信息及车牌号码信息并传送至显示器上显示,每个刷卡区域还设置有一个泵送按钮,当使用带泵运送的混凝土车辆时,由运送人员按下泵送按钮,并将泵送信息传送至所述控制器,所述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还包括地磅称量系统,所述地磅称量系统用于称量运送混凝土车辆的实际混凝土运送量,并将运送量信息通过交换机传输至服务器并在显示器上显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还包括路由器,所述路由器与交换机电连接,所述路由器用于工作人员在组网的任何位置实时查看混凝土的运送信息及车牌号码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运送信息包括运送单位、卡号、运送时间及运送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运送量默认为8立方米。
5. 一种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混凝土运送车辆进入工地停在指定区域,运送人员持RFID卡片在刷卡面板混凝土对应标号的读卡器上刷卡,读卡器读取RFID卡片上的运送信息,同时,高清抓拍系统自动抓牌混凝土运送车辆的车牌号码信息;
2)控制器接收刷卡面板所输出的运送信息;
3)交换机接收控制器输出的运送信息及接收高清抓拍系统输出的车牌号码信息;
4)服务器接收交换机输出的运送信息及车牌号码信息并传送至显示器上显示。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刷卡的同时,还包括当使用带泵运送的混凝土车辆时,由运送人员按下泵送按钮,并将泵送信息传送至所述控制器的步骤。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利用与交换机电连接的路由器,在组网的任何位置实时查看混凝土的运送信息及车牌号码信息的步骤。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称量运送混凝土车辆的实际混凝土运送量,并将实际运送量信息通过交换机传输至服务器并在显示器上显示的步骤。”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刷卡面板上设置有多个刷卡区域,每个刷卡区域对应不同的混凝土标号,每个刷卡区域均设置一个读卡器;每个刷卡区域还设置有一个泵送按钮,当使用带泵运送的混凝土车辆时,由运送人员按下泵送按钮,并将泵送信息传送至所述控制器;所述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还包括地磅称量系统,所述地磅称量系统用于称量运送混凝土车辆的实际混凝土运送量,并将运送量信息通过交换机传输至服务器并在显示器上显示。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运送人员持RFID在刷卡面板混凝土对应标号的读卡器上刷卡。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补正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5的主题名称由“一种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方法”修改为“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方法”。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刷卡面板、控制器、高清抓拍系统、服务器、显示器及交换机;所述刷卡面板上设置有多个刷卡区域,每个刷卡区域对应不同的混凝土标号,每个刷卡区域均设置一个读卡器,每个刷卡区域的读卡器用于读取运送人员所刷取的RFID卡片上的运送信息,所述控制器用于接收所述刷卡面板所输出的运送信息,所述高清抓拍系统用于运送人员在刷取RFID卡片的同时自动抓拍车牌号码,所述交换机用于接收所述控制器输出的运送信息及接收高清抓拍系统输出的车牌号码信息,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交换机输出的运送信息及车牌号码信息并传送至显示器上显示,每个刷卡区域还设置有一个泵送按钮,当使用带泵运送的混凝土车辆时,由运送人员按下泵送按钮,并将泵送信息传送至所述控制器,所述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还包括地磅称量系统,所述地磅称量系统用于称量运送混凝土车辆的实际混凝土运送量,并将运送量信息通过交换机传输至服务器并在显示器上显示,所述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还包括路由器,所述路由器与交换机电连接,所述路由器用于工作人员在组网的任何位置实时查看混凝土的运送信息及车牌号码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运送信息包括运送单位、卡号、运送时间及运送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运送量默认为8立方米。
4.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混凝土运送车辆进入工地停在指定区域,运送人员持RFID卡片在刷卡面板混凝土对应标号的读卡器上刷卡,读卡器读取RFID卡片上的运送信息,同时,高清抓拍系统自动抓牌混凝土运送车辆的车牌号码信息;
2)控制器接收刷卡面板所输出的运送信息;
3)交换机接收控制器输出的运送信息及接收高清抓拍系统输出的车牌号码信息;
4)服务器接收交换机输出的运送信息及车牌号码信息并传送至显示器上显示。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刷卡的同时,还包括当使用带泵运送的混凝土车辆时,由运送人员按下泵送按钮,并将泵送信息传送至所述控制器的步骤。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利用与交换机电连接的路由器,在组网的任何位置实时查看混凝土的运送信息及车牌号码信息的步骤。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称量运送混凝土车辆的实际混凝土运送量,并将实际运送量信息通过交换机传输至服务器并在显示器上显示的步骤。”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0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管理人员及车辆的无线智能管理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4页第3段,第7页第3段-第10页第1段、附图1-12):该系统在大楼的通道安放若干个信号收发器(基站式读卡器,必然包括刷卡面板)、控制器、摄像机、触摸屏(PC工作站),具体数量和位置根据现场实际工况和需实现的功能要求而定。并且将它们通过网络布线(或无线局域网)和控制中心的管理计算机联网,数据通过快速以太网交换机进行传输。当携带有源电子标签的人员或车辆经过通道时,接近放置在通道内的任何一个基站式读卡器,基站式读卡器感应到所述有源电子标签信号,同时立即上传到控制器中,控制器根据接收到的有源电子标签的编号和数量做相应的动作,同时上传给所述PC工作站,PC工作站根据收到的有源电子标签编号,在数据库中查找相应的人员或车辆的资料信息(相当于运送信息),并在显示屏上显示相关人员或车辆的信息及照片,控制中心的后台管理计算机通过网络修改人员或车辆的资料并及时更新工作站和控制器内的人员或车辆的资料,同时可对记录的资料进行查询。车辆的出入管理如下:1.当持有标签车辆进入入口处的地感线圈内时,道闸自动打开,同时记录车辆内的电子标签资料,摄像机保留车牌号;2.当车辆在入口处的道闸下方时,道闸横杆不落杆:3.当持有电子标签的车辆出去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刷卡,出口横杆才能自动打开,同时记录车辆内的电子标签资料,摄像机保留车辆驾驶人的图片资料;4.当车辆在出口处的道闸下方时,道闸横杆不落杆;5.车辆出入历史查询,在管理电脑上,可以查询至少一个月内的出入记录(执行完数据清理后)。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刷卡面板上设置有多个刷卡区域,每个刷卡区域对应不同的混凝土标号,每个刷卡区域均设置一个读卡器;每个刷卡区域还设置有一个泵送按钮,当使用带泵运送的混凝土车辆时,由运送人员按下泵送按钮,并将泵送信息传送至所述控制器;所述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还包括地磅称量系统,所述地磅称量系统用于称量运送混凝土车辆的实际混凝土运送量,并将运送量信息通过交换机传输至服务器并在显示器上显示,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还包括路由器,所述路由器与交换机电连接,所述路由器用于工作人员在组网的任何位置实时查看混凝土的运送信息及车牌号码信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卡车的跟踪及管理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第9页第2段):该系统包括磁卡阅读机(必然具有刷卡面板)、网络摄像机(相当于高清抓拍系统)、车载CPU或者车载PDA(相当于控制器)、服务器、PC显示器、路由器和交换机,路由器和交换机电连接,运送信息包括电子荷载标签,时钟,地图,或消息屏幕。如前所述,预制混凝土送货的送货周期典型地分为以下时间点:厂内、准备装载、装载到工作地点、在工作地点、倾倒、洗涤和返回时间,以及日期、订单编号、项目编号、用户名、根据名称定购、定购单号码、在订单中的负载数、税收代码、订单的取消、定购的全部制造厂、增加水、增加的添加剂、包括混合设计和数量的产品说明、小计、税和总成本等等。
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真实的对混凝土运送流程进行管理。
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运送信息还包括混凝土标号,使得每次刷卡能对应不同的混凝土标号,此外,当车辆为自带泵的混凝土车时,设置泵送按钮使得运送人员能将信息传送至控制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发生了改变。具体来说: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管理人员及车辆的无线智能管理系统,其主要应用于政府大楼的日常管理,其中涉及车辆管理的部分为汽车库和自行车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汽车管理主要针对的是小客车。而本申请涉及的是建筑行业中混凝土运送车辆的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小客车通常不涉及货物的运输。而混凝土运送车辆可装载不同类型、方量的混凝土,同时因混凝土是特定行业中的特殊商品,其记录方法、运输流程完全不同于小客车或其他普通物品的相关管理。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涉及两个不同的领域,对比文件1中小客车车辆管理系统中并不存在本申请中涉及的车辆管理中需对混凝土进行类型识别、称重等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车辆管理系统进行改进;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卡车的跟踪及管理系统。其主要涉及预装混凝土送货的有效管理,其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计算机、个人数字助理(PDA)、网络设备等,对预制混凝土运货车、多个间歇式混凝土搅拌厂和多个工作地点所采用的资源实现分配和管理,实现了实时跟踪和管理混凝土运送车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主要涉及的是混凝土在运送途中的实时管理,并不涉及混凝土类型及用量的流程管理,对比文件2从混凝土生产运输厂家的角度设计跟踪及管理系统,本申请是从建筑工地也就是混凝土的使用方的角度设计车辆管理系统,因此,两者的发明构思并不相同。
综上,本申请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对混凝土车辆的运送时间,运送量进行有效的实时计量与统计,实时查看运送信息,调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系统的商品混凝土运送车辆管理方法,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7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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