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25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579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22132.7
申请日:2016-07-27
复审请求人:麦健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扈燕
参审员:关元
国际分类号:F21K9/20,F21V29/503,F21V29/508,F21V29/67,F21V29/58;F21V29/74,F21V25/00,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中其它的对比文件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22132.7,名称为“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麦健文。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1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5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使用了以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14460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2:CN20341655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1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6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8项权利要求,其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包括循环管(1)和泵(2),其特征是:还包括有LED散热模组(3)和电源散热模组(4),所述LED散热模组(3)为LED灯(5)的流体散热装置,电源散热模组(4)为LED灯电源模块(6)的流体散热装置;所述循环管(1)连接于LED散热模组(3)和电源散热模组(4);所述泵(2)安装在循环管(1)上,使循环管(1)内的流体经过LED散热模组(3)和电源散热模组(4)形成循环式流动,从而同时实现LED灯(5)和电源模块(6)的散热降温功能;所述循环管(1)上还设有一散热器(7);所述散热器(7)包括有风扇(71)和过水道(72),所述过水道(72)由若干条截面呈方形的片状输送管(721)构成,各片状输送管(721)上分别设有一条波浪形片状结构的散热片(73);所述散热片(73)用于导出片状输送管(721)内流体(8)的热量;所述片状输送管(721)的输入口(723)和输出口(724)分别与循环管(1)对接,使循环管(1)的流体循环流动经过过水道(72)时导热出散热片(73)进行降温;所述风扇(71)安装在过水道(72)一侧,使风扇(71)送风穿过过水道(72)和散热片(73),实现快速降温功能;所述过水道(72)的输入口(723)和输出口(724)分别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9),或所述的输入口(723)或输出口(724)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9),所述的循环管(1)通过集水箱(9)与过水道(72)相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若干条片状输送管(721)为上下式分布,各散热片(73)间隔设在各片状输送管(721)上相互固定;所述集水箱(9)分别设在过水道(72)、散热片(73)两端,与过水道(72)、散热片(73)形成一体式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LED散热模组(3)为贴紧在LED灯底座上的采用具有良好导热材料制成的盛装流体的密封箱体一。
4. 根据权利要求1任一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电源散热模组(4)为贴紧在电源模块(6)上的采用具有良好导热材料制成的盛装流体的密封箱体二。
5. 根据权利要求3任一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电源散热模组(4)为贴紧在电源模块(6)上的采用具有良好导热材料制成的盛装流体的密封箱体二。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密封箱体一和密封箱体二内均设有散热管(10),该散热管(10)穿过密封箱体一和密封箱体二内,散热管(10)的进/出口分别连接于循环管(1)。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LED散热模组(3)、电源散热模组(4)与循环管(1)采用并联或串联方式进行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散热系统还包括一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包括有温度传感器和控制电源线路。”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散热器包括有风扇和过水道,所述过水道由若干条截面呈方形的片状输送管构成,各片状输送管上分别设有一条波浪形片状结构的散热片;所述散热用于导出片状输送管内流体的热量;所述片状输送管的输入口和输出口分别与循环管对接,使循环管的流体循环流动经过过水道时导热出散热片进行降温;所述风扇安装在过水道一侧,使风扇送风穿过过水道和散热片,实现快速降温功能;过水道的输入口和输出口分别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或所述的输入口或输出口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所述的循环管通过集水箱与过水道相接。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麦健文(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7中的部分技术方案合并至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5、7,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包括循环管(1)和泵(2),其特征是:还包括有LED散热模组(3)和电源散热模组(4),所述LED散热模组(3)为LED灯(5)的流体散热装置,电源散热模组(4)为LED灯电源模块(6)的流体散热装置;所述循环管(1)连接于LED散热模组(3)和电源散热模组(4);所述泵(2)安装在循环管(1)上,使循环管(1)内的流体经过LED散热模组(3)和电源散热模组(4)形成循环式流动,从而同时实现LED灯(5)和电源模块(6)的散热降温功能;所述循环管(1)上还设有一散热器(7);所述散热器(7)包括有风扇(71)和过水道(72),所述过水道(72)由若干条截面呈方形的片状输送管(721)构成,各片状输送管(721)上分别设有一条波浪形片状结构的散热片(73);所述散热片(73)用于导出片状输送管(721)内流体(8)的热量;所述片状输送管(721)的输入口(723)和输出口(724)分别与循环管(1)对接,使循环管(1)的流体循环流动经过过水道(72)时导热出散热片(73)进行降温;所述风扇(71)安装在过水道(72)一侧,使风扇(71)送风穿过过水道(72)和散热片(73),实现快速降温功能;所述过水道(72)的输入口(723)和输出口(724)分别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9),或所述的输入口(723)或输出口(724)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9),所述的循环管(1)通过集水箱(9)与过水道(72)相接,所述LED散热模组(3)、电源散热模组(4)与循环管(1)采用并联方式进行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若干条片状输送管(721)为上下式分布,各散热片(73)间隔设在各片状输送管(721)上相互固定;所述集水箱(9)分别设在过水道(72)、散热片(73)两端,与过水道(72)、散热片(73)形成一体式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LED散热模组(3)为贴紧在LED灯底座上的采用具有良好导热材料制成的盛装流体的密封箱体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电源散热模组(4)为贴紧在电源模块(6)上的采用具有良好导热材料制成的盛装流体的密封箱体二。
5.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密封箱体一和密封箱体二内均设有散热管(10),该散热管(10)穿过密封箱体一和密封箱体二内,散热管(10)的进/出口分别连接于循环管(1)。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散热系统还包括一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包括有温度传感器和控制电源线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过水道的输入口和输出口分别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或所述的输入口或输出口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或所述的输入口或输出口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所述的循环管通过集水箱与过水道相接”,其仅仅公开有联箱用于汇集冷却水进入水管,解决水的流通问题,进出口联箱虽然有一定的体积,但并非用于集水功能,并非是解决水冷却散热的技术问题,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效地增加循环管内流体的循环量,以致提高LED灯的散热效果并由此可减小散热器的体积,进而减少LED灯的体积;并且对比文件2应用的技术领域不同(应用在发光二极管屏),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技术方案不同和技术效果也不同。(2)对比文件1和2并未公开本申请的“LED散热模组、电源散热模组与循环管采用并联方式进行连接”的技术特征,该特征并非常规循环管路连接方式,可使集水箱的冷水分别直接输送至LED散热模组、电源散热模组进行冷却功能,由此有效提高冷却效果,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冷水依次经过发光体基板和电源、或冷水依次经过发光体电源和基板,因此,显然会影响电源或基板的散热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循环管上还设有一散热器;所述散热器包括有风扇和过水道,所述过水道由若干条截面呈方形的片状输送管构成,各片状输送管上分别设有一条波浪形片状结构的散热片;所述散热片用于导出片状输送管内流体的热量;所述片状输送管的输入口和输出口分别与循环管对接,使循环管的流体循环流动经过过水道时导热出散热片进行降温;所述风扇安装在过水道一侧,使风扇送风穿过过水道和散热片,实现快速降温功能;所述过水道的输入口和输出口分别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或所述的输入口或输出口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所述的循环管通过集水箱与过水道相接,所述LED散热模组、电源散热模组与循环管采用并联方式进行连接。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4、6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5引用其本身,导致了该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该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5的引用关系修改为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以符合专利法第26第4款的规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4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将权利要求5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4。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集水箱(9)”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冷却水的容量,增大过水道的散热面积,减小散热器的体积,并可有效提高LED灯的散热效果,而对比文件2的进水联箱和出口联箱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水引入或送出散热水箱,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的目的不同,其对比文件2也没有增加冷却水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和2并未公开本申请的“LED散热模组、电源散热模组与循环管采用并联方式进行连接”的技术特征,并联方式可将同样温度的冷却水分别通过LED散热模组、电源散热模块,使其得到更好的冷却效果,对比文件1和2都未记载上述特征,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也不是常用技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2016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照明灯具热转换结构,其也为一种LED灯的散热系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第1-5段,附图1-3):灯具本体2包含一完全密封的灯壳21,灯壳21中设置有底板22,底板22上结合有:一发光体阵列基板23,该发光体阵列基板23的正面上结合有数发光体231,该发光体可为半导体LED或OLED;一交/直流电源转换供应器24,该交/直流电源转换供应器24接收来自电源端的交流电源,并将交流电源转换成直流电源后,传送至发光体阵列基板23中,以提供发光体231所需的电源;一热交换装置,该热交换装置包含有第一、第二热交换器25、26及泵浦27及管体3;其中,将第一热交换装置25贴合于发光体阵列基板23需散热的表面,该第二热交换器26贴合于交/直流电源转换供应器24需散热的表面,该第一热交换器25的出水口252通过管体3与第二热交换器26的进水口261连接,而第二热交换器26的出水口262通过管体 3与灯杆1的进水口13相连接;该泵浦27上设置有一进水口271及一出水口272,该进水口271通过管体3与灯杆1的出水口14相连接,而泵浦27的出水口272通过管体3与第一热交换器25的进水口251相连接;通过管体3的连接,即可将灯杆1、泵浦27及第一、第二热交换器25、26形成一回路。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管体3相当于循环管,泵浦27也即泵;当发光体为半导体LED时,发光体阵列基板23相当于LED灯;交/直流电源转换供应器24相当于LED灯电源模块;第一热交换器25相当于LED散热模组,其为发光体阵列基板23的流体散热装置;第二热交换器26相当于电源散热模组,其为交/直流电源转换供应器24的流体散热装置;如图1-3所示,管体3连接于第一热交换器25和第二热交换器26,泵浦27安装在管体3上,使管体3内的流体经过第一热交换器25和第二热交换器26形成循环式流动,从而实现发光体阵列基板23和交/直流电源转换供应器24的散热降温功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循环管上还设有一散热器;所述散热器包括有风扇和过水道,所述过水道由若干条截面呈方形的片状输送管构成,各片状输送管上分别设有一条波浪形片状结构的散热片;所述散热片用于导出片状输送管内流体的热量;所述片状输送管的输入口和输出口分别与循环管对接,使循环管的流体循环流动经过过水道时导热出散热片进行降温;所述风扇安装在过水道一侧,使风扇送风穿过过水道和散热片,实现快速降温功能;所述过水道的输入口和输出口分别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或所述的输入口或输出口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所述的循环管通过集水箱与过水道相接,所述LED散热模组、电源散热模组与循环管采用并联方式进行连接。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具体的散热器结构。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管屏幕水冷散热装置,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近,包括(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5段,附图1-2):散热水箱2、散热风扇1、水泵3、连通管9、分流联箱5、水冷头4、水冷头支架6与汇集联箱7,散热水箱2由进口联箱14、散热管12、散热鳍片10和出口联箱11组成;水从散热水箱2的出口联箱11经出水口13流往水泵3,升压之后,经过连通管9进入分流联箱5,分成多股分别经过各个水冷头4,水冷头4由水冷头支架6固定在发光二极管屏幕8上,水带走水冷头4的热量之后,进入汇流联箱7,水汇流之后回到通过进水口15进入进口联箱14,之后在散热管12中将热量传给散热鳍片10,最后由散热风扇1鼓风将热量从散热鳍片10上带走,完成一次循环。
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附图1、2可知,其也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包括散热风扇1和多个散热管12(相当于过水道),散热管12上分别设置一条波浪形片状的散热鳍片10(相当于散热片),散热鳍片10用于导出散热管12内水的热量;散热管12的输入、输出口分别与连通管9(相当于循环管)对接,使连通管9的水循环流动经过散热管12时导热出散热鳍片10进行降温;散热风扇1安装在散热管12一侧,使散热风扇1送风穿过散热管12和散热鳍片10,实现快速降温功能;散热管12的输入口和输出口分别设有一盛装水的进口联箱14(相当于集水箱)、出口联箱11(相当于集水箱),连通管9通过进口联箱14、出口联箱11与散热管12相连。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散热管、散热鳍片、进口联箱、出口联箱以及散热风扇等进行循环散热的散热器结构,增加循环管内流体的循环量,从而提高散热效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的,将散热管设置为截面呈方形的片状输送管,以及在散热管的输入口或输出口设有一个盛装流体的集水箱,并且将LED散热模组、电源散热模组与循环管采用并联方式进行连接,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1)“集水箱(9)”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冷却水的容量,增大过水道的散热面积,减小散热器的体积,并可有效提高LED灯的散热效果,而对比文件2的进水联箱和出口联箱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水引入或送出散热水箱,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的目的不同,其对比文件2也没有增加冷却水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和2并未公开本申请的“LED散热模组、电源散热模组与循环管采用并联方式进行连接”的技术特征,并联方式可将同样温度的冷却水分别通过LED散热模组、电源散热模块,使其得到更好的冷却效果,对比文件1和2都未记载上述特征,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也不是常用技术。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对集水箱的体积并没有进行任何限定,并且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关于集水箱体积的记载,因此不能将本申请的集水箱的体积与对比文件2中的进口联箱和出口联箱的体积进行区分。由于对比文件2进口联箱和出口联箱必然具有一定的体积,因此必然可以盛装一定容量的冷却水,具有“集水”的作用,因此其不仅可汇集冷却水进入水管,解决水的流通问题,也可以盛装一定容量的冷却水,从而能够增加循环管内流体的循环量,以致提高LED灯的散热效果,并由此可减小散热器的体积。所以,对比文件2中的进口联箱、出口联箱能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集水箱,技术特征“所述过水道的输入口和输出口分别设有一盛装流体的集水箱,所述的循环管通过集水箱与过水道相接”实际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如上所述,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可以增加循环管内流体的循环量,以致提高LED灯的散热效果,减小散热器的体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2)使LED散热模组、电源散热模组与循环管采用并联方式进行连接,从而使集水箱的冷水直接输送至LED散热模组和电源散热模组进行冷却,是流体循环管路常规的连接方式,并联连接方式相比于串联连接方式的优势在于冷水能够直接输送到LED散热模组或者电源散热模组,但是弱势在于流经LED散热模组或者电源散热模组的水量相比于串联方式要少,流经的水量减少同样会影响到散热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符合逻辑的分析就能够得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采用串联连接方式或者并联连接方式,均属于常用手段。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若干条片状输送管为上下式分布,各散热片间隔设在各片状输送管上相互固定;所述集水箱分别设在过水道、散热片两端,与过水道、散热片形成一体式结构”。参考对比文件2的图2,散热鳍片10间隔设在各散热管12上,进口联箱14、出口联箱11分别设在散热管12、散热鳍片10两端。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提高散热效果,在此基础上,将散热管12设置为上下式分布,以及将散热片与输送管相互固定,集水箱与过水道、散热片形成一体式结构,也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和4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LED散热模组为贴紧在LED灯底座上的采用具有良好导热材料制成的盛装流体的密封箱体一”以及“所述电源散热模组为贴紧在电源模块上的采用具有良好导热材料制成的盛装流体的密封箱体二”。而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第一、第二热交换器分别与发光阵列基板23以及交/直流电源转换供应器24的紧贴关系以及上述热交换器采用具有良好导热材料制成,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为了实现良好的热传导和散热,产热装置(发光阵列基板23或交/直流电源转换供应器24)必然需要与热交换装置接触,并且,由于该热交换器为流体散热装置,其内容纳有流体,则必然需要对其进行密封,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3、4中有关“紧贴”以及“密封”相关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将箱体的材料选择为具有良好导热材料制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散热效果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密封箱体一和密封箱体二内均设有散热管(10),该散热管(10)穿过密封箱体一和密封箱体二内,散热管(10)的进/出口分别连接于循环管(1)”。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第一、第二热交换器25、26上皆设置有一进水口251、261及出水口252、262,并于其内设置有分隔板253、263,通过分隔板253、263区隔形成一单数或复数的顺水流道254、264,以作为冷却液流动时的导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第5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一、第二热交换器上设置流体通道,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散热管作为流体通道,并将其进/出口分别连接于循环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散热系统还包括一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包括有温度传感器和控制电源线路”。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第4段中还公开了有过热保护电路242(相当于控制电源线路)。而采用温度传感器也是监测温度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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