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距离的体积可视化-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距离的体积可视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17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37225
优先权日:2010-10-25
申请(专利)号:201180062461.6
申请日:2011-10-14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小宁
合议组组长:洪岩
参审员:孙薇薇
国际分类号:G06T15/20,G06T1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某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上述对比文件中均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62461.6,名称为“基于距离的体积可视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10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06月24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2(3D transvaginal ultrasound imaging for identification of endometrial abnormality, Olstad Bjoern et al., Proceedings of SPIE –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Optical Engineering 1995 Society of Photo-Optical Instrumentation Engineers, vol. 2432, 1995, pages 543-553,公开日为1995年12月31日)的区别特征在于:生成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所述二维视图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加权子系统(4),其用于基于所述距离对所述图像元素的强度值进行加权,以获得加权强度值;所述视图(8)的像素值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所述二维视图包括以下中的一个:组合强度投影、最大强度投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但是部分上述区别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CN101051391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0日)公开,而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述二维视图包括以下中的一个:组合强度投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图像采集设备,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工作站,分别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权利要求1公开的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的二维视图的系统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该系统用于图像采集设备或工作站中。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二维视图(8)的方法,其限定的特征与产品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一对应,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二维视图(8)的装置,其限定的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11中的特征一一对应,分别基于对权利要求1,1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3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以及2016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二维视图(8)的系统,包括:
-特征检测器(2),其用于检测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1)中的特征;
-距离计算子系统(3),其用于计算从所述特征到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图像元素的距离;
-加权子系统(4),其用于基于所述距离对所述图像元素的强度值进行加权,以获得加权强度值;
-视图生成器(5),其用于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生成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所述二维视图(8),其中所述二维视图包括以下中的一个:组合强度投影、最大强度投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并且所述视图(8)的像素值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特征包括由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表示的对象的边界的至少一部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边界包括身体和空气之间的边界。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加权子系统(4)被布置成增强位于接近皮肤的图像元素和/或衰减位于所述身体的中央部分中的图像元素。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距离计算子系统(3)被布置成计算从所述对象的所述边界到所述对象内部的图像元素的距离。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加权子系统(4)被布置成根据将权重与距离相关联的传递函数来计算权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加权子系统(4)被布置成将第一传递函数用于所述特征的第一侧上的图像元素,并且将不同的第二传递函数用于所述特征的与所述第一侧相对的第二侧上的图像元素。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视图生成器(5)被布置成评估任何图像元素的单个值。
9. 一种图像采集设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
10. 一种工作站,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
11. 一种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二维视图(8)的方法,包括:
-检测(401)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中的特征;
-计算(402)从所述特征到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的图像元素的距离;
-基于所述距离对所述图像元素的强度值进行加权(403),以获得加权强度值;以及
-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生成(404)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的所述二维视图,所述视图包括以下中的一个:组合强度投影、最大强度投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其中所述视图的像素值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
12. 一种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二维视图(8)的装置,包括:
-用于检测(401)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中的特征的单元;
-用于计算(402)从所述特征到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的图像元素的距离的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距离对所述图像元素的强度值进行加权(403),以获得加权强度值的单元;以及
-用于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生成(404)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的所述二维视图的单元,所述视图包括以下中的一个:组合强度投影、最大强度投 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其中所述视图的像素值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计算从检测的特征到图像元素的距离,基于距离计算加权强度值,基于加权强度值生成二维视图。而对比文件2使用三维TVS以改进子宫内膜的测量、形状分析和可视化的方法。子宫内膜内部的体素被体积绘制。通过三维距离变换计算每个体素到子宫内膜边界的最短距离,基于距离计算不透明度,允许用户强调不同区域。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其中所述二维视图包括以下中的一个:组合强度投影、最大强度投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 2)本申请旨在查看2D图像,且最终生成了2D视图,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2D视图是投影图像。对比文件2的3D体积绘制仅能得到3D视图,对比文件2旨在查看3D体积而非2D视图。如果对比文件2最终生成2D投影视图,那么对比文件2的原理根本不能实现。在对比文件2的视图中根据不存在外部部分和内部部分。因此,不需要生成半透明试图,也根本不需要确定距离,因为不需要考虑体素的不透明性。3)复审请求人并没有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图像特征”,而是仅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检测特征”。即图像平面的位置是已知的,不需要检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的“计算从检测的特征到图像元素的距离”也是三维距离的计算,与对比文件2是相同的。对比文件2中的“体素”即权利要求1的“图像元素”,对比文件2的“子宫内膜的2D表面(边界)”即权利要求1的“检测的特征”。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从检测的特征到图像元素的距离”。对比文件2基于距离计算不透明度,允许用户强调不同区域,具体是通过距离变换和阈值来渲染一个能够显示子宫内膜内部结构的半透明视图,该视图是二维视图,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距离生成二维视图”。虽然没有公开加权,但对比文件2通过判断距离是否满足阈值来渲染,实质上也是一种对于距离的判断来生成二维视图。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进行三维到二维的投影时,基于距离进行加权来生成二维视图。 2)对比文件2的2.4节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要步骤,在2.4.1节公开了“这个目标(3D目标)可以被显示,例如使用Gouraud或Phong绘制方法。图6和图7包括了子宫内膜边界的表面渲染,图7结合了原始数据的2D切片的表面渲染”。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检测特征到图像元素的距离生成二维视图。3)首先,复审请求人认可对比文件1中的图像表面也是一种图像特征。而图像表面包含的图像元素的值、位置等属性都可以作为图像表面的特征。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表达式1-3):投影图像的计算过程涉及加权函数Wm(x),该加权函数的计算即基于上述α(y,z)距离,该距离是从一个投影线的出发点所在的图像数据(即图像元素)到图像表面(即图像特征)的距离。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段):所述权重从作为起点的图像表面减小,所以亮度也从心脏的表面开始减小。即该图像表面实际上对应着心脏表面的切片。在三维数据集中计算该距离α(y,z),需要用到该图像表面的图像元素的三维坐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除非该图像表面本身就是构成三维数据集的原始数据之一,否则该图像表面是“不能直接从该三维数据集中读取的”,也需要经过一定的变换或计算(或称为检测)才可以得到。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得到该“图像表面”的“特征检测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所述边界是皮肤”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5,对于权利要求11,12也作了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修改,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此次修改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5-8具体如下:
“1. 一种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二维视图(8)的系统,包括:
-特征检测器(2),其用于检测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1)中的特征,其中所述特征包括由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表示的对象的边界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边界包括身体和空气之间的边界并且是皮肤;
-距离计算子系统(3),其用于计算从所述特征到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图像元素的距离;
-加权子系统(4),其用于基于所述距离对所述图像元素的强度值进行加权,以获得加权强度值,其中所述加权子系统(4)被布置成增强位于接近皮肤的图像元素和/或衰减位于所述身体的中央部分中的图像元素;
-视图生成器(5),其用于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生成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所述二维视图(8),其中所述二维视图包括以下中的一个:组合强度投影、最大强度投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并且所述视图(8)的像素值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
“5. 一种图像采集设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
“6. 一种工作站,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
“7. 一种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二维视图(8)的方法,包括:
-检测(401)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中的特征,其中所述特征包括由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表示的对象的边界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边界包括身体和空气之间的边界并且是皮肤;
-计算(402)从所述特征到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的图像元素的距离;
-基于所述距离对所述图像元素的强度值进行加权(403),以获得加权强度值,其中增强位于接近皮肤的图像元素和/或衰减位于所述身体的中央部分中的图像元素;以及
-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生成(404)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的所述二维视图,所述视图包括以下中的一个:组合强度投影、最大强度投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其中所述视图的像素值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
“8. 一种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二维视图(8)的装置,包括:
-用于检测(401)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中的特征的单元,其中所述特征包括由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表示的对象的边界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边界包括身体和空气之间的边界并且是皮肤;
-用于计算(402)从所述特征到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的图像元素的距离的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距离对所述图像元素的强度值进行加权(403),以获得加权强度值的单元,其中增强位于接近皮肤的图像元素和/或衰减位于所述身体的中央部分中的图像元素;以及
-用于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生成(404)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的所述二维视图的单元,所述视图包括以下中的一个:组合强度投影、最大强度投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其中所述视图的像素值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增强位于接近皮肤的图像元素和/或衰减位于所述身体的中央部分中的图像元素”,该特征与对比文件2完全相反。对比文件2旨在看3D体积时,外部部分能够变透明,使得3D体积的内部部分能够被看见。因此,外部部分需要是透明的。相反,在本申请中,靠近皮肤的血管结构是感兴趣的,而内部的结构像心脏和大血管反而会使图像模糊。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上给出了与新权利要求1完全相反的教导。此外,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组合强度投影、最大强度投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并且所述视图(8)的像素值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虽然这些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但是其不能被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在对比文件2中,生成基于透明性分配的绘制,并且该绘制现在将产生半透明视图,其具有示出子宫内膜内部的结构的能力,但对比文件2没有在文字上记载该绘制是2D视图,其明确记载了图10是体积可视化,即使用基于距离的透明性分配的子宫内膜的可视化是体积可视化。因此,无论如何改进对比文件2,其都不可能生成投影视图。投影视图是沿一个方向上所有体素相加所得到的视图,其根本不会允许用户感知出哪里是透明性更高的外部、哪里是透明性更低的内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包括对比文件1的任何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2进行组合来推导得到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3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某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上述对比文件中均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继续延用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 CN 101051391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0日;
对比文件2:3D transvaginal ultrasound imaging for identification of endometrial abnormality, Olstad Bjoern et al., Proceedings of SPIE –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Optical Engineering 1995 Society of Photo-Optical Instrumentation Engineers, vol. 2432, 1995, pages 543-553,公开日为1995年12月31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二维视图(8)的系统,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用于识别子宫内膜异常的通过3D经阴道超声成像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第2部分第2.1- 2.4节,第3部分):在3D数据集中根据体素到子宫内膜的2D表面(边界)的距离加权体素,然后通过体数据渲染来生成2D视图。子宫内膜内的体素是体积渲染的,以强调不均匀性。由于这些不均匀性可以存在于子宫内膜的外侧和内侧,因此呈现算法具有可控的不透明度函数。对数据体执行三维距离变换以测量每个体素到检测到的子宫内膜边界的最短距离。使用此距离作为不透明度计算的基础,允许用户强调子宫内膜的不同区域。
在数据获取过程中,使用2D扇形扫描仪收集数据,获得由132个二维扇形图像组成围绕换能器的中心轴旋转所组成的完整3D扫描(参见第2.1节)。图5示出了边缘检测过程。 用户指示边框的近似轮廓子宫内膜。 该轮廓使用活动轮廓算法进行处理,以便精确对齐底层图像内容。 当用户移动到相邻的2D切片时,来自前一边缘的轮廓将检测结果复制并重新调整为新的2D图像。 用户可以随时中断该过程并纠正轮廓检测。 由此产生的环境允许可靠和有效地提取3D子宫内膜边界的表面表示。 图6显示了子宫内膜边界的表面阴影已使用此处描述的方法从3D TVS中提取(参见第2.2节)(可见,在3D TVS提取轮廓所针对的对象是2D切片图像)(相应于特征检测器(2),其用于检测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1)中的特征)。图7示出了2D切片如何在3D场景中任意定位并且与前一步骤中提取的子宫内膜的3D形状相关。 通过这种方式,用户可以轻松验证2D切片相对于子宫内膜正确定位,然后可以将得到的切片用于传统的二维测量。在计算体数据图像时,当每个体素被关联到在子宫内膜表面最接近的点。即图像体积数据集的对象边界的至少一部分(相当于所述特征包括由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表示的对象的边界的至少一部分)。
为可视化3D体数据集,应用体数据渲染技术,在体渲染过程中,由边缘追踪方法得到的AVS几何对象在渲染算法中可以用作感兴趣区域(ROI)。我们也可获得可用于控制不透明度值的扩展ROI。 距离变换(DT)是从包含提取的边缘信息的二进制体计算。 DT算法的输出是矢量场,其中体中的每个体素包含指向其在提取边缘上的最近点的矢量,这留下了一个体,其中每个体素与子宫内膜表面上的最近点相关联。特别是,我们可以计算到子宫内膜表面的距离,并且子宫内膜的内部和外部可以被区分(相应于距离计算子系统(3),其用于计算从所述特征到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图像元素的距离)。我们现在可以使用此信息来更改原始数据集中的不透明度值。如果我们想看在子宫内膜内,我们可以指定在不同长度的区域内减少不透明度,在那里DT矢量小于某个值。现在渲染能产生具有该能力的半透明视图以展示子宫内膜的内部(相应于视图生成器(5),其用于根据到图像元素的距离生成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所述二维视图(8))。图11和12说明了在3D数据到2D视图平面的投影中如何丢失纹理方差。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一些体数据渲染策略可应用到当前应用,我们利用提取到的子宫内膜边界,从而允许用户交互地基于到子宫内膜表面的距离来调整不透明度。图10给出了一个示例,子宫内膜结构可以从多个视角进行分析(参见第550页第4段)。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生成所述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所述二维视图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2)、加权子系统(4),其用于基于所述距离对所述图像元素的强度值进行加权,以获得加权强度值;3)、其中所述加权子系统(4)被布置成增强位于接近皮肤的图像元素和/或衰减位于所述身体的中央部分中的图像元素;4)、所述边界包括身体和空气之间的边界并且是皮肤;5)、所述视图(8)的像素值基于所述加权强度值;所述二维视图包括以下中的一个:组合强度投影、最大强度投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在生成投影二维视图时如何基于到图像元素的距离进行加权以强调或衰减以皮肤为边界的不同区域。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三维图像数据进行投影的方法和装置,涉及一种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的二维视图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段到第5页第1段,附图1):
数据处理单元根据表达式1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获得投影图像。而该图像数据是通过例如血管造影术获取的三维图像数据,该投影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血管在深度上的关系且把握在深度上的血管扩张状态。在附图2的示例中,获取心脏切片图像,通过将所属加权函数应用于心脏切片图像,获得投影图像。所述权重从作为起点的图像表面减小。而所述图像表面就是一种图像边缘特征(相应于特征检测器(2));参照表达式1-3,投影图像的计算过程涉及α(y,z),从一个投影线的出发点所在的图像数据(即图像元素)到图像表面(即图像特征)的距离(相应于距离计算子系统(3));投影图像的计算过程涉及加权函数Wm(x),该加权函数的计算即基于上述α(y,z)距离(即公开了加权子系统(4),其用于基于所述距离对所述图像元素的图像元素的强度值进行加权,以获得加权图像元素值);投影图像的计算过程涉及上述加权函数Wm(x),即基于所述加权图像元素值生成投影(即二维视图)(即公开了视图生成器(5));用加权函数乘三维图像数据得到的值执行最大强度投影(MIP)(相应于其中所述二维视图包括最大强度投影)。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通过三维图像数据获取的投影图像进行基于从投影线的出发点到图像表面的距离的加权处理,且过程中执行了最大强度投影(MIP),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1)、2)和5)的一部分。然而,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的子宫内膜的3D视图虽然是通过若干2D切片视图所叠加而形成的,但是不存在利用投影的方式来生成2D切片视图的需求,对比文件2中的2D切片视图是一种中间处理的结果,其最终要叠加生成3D视图,虽然对比文件2借助于对2D切片视图获得了子宫内膜的3D边界,但不需要对3D视图进行投影处理再次生成2D视图。因此,即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通过三维图像数据获取的投影图像进行加权处理的技术手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2D切片视图中。
另外,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来看,其涉及对子宫内膜成像的处理,其以子宫内膜为边界,在面对子宫内膜内外部可能同时存在不均匀性的问题时,对感兴趣的子宫内膜内部进行强化显示,子宫内膜作为边界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要进行不同的透明性处理的两个区域,只以位于子宫内膜内外部作为透明性处理的依据,而不需要考量该区域距离子宫内膜的距离。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考虑本申请所涉及的人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边界—皮肤的需求,更不会以该区域是否接近作为边界的皮肤来作为对其进行加权和增强显示的条件,对比文件2不能提供将皮肤作为边界并以与之的接近程度来作为对某些区域进行加权和增强显示的启示。另外,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不存在利用投影的方式来生成2D切片视图的需求,那么必然也不会存在选用诸如最大强度投影、平均强度投影或最近血管投影的投影方法的需求。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均未完全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亦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在图像体积数据集的二维投影视图中按需强调/衰减特定区域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来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进一步限定,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分别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的系统地图像采集设备和工作站。权利要求7、8分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成图像体积数据集(1)的二维视图(8)的方法和装置,它们与权利要求1的特征一一对应。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从检测的特征到图像元素的距离”。 虽然没有公开加权,但对比文件2通过判断距离是否满足阈值来渲染,实质上也是一种对于距离的判断来生成二维视图。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基于检测特征到图像元素的距离生成二维视图。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进行三维到二维的投影时,基于距离进行加权来生成二维视图。也公开了得到该“图像表面”的“特征检测器”。总之,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保护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限定了加权子系统被布置成增强位于接近皮肤的图像元素和/或衰减位于所述身体的中央部分中的图像元素;以及边界包括身体和空气之间的边界并且是皮肤,进一步细化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针对当前的权利要求1而言,从对比文件2出发,其虽然借助于对2D切片视图获得了子宫内膜的3D边界,但不需要对3D视图进行投影处理再次生成2D视图。因此,即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通过三维图像数据获取的投影图像进行加权处理的技术手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2D切片视图中。另外,对比文件2不存在考虑本申请所涉及的人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边界—皮肤的需求,更不会以该区域是否接近作为边界的皮肤来作为对其进行加权和增强显示的条件,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当前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决定。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 月2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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