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82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616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1666.X
申请日:2016-03-08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姗姗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侯雪
国际分类号:H02M7/219,H02M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一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特征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出的常规选择或者容易想到的,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1666.X,名称为“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2261029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1888730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03647454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9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过压保护模块输出端连接电压反馈模块,当整流二极管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过压时,过压保护模块通过使得电压反馈模块的光电流增大来停止脉冲控制模块的电压输出;(2)脉冲控制模块的主要元件为芯片LD5530,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桥式整流电路(10);
与所述桥式整流电路(10)连接的脉冲控制模块(20);
与所述脉冲控制模块(20)连接的变压器(30);
与所述变压器(30)连接的整流二极管模块(40);
与所述整流二极管模块(40)和脉冲控制模块(20)连接的电压反馈模块(50);
以及与所述整流二极管模块(40)和电压反馈模块(50)连接的过压保护模块(60);
所述过压保护模块(60)的输入端接入整流二极管模块(40)输出的直流电压,输出端连接电压反馈模块(50);当整流二极管模块(40)输出的直流电压过压时,所述过压保护模块(60)通过使得电压反馈模块(50)的光电流增大来停止脉冲控制模块(20)的电压输出;
所述脉冲控制模块(20)的输入引脚(VCC)与桥式整流电路(10)相连,输出引脚(OUT)与变压器(30)的初级线圈相连,反馈引脚(COMP)与电压反馈模块(50)的输出端相连;
所述脉冲控制模块(20)的主要元件为芯片LD553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过压保护模块(60)包括:稳压二极管(ZD1)、及三极管(Q1);所述电压反馈模块(50)包括由发光器与受光器构成的光电耦合器(P1);
稳压二极管(ZD1)的负极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20)的输出端,正极连接于三极管(Q1)的基极;
三极管(Q1)的基极连接于稳压二极管(ZD1)的正极,发射极接地,集电极作为过压保护模块(60)的输出端连接于光电耦合器(P1)内发光器的负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器与受光器封装在同一管壳内;所述发光器为发光二级管,所述受光器为光敏三级管。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桥式整流电路(10)接入220V交流电压。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变压器(30)的次级线圈连接整流二极管模块(40)的输入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反馈模块(50)还包括:第一电阻(R1)、第二电阻(R2)、第三电阻(R3)、第一电容(C1)、第二电容(C2)、电位调节器(IC1)、以及第四电阻(R4);
第一电阻(R1)的一端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40)的输出端,另一端连接光电耦合器(P1)内发光器的正极以及第三电阻(R3)的一端;第三电阻(R3)的另一端连接光电耦合器(P1)内发光器的负极;
所述第二电阻(R2)的一端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40)的输出端,另一端连接第四电阻(R4)的一端;第四电阻(R4)的另一端接地;
第一电容(C1)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二电阻(R2)的另一端、与第三电阻(R3)的另一端;
第二电容(C2)的两端分别连接光电耦合器(P1)内受光器的集电极、与发射极;
电位调节器(IC1)的阴极连接光电耦合器(P1)内发光器的负极,阳极接地,控制极连接第二电阻(R2)的另一端;
光电耦合器(P1)内受光器的集电极作为电压反馈模块(50)的输出端连接电压反馈模块(50)的反馈引脚(COMP)。”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含权利要求第1-5项),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顺序编号及相应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开关控制电路的控制芯片分别通过不同引脚接收反馈信号、控制信号而分别执行电压调整及过压保护两种功能,而在本申请中,过压保护模块输出端连接电压反馈模块,当整流二极管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略高于或略低于预设值时,电压反馈模块的光电流略增大或略减小,脉冲控制模块相应减小或增大其输出电压,当整流二极管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过压时,也即远超出正常的输出电压时,过压保护模块使得电压反馈模块的光电流大幅增加,脉冲控制模块根据该大幅增加的电流发生保护而不输出电压,显然这与对比文件1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中,由稳压管ZD3、稳压管ZD4及三极管Q5组成的结构虽然能够在过压时产生相应的动作,但该结构显然并不连接任何一个电压反馈模块,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该结构是一个或能够是一个通过使得电压反馈模块的光电流增大来停止脉冲控制模块的电压输出的结构,从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桥式整流电路(10);
与所述桥式整流电路(10)连接的脉冲控制模块(20);
与所述脉冲控制模块(20)连接的变压器(30);
与所述变压器(30)连接的整流二极管模块(40);
与所述整流二极管模块(40)和脉冲控制模块(20)连接的电压反馈模块(50);
以及与所述整流二极管模块(40)和电压反馈模块(50)连接的过压保护模块(60);
所述过压保护模块(60)的输入端接入整流二极管模块(40)输出的直流电压,输出端连接电压反馈模块(50);当整流二极管模块(40)输出的直流电压过压时,所述过压保护模块(60)通过使得电压反馈模块(50)的光电流增大来停止脉冲控制模块(20)的电压输出;
所述脉冲控制模块(20)的输入引脚(VCC)与桥式整流电路(10)相连,输出引脚(OUT)与变压器(30)的初级线圈相连,反馈引脚(COMP)与电压反馈模块(50)的输出端相连;
所述脉冲控制模块(20)的主要元件为芯片LD5530;
所述过压保护模块(60)包括:稳压二极管(ZD1)、及三极管(Q1);所述电压反馈模块(50)包括由发光器与受光器构成的光电耦合器(P1);
稳压二极管(ZD1)的负极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20)的输出端,正极连接于三极管(Q1)的基极;
三极管(Q1)的基极连接于稳压二极管(ZD1)的正极,发射极接地,集电极作为过压保护模块(60)的输出端连接于光电耦合器(P1)内发光器的负极;当整流二极管模块(40)输出的直流电压使得三极管(Q1)导通时,三极管(Q1)的集电极及光电耦合器(P1)内发光器负极的电压被拉低到0V,使得脉冲控制模块(20)不输出电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器与受光器封装在同一管壳内;所述发光器为发光二级管,所述受光器为光敏三级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桥式整流电路(10)接入220V交流电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变压器(30)的次级线圈连接整流二极管模块(40)的输入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反馈模块(50)还包括:第一电阻(R1)、第二电阻(R2)、第三电阻(R3)、第一电容(C1)、第二电容(C2)、电位调节器(IC1)、以及第四电阻(R4);
第一电阻(R1)的一端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40)的输出端,另一端连接光电耦合器(P1)内发光器的正极以及第三电阻(R3)的一端;第三电阻(R3)的另一端连接光电耦合器(P1)内发光器的负极;
所述第二电阻(R2)的一端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40)的输出端,另一端连接第四电阻(R4)的一端;第四电阻(R4)的另一端接地;
第一电容(C1)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二电阻(R2)的另一端、与第三电阻(R3)的另一端;
第二电容(C2)的两端分别连接光电耦合器(P1)内受光器的集电极、与发射极;
电位调节器(IC1)的阴极连接光电耦合器(P1)内发光器的负极,阳极接地,控制极连接第二电阻(R2)的另一端;
光电耦合器(P1)内受光器的集电极作为电压反馈模块(50)的输出端连接电压反馈模块(50)的反馈引脚(COMP)。”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过压保护模块通过使得电压反馈模块的光电流增大来停止脉冲控制模块的电压输出”,从上述限定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电压反馈模块是在过压和非过压时均工作。对比文件2中的光耦隔离器件U3在过压时工作不影响其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过压监测模块800包括稳压二极管ZD3、ZD4及三极管Q5,其中稳压二极管ZD3、ZD4及三极管Q5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过压保护模块,稳压二极管ZD3的负极连接于整流滤波模块600(即整流二极管模块)的输出端,稳压二极管ZD4的正极连接于三极管Q5的基极,三极管Q5的发射极接地,集电极连接于光耦U3(相当于电压反馈模块)内发光器U3A的负极,当整流滤波模块600的输出电压升高时,稳压二极管ZD3、ZD4反向击穿导通,三极管Q5导通,其集电极及光耦U3内发光器U3A的负极电压被拉低到0V,流过发光器U3A的电流大幅增大,发光器U3A的亮度大幅增高,从而使受光器U3B的光电流大幅增大,触发控制模块500的单片机U2的PB0端由低电平变为高电平,使得控制模块500控制开关电路模块300中的开关Q3关闭(即停止脉冲控制模块的电压输出)。虽然对比文件2中将模块800称为过压监测模块,但是对比文件2模块800中的稳压二极管ZD3、ZD4及三极管Q5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过压保护模块,而光耦U3相当于本申请的电压反馈模块,且光耦U3内发光器U3A的正极也连接于整流滤波模块600的输出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不仅公开了光耦U3能够进行反馈电压侦测,还公开了过压保护模块(即稳压二极管ZD3、ZD4及三极管Q5的组合)将其检测到的过压信号传递给电压反馈模块(即光耦U3),再由电压反馈模块传递给脉冲控制模块。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过压保护模块输出端连接电压反馈模块,当整流二极管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过压时,过压保护模块通过使得电压反馈模块的光电流增大来停止脉冲控制模块的电压输出;过压保护模块还包括三极管,稳压二极管的负极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的输出端,正极连接于三极管的基极;三极管的基极连接于稳压二极管的正极,发射极接地,集电极作为过压保护模块的输出端连接于光电耦合器内发光器的负极;脉冲控制模块的主要元件为芯片LD5530,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特征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出的常规选择或者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大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含权利要求第1-5项),其中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当整流二极管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使得三极管导通时,三极管的集电极及光电耦合器内发光器负极的电压被拉低到0V,使得脉冲控制模块不输出电压”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开关控制电路的控制芯片分别通过不同引脚接收反馈信号、控制信号而分别执行电压调整及过压保护两种功能,而在本申请中,过压保护模块输出端连接电压反馈模块,当整流二极管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略高于或略低于预设值时,电压反馈模块的光电流略增大或略减小,脉冲控制模块相应减小或增大其输出电压,当整流二极管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过压时,也即远超出正常的输出电压时,过压保护模块使得电压反馈模块的光电流大幅增加,脉冲控制模块根据该大幅增加的电流发生保护而不输出电压,显然这与对比文件1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中,由稳压管ZD3、稳压管ZD4及三极管Q5组成的结构虽然能够在过压时产生相应的动作,但该结构显然并不连接任何一个电压反馈模块,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该结构是一个或能够是一个通过使得电压反馈模块的光电流增大来停止脉冲控制模块的电压输出的结构,从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桥式整流电路(10);
与所述桥式整流电路(10)连接的脉冲控制模块(20);
与所述脉冲控制模块(20)连接的变压器(30);
与所述变压器(30)连接的整流二极管模块(40);
与所述整流二极管模块(40)和脉冲控制模块(20)连接的电压反馈模块(50);
以及与所述整流二极管模块(40)和电压反馈模块(50)连接的过压保护模块(60);
所述过压保护模块(60)的输入端接入整流二极管模块(40)输出的直流电压,输出端连接电压反馈模块(50);当整流二极管模块(40)输出的直流电压过压时,所述过压保护模块(60)通过使得电压反馈模块(50)的光电流增大来停止脉冲控制模块(20)的电压输出;
所述脉冲控制模块(20)的输入引脚(VCC)与桥式整流电路(10)相连,输出引脚(OUT)与变压器(30)的初级线圈相连,反馈引脚(COMP)与电压反馈模块(50)的输出端相连;
所述脉冲控制模块(20)的主要元件为芯片LD5530;
所述过压保护模块(60)包括:稳压二极管(ZD1)、及三极管(Q1);所述电压反馈模块(50)包括由发光器与受光器构成的光电耦合器(P1);
稳压二极管(ZD1)的负极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20)的输出端,正极连接于三极管(Q1)的基极;
三极管(Q1)的基极连接于稳压二极管(ZD1)的正极,发射极接地,集电极作为过压保护模块(60)的输出端连接于光电耦合器(P1)内发光器的负极;当整流二极管模块(40)输出的直流电压使得三极管(Q1)导通时,三极管(Q1)的集电极及光电耦合器(P1)内发光器负极的电压被拉低到0V,使得脉冲控制模块(20)不输出电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含权利要求第1-5项),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一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特征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出的常规选择或者容易想到的,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261029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1888730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03647454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9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过压保护的开关电源电路,其具有交流转直流电源输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2]段,图2、3):包括:输入电路,其具有桥式整流电路;与桥式整流电路连接的开关控制电路(即脉冲控制模块);与开关控制电路连接的变压器变换电路;与变压器变换电路连接的输出滤波电路,其具有整流二极管模块;与整流二极管模块和开关控制电路连接的反馈电路(即电压反馈模块);以及与整流二极管模块和开关控制电路连接的过压保护电路,过压保护电路的输入端接入整流二极管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其中,开关控制电路包括控制芯片U1、晶体管Q1,控制芯片U1的输入引脚VDD与桥式整流电路相连,晶体管Q1的漏极(即脉冲控制模块的输出引脚)与变压器的初级线圈相连,控制芯片U1的反馈引脚FB与反馈电路的输出端相连。反馈电路包括光耦U2,其发光器为发光二极管,受光器为光敏三极管,二者封装在同一管壳内。过压保护电路包括稳压二极管Z1和光耦U3,当整流二极管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过压时,通过使得光耦U3的光电流增大来触发控制芯片U1的RI引脚,停止控制芯片U1输出开关控制信号,稳压二极管Z1的负极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的输出端,正极连接于光耦U3内发光器的正极。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过压保护模块输出端连接电压反馈模块,当整流二极管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过压时,过压保护模块通过使得电压反馈模块的光电流增大来停止脉冲控制模块的电压输出;过压保护模块还包括三极管,稳压二极管的负极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的输出端,正极连接于三极管的基极;三极管的基极连接于稳压二极管的正极,发射极接地,集电极作为过压保护模块的输出端连接于光电耦合器内发光器的负极;当整流二极管模块输出的直流电压使得三极管导通时,三极管的集电极及光电耦合器内发光器负极的电压被拉低到0V,使得脉冲控制模块不输出电压;脉冲控制模块的主要元件为芯片LD553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过压故障的快速响应,同时简化电路结构。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交流恒流源LED驱动电路(参见说明书第[0018]-[0056]段,图1、2):该驱动电路的过压监测模块800包括稳压二极管ZD3、ZD4及三极管Q5,稳压二极管ZD3的负极连接于整流滤波模块600的输出端,稳压二极管ZD4的正极连接于三极管Q5的基极,三极管Q5的发射极接地,集电极连接于光耦U3内发光器U3A的负极,当整流滤波模块600的输出电压升高时,稳压二极管ZD3、ZD4反向击穿导通,三极管Q5导通,其集电极及光耦U3内发光器U3A的负极电压被拉低到0V,流过发光器U3A的电流大幅增大,发光器U3A的亮度大幅增高,从而使受光器U3B的光电流大幅增大,触发控制模块500的单片机U2的PB0端由低电平变为高电平,使得控制模块500控制开关电路模块300断开交流恒流源200和整流滤波模块600之间的通路。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响应过压状况而引起光耦电流产生变化,从而达到触发控制芯片的目的。
对于其余区别技术特征,LD5530是一款低启动电流的控制IC,借由低启动电流的特性,其可轻易达到空载损耗低于0.1W的设计,具有显著节能的效果,采用LD5530作为开关控制电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其次,LD5530的电压反馈端FB和过压反馈端OVP分别对应两种关断开关的方式,过压反馈端OVP可响应不同于电压反馈端FB的电压检测信号,将开关关断,但需要有多个周期的延迟;而电压反馈端FB在检测到反馈电压高于参考电压时即切断开关,没有时间延迟,因此出于快速响应故障的目的,将过电压检测信号反馈到电压反馈端FB使其不经过多个周期延迟即可将开关关断,达到快速停止过压输出的目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从而,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其过压检测模块800的电路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过压检测模块800所产生的过压检测信号反馈至电压反馈端FB也是一种出于实际需求的常规选择,与此同时,为了简化芯片外围电路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三极管的集电极直接控制对比文件1中光耦U2的发光器负极电压,可以省去一个光耦,这样设置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尽管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使单片机的PB0端由低电平变为高电平,进而使得控制开关电路模块300断开交流恒流源200和整流滤波模块600之间的通路,而本申请是使得脉冲控制模块不输出电压来实现过压保护,但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过压情况下停止控制芯片U1输出开关控制信号,在此基础上,当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时,为了防止在过压情况下电源反复启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过压时,通过控制使LD5530的信号输出端子不输出控制信号,这样设置的效果同样是可以预期到的。
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2]段,图2、3)中:反馈电路包括光耦U2,其发光器为发光二极管,受光器为光敏三极管,二者封装在同一管壳内。桥式整流电路接入90-264Vac。变压器T1的次级线圈连接整流二极管模块的输入端,整流二极管模块包括二极管D7。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2]段,图2、3)中,反馈电路包括:电阻R11(对应第一电阻)、电阻R13(对应第二电阻)、电容C7(对应第一电容)、电容C5(对应第二电容)、电位调节器U4以及电阻R14(对应第四电阻)。其中,电阻R11的一端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的输出端,另一端连接光耦U2内发光器的正极;电阻R13的一端连接于整流二极管模块的输出端,另一端连接电阻R14的一端;电阻R14的另一端接地;电容C7的两端分别连接电阻R13的另一端、发光器的负极;电容C5的两端分别连接光耦U2内受光器的集电极与发射极;电位调节器U4的阴极连接光耦U2内发光器的负极,阳极接地,控制极连接电阻R13的另一端;光耦U2内受光器的集电极作为反馈电路的输出端连接控制芯片U1的反馈引脚FB。
该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三电阻,其两端分别连接到光电耦合器内发光器的正极和负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分流反馈电流。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3]段,图1、2)公开了一种光伏系统自供电电源电路,其电压反馈电路包括光电耦合器T2及其相关电路,其中光电耦合器T2的发光器的正极、负极间并联电阻R18,其同样能够达到分流反馈电流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确实均未公开将电压反馈信号和过压检测信号均反馈至开关电源控制芯片的电压反馈引脚,达到调压和过压保护的双重目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过压检测模块所产生的过压检测信号反馈至电压反馈端FB也是一种出于实际需求的常规选择,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三极管的集电极直接控制对比文件1中光耦U2的发光器负极电压来简化电路结构(具体理由请参见上述意见2.1)。并且,在将过压检测信号反馈至开关电源控制芯片的电压反馈端FB时,确实会增加保护的灵敏性,但如发生了瞬时过压故障会面临误动作,影响保护的准确性,而利用过压反馈端OVP实现保护时会降低保护的灵敏性,但提高了保护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综合考虑选择采用哪种开关关断方式实现过压保护。
据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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