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浴式防冻加热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浴式防冻加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47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590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43993.1
申请日:2014-12-09
复审请求人:淄博绿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扬
合议组组长:杨祥钧
参审员:霍芳
国际分类号:F24H7/02;F24H9/18;F24H9/20;F24H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43993.1,名称为“一种水浴式防冻加热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淄博绿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9日,公开日为2015年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837266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7日)、对比文件2(CN2740956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16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浴式防冻加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加热环路系统,第二加热环路系统,所述第一加热环路系统和第二加热环路系统为一开一备式,同时只有一个处于运行状态;所述水浴式防冻加热器还包括箱体,箱体内包括介质水和位于介质水中的压缩天然气管道,所述第一加热环路系统和第二加热环路系统分别对箱体内的介质水进行加热,所述压缩天然气管道包括压缩天然气进气口和压缩天然气出气口,所述水浴式防冻加热器还包括第三加热防冻系统,当第一加热环路系统和第二加热环路系统停机并且环境温度低于0℃时,所述第三加热防冻系统对箱体内的介质水进行加热;所述第三加热防冻系统包括:第三电热棒,第三温度控制器,第三温度显示器,第三动力线和第三防爆接线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浴式防冻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加热环路系统包括:第一电热棒,第一温度控制器,第一温度显示器,第一动力线和第一防爆接线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浴式防冻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温度控制器控制第一电热棒对介质水进行加热,加热的温度范围为:60℃-7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浴式防冻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加热环路系统包括:第二电热棒,第二温度控制器,第二温度显示器,第二动力线和第二防爆接线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水浴式防冻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温度控制器控制第二电热棒对介质水进行加热,加热的温度范围为: 60℃-7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浴式防冻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温度控制器控制第三电热棒对介质水进行加热,加热的温度范围为:0℃-5℃。”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克服水浴式加热器出现故障停机修理影响其使用便捷性的问题,以及如何防止电加热器因低温冷冻影响使用寿命。本申请通过设置两个对称的加热循环系统,一开一备,从而避免因单一加热器出现故障停机检修而影响热水器使用;设置第三加热器保证热水器不会因为低温冻坏影响正常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加热器是处于同时工作状态的,其实质是通过增设多个加热器来降低其中一台加热器损坏对整个系统加热效果的影响程度。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浴式防冻加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加热环路系统,第二加热环路系统,所述第一加热环路系统和第二加热环路系统为一开一备式,同时只有一个处于运行状态;
所述水浴式防冻加热器还包括箱体,箱体内包括介质水和位于介质水中的压缩天然气管道,所述第一加热环路系统和第二加热环路系统分别对箱体内的介质水进行加热;
所述压缩天然气管道包括压缩天然气进气口和压缩天然气出气口;
所述水浴式防冻加热器还包括第三加热防冻系统,当第一加热环路系统和第二加热环路系统停机并且环境温度低于0℃时,所述第三加热防冻系统对箱体内的介质水进行加热;
所述第三加热防冻系统包括:第三电热棒,第三温度控制器,第三温度显示器,第三动力线和第三防爆接线器;
所述第一加热环路系统包括:第一电热棒,第一温度控制器,第一温度显示器,第一动力线和第一防爆接线器;
所述第一温度控制器控制第一电热棒对介质水进行加热,加热的温度范围为:60℃-70℃;
所述第二加热环路系统包括:第二电热棒,第二温度控制器,第二温度显示器,第二动力线和第二防爆接线器;
所述第二温度控制器控制第二电热棒对介质水进行加热,加热的温度范围为:60℃-70℃;
所述第三温度控制器控制第三电热棒对介质水进行加热,加热的温度范围为:0℃-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浴式加热器中包含有一个加热环路系统,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两个加热器的交替启动和停止,从而实现持续性加热的技术启示,即一开一备。设置第三加热器主要是低温防冻,只要第一或第二加热器其中一个一直在工作都不存在防冻的问题,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当热水器不工作时,让第一(或第二)加热器停止工作实现节能,必然要考虑当气温较低时介质水的防冻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而言,“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设置防冻加热装置对箱体内的循环水进行加热”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中的加热器也是交替启动和停止,即同一时间只有一台加热器开启,这与本申请相同,都可以实现两个加热器(系统)不同时工作的情况。而且对比文件2明确了通过采用多只加热器(可以是两个加热器),向所有被加热介质同时供热,实现即使有的加热器因故障停机也不会对加热系统产生影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1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浴式防冻加热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缩天然气水电集成换热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9]段,附图),由换热器部分、换热盘管部分和电加热器18组成,其中换热器部分包括换热器筒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箱体),筒体1内包括循环水和浸没在水中的压缩天然气盘管,电加热器加热筒体内的循环水;电加热器18、温度计4、水位显示器5、安全排气阀6、温度变送器3(共同相当于本申请的加热环路系统);还包括换热盘管天然气进口和换热盘管天然气出口;温度计示数可读(如60℃)(温度计相当于本申请的温度显示器);当温度计示数升到60℃左右时(公开了数值范围60~70℃),通入压缩天然气(即根据水浴温度控制压缩天然气)。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包括两套加热环路系统,一开一备,两个加热环路分别对箱体内的介质水进行加热,同时只有一个处于运行状态。(2) 还包括第三加热防冻系统,当第一加热环路系统和第二加热环路系统停机并且环境温度低于0℃时,所述第三加热防冻系统对箱体内的介质水进行加热,加热的温度范围为0~5℃。(3)三套加热环路系统都分别具有电热棒、温度控制器、温度显示器、动力线和防爆接线器。
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行至第3页9行,附图1-4),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相变加热装置,包括加热器1(相当于本申请的加热环路系统),加热器1包括置于壳体内中间部位的传热介质11及浸没其中的加热管12;加热装置中设置有两个加热器1(相当于两套加热系统),通过单向阀13、自控阀14实现加热装置内的各个加热器1交替启动和停止(相当于“一开一备”),使该装置达到理想的加热效果,实现即使有的加热器因故障停机也不会对加热系统产生影响。
针对区别特征(2),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低温防冻,显然只要第一或第二加热器其中一个一直在工作都不存在防冻的问题,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当热水器不工作时,让第一(或第二)加热器停止工作实现节能,必然要考虑当气温较低时介质水的防冻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而言,“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设置防冻加热装置对箱体内的循环水进行加热”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其加热温度范围(如0~5℃)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针对区别特征(3),电加热棒是常见的电加热器,温度控制器、温度显示器、动力线、防爆接线器也都是本领域加热环路系统的常规部件,其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缩天然气水电集成换热装置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要解决的是如何克服水浴式加热器出现故障停机修理影响其使用便捷性的问题以及如何防止电加热器因低温冻坏影响使用寿命的问题。
2、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加热器是处于同时工作状态的,其实质是通过增设多个加热器来降低其中一台加热器损坏对整个系统加热效果的影响程度的。本申请中第一加热环路系统和第二加热环路系统之间是没有协同工作关系的,只是一开一备的关系,不需要两个加热环路系统同时工作,两个加热环路系统也不存在管路上的连通关系。
3、第三加热防冻系统是发明人在第一加热环路系统和第二加热环路系统的设计思路之上做出的改进。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水浴式加热器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影响其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通过两套加热环路系统,“一开一备”解决单一加热器故障停机影响用户使用热水器的问题,同时“设置第三加热防冻系统”来解决热水器低温防冻的问题,这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技术问题。
2、对比文件2中的加热器也是交替启动和停止,即同一时间只有一台加热器开启,这与本申请相同,都可以实现两个加热器(系统)不同时工作的情况。而且对比文件2明确了通过采用多只加热器(可以是两个加热器),向所有被加热介质同时供热,实现即使有的加热器因故障停机也不会对加热系统产生影响。尽管对比文件2中的加热器是交替工作,但是其本质仍然是“一开一备”的关系。
3、设置第三加热器主要是低温防冻,只要第一或第二加热器其中一个一直在工作都不存在防冻的问题,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当热水器不工作时,让第一(或第二)加热器停止工作实现节能,必然要考虑当气温较低时介质水的防冻问题。而且设置第三加热器实现热水器低温防冻是一个独立的技术问题,无论本申请是否采用第二加热环路系统即“一开一备”的技术方案,都可以在热水器中增加第三加热器实现低温防冻,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而言,“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设置防冻加热装置对箱体内的循环水进行加热”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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