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04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452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70503.1
申请日:2013-03-0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万里
合议组组长:刘颖洁
参审员:王晓峰
国际分类号:G06F3/044;G06F3/03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由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这些技术特征能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705031,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以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346636A,公开日2012年02月08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一指令为使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一状态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的指令;其中,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包括: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一指令为使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一状态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的指令;其中,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包括: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响应所述输入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一指令为使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一状态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的指令;其中,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包括: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响应所述输入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2)所述操作体是一种具有获得单元和发送单元的输入设备,由该输入设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并将所述第一参数发送给触控显示单元。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第一参数的不同执行指令,如何检测所述第一参数。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5、7和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7-10和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3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4;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具有触控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第一操作体向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所述触控显示单元过程中,获得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
在所述第一操作体移动并接触到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后,检测获得所述第一操作体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的第一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为使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一状态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的指令;
其中,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体为包括第一电容检测装置的电容笔时,所述获得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具体包括:
接收所述电容笔检测获得的第一电容变化速率,其中,所述第一电容变化速率为所述电容笔的笔刷向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所述触控显示单元过程中,所述第一电容检测装置检测的所述电容笔的电容变化速率;
基于所述第一电容变化速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为包括第二电容检测装置的电容屏时,所述获得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具体包括:
通过所述第二电容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电容屏的第二电容变化速率;
基于所述第二电容变化速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操 作具体为输入第一字符内容的输入操作时,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字符内容对应的第一墨点粗细值;
响应所述输入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墨点粗细值显示所述第一字符内容。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具体为触发第一声音的触控操作时,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声音对应的第一音量值;
响应所述触控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所述第一音量值输出所述第一声音。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获得单元,用于在第一操作体向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所述触控显示单元过程中,获得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
检测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操作体移动并接触到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后,检测获得第一操作体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的第一操作;
执行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为使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一状态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的指令;
其中,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体为包括第一电容检测装置的电容笔时,所述获得单元具体包括:
接收子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电容笔检测获得的第一电容变化速率,其中,所述第一电容变化速率为所述电容笔的笔刷向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所述触控显示单元过程中,所述第一电容检测装置检测的所述电容笔的电容变化速率;
第一获得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电容变化速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为包括第二电容检测装置的电容屏时,所述获得单元具体包括:
检测子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二电容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电容屏的第二电容变化速率;
第二获得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二电容变化速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
9. 如权利要求6-8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具体为输入第一字符内容的输入操作时,所述执行单元具体为: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字符内容对应的第一墨点粗细值;
第一执行子单元,用于响应所述输入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墨点粗细值显示所述第一字符内容。
10. 如权利要求6-8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具体为触发第一声音的触控操作时,所述执行单元具体为:
第二确定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声音对应的第一音量值;
第二执行子单元,用于响应所述触控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所述第一音量值输出所述第一声音。
11. 一种输入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得单元,用于在所述输入设备向一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所述触控显示单元过程中,获得用于表征所述输入设备的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
发送单元,用于发送所述第一参数至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以使所述输入设 备检测到所述输入设备向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移动并接触到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后的第一操作时,能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为使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一状态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的指令;
其中,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输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得单元具体为:
电容检测单元,用于所述输入设备向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为接触所述触控显示单元过程中,检测所述输入设备的电容变化速率;
生成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电容变化速率生成所述第一参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选择指令的目的是确定对象,即一个对象或多个对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第一属性参数”,而本申请中,基于第一参数,确定的是与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即不是区选择对象,是对不变的对象的第一属性的确定。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与本申请的方案不同,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所述第一指令为使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一状态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的指令; 其中,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包括: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接触到触摸屏之前获得操作体的第一参数(在此为接近速度),并以此调整手指接触触摸屏时执行的第一指令(根据接近速度选定一个对象或选定多个对象)。其相当于根据第一参数确定属性参数进而执行了选择指令,在这个过程中,指令的属性参数可以理解为“选择对象的数量”。可见,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操作方式与本申请实质上是近似的,且都是为了解决本申请所述的“不能获知根据操作体触控到触控显示单元之前的状态信息的技术问题,不能根据该状态信息去生成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控制指令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1,其主要区别特征在于第一指令的“属性参数”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中以对应的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例如本申请权利要求4、5中根据手指接近触摸屏速度的不同,以不同的墨点粗细显示字符,或者输出某一音量的声音),而对比文件1中以对应的属性参数“选择所述对象”(根据手指接近触摸屏速度的不同,选择对象的数量不同)。然而,使用户可以通过简单的按压操作快速调节诸如字符、图片的大小以及控制音量值等是本领域的普遍性需求,并且,将对比文件1中的操作手段应用于字符、音量控制没有产生该操作手段本身之外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的1篇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的相同:
对比文件1:CN 102346636A,公开日2012年02月08日。
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参数是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第一操作体的何种特性来表征第一参数。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参数是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第一操作体的何种特性来表征第一参数。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参数是表征所述输入设备的移动速率变化。2)所述操作体是一种具有获得单元和发送单元的输入设备,由该输入设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并将所述第一参数发送给触控显示单元。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第一参数的不同执行指令,怎样基于第一操作体的何种特性来表征第一参数。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5、7和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8和1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7-10和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接触到触摸屏之前获得操作体的第一参数(在此为接近速度),并以此调整手指接触触摸屏时执行的第一指令(根据接近速度选定一个对象或选定多个对象)。其相当于根据第一参数确定属性参数进而执行了选择指令,在这个过程中,指令的属性参数为“选择对象的数量”。可见,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操作方式与本申请实质上是近似的,且都是为了解决本申请所述的“不能获知根据操作体触控到触控显示单元之前的状态信息的技术问题,不能根据该状态信息去生成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控制指令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1,其主要区别仅在于响应于第一操作的第一指令的“属性参数”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中以对应的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例如以不同的墨点粗细显示字符,或者输出某一音量的声音),而对比文件1中以对应的属性参数( “选择所述对象”。但是,墨点粗细、音量大小等都是计算机系统指令的常规属性参数,将属性参数设定为墨点粗细、音量大小等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7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的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1-6项。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二段的内容,将“通过增大触控显示单元的电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8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6中,并根据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二段的内容,将“通过增大触控显示单元的电流”补入到权利要求6中;删除原权利要求2、7、11和12;修改其它相关权利要求的顺序编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具有触控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第一操作体向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所述触控显示单元过程中,获得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
当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为包括第二电容检测装置的电容屏时,所述获得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具体包括:
通过增大触控显示单元的电流及通过所述第二电容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电容屏的第二电容变化速率;
基于所述第二电容变化速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
在所述第一操作体移动并接触到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后,检测获得所述第一操作体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的第一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为使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一状态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的指令;
其中,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具体为输入第一字符内容的输入操作时,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字符内容对应的第一墨点粗细值;
响应所述输入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墨点粗细值显示所述第一字符内容。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具体为触 发第一声音的触控操作时,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声音对应的第一音量值;
响应所述触控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所述第一音量值输出所述第一声音。
4.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获得单元,用于在第一操作体向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所述触控显示单元过程中,获得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
当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为包括第二电容检测装置的电容屏时,所述获得单元具体包括:
检测子单元,用于通过增大触控显示单元的电流及通过所述第二电容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电容屏的第二电容变化速率;
第二获得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二电容变化速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
检测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操作体移动并接触到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后,检测获得第一操作体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的第一操作;
执行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为使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一状态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的指令;
其中,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具体为输入第一字符内容的输入操作时,所述执行单元具体为: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字符内容对应的第一墨点粗细值;
第一执行子单元,用于响应所述输入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墨点粗细值显示所述第一字符内容。
6.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具体为触发第一声音的触控操作时,所述执行单元具体为:
第二确定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声音对应的第一音量值;
第二执行子单元,用于响应所述触控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所述第一音量值输出所述第一声音。”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通过电容屏的第二电容变化速率来获得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这与对比文件1中基于显示面的电容变化来得到操作体与显示面距离完全不同。本申请中获得所述电容屏的第二电容变化速率的方式是,增大触控显示单元的电流,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内容。2)对比文件1是直接根据手指的移动速度来选择对象。而本申请中,是依据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来确定对象的属性值,然后使对象以该属性值进行响应,属性是对象所必需的。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346636A,公开日2012年02月08日。
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参数是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第一操作体的何种特性来表征第一参数。2)当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为包括第二电容检测装置的电容屏时,所述获得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具体包括:通过增大触控显示单元的电流及通过所述第二电容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电容屏的第二电容变化速率;基于所述第二电容变化速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表征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参数是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第一操作体的何种特性来表征第一参数。2) 当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为包括第二电容检测装置的电容屏时,所述获得单元具体包括:检测子单元,用于通过增大触控显示单元的电流及通过所述第二电容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电容屏的第二电容变化速率;第二获得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二电容变化速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表征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电容变化来检测速度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大触控显示单元的电流来检测电容变化速率来检测操作体的速率变化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这种技术上的改变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即是应用对象的一种属性参数,因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3中的第一属性参数。而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本申请中的属性是对象所必需的,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3中并没有具体的体现。
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由显示面的电容变化来得到操作体与显示面距离,并不能得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电容变化来检测速度的技术方案。2)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使用了对比文件1中向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的实施例一和接触后的实施例二来结合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1,而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不具有结合启示。3)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并不是应用对象的一种属性,属性参数是应用对象的固有参数,例如应用对象的内存等,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和4中的第一属性参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3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由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这些技术特征能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346636A,公开日2012年02月08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9】-【0110】段、附图1-18):作为检测部112的检查结果的电容值高于被假定为接触时的电容值时,显示改变部140估计手指F与显示面接触。在根据本实施例的信息处理设备10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所述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具有触控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可检测操作体与显示面之间的接近距离的情况下,还可能的是,响应距离变化,即响应操作体的移动速度来改变内容组200的显示形式(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在第一操作体向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所述触控显示单元过程中,获得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第一参数)。使用基于操作体的移动速度的伪风压表示来改变内容组200的显示形式。在作为操作体的手指F的移动速度低于参考速度的情况下,由于手指F温和地移动,认为从手指F人工地施加到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组200上的风压为低。因此,如在图13中所看到的,内容组200在手指F前进到接近区域并接近显示面时的伸展小。另一方面,如果手指F的移动速度高于参考速度,则由于手指F迅速地移动,认为从手指F人工地施加到显示面上显示的内容组200的风压为高。因此,如在图14中所看到的,内容组200在手指F前进到接近区域并接近显示面时的伸展大。还可能的是,当手指F开始与显示面接触时(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在所述第一操作体移动并接触到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后,检测获得所述第一操作体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的第一操作),响应手指F的移动速度来改变要选择的选择对象。例如,在当手指F的移动速度低于参考速度时手指F开始与显示面接触的情况下,选择配置内容组200的内容堆210中的各个内容堆。另一方面,在当手指F的移动速度高于参考速度时手指F开始与显示面接触的情况下,则选择内容组200。还可能的是,以这种方式,响应手指F的移动速度,来确定选择对象(相当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为使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一状态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的指令;其中,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相比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参数是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第一操作体的何种特性来表征第一参数。2)当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为包括第二电容检测装置的电容屏时,所述获得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具体包括:通过增大触控显示单元的电流及通过所述第二电容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电容屏的第二电容变化速率;基于所述第二电容变化速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表征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3)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未接触之前的操作使得应用对象实现仿真功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手指F移动速度的不同来执行不同的指令。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显然还可以设定为根据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来设定第一参数,这种替换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110】段、附图1-18):输入显示块110是用于显示信息和输入信息的功能部,并且包括检测部112和显示部114。检测部112对应于图1中所示的接近触摸传感器105,以及可使用例如静电类型的触摸面板来配置检测部112。在该实例中,检测部112检测电容值,该电容值响应操作体与显示部14的显示面之间的接近距离而改变。如果操作体变得比预定距离更接近显示面,则检测部 112所检测的电容增加,以及当操作体进一步接近时,电容增加。接着,当操作体开始与显示面接触时,则检测部112所检测的电容呈现最大值。 基于检测部112所检测的这样的电容值,在下文中描述的距离计算部120 可计算操作体相对于显示部114的显示面的接近距离。检测部112向距离计算部120输出作为检测结果的所检测的电容值。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电容变化来检测速度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通过检测电容变化速率来检测操作体的速率变化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并不是应用对象的一种属性参数,选择只是人为地选择对应用对象的使用,不是应用对象的固有属性参数,而本申请是基于第一参数来确定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该参数是对应对象的固有属性,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现了应用对象的仿真功能,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并且,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独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9】-【0110】段、附图1-18):作为检测部112的检查结果的电容值高于被假定为接触时的电容值时,显示改变部140估计手指F与显示面接触。由附图4可以看出所述设备包括了具有检测部和显示部的显示块11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触控显示单元)在根据本实施例的信息处理设备100中可检测操作体与显示面之间的接近距离的情况下,还可能的是,响应距离变化,即响应操作体的移动速度来改变内容组200的显示形式(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在第一操作体向所述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所述触控显示单元过程中,获得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第一参数)。使用基于操作体的移动速度的伪风压表示来改变内容组200的显示形式。在作为操作体的手指F的移动速度低于参考速度的情况下,由于手指F温和地移动,认为从手指F人工地施加到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组200上的风压为低。因此,如在图13中所看到的,内容组200在手指F前进到接近区域并接近显示面时的伸展小。另一方面,如果手指F的移动速度高于参考速度,则由于手指F迅速地移动,认为从手指F人工地施加到显示面上显示的内容组200的风压为高。因此,如在图14中所看到的,内容组200在手指F前进到接近区域并接近显示面时的伸展大。还可能的是,当手指F开始与显示面接触时(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检测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操作体移动并接触到所述触控显示单元后,检测获得第一操作体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的第一操作),响应手指F的移动速度来改变要选择的选择对象。例如,在当手指F的移动速度低于参考速度时手指F开始与显示面接触的情况下,选择配置内容组200的内容堆210中的各个内容堆。另一方面,在当手指F的移动速度高于参考速度时手指F开始与显示面接触的情况下,则选择内容组200。还可能的是,以这种方式,响应手指F的移动速度,来确定选择对象(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执行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为使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一状态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的指令;其中,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并执行第一指令)。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相比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参数是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第一操作体的何种特性来表征第一参数。2) 当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为包括第二电容检测装置的电容屏时,所述获得单元具体包括:检测子单元,用于通过增大触控显示单元的电流及通过所述第二电容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电容屏的第二电容变化速率;第二获得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二电容变化速率获得所述第一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表征移动速率变化的第一参数。3)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确定与所述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生成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以在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上以所述第一属性参数显示所述对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未接触之前的操作使得应用对象实现仿真功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手指F移动速度的不同来执行不同的指令。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显然还可以设定为根据第一操作体的移动速率变化来设定第一参数,这种替换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110】段、附图1-18):输入显示块110是用于显示信息和输入信息的功能部,并且包括检测部112和显示部114。检测部112对应于图1中所示的接近触摸传感器105,以及可使用例如静电类型的触摸面板来配置检测部112。在该实例中,检测部112检测电容值,该电容值响应操作体与显示部14的显示面之间的 接近距离而改变。如果操作体变得比预定距离更接近显示面,则检测部 112所检测的电容增加,以及当操作体进一步接近时,电容增加。接着,当操作体开始与显示面接触时,则检测部112所检测的电容呈现最大值。 基于检测部112所检测的这样的电容值,在下文中描述的距离计算部120 可计算操作体相对于显示部114的显示面的接近距离。检测部112向距离计算部120输出作为检测结果的所检测的电容值。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电容变化来检测速度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通过检测电容变化速率来检测操作体的速率变化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并不是应用对象的一种属性参数,选择只是人为地选择对应用对象的使用,不是应用对象的固有属性参数,而本申请是基于第一参数来确定第一操作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该参数是对应对象的固有属性,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现了应用对象的仿真功能,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并且,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以及前置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虽然通过简单的按压操作快速调节诸如字符、图片的大小以及控制音量值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分为向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的动作和接触到触控显示单元进行第一操作的动作,第一属性参数是基于第一操作的第一参数而获得的,而该第一参数是在未接触触控显示单元时获得的,即,在向触控显示单元移动且未接触的过程中,获得第一操作所对应的对象的第一属性参数, 而基于该技术特征,本申请的电子设备可以在操作体触控到触控显示单元之间获得状态信息,而该状态信息还是应用对象的固有属性的改变,从而进一步能实现电子设备更逼真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未接触触控显示单元时的操作获得第一属性参数并不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工作,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申请日2013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4;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如对本复审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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