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丝牵引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纺丝牵引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62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42767
优先权日:2012-11-22
申请(专利)号:201310589497.0
申请日:2013-11-20
复审请求人:日本TMT机械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晴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刘丽艳
国际分类号:D01D5/16(2006.01);D01D10/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他现有技术同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89497.0,名称为“纺丝牵引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本TMT机械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幅(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3510169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102094251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3:CN 102758287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纺丝牵引设备,构成为具备:将丝线加热到拉伸温度的一个或多个加热辊,以及将丝线加热到调质温度的一个或多个调质辊;该纺丝牵引设备能够在配置于丝线进给方向上最下游侧的上述加热辊与配置于最上游侧的上述调质辊之间拉伸丝线,其特征在于:
该纺丝牵引设备具备收纳所有的上述加热辊和上述调质辊的保温箱,并且,配置在最下游侧的上述加热辊还被遮蔽盖覆盖着;
上述遮蔽盖遮断来自配置在该遮蔽盖附近的上述加热辊和上述调质辊的辐射热、以及伴随丝线行走和辊旋转的气流所引起的热传递中的至少一个。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纺丝牵引设备,其特征在于:每一个上述加热辊具备能够将该加热辊的表面温度设定为任意温度的温度调节单元。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纺丝牵引设备,其特征在于:每一个上述调质辊具备能够将该调质辊的表面温度设定为任意温度的温度调节单元。”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纺丝拉伸装置即纺丝牵引设备,对比文件1是一件由申请人自己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经核查优先权文本,其优先权日早于本申请的优先权日,其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构成为本申请的“抵触申请”,从而使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纺丝卷绕设备,其中也公开了一种纺丝牵引设备,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之处在于:配置在最下游侧的上述加热辊还被遮蔽盖覆盖着,上述遮蔽盖遮断来自配置在该遮蔽盖附近的上述加热辊和上述调质辊的辐射热、以及伴随丝线行走和辊旋转的气流所引起的热传递中的至少一个。而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涉及一种纱线加热装置的对比文件3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新颖性,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一仅仅是简单地将加热辊和调质辊间隔开,并没有公开“由于导丝辊为多个加热辊中的配置在最下游侧的加热辊而只有其被壁25遮盖着”,对比文件1的变形例虽然仅导丝辊28被壁25遮盖,但该变形例仅仅是只存在一个加热辊,而不存在“最下游侧的加热辊”的概念。因此,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想到要解决本申请的技术课题,也根本没有想到采用本申请的解决手段,其也没有公开“遮蔽盖遮断来自配置在该遮蔽盖附近的上述加热辊和上述调质辊的辐射热、以及伴随丝线行走和辊旋转的气流所引起的热传递”,因此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2和3均完全没有想到要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拉伸区间的丝线的温度控制变得困难,这是由于配置在最下游侧的加热辊的表面温度受到影响而变化引起的”,在此基础上,也不容易想到将最下游侧的加热辊配置遮蔽盖,进而,现有技术既没有记载也没有暗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能够以高的精度对整个拉伸区间的丝线的温度进行控制,因此能够实现生产高品质的丝线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一个或多个加热辊”,对比文件1图3和图1分别公开了“一个加热辊”和“多个加热辊”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1的图1中是两个加热辊均被壁25遮蔽着,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也并未限定只有配置在最下游侧的加热辊被遮蔽盖覆盖着。2)虽然对比文件3只是提及了波纹板产生的紊流以及辐射热反射以提高加热辊的加热效率,但是其与本申请一样,同样能够使被波纹板遮蔽的加热辊上的纱线免受外界温度的干扰从而保持精确的温度控制,从而提高纱线质量。不同之处仅在于本申请限定了配置遮蔽盖的加热辊的具体位置,而加热辊和调质辊各自的温度设置有差异,为保证精确控制拉伸区间的丝线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难想到将最下游侧的加热辊配置遮蔽盖,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给本申请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包含分别涉及“多个加热辊”和“一个加热辊”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该两个技术方案均已被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此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配置在最下游侧的上述加热辊还被遮蔽盖覆盖着,上述遮蔽盖遮断来自配置在该遮蔽盖附近的上述加热辊和上述调质辊的辐射热、以及伴随丝线行走和辊旋转的气流所引起的热传递中的至少一个。但是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对于一个或多个加热辊均仅限定“配置在最下游侧的上述加热辊还被遮蔽盖覆盖着”,对比文件1已经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存在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则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手段,由此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此外,配置于最下游侧的加热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想到的利用遮蔽盖覆盖的对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或多个加热辊”和“一个或多个调质辊”分别修改为“多个加热辊”和“多个调质辊”,把“配置在最下游侧的上述加热辊还被遮蔽盖覆盖着”修改为“仅配置在最下游侧的一个上述加热辊还被遮蔽盖覆盖着”;同时陈述意见认为:关于创造性,本申请着眼于“高精度地控制拉伸区间的丝线温度”,而对比文件2着眼于“避免辊的异常振动并且防止丝线彼此的干涉和纱线粗细节的产生”,二者着眼点不同;并且,对比文件2中各个辊通过变更设定温度等的控制设定值也可以将加热辊利用为调质辊,而如果设置了本申请的遮蔽盖,配置于最下游侧的加热辊就不能设为调质辊来使用,如果将最上游侧的调质辊作为加热辊的话,那么就不能用遮蔽盖遮蔽配置于最下游侧的加热辊,因此,对比文件2存在不能使用本申请的技术障碍;对比文件3中的纳尔逊辊对被收纳于保温箱中,不必考虑来自外部的加热辊等的影响,反而使用热辐射板来提高加热效率,对比文件3在本申请的遮蔽盖的部位是保温箱,一个辊单元的情况与本申请不同,多个辊单元的情况全部都设有保温箱,因此,对比文件3也存在不能使用本申请的技术障碍。本申请实现了“能够以高的精度对整个拉伸区间的丝线的温度进行控制,能够生产高品质的丝线”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纺丝牵引设备,构成为具备:将丝线加热到拉伸温度的多个加热辊,以及将丝线加热到调质温度的多个调质辊;该纺丝牵引设备能够在配置于丝线进给方向上最下游侧的上述加热辊与配置于最上游侧的上述调质辊之间拉伸丝线,其特征在于:
该纺丝牵引设备具备收纳所有的上述加热辊和上述调质辊的保温箱,并且,仅配置在最下游侧的一个上述加热辊还被遮蔽盖覆盖着;
上述遮蔽盖遮断来自配置在该遮蔽盖附近的上述加热辊和上述调质辊的辐射热、以及伴随丝线行走和辊旋转的气流所引起的热传递中的至少一个。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纺丝牵引设备,其特征在于:每一个上述加热辊具备能够将该加热辊的表面温度设定为任意温度的温度调节单元。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纺丝牵引设备,其特征在于:每一个上述调质辊具备能够将该调质辊的表面温度设定为任意温度的温度调节单元。”
合议组继续审查,于2019年03月15日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仅配置在最下游侧的上述一个加热辊还被遮蔽盖覆盖着,上述遮蔽盖遮断来自配置在该遮蔽盖附近的上述加热辊和上述调质辊的辐射热、以及伴随丝线行走和辊旋转的气流所引起的热传递中的至少一个。而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基于目前公开的加热辊和调质辊的设置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对比文件2完全能够借鉴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即便在对比文件2切实需要加热辊和调质辊互换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进行相关部件的取舍,这不会导致上述技术借鉴存在技术障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为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其并没有想到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不能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从对比文件2发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3中波纹板30、31的作用仅在于“提高被卷挂的纱线的加热效率(或者作为“抑制伴随流的产生的防风板”起作用)”,而并不需要遮断向分离辊12的热辐射。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波纹板30、31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遮蔽盖。再次,本申请并不是因为位于最下游侧的加热辊最易于受到影响而对其施加遮蔽盖,而是通过高精度地控制配置在最下游侧的加热辊的表面温度,能够简单地、以高的精度控制拉伸区间中丝线的温度,来生产高品质的丝线。因此,反而证明了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对于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申请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纺丝牵引设备。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纺丝卷绕设备,其中也公开了一种纺丝牵引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9):其中的纺丝牵引设备构成为具备分别拉伸多根丝线Y而使该丝线Y的温度上升-即进行预加热的加热辊群20H(即多个加热辊),以及使被拉伸了的丝线Y的温度上升进行该丝线Y的热处理-即进行热定形的调质辊群20T(即多个调质辊)。结合附图8可看出,丝线Y首先用加热辊群20H加热到预加热的目标温度,然后加热的丝线Y在被适当拉伸后用调质辊群20T加热到热定形的目标温度,纺丝牵引设备能够在配置于丝线进给方向上最下游侧的上述加热辊20H与配置于最上游侧的上述调质辊20T之间拉伸丝线,构成上述喂丝辊群20H、20T的所有辊21被收容在共用的保温壳体 24中(即保温箱)。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仅配置在最下游侧的一个上述加热辊还被遮蔽盖覆盖着,上述遮蔽盖遮断来自配置在该遮蔽盖附近的上述加热辊和上述调质辊的辐射热、以及伴随丝线行走和辊旋转的气流所引起的热传递中的至少一个。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控制加热辊的加热温度不被影响以及如何避免加热辊的热量对纱线后续步骤的加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提高纱线的质量。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纱线加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14):辊单元4用于将多个纱线Y在加热的同时进行延伸(即本申请中的纺丝牵引设备),其具有导丝辊11、分离辊12、波纹板30、31(第一加热促进部件)以及用于收容这些部件的保温箱13。波纹板30、31能够反射内部具备加热器的加热导丝辊11热辐射的电磁波36,减少加热导丝辊11的表面的热辐射,并且,当导丝辊11旋转并且纱线Y移动时,在纱线Y的周边产生伴随流,但除了从导丝辊11向分离辊12跨架纱线Y的空间之外,波纹板 30、3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遮蔽盖)覆盖着导丝辊11的整周,由此仅在波纹板30、31和导丝辊11之间产生伴随流,能够抑制在比波纹板30、31靠外侧产生伴随流。如此,波纹板 30、31除了提高纱线Y的加热效率之外,还作为抑制伴随流产生的防风板起作用(即能够遮断伴随丝线行走和辊旋转的气流所引起的热传递)。由此,能够抑制移动的纱线Y的纱线摆动,能够提高纱线质量。但也可以如图6所示,在分离辊12是具备加热器40的加热辊的情况下,在分离辊12卷挂了纱线Y的外周面隔开间隙地对置设置波纹板41,并且与未卷挂纱线Y的外周面隔开间隙地对置设置波纹板42(变形例1)。在该情况下,与上述的卷挂在导丝辊11上的纱线Y同样,能够提高卷挂在分离辊12上的纱线Y的加热效率。并且,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明示,但是根据其公开的波纹板能够减少加热导丝辊11表面的热辐射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波纹板显然客观上也能够遮断该加热导丝辊11附近的加热分离辊12上的热辐射,即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也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遮蔽盖遮断来自配置在该遮蔽盖附近的上述加热辊和上述调质辊的辐射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这样的技术教导:在加热辊周围设置波纹板来阻隔加热辊上热量向外传递以及阻隔外部另外的加热辊上热量向内传递而对该加热辊温度产生不利影响,该波纹板同时能够遮断卷绕于该加热辊上而被加热的丝线在被牵引行进过程中伴随丝线行走产生的气流带来的热量传递,由此能够良好地控制加热辊的加热温度,加热辊上的热量也不会影响后续纱线的加工,纱线质量籍此得以提高。
对比文件2中的纺丝牵引设备也用于在对纱线加热的同时拉伸纱线,也具有对纱线加热的加热辊和调质辊,并在加热辊和调质辊之间进行纱线的拉伸,其同样面临如何控制加热辊的加热温度以及如何控制之后纱线的拉伸温度不被不利因素影响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2存在相同的技术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2中的纺丝牵引设备时,会容易地意识到其客观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并由于对比文件3教导了该技术问题的解决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将会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改进对比文件2中的纺丝牵引设备,即利用遮蔽盖覆盖加热辊,并且,基于实际生产状况尤其覆盖拉伸区间内最易于受到外界影响的位于最下游侧的一个加热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该遮蔽盖能够遮断来自配置在该遮蔽盖附近的上述加热辊和上述调质辊的辐射热、以及伴随丝线行走和辊旋转的气流所引起的热传递,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每一个上述加热辊具备能够将该加热辊的表面温度设定为任意温度的温度调节单元”、“每一个上述调质辊具备能够将该调质辊的表面温度设定为任意温度的温度调节单元”。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6段及附图5):构成加热辊群20H及调质辊群20T的各辊21中内置有作为温度调节单元的电热加热器23,能够任意调节该辊 21的表面温度。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能认同。
因为,首先,与本申请一样,对比文件2也涉及纺丝牵引设备,并且作为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其除去没有设置遮蔽盖,其余的结构设置与本申请是相同的,因此,尽管没有给出明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明了对比文件2客观上面临本申请所实际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与此同时,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教导了如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即控制加热辊的温度不被影响以及接下来的纱线加工工艺不被影响的技术手段,基于这样的技术教导,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容易地发现,对比文件2中存在上述技术问题需要解决,而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手段则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由此,其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3的技术手段来改进对比文件2中的纺丝牵引设备,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这种技术借鉴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是容易做到的,由此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其次,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波纹板30、31能够作为抑制伴随流产生的防风板起作用,即能够遮断伴随丝线行走和辊旋转的气流所引起的热传递,并且,波纹板30、31还能够反射内部具备加热器的加热导丝辊11表面的热辐射(参见说明书第5页),这意味着其会遮断加热导丝辊的部分热辐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波纹板显然客观上也能够遮断该加热导丝辊11附近的加热分离辊12上的热辐射,由此,波纹板具有与本申请中遮蔽盖相同的功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遮蔽盖。再次,如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进对比文件2的纺丝卷绕设备时,会容易地意识到拉伸区间内最下游侧的加热辊最易于随着纱线行走和辊旋转携带气流的运动产生热量传递影响后续的纱线加工温度,而且也最易受到同处于一个保温箱中的相邻调质辊的热量的影响,进而影响拉伸效果,因此,配置于最下游侧的加热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想到的利用遮蔽盖覆盖的对象,并且,基于成本以及设备结构的综合考量仅对该一个加热辊的覆盖也是显而易见的;尽管本申请可能并不是因为位于最下游侧的加热辊最易于受到影响而对其施加遮蔽盖,然而,这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无法基于此确认本申请的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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