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密封用树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34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29501
优先权日:2012-01-16
申请(专利)号:201380005508.4
申请日:2013-01-15
复审请求人:味之素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普天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08L5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5508.4,名称为“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味之素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1月16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A)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B)增粘树脂和(D)固化剂,所述(A)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是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与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A)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是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苯乙烯改性树脂与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苯乙烯改性树脂的组合。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将树脂组合物中的非挥发成分设为100质量%时,(A)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含量是35~80质量%。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B)增粘树脂是脂环族类石油树脂。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B)增粘树脂是脂环族饱和烃树脂和/或脂环族不饱和烃树脂。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B)增粘树脂是含有环己烷环的饱和烃树脂和/或二聚环戊二烯改性烃树脂。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将树脂组合物中的非挥发成分设为100质量%时,(B)增粘树脂的含量是5~60质量%。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含有(C)环氧树脂。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在450nm处的平行透光率为80~100%,所述平行透光率是指通过分光光度计测量的450nm处的平行透光率。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的湿气渗透率为1~40g/m2,环境试验后的粘合强度为10~50N/25mm,所述湿气渗透率通过JIS Z 0208的杯法来测量,所述环境试验后的粘合强度是指用下述的测量方法测量的粘合强度,

采用间歇式真空层合机将使用PET膜作为支撑体的树脂组合物片材层合到铝箔上;层合在以下条件下进行:温度80℃,时间20秒,压力1kgf/cm2即9.8×104Pa;接着剥离PET膜,在与上述相同的条件下将玻璃板进一步层合到暴露的树脂组合物层上;对于这样得到的层合物,在121℃、100%RH的条件下保持24小时后,测定相对于铝箔长度方向为90°的方向以50mm/min的拉伸速度进行剥离时的粘合强度,
所述间歇式真空层合机:由Nichigo-Morton Co., LTD生产,Morton-724;
所述树脂组合物片材:长度50mm,宽度20mm;
所述铝箔:长度100mm,宽度20mm,厚度50μm,由SUMIKEI ALUMINUM FOIL Co., LTD.生产,产品编号SA50;
所述玻璃板:长度76mm,宽度26mm,厚度1.2mm,微载玻片。
11.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用于有机EL元件的密封。
12. 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其特征在于,含有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
13. 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其特征在于,该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用于有机EL元件的密封,该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含有密封用树脂组合物,所述密封用树脂组合物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
14. 有机EL装置,其特征在于,利用密封用树脂组合物来密封有机EL元件,所述密封用树脂组合物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JP特开2000-96019A,公开日为2000年04月04日)公开了一种压敏粘合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使用具有酸酐基与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苯乙烯-异丁烯三嵌段共聚物(A)所带有的官能团种类可以为2种或者更多,具有酸酐基和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均适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具有上述2种官能团的树脂组合使用,本申请中没有内容能够表明上述2种同时满足组分(A)要求的树脂的混合使用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虽然限定其片材用于有机EL元件的密封,但是,上述用途限定是片材本身的固有性能所决定的,难以表明片材在结构和组成上的实质性改变,因而,其不构成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有机EL元件进行密封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这一需求时容易想到对已知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进行尝试,因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用于有机EL元件的密封应用中。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味之素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含有官能团的异丁烯系嵌段共聚物(A)”的官能团的示例中记载了“酸酐基”、“环氧基”,从粘接性和粘合物性的平衡方面考虑,对比文件1更优选环氧基。在对比文件1中完全不存在推荐“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与“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的技术构思。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提及“官能团的反应或交联”,对于“官能团的效果”也完全没有涉及。因此,权利要求1的包含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以及固化剂(催化剂)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是从对比文件1很难导出的,由该树脂组合物所形成的密封层中,在层内由酸酐基与环氧基的反应形成交联点,获得兼具高度的耐湿热粘合性和高度的阻挡性(耐透湿性)的优异的密封性能的密封层,这是从对比文件1所无法预测的。复审请求人还补交了仅使用具有环氧基的SIBS嵌段共聚物的平行对比例(追加比较例5)。由追加比较例(比较例5)与实施例1的对比结果可以证实,与单独使用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相比,通过组合使用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和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这两者,可以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也没有教导“本申请中的、用于使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酸酐基与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环氧基在低温下进行反应的催化剂、即固化剂”。本申请选择了对比文件1所没有教导的特定构成的树脂组合物,由此提供具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使用具有酸酐基与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而对比文件1中列出了可选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功能基中包括了酸酐基、环氧基,且更优选的是环氧基团。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的耐湿热粘合性。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公开了:异丁烯嵌段共聚物(A)含有的官能团种类例如,醚基团、环氧基团、……酸酐基团……烯丙基等,所述官能团可以是一种,或两种或多种。对于粘合性而言,优选环氧基团、……醚基团、酯基团等基团;更优选的是环氧基团。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了其优选的方案,并在实施例中具体实施了该优选方案,还测量了胶粘带样品的耐热粘合力、耐候粘合力。但对于其所列举的异丁烯嵌段共聚物(A)可含有的官能团种类(包括环氧基团、酸酐基团等多种基团),这些技术内容同样属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能够满足对于粘合性、包括对环境试验后粘合强度的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能够得到启示从这些功能基中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并通过常规实验得出合适的方案。虽然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数据显示了“带有酸酐基和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组合使用”与单独使用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相比,显著提高了耐湿热粘合性;但对于本申请实施例2所体现的单独使用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情况,由于其与实施例1并没有形成平行对比,因而无法证明组合使用酸酐基和环氧基与单独使用酸酐基相比,也能够显著提高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的耐湿热粘合性。因此,无法证明将含有上述2种功能基的组分(A)混合使用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说明书概述部分同时也公开了可以进一步加入交联剂和交联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添加交联剂/固化剂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压敏粘合剂组合物可以施于基底上,即得到了组合物片材;且公开了其压敏粘合剂组合物也可以被用作密封剂,因此,将其形成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11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虽然限定了其片材用于有机EL元件的密封,但是,上述用途限定是片材本身的固有性能所决定的,对要求保护的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没有限定作用。在片材中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压敏粘合剂组合物也可以被用作密封剂,而对有机EL元件进行密封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这一需求时容易想到对已知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进行尝试,因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用于有机EL元件的密封应用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有机EL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4项),其中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在权利要求1和2中补入“所述酸酐基浓度为0.05-10mmol/g,所述环氧基浓度为0.05-10mmol/g”。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 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A)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B)增粘树脂和(D)固化剂,所述(A)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是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与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所述酸酐基浓度为0.05-10mmol/g,所述环氧基浓度为0.05-10mmol/g。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A)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是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苯乙烯改性树脂与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苯乙烯改性树脂的组合,所述酸酐基浓度为0.05-10mmol/g,所述环氧基浓度为0.05-10mmol/g。”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一种异丁烯系嵌段共聚物可具有两种以上的官能团,没有记载从多种组合中选出环氧基和酸酐基的组合的动机,而且对比文件1中明确表示优选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使用具有酸酐基与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所述酸酐基浓度为0.05-10mmol/g,所述环氧基浓度为0.05-10mmol/g,而对比文件1中列出了可选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功能基中包括了酸酐基、环氧基,且更优选的是环氧基团。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的耐湿热粘合性。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粘合剂组合物中可以同时使用具有酸酐基和具有环氧基的改性树脂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启示的教导下,也能够预期同时或单独使用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和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物在性能方面的差异,并进而根据对树脂组合物耐湿热粘合性、耐透湿性和透明度等性能的需要,确定同时使用上述两者时在改性树脂中酸酐基和环氧基的合适浓度。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同时使用具有酸酐基和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下,能够预见这样的组合并能预期该组合产生的效果,对比文件1中优选使用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不足以构成相反教导。虽然复审请求人追加的比较例5的数据显示了“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和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组合使用”相对于单独使用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具有显著提高的耐湿热粘合性,但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组合相对于单独使用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也具有显著提高的耐湿热粘合性,因此不能证明该组合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11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片材中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压敏粘合剂组合物也可以被用作密封剂,而对有机EL元件进行密封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这一需求时容易想到对已知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进行尝试,因而有动机将现有技术中的组合物用于有机EL元件的密封应用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有机EL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具有特定的酸酐基浓度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及具有特定的环氧基浓度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的内容无法预测到,“具有特定的酸酐基浓度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和具有特定的环氧基浓度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与单独使用具有环氧基的异丁烯系嵌段共聚物相比,耐湿热粘合性更加优异。对比文件1的段落[0012]中没有给出将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与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进行组合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实施例1及比较例5均使用由加成反应所生成的组合物。由于酸酐基的反应性比环氧基更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事项。进而,就酸酐基之间而言,与环氧基之间的情况不同,不会引起如上述的加成反应。因此,在与上述本申请实施例1及比较例5同样的条件下,如果单独使用具有反应性低且不会引起加成反应的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则可以明确树脂之间不会结合,无法实现优异的耐湿热粘合性。通过本申请实施例1和比较例5的对比,已经证明了组合使用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和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与单独使用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相比,可以实现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2014年07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密封用树脂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敏粘合剂组合物,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
组合物包含,带有官能团的异丁烯嵌段共聚物(A)、增粘剂(B),增粘剂(B)的用量相对于100重量份的(A)为20-500重量份;组合物还可包含其它添加剂,如阻燃剂……交联剂(相当于固化剂D)、交联助剂等,可以使用一种或两种或多种,也可以加入热塑性树脂、热固性树脂等。
其中,对于带有官能团的异丁烯嵌段共聚物(A),其具有以异丁烯为主的嵌段(占共聚物的50-95重量%)和不以异丁烯为主的嵌段(占共聚物的5-50重量%)。以异丁烯为主的嵌段中,异丁烯含量大于50重量%,其也可以包含其它单体,例如脂肪族烯烃,如乙烯等,芳族烯烃,如苯乙烯等;这些单体可以是一种或两种或多种。在不以异丁烯为主的嵌段中,异丁烯的含量少于30重量%;优选该嵌段中以芳族烯烃为主要单体成分、其含量大于60重量%,优选的芳族烯烃为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等,可以使用一种或两种或多种,并更优选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或其混合物。
异丁烯嵌段共聚物(A)含有的官能团种类例如,醚基团、环氧基团、……酸酐基团……烯丙基等,所述官能团可以是一种,或两种或多种。对于粘合性而言,优选环氧基团、……醚基团、酯基团等基团;更优选的是环氧基团。
增粘剂(B)例如,松香、……脂环族类石油树脂、芳香族类石油树脂等,可以使用一种或两种或多种。
本发明的压敏粘合剂组合物也可以被用作密封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0012]-[0024]、[0043]-[0044]、[0051]-[0055]段)。
经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使用具有酸酐基与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所述酸酐基浓度为0.05-10mmol/g,所述环氧基浓度为0.05-10mmol/g,而对比文件1中列出了可选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功能基中包括了酸酐基、环氧基,且更优选的是环氧基团。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22]段的记载,组分A中的一种或多种可组合使用,优选的实施方案为例如将具有酸酐基的改性树脂与具有环氧基的改性树脂组合使用。在实施例1中,将具有酸酐基的SIBS嵌段共聚物与具有环氧基的SIBS嵌段共聚物组合使用,实施例2中仅使用了具有酸酐基的SIBS嵌段共聚物,结果显示实施例1的环境试验后粘合强度高于实施例2,但实施例2中还单独使用了环氧树脂HP-7200H,因此二者并非专门针对组分A中两种组分的平行对比实验。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补交了仅使用具有环氧基的SIBS嵌段共聚物的对比例(追加比较例5)与实施例1进行平行对比,结果显示本申请实施例1与追加比较例5在仅有组分A存在区别而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环境试验后的粘度强度分别为21.6、7.2(N/25mm),从中可以看出,将具有酸酐基和环氧基的改性树脂组合使用,相对于仅使用具有环氧基的改性树脂,能够进一步改善树脂组合物的耐湿热粘合性。因此,经过分析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的耐湿热粘合性。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公开了:异丁烯嵌段共聚物(A)含有的官能团种类例如,醚基团、环氧基团、……酸酐基团……烯丙基等,所述官能团可以是一种,或两种或多种。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粘合剂组合物中可以同时使用具有酸酐基和具有环氧基的改性树脂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启示的教导下,也能够预期同时或单独使用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和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物在性能方面的差异,并进而根据对树脂组合物耐湿热粘合性、耐透湿性和透明度等性能的需要,确定同时使用上述两者时在改性树脂中酸酐基和环氧基的合适浓度。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一种异丁烯系嵌段共聚物可具有两种以上的官能团,没有记载从多种组合中选出环氧基和酸酐基的组合的动机,而且对比文件1中明确表示优选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由于酸酐基的反应性比环氧基更低,在与上述本申请实施例1及比较例5同样的条件下,如果单独使用具有反应性低且不会引起加成反应的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则可以明确树脂之间不会结合,无法实现优异的耐湿热粘合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下,能够预见同时使用具有酸酐基和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的组合并能预期该组合产生的效果,对比文件1中优选使用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不足以构成相反教导,除非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特别选择的上述组合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谓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难以预期性,超出了常规认知,因此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实验数据的支持。虽然复审请求人追加的比较例5的数据显示了“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和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组合使用”相对于单独使用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具有显著提高的耐湿热粘合性,但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组合相对于单独使用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也具有显著提高的耐湿热粘合性。如果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单独使用具有反应性低且不会引起加成反应的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则树脂之间不会结合,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应知悉在这种情况下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需要将酸酐基和优选的环氧基同时使用,也说明上述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此外,即便复审请求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由于本申请实施例中仅使用了特定牌号为T-YP757B和T-YP766的改性SIBS共聚物以特定比例进行实验,基于该技术效果的难以预期性,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任何具有酸酐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和具有环氧基的苯乙烯-异丁烯改性树脂组合使用均能够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3、6、8均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定。
对比文件1实施例和比较例中列举了多种异丁烯嵌段共聚物,包括SIBS(苯乙烯-异丁烯-苯乙烯)等,结合对比文件1概述部分的技术方案,使用功能基改性的SIBS(苯乙烯-异丁烯-苯乙烯)树脂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改性树脂中酸酐基和环氧基合适浓度的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规的试验所能够确定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给出了组分(A)的合适用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在上述给出范围内对树脂的用量比例进行调整;含有环己烷环的饱和烃树脂和二聚环戊二烯改性烃树脂均是本领域已知的增粘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增粘树脂时容易想到使用上述两种原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组合物中还可含有其它种类的热固性树脂,环氧树脂是本领域公知的常用热固性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环氧树脂用于对比文件1的体系中。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7、11均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定。
权利要求4-5、7附加的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同时将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用于有机EL元件的密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7、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10均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定,其附加的技术特征均涉及参数。由于权利要求1的树脂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权利要求9-10限定的这些参数是由技术方案本身所带来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具有上述参数的树脂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压敏粘合剂组合物可以施于基底上,即得到了组合物片材;且公开了其压敏粘合剂组合物也可以被用作密封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段、[0055]段),因此,将其形成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11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但是,将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用于有机EL元件的密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2的相同理由,在片材中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片材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EL装置。参见对权利要求1-13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压敏粘合剂组合物也可以被用作密封剂,而对有机EL元件进行密封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这一需求时容易想到对已知的密封用树脂组合物进行尝试,因而有动机将现有技术中的组合物用于有机EL元件的密封应用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有机EL装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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