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18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687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92734.5
申请日:2017-04-28
复审请求人:珠海聚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鲜萍
合议组组长:石志昕
参审员:陈学元
国际分类号:G06F19/00;G06Q10/06;G06Q50/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92734.5,名称为“一种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聚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研究”,李思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经济与管理科学辑》,2016年第09期,公开日期:2016年09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8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可以在诸如一组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系统中执行,支持审核工作的流转分配和多人协同处理;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建筑单体的经济指标数据;
根据所述经济指标数据与经济指标合理参考值的比对结果,所述比对结果的计算公式为
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出预设的第一阈值;所述第一阈值取10%或15%;
若所述比对结果不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不再移交造价师进行工程量审核,根据税务师审核表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
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审核;所述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包括:
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二阈值,所述第二阈值大于所述第一阈值;所述第二阈值取30%;
若所述比对结果不超过所述第二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案头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和数据计算准确性;
若所述比对结果超过所述第二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实地审核;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根据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审核的审核记录生成造价师审核表;根据税务师对清算资料的审核记录,生成税务师审核表;对所述税务师审核表和所述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
所述对所述税务师审核表和所述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包括:
查询所述清算资料中是否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
若不存在所述证据,则按照预设规则自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所述预设规则为取孰低金额;
若存在所述证据,则由人工根据所述证据进行差异的正当理由判断,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税务师对清算资料的审核记录,生成税务师审核表之前,还包括:获取所述建筑单体的所述清算资料。
3. 一种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建筑单体的经济指标数据;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经济指标数据与经济指标合理参考值的比对结果,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出预设的第一阈值;所述比对结果的计算公式为所述第一阈值取10%或15%;
造价师审核模块,用于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记录生成造价师审核表;
税务师审核模块,用于根据税务师对清算资料的审核记录,生成税务师审核表;
第一计算模块,用于对所述税务师审核表和所述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所述第一计算模块包括:证据查询模块,用于查询所述清算资料中是否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
自动审核模块,用于若不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则按照预设规则自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所述预设规则为取孰低金额;
人工审核模块,用于若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则由人工根据所述证据进行差异的正当理由判断,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
第二计算模块,用于若所述比对结果不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根据所述税务师审核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
所述造价师审核模块包括: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二阈值,所述第二阈值大于所述第一阈值;所述第二阈值取30%;
案头审核模块,用于若所述比对结果不超过所述第二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案头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和数据计算准确性;
实地审核模块,用于若所述比对结果超过所述第二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实地审核;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建筑单体的所述清算资料。”
驳回理由具体如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可以在诸如一组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系统中执行,支持审核工作的流转分配和多人协同处理;经济指标数据为建筑单体的;当比对结果不超过第一阈值10%或15%时,根据税务师审核表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当比对结果超过第一阈值10%或15%而不超过第二阈值30%时,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案头审核;当比对结果不超过第二阈值30%时,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实地审核;案头审核、实地审核的定义;造价师负责工程量审核,税务师负责清算资料审核,并对两者的审核进行归集;若不存在所述证据,则按照预设规则自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所述预设规则为取孰低金额;若存在所述证据,则由人工根据所述证据进行差异的正当理由判断,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进行多人协同审核。而根据比对结果满足设定的不同阈值来执行不同的审核流程,支持审核工作的流转分配和多人协同处理,是一种依赖于人为规定的管理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并且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对比文件1公开了税务师和造价师均可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清算审核,而造价师负责工程量的审核,税务师负责清算资料的审核,这是多人协同工作的具体分配规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证据进行审核以便清算,而根据是否存在证据而执行不同的清算流程——自动清算或者人工清算,是一种人为制定的清算规则。将审核结果归集是本领域中进行数据处理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经济指标数据,而该指标数据为建筑单体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审核方法能在计算机系统中以可执行指令的方式执行,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以上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案头审核、实地审核的定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书籍(《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南 第三版》,林佳良主编,出版日期:2016年01月31日)公开了: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一种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系统,经济指标数据为建筑单体的;当比对结果不超过第一阈值10%或15%时,根据税务师审核表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当比对结果超过第一阈值10%或15%而不超过第二阈值30%时,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案头审核;当比对结果不超过第二阈值30%时,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实地审核;案头审核、实地审核的定义;造价师负责工程量审核,税务师负责清算资料审核,并对两者的审核进行归集;若不存在所述证据,则按照预设规则自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所述预设规则为取孰低金额;若存在所述证据,则由人工根据所述证据进行差异的正当理由判断,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而根据比对结果满足设定的不同阈值来执行不同的审核流程,是一种依赖于人为规定的管理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并且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对比文件1公开了税务师和造价师均可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清算审核,而造价师负责工程量的审核,税务师负责清算资料的审核,这是多人协同工作的具体分配规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证据进行审核以便清算,而根据是否存在证据而执行不同的清算流程——自动清算或者人工清算,是一种人为制定的清算规则。将审核结果归集是本领域中进行数据处理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经济指标数据,而该指标数据为建筑单体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方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在需要时设置具有相应功能模块的系统来实现该功能,以上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案头审核、实地审核的定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书籍(《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南 第三版》,林佳良主编,出版日期:2016年01月31日)公开了: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判断比对结果是否超出第一阈值或第二阈值来决定如何对工程量进行审核,而对比文件1中不具有这一技术特征。本申请中之所以设定不同的阈值,是为了解决“如何抓住待清算项目的审核重点以及提高审核效率”的问题,申请人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由于设定不同的阈值,能够节约人工成本;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系统在进行归集时,包括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审核模式,对比文件1中不具有这一技术特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审核效率,申请人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人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建筑单体的经济指标数据;
根据所述经济指标数据与经济指标合理参考值的比对结果,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出预设的第一阈值;
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记录生成造价师审核表;根据税务师对清算资料的审核记录,生成税务师审核表;
对所述税务师审核表和所述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
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出预设的第一阈值之后,还包括:
若所述比对结果不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根据所述税务师审核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
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包括:
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二阈值,所述第二阈值大于所述第一阈值;
若所述比对结果不超过所述第二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案头审核;
若所述比对结果超过所述第二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实地审核;
系统在对所述税务师审核表和所述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时,包括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审核模式;
对所述税务师审核表和所述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包括:
查询所述清算资料中是否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
若不存在所述证据,则按照预设规则自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所述预设规则为取孰低金额;
若存在所述证据,则由人工根据所述证据进行差异的正当理由判断,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税务师对清算资料的审核记录,生成税务师审核表之前,还包括:获取所述建筑单体的所述清算资料。
3. 一种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建筑单体的经济指标数据;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经济指标数据与经济指标合理参考值的比对结果,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出预设的第一阈值;
造价师审核模块,用于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记录生成造价师审核表;
税务师审核模块,用于根据税务师对清算资料的审核记录,生成税务师审核表;
第一计算模块,用于对所述税务师审核表和所述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
还包括第二计算模块,用于若所述比对结果不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根据所述税务师审核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
所述造价师审核模块包括: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二阈值,所述第二阈值大于所述第一阈值;
案头审核模块,用于若所述比对结果不超过所述第二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案头审核;
实地审核模块,用于若所述比对结果超过所述第二阈值,则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实地审核;
系统在对所述税务师审核表和所述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时,包括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审核模式;
所述第一计算模块包括:
证据查询模块,用于查询所述清算资料中是否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
自动审核模块,用于若不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则按照预设规则自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所述预设规则为取孰低金额;
人工审核模块,用于若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则由人工根据所述证据进行差异的正当理由判断,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建筑单体的所述清算资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通过判断比对结果是否超出第一阈值或第二阈值来决定如何对工程量进行审核的步骤,但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当经济指标数据与合理参考值比对偏高时,则判定所述经济指标数据异常,所审核的工程结算书中存在异常结算金额,进行工程量审核。在此基础上,根据该比对结果满足人为设定的不同阈值来执行不同的工程量审核流程,是一种依赖于人为规定的管理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并且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证据进行审核以便清算,而根据是否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而执行不同的清算流程——自动清算或者人工清算,是一种人为制定的清算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并且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3)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经济指标数据为建筑单体的;2)判断比对结果是否超出预设的第一阈值,若所述比对结果不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根据所述税务师审核表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二阈值,所述第二阈值大于第一阈值,根据比对结果确定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审核;3)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记录生成造价师审核表,根据税务师对清算资料的审核记录,生成税务师审核表,系统在对税务师审核表和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时,包括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审核模式;若不存在所述证据,则按照预设规则自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所述预设规则为取孰低金额。关于区别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对整个楼盘情况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建筑单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关于区别特征2),根据比对结果设定的同阈值来执行不同的审核流程,支持审核工作的流转分配和多人协同处理,是一种依赖于人为规定的管理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税务师和造价师均可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清算审核,而造价师负责工程量的审核,税务师负责清算资料的审核,这是多人协同工作的具体分配规则;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审核模式是本领域进行税务师审核表和造价师审核表归集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证据进行审核以便清算,而根据是否存在证据而执行不同的清算流程是一种人为制定的清算规则。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实际要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3为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指出:1)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通过判断比对结果是否超出第一阈值或第二阈值来决定如何对工程量进行审核的步骤,但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当经济指标数据与合理参考值比对偏高时,则判定所述经济指标数据异常,所审核的工程结算书中存在异常结算金额,进行工程量审核。在此基础上,通过将比对结果与人为设定的不同阈值进行比较来执行不同的工程量审核流程,是一种依赖于人为规定的管理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并且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方法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证据进行审核以便清算,而根据是否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而执行不同的清算流程——自动清算或者人工清算,是一种人为制定的清算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并且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方法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3)审核工作的流转分配和多人协同处理,是一种依赖于人为规定的管理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是以建筑群为单位测算得到的单方建安成本。其次,建筑单体是相对于建筑群而说,建筑群中的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均可称为建筑单体,使用建筑群的经济指标能反映项目的整体情况,而使用建筑单体的经济指标数据不能反映项目的整体情况。再者,建筑单体的层高、结构设计等的不同都可能影响其单方建安成本。2)权利要求1中,通过判断比对结果是否超出第一阈值或第二阈值来决定如何对工程量进行审核,是为了解决“如何抓住待清算项目的审核重点以及提高审核效率”的问题,其次,在进行案头审核之前就能确定是否需要实地审核,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3)本申请通过案头审核快速排查出常规错误后,软件自动计算各项经济指标进行比对分析,比对结果在预定阈值内,说明造价虚假的风险不大,不需要实质的审核环节,减少审核的环节,提高审核效率。4)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人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与对比文件1 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和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于2018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申请日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研究”,李思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经济与管理科学辑》,2016年第09期,公开日期:2016年09月15日。
(2.1)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6-40页):
第2.2节介绍了房地产企业提交房产项目的清算资料,包括清算申报表,以及该房地产项目的相关信息例如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竣工验收备案书等,第2.3节介绍了运用评估指标分析,提取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单方造价等指标,并与参考值进行比较,判断实际税负率低于均值6.06%,单方造价比2009年和2010年度的广州市建设工程单方参考造价高(相当于获取经济指标数据,所述经济指标数据与经济指标合理参考值比对),则需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一)假票或收据入账;(二)通过关联方交易虚增成本;(三)把家具家电成本计入装修工程费;(四)应计入销售费用的售楼部装修工程费计入了建筑安装工程费;(五)独立于转让房地产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等问题(相当于“当经济指标数据高于合理参考值时,进行工程量审核”);
第2.4节介绍了地税局的清算审核人员会对房地产企业提交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以及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相当于“对工程量进行案头审核”以及“对工程量进行实地审核”),第3.1.2.1介绍了审核工作表,第2.5节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果;
第3.1.2.3节还介绍了税务机关可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相当于“对所述税务师审核表和所述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
第2.4节公开了:企业可以提供证据,例如企业补充了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核,以便计算清算结果(相当于“查询所述清算资料中是否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以及“若存在所述证据,则由人工根据所述证据进行差异的正当理由判断,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经济指标数据为建筑单体的;2)判断比对结果是否超出预设的第一阈值,若所述比对结果不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根据所述税务师审核表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二阈值,所述第二阈值大于第一阈值,根据比对结果确定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审核;3)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记录生成造价师审核表,根据税务师对清算资料的审核记录,生成税务师审核表,系统在对税务师审核表和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时,包括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审核模式;若不存在所述证据,则按照预设规则自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所述预设规则为取孰低金额。
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判断进行建筑单体的工程量审核的流转分配和多人协同处理。
关于区别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对整个楼盘情况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建筑单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特征2),根据比对结果设定的同阈值来执行不同的审核流程,支持审核工作的流转分配和多人协同处理,是一种依赖于人为规定的管理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
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税务师和造价师均可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清算审核,而造价师负责工程量的审核,税务师负责清算资料的审核,这是多人协同工作的具体分配规则;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审核模式是本领域进行税务师审核表和造价师审核表归集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证据进行审核以便清算,而根据是否存在证据而执行不同的清算流程是一种人为制定的清算规则。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实际要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第2.4节介绍了税局的清算审核人员会对房地产企业提交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以及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相当于“获取建筑的所述清算资料”)。此外,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建筑单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6-40页):
第2.2节介绍了房地产企业提交房产项目的清算资料,包括清算申报表,以及该房地产项目的相关信息例如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竣工验收备案书等,第2.3节介绍了运用评估指标分析,提取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单方造价等指标,并与参考值进行比较,判断实际税负率低于均值6.06%,单方造价比2009年和2010年度的广州市建设工程单方参考造价高(相当于获取经济指标数据,所述经济指标数据与经济指标合理参考值比对),则需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一)假票或收据入账;(二)通过关联方交易虚增成本;(三)把家具家电成本计入装修工程费;(四)应计入销售费用的售楼部装修工程费计入了建筑安装工程费;(五)独立于转让房地产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等问题(相当于“当经济指标数据高于合理参考值时,进行工程量审核”);
第2.4节介绍了地税局的清算审核人员会对房地产企业提交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以及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相当于“对工程量进行案头审核”以及“对工程量进行实地审核”),第3.1.2.1介绍了审核工作表,第2.5节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果;
第3.1.2.3节还介绍了税务机关可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相当于“第一计算模块,对所述税务师审核表和所述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
第2.4节公开了:企业可以提供证据,例如企业补充了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核,以便计算清算结果(相当于“证据查询模块,查询所述清算资料中是否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以及“若存在所述证据,则由人工根据所述证据进行差异的正当理由判断,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经济指标数据为建筑单体的;2)判断比对结果是否超出预设的第一阈值;第二计算模块,若所述比对结果不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根据所述税务师审核表计算并生成清算结果;第二判断模块,若所述比对结果超出所述第一阈值,则判断所述比对结果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二阈值,所述第二阈值大于第一阈值,根据比对结果确定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审核;3)移交造价师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记录生成造价师审核表,根据税务师对清算资料的审核记录,生成税务师审核表,系统在对税务师审核表和造价师审核表进行归集时,包括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审核模式;若不存在所述证据,则按照预设规则自动计算并生成所述清算结果,所述预设规则为取孰低金额。
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判断进行建筑单体的工程量审核的流转分配和多人协同处理。
关于区别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对整个楼盘情况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建筑单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特征2),根据比对结果设定的同阈值来执行不同的审核流程,支持审核工作的流转分配和多人协同处理,是一种依赖于人为规定的管理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
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税务师和造价师均可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清算审核,而造价师负责工程量的审核,税务师负责清算资料的审核,这是多人协同工作的具体分配规则;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审核模式是本领域进行税务师审核表和造价师审核表归集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证据进行审核以便清算,而根据是否存在证据而执行不同的清算流程是一种人为制定的清算规则。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实际要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中第2.4节介绍了税局的清算审核人员会对房地产企业提交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以及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相当于“获取所述建筑的所述清算资料”)。此外,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建筑单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所陈述的相关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虽然本申请获取建筑单体的经济指标数据,而对比文件1以建筑群为单位测算得到单方建安成本。但建筑群是由建筑单体组成的,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建筑单体的清算审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同时将对比文件1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研究应用于建筑单体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当经济指标数据与合理参考值比对偏高时,则判定所述经济指标数据异常,所审核的工程结算书中存在异常结算金额,进行工程量审核。在此基础上,通过将比对结果与人为设定的不同阈值进行比较来执行不同的工程量审核流程,是一种依赖于人为规定的管理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并且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方法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
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证据进行审核以便清算,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是否存在通过审核的证据而执行不同的清算流程——自动清算或者人工清算,这是一种人为制定的清算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并且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方法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
4)审核工作的流转分配和多人协同处理,是一种依赖于人为规定的管理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审核管理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对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
综上,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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