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图片处理的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04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731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25231.0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海燕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刘琳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25231.0,名称为“一种图片处理的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片处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对一图片的加载指令;
检测所述图片上的热点区域,其中,所述热点区域为所述图片上统计浏览次数大于预设次数的区域;
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优先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以模式二加载所述热点区域之外的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二为分辨率低于所述模式一的加载模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图片上不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加载所述图片的全部内容;
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热点区域;
将所述热点区域信息上传至数据库中,所述数据库存储于后台或云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热点区域,包括:
检测用户眼球在所述图片上聚焦时间最长的聚焦点;
以所述聚焦点为中心,预设长度的半径或对角线,在所述图片上确定采集区域;
将所述采集区域与数据库中的其他用户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的采集区域进行统计,将重叠次数最多的采集区域确定为所述热点区域。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优先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包括:
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判断所述图片的播放模式;
若所述播放模式为连续切换模式,则以高分辨率的加载模式加载所述热点 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在加载显示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后,不加载剩余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切换下一张图片进行加载显示。
7.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对一图片的加载指令;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图片上的热点区域,其中,所述热点区域为所述图片上统计浏览次数大于预设次数的区域;
第一加载模块,用于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优先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加载模块,用于以模式二加载所述热点区域之外的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二为分辨率低于所述模式一的加载模式。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三加载模块,用于当所述图片上不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加载所述图片的全部内容;
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热点区域;
传输模块,用于将所述热点区域信息上传至数据库中,所述数据库存储于后台或云端。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眼球在所述图片上聚焦时间最长的聚焦点;
确定单元,用于以所述聚焦点为中心,预设长度的半径或对角线,在所述图片上确定采集区域;
统计单元,用于将所述采集区域与数据库中的其他用户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的采集区域进行统计,将重叠次数最多的采集区域确定为所述热点区域。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加载显示单元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判断所述图片的播放模式;
加载单元,用于若所述播放模式为连续切换模式,则以高分辨率的加载模式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切换单元,用于在加载显示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后,不加载剩余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切换下一张图片进行加载显示。”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86577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2799635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5224647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热点区域为图片上统计浏览次数大于预设次数的区域。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要么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的终端与权利要求1-6的方法相对应,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7中加入特征“热点区域为一张图片上用户感兴趣的区域”。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提高图片加载速度,减少用户等待时间,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减少移动终端的上网流量;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下载图片是文件从服务器拷贝到自己的计算机,而加载图片是指显示图片时图片的载入,本申请是先接收图片加载指令,然后再检测图片上的热点区域,根据热点区域来加载对应的图片,而对比文件1是先检测热点区域,再发送图片的下载指令进而显示图片,对比文件1中的图片下载流程不涉及图片加载指令,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部分的特征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通过统计确定热点图片,而没有公开通过统计来确定一张图片上的热点区域。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7如下:
“1. 一种图片处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对一图片的加载指令;
检测所述图片上的热点区域,其中,所述热点区域为所述图片上统计浏览次数大于预设次数的区域;所述热点区域为一张图片上用户感兴趣的区域;
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优先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7.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对一图片的加载指令;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图片上的热点区域,其中,所述热点区域为所述图片上统计浏览次数大于预设次数的区域;所述热点区域为一张图片上用户感兴趣的区域;
第一加载模块,用于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优先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的修改实质进一步强调热点区域为一张图片上用户感兴趣的区域;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修改的内容。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解决的是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减少网络流量与提高加载速度是一致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都是通过减少下载图片所占有的网络流量来提高下载速度,减少用户等待时间;二者采用的手段也是相同的,权利要求1中“加载图片”也是要先下载图片到本地,然后显示图片,对比文件1同样也是下载图片,然后将图片显示给用户,二者都是通过减少下载图片所占有的网络流量来提高下载速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图片上确定热点区域,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热点选择的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统计浏览次数大于阈值的方式来确定,而对比文件2给出通过统计浏览次数大于阈值的方式来确定热点的技术启示,至于步骤流程,对比文件1也是先接收到图片的加载指令,显示第二图片(低分辨率的图片),再在第二图片上请求下载区域,以将该下载区域进行高分辨率的显示。请求人所述的流程上的区别实质上依然是热点区域的确定方式的不同,对比文件1是用户选取,权利要求1是通过统计来检测热点区域,而此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热点区域为图片上统计浏览次数大于预设次数的区域。对比文件2给出了统计浏览信息来确定用户喜好的图片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4,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的终端与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以及原权利要求4和5的部分内容,同时删除特征“所述热点区域为所述图片上统计浏览次数大于预设次数的区域”,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当用户选定要加载显示的图片后,进行加载显示时,先读取或者下载图片的附加信息,所述附加信息中记载所述图片的基本信息,所述附加信息中包括所述图片上是否存在热点区域的信息,然后根据所述附加信息的内容,检测所述图片上的热点区域;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热点区域,将所述热点区域信息上传至数据库中,所述数据库存储于后台或云端,所述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热点区域,包括:检测用户眼球在所述图片上聚焦时间最长的聚焦点,以所述聚焦点为中心,预设长度的半径或对角线,在所述图片上确定采集区域,将所述采集区域与数据库中的其他用户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的采集区域进行统计,将重叠次数最多的采集区域确定为所述热点区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不涉及图片包含是否存在热点区域的附加信息,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也不存在要在图片上附加包含热点区域的信息的任何启示,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余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片处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对一图片的加载指令;
检测所述图片上的热点区域,其中,所述热点区域为一张图片上用户感兴趣的区域;当用户选定要加载显示的图片后,进行加载显示时,先读取或者下载图片的附加信息,所述附加信息中记载所述图片的基本信息,所述附加信息中包括所述图片上是否存在热点区域的信息,然后根据所述附加信息的内容,检测所述图片上的热点区域;
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优先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热点区域;
将所述热点区域信息上传至数据库中,所述数据库存储于后台或云端;
所述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热点区域,包括:
检测用户眼球在所述图片上聚焦时间最长的聚焦点;
以所述聚焦点为中心,预设长度的半径或对角线,在所述图片上确定采集区域;
将所述采集区域与数据库中的其他用户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的采集区域进行统计,将重叠次数最多的采集区域确定为所述热点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以模式二加载所述热点区域之外的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二为分辨率低于所述模式一的加载模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图片上不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加载所述图片的全部内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优先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包括:
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判断所述图片的播放模式;
若所述播放模式为连续切换模式,则以高分辨率的加载模式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在加载显示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后,不加载剩余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切换下一张图片进行加载显示。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对一图片的加载指令;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图片上的热点区域,其中,所述热点区域为一张图片上用户感兴趣的区域;当用户选定要加载显示的图片后,进行加载显示时,先读取或者下载图片的附加信息,所述附加信息中记载所述图片的基本信息,所述附加信息中包括所述图片上是否存在热点区域的信息,然后根据所述附加信息的内容,检测所述图片上的热点区域;
第一加载模块,用于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优先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热点区域;
传输模块,用于将所述热点区域信息上传至数据库中,所述数据库存储于后台或云端;
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眼球在所述图片上聚焦时间最长的聚焦点;
确定单元,用于以所述聚焦点为中心,预设长度的半径或对角线,在所述图片上确定采集区域;
统计单元,用于将所述采集区域与数据库中的其他用户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的采集区域进行统计,将重叠次数最多的采集区域确定为所述热点区域。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加载模块,用于以模式二加载所述热点区域之外的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二为分辨率低于所述模式一的加载模式。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三加载模块,用于当所述图片上不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加载所述图片的全部内容。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加载显示单元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当所述图片上存在热点区域时,判断所述图片的播放模式;
加载单元,用于若所述播放模式为连续切换模式,则以高分辨率的加载模式加载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切换单元,用于在加载显示所述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后,不加载剩余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切换下一张图片进行加载显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8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186577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2799635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5224647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片下载的方法和移动终端(参见说明书第[0060]段-第[0146]段,附图1-10),具体公开了:服务器中存储有作为原始图片的第一图片,移动终端将第一图片经处理后显示为第二图片。用户在网络购物时,移动终端接收用户在第二图片上选定的请求下载区域(相当于接收用户对一图片的加载指令),请求下载区域可以是用户感兴趣的第二图片的部分区域;确定所选定的请求下载区域在第一图片上的位置信息(相当于检测图片上的热点区域,热点区域为一张图片上用户感兴趣的区域),并发送位置信息至服务器(相当于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热点区域,将所述热点区域信息上传至数据库中,所述数据库存储于后台或云端),服务器将请求下载区域的数据发送至移动终端,移动终端重构显示请求下载区域的数据,从而用户可以在移动终端显示的不清晰全图上选取感兴趣的区域下载并显示出来,从而使得用户清楚的获得图片的局部信息(相当于当图片存在热点区域时,以模式一优先加载热点区域对应的图片内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当用户选定要加载显示的图片后,进行加载显示时,先读取或者下载图片的附加信息,所述附加信息中记载所述图片的基本信息,所述附加信息中包括所述图片上是否存在热点区域的信息,然后根据所述附加信息的内容,检测所述图片上的热点区域;(2)所述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热点区域,包括:检测用户眼球在所述图片上聚焦时间最长的聚焦点,以所述聚焦点为中心,预设长度的半径或对角线,在所述图片上确定采集区域,将所述采集区域与数据库中的其他用户在所述图片上确定的采集区域进行统计,将重叠次数最多的采集区域确定为所述热点区域。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图片上用户感兴趣的热点区域。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户驱动的图像集合排序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0067]段,附图1-6),该方法使用浏览器检索到的图片集,并根据用户行为统计各种浏览信息,包括:每张图片的浏览时间、下载次数以及用户评分,从而为用户匹配符合个人喜好的图片集。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2),其没有给出图片存在附加信息以及附加信息包括图片上是否存在热点区域的信息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给出以眼球在图片上聚焦时间最长的区域作为采集区域和重叠次数最多的采集区域作为图片上的热点区域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图片显示方法及装置(说明书第[0080]段-[0156]段,附图1-14),具体公开了:终端显示一张未加载的图片,通过眼球追踪技术确定用户需要显示的图片区域,摄像头会检测到用户的注视位置,将注视位置所在的图片区域作为用户需要选择的图片区域。后台服务器根据检测到的信息优先发送注视到的区域图片信息至用户终端。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特征(1),其没有给出图片存在附加信息以及附加信息包括图片上是否存在热点区域的信息的技术启示。此外,上述区别特征(2)限定了以眼球在图片上聚焦时间最长的区域作为采集区域并将重叠次数最多的采集区域作为热点区域,虽然对比文件3给出了以眼球在图片上的聚焦点确定图片的感兴趣区域(相当于采集区域)的技术启示,但是其没有给出以眼球在图片上聚焦时间最长的区域作为采集区域并将重叠次数最多的采集区域作为热点区域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从整体上给出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地,上述区别特征(1)限定了在图片上附加是否存在热点区域的信息,其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2)限定了以眼球在图片上聚焦时间最长的区域作为采集区域并将重叠次数最多的采集区域作为热点区域,该区别特征(2)从整体上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在图片上包含附加信息以及以眼球聚焦时间最长和重叠次数最多来确定图片上的热点区域的方式,提高了图片加载速度,减少了用户等待时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和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6-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的终端与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6-10也具备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上述评述)。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8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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