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浓度的除草剂组合物和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浓度的除草剂组合物和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02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44995
优先权日:2007-12-13
申请(专利)号:201510977526.X
申请日:2008-10-30
复审请求人:孟山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文君
合议组组长:徐利
参审员:余爱丽
国际分类号:A01N57/20,A01N25/02,A01N25/30,A01N33/08,A01P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文件并未证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其所声称的效果,则应当判断权利要求能够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并以此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使用所述技术方案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7526.X,名称为“一种高浓度的除草剂组合物和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孟山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7、10-12、23-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5、8-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页(第1-11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6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浓度的除草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括:(a)水;(b)草甘膦,所述草甘膦主要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的组合的形式,相对于每升所述组合物,所述草甘膦在水中的溶液中的量为350克或更大酸当量,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10%或更大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以及包括与一定百分比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使得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形式的草甘膦的组合总和大于总草甘膦的5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和/或一种或多种湿润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10%至35%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以及包括与一定百分比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使得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形式的草甘膦的组合总和大于总草甘膦的5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15%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以及包括与一定百分比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使得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形式的草甘膦的组合总和大于总草甘膦的5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25%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以及包括与一定百分比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使得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形式的草甘膦的组合总和大于总草甘膦的50%。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30%至90%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65%至90%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
8.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85%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
9. 根据权利要求1、2或5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75%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
10.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物包括54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11.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物包括58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12.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物包括60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1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选自由烷基多葡糖苷、牛油烷基胺、乙氧基化环氧丙烷、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嵌段共聚物和季铵化合物组成的组。
1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 包括烷基多葡糖苷。
1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季铵化合物。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牛油烷基胺。
1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烷基多葡糖苷和季铵化合物的混合物。
1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烷基多葡糖苷和乙氧基化牛油胺的混合物。
2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季铵化合物和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嵌段共聚物的混合物。
21. 根据权利要求2、13-2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湿润剂选自由甘油、山梨糖醇、一甘醇和聚乙二醇组成的组。
22. 根据权利要求2、13-2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湿润剂包括甘油。
23.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物包括约40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24.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物包括约44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25.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物包括约48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26. 一种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植物施用权利要求1至25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
27. 一种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植物施用权利要求1至25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的水稀释的制剂。”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US20060270556A1,公开日为2006年11月30日)中已经公开了草甘膦盐的非两亲阳离子采用有机铵阳离子(可以选用三乙醇铵盐)与钾盐的组合形式,以及至少采用10%的有机铵阳离子来替代钾离子,而且对比文件1的中草甘膦浓度以及非两亲阳离子盐的量落入本申请组合物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6和7限定三乙醇胺盐和钾盐的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10%的乙醇胺盐和90%的钾盐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6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6-27要求保护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然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所述组合物施用于植物以控制或杀死所述植物,权利要求26-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增加了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和/或一种或多种湿润剂,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农药的表面活性和/或润湿性。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在所述组合物中添加表面活性剂或表面活性剂与湿润剂的组合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8-9进一步限定与草甘膦成盐的三乙醇胺和钾的量,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钾离子与有机铵阳离子的摩尔比为例如约60:40至90:10或约70:30至约90:10,还公开了钾盐占低分子量非两亲性阳离子的主要部分,如至少70摩尔%、至少85摩尔%。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上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与草甘膦成盐的三乙醇胺和钾的量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5、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23-25进一步限定了草甘膦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草甘膦的含量为600至620g/L,在一些具体实施例中草甘膦酸的浓度不低于400g/L、不低于450 g/L、不低于480 g/L、不低于540 g/L,因此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0-12、23-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20进一步限定了表面活性剂的类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表面活性剂可以为烷基多葡糖苷、牛油烷基胺,而且乙氧基化环氧丙烷、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嵌段共聚物和季铵化合物是本领域常规的表面活性剂,将其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表面活性剂混合使用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且这些表面活性剂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3-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22进一步限定了润湿剂的类型,这些技术特征公开于对比文件1中,权利要求2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27要求保护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然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所述组合物施用于植物以控制或杀死所述植物,因此,权利要求26-27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孟山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页29项)。修改了权利要求1中三乙醇胺的量为“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15%或更大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并对权利要求中三乙醇胺的含量进行了调整,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相应修改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钾离子与有机胺阳离子的比例,而并非是钾离子与三乙醇胺的比例,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有机胺可以为三乙醇胺,但还同时公开了其他的有机胺。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单独公开钾离子与三乙醇胺的比例,而仅仅是在实施例12-3中具体公开了使用三乙醇胺。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至少采用10%的三乙醇胺代替钾离子是不合理的。2)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对比文件1中使用有机胺是用于调节pH,而并没有公开其他的作用,而本申请则是发现了“草甘膦的三乙醇胺(TEA)盐可以与草甘膦的钾(K)盐组合使用,以允许制备有利的高浓度液体除草剂制剂”,“TEA/K盐的非常有利的制剂”,“表面活性剂和草甘膦的TEA/K盐的组合可以被选择为在高浓度的制剂中保持相容”等等,才提出了本申请,这些均是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教导的,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这样的暗示。3)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组合物12-3是使用TEA的唯一实施例。TEA的使用量低于所要求的量并且用于调节pH,组合12-3不包括任何增加TEA比例的教导。4)如果想要基于对比文件1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新的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必须从候选低分子量胺列表中选择TEA,并且是在没有任何特别指导的情况下去这样做,以及仅仅基于单个工作实施例。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一定会做出这种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还进一步需要在单独的实施例中教导的TEA的比例加倍,这对于本申请所期望的目的才是有效的,但按照对比文件1的教导,这是不可能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浓度的除草剂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括:(a)水;(b)草甘膦,所述草甘膦主要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的组合的形式,相对于每升所述组合物,所述草甘膦在水中的溶液中的量为350克或更大酸当量,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15%或更大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以及包括与一定百分比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使得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形式的草甘膦的组合总和大于总草甘膦的5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和/或一种或多种湿润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15%至20%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以及包括与一定百分比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使得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形式的草甘膦的组合总和大于总草甘膦的5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20%至25%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以及包括与一定百分比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使得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形式的草甘膦的组合总和大于总草甘膦的5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20%至30%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以及包括与一定百分比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使得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形式的草甘膦的组合总和大于总草甘膦的5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25%至30%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以及包括与一定百分比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使得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形式的草甘膦的组合总和大于总草甘膦的5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30%至35%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以及包括与一定百分比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使得呈三乙醇胺盐和钾盐形式的草甘膦的组合总和大于总草甘膦的50%。
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30%至90%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
9.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65%至90%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
10.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85%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
11.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75%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钾。
12.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物包括54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13.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 物包括58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14.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物包括60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1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选自由烷基多葡糖苷、牛油烷基胺、乙氧基化环氧丙烷、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嵌段共聚物和季铵化合物组成的组。
1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烷基多葡糖苷。
1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季铵化合物。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牛油烷基胺。
2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烷基多葡糖苷和季铵化合物的混合物。
2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烷基多葡糖苷和乙氧基化牛油胺的混合物。
2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包括季铵化合物和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嵌段共聚物的混合物。
23. 根据权利要求2、15-2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湿润剂选自由甘油、山梨糖醇、一甘醇和聚乙二醇组成的组。
24. 根据权利要求2、15-2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湿润剂包括甘油。
25.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物包括约40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26.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物包括约44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27.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每升所述组合物包括约480克或更大酸当量的草甘膦。
28. 一种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植物施用权利要求1至27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
29. 一种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植物施用权利要求1至27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的水稀释的制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非两亲阳离子采用有机铵阳离子(可以选用三乙醇铵盐)与钾盐的组合形式,以及采用10%-45%或10%-40%或10%-30%的有机铵阳离子来替代钾离子,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显然仍与目前的权利要求存在部分重叠。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基于上述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同样使得权利要求5-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组合物采用至少一种表面活性剂,和表面活性剂与湿润剂的组合,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在所述组合物中添加表面活性剂,或表面活性剂与湿润剂的组合的启示。3)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三乙醇胺的百分含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非两亲阳离子采用有机铵阳离子(可以选用三乙醇铵盐)与钾盐的组合形式,以及采用10%-45%或10%-40%或10%-30%的有机铵阳离子来替代钾离子,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调整三乙醇胺百分含量的启示以及有限的可供选择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调整得到权利要求3-4所限定的三乙醇胺的百分含量是显而易见的。4)权利要求10-11进一步限定钾盐的百分含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非两亲阳离子采用有机铵阳离子(可以选用三乙醇铵盐)与钾盐的组合形式,以及采用10%-45%或10%-40%或10%-30%的有机铵阳离子来替代钾离子,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调整钾盐百分含量的启示以及有限的可供选择的范围。5)权利要求12-14、25-27进一步限定草甘膦酸的浓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草甘膦的含量为600至620g/L,在一些具体实施例中草甘膦酸的浓度不低于400g/L、不低于450 g/L、不低于480 g/L、不低于540 g/L,权利要求12、14、25、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调整得到权利要求13、26限定的草甘膦的浓度也是显而易见的。6)权利要求15-24分别进一步限定助剂的种类,对比文件1公开了表面活性剂可以为烷基多葡糖苷、牛油烷基胺,而且乙氧基化环氧丙烷、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嵌段共聚物和季铵化合物是本领域常规的表面活性剂,将其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表面活性剂混合使用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且这些表面活性剂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7)权利要求28-29要求保护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向所述植物施用权利要求1-27任一项所述组合物,然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所述组合物施用于植物以控制或杀死所述植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并未采用同时含有草甘膦三乙醇胺盐和草甘膦钾盐的制剂进行除草实验,也未提供同时含有草甘膦三乙醇胺盐和草甘膦钾盐制剂的物理性质数据或者是粘度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部分的记载无法获知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高浓度除草剂组合物是否是低粘度且稳定的制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钾盐与三乙醇胺盐组合,以及三乙醇胺的添加量。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一种草甘膦盐制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钾离子少于非两亲性阳离子的100%时,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采用有机铵阳离子平衡,铵阳离子如甲铵、二甲铵、丙铵(正丙铵和异丙铵)、单、二和三乙醇铵。钾与有机铵阳离子的摩尔比为约55:45至90:10,约60:40至约90:10,或者70:30至90:10。草甘膦钾盐的摩尔分子量为208g/mol,草甘膦三乙醇胺盐的分子量为318 g/mol,对比文件1给出了钾盐与有机铵阳离子的具体摩尔比,当钾与有机铵阳离子的摩尔比为60:40时,草甘膦钾盐与草甘膦三乙醇胺盐的重量比为1248:1272,此时,草甘膦三乙醇胺的含量为占总草甘膦盐含量的约50%左右,此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乙醇胺的量在本申请所述的“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15%或更大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的范围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铵阳离子种类以及具体的摩尔比的基础上,使用草甘膦的三乙醇胺盐与钾盐组合使用,并使用15%或更大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即可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1对三乙醇胺和钾的含量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乙醇胺盐与钾盐的摩尔比例,从中选择适当的三乙醇胺和钾盐的添加量,权利要求3-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4、25-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24进一步限定了表面活性剂和润湿剂的类型,所述的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可以经过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15-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29要求保护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权利要求1-27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将所述组合物施用于植物以控制或杀死所述植物,而用水稀释后再施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8-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实施例10中测试的制剂中某些组分的不存在和/或所测试的两种组合物之间的差异对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创造性并不具有决定性。并没有规定给出有关每个实施例均需要对应于要求保护的制剂和/或每个实施例需要仅比较具有单一不同点的组合物的性能的任何要求。至少,实施例10确定了草甘膦TEA制剂表现出合适的有效性,使得它们与草甘膦K盐的组合可用于研究除草有效性。实施例10确定了TEA制剂表现出合适的除草性能以及上述各种优势,从而证明它们用于除草组合物的研究是合理的。(2)本申请的实施例不包括“物理性质”数据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此外,关于复审通知书中有关要求保护的制剂的粘度数据的明显要求,请求人恭敬地提出本申请权利要求对要求保护的制剂不需要特定的粘度。在任何情况下,均没有规定给出有关工作实施例识别需要定义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的所有特征的任何要求。实施例中不存在粘度数据这一特点不具有决定性。(3)并没有任何规定提出有关工作实施例需要详细列出任何或所有在说明书中其他地方描述的特征的任何要求,说明书的目的,包括工作实施例,是为了给本领域技术人员讲解本申请。(4)本申请解决的问题是提供草甘膦TEA盐和K盐组合作为其他草甘膦制剂的替代物。在适当地构思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包括提供稳定的,快速杀死杂草)的情况下,请求人明确表示,基于先前提出的原因,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即对比文件1(US 2006/0270556)没有教导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定义的组合物,并且对比文件1的唯一特定组合物包括三乙醇胺(TEA)盐-组合物12-3-含有的量少于本申请所需量的一半,其显然没有教导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并且同样不向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任何制备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的理由。(5)并陈述了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出的理由以证明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本申请的组合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任何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页(第1-11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申请文件并未证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其所声称的效果,则应当判断权利要求能够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并以此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使用所述技术方案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浓度的除草剂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说明书指出在现有技术中,通常以盐的形式提供草甘膦,这些盐在水中呈现出足够高的溶解度以提供高浓度的除草制剂。例如,已知高浓度的制剂是异丙胺盐(IPA)、单乙醇胺(MEA)盐和多种草甘膦的钾(K)盐的制剂,期望高浓度的制剂,但是高浓度的制剂可以导致高的粘度。本申请将草甘膦的三乙醇胺(TEA)盐与草甘膦的钾(K)盐组合使用,以允许制备有利的高浓度液体除草剂制剂。本申请的实施例1-9分别配制了不同草甘膦浓度的草甘膦TEA/K盐。实施例1制备了360gae/L的草甘膦的TEA/K盐,其中TEA-30%,钾-70%。实施例2制备了400gae/L的草甘膦的TEA/K盐,其中TEA-25%,钾-75%。实施例3制备了450gae/L的草甘膦的TEA/K盐,其中TEA-20%,钾-80%。实施例4制备了540gae/L的草甘膦的TEA/K盐,其中TEA-10%,钾-90%。实施例5制备了580gae/L的草甘膦的TEA/K盐,其中TEA-15%,钾-85%。实施例6制备了580gae/L的草甘膦的TEA/K盐,其中TEA-25%,钾-75%。实施例7制备了600gae/L的草甘膦的TEA/K盐,其中TEA-15%,钾-85%。实施例8制备了600gae/L的草甘膦的TEA/K盐,其中TEA-10%,钾-90%。实施例9制备了400gae/L的草甘膦的TEA/K盐,利用碳酸氢钾作为钾源,其中TEA-30%,钾-70%。在效果部分记载为:实施例1-9所配制的产品都显示出优良的稳定性,pH范围:4.0-5.5;以及密度范围:1.2-1.5。实施例10比较了Roundup Transorb?540和Glyphosate 580 TEA((AGNIQUETM AGNIQUE PG-8107表面活性剂))的杀灭速率。结果显示:在喷雾7天以后,Glyphosate 580 TEA的杀死速率比Roundup Transsorb? 540大41%,Glyphosate 580 TEA显示出优良的杀灭速率性能。Roundup Transsorb?540为孟山都公司草甘膦浓度相当于540gae/L酸当量的草甘膦钾盐,Glyphosate 580 TEA为草甘膦浓度相当于580gae/L酸当量的草甘膦三乙醇胺盐。由于本申请并未采用同时含有草甘膦三乙醇胺盐和草甘膦钾盐的制剂进行除草实验,也未提供同时含有草甘膦三乙醇胺盐和草甘膦钾盐制剂的物理性质数据或者是粘度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部分的记载无法获知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高浓度除草剂组合物在稳定性、粘度和除草效果方面产生了何种特殊效果。
对比文件1(US2006/0270556A1,公开日为2006年11月30日)公开了一种除草组合物,包括一至多种草甘膦盐的水溶液,总草甘膦酸当量浓度不少于约360g/l,其中,(a)所述草甘膦是以阴离子形式与低分子量的非两亲性阳离子复合,阳离子总摩尔量为所述草甘膦摩尔量的110-120%;和(b)大量至基本上全部的低分子量非两亲阳离子是钾离子。低分子量的非两亲性阳离子具体可以包括碱金属阳离子如钾和钠离子、铵阳离子、低分子量的有机铵阳离子如甲铵、二甲铵、丙铵(正丙铵和异丙铵)、单、二和三乙醇铵,和低分子量的有机锍阳离子如三乙锍阳离子。至少大量(多于50%摩尔)的低分子量的非两亲性阳离子是钾离子。在各种实施例中,至少大约55%摩尔,60%摩尔,65%摩尔,70%摩尔,75%摩尔,80%摩尔,85%摩尔,或者90%摩尔的低分子量的非两亲性阳离子是钾离子。当钾离子少于非两亲性阳离子的100%时,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采用有机铵阳离子平衡。钾与有机铵阳离子的摩尔比为约55:45至90:10,约60:40至约90:10,或者70:30至90:1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0036]-[0038]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总草甘膦酸当量浓度不少于约360g/l,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阳离子总摩尔量为所述草甘膦摩尔量的110-120%,在此情况下,草甘膦酸不仅都可以形成草甘膦一元盐,还含有过量的阳离子,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本申请所述的三乙醇胺盐和钾盐形式的草甘膦的组合大于总草甘膦的50%。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钾盐与三乙醇胺盐组合,以及三乙醇胺的添加量。基于前述对于本申请的事实认定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草甘膦盐制剂,该技术问题通过采用草甘膦钾盐和三乙醇胺盐来解决。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钾离子少于非两亲性阳离子的100%时,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采用有机铵阳离子平衡,铵阳离子如甲铵、二甲铵、丙铵(正丙铵和异丙铵)、单、二和三乙醇铵。钾与有机铵阳离子的摩尔比为约55:45至90:10,约60:40至约90:10,或者70:30至90:10。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草甘膦钾盐可以与铵盐组合施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铵阳离子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从而获得草甘膦钾盐与三乙醇胺盐的组合制剂。草甘膦钾盐的摩尔分子量为208g/mol,草甘膦三乙醇胺盐的分子量为318g/mol,对比文件1给出了钾盐与有机铵阳离子的具体摩尔比,当钾与有机铵阳离子的摩尔比为60:40时,草甘膦钾盐与草甘膦三乙醇胺盐的重量比为1248:1272,此时,草甘膦三乙醇胺的含量为占总草甘膦盐含量的约50%左右,此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乙醇胺的量在本申请所述的“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包括与按重量计15%或更大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的范围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铵阳离子种类以及具体的摩尔比的基础上,使用草甘膦的三乙醇胺盐与钾盐组合使用,并使用15%或更大的总草甘膦形成盐的量的三乙醇胺,从而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组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和/或一种或多种湿润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组合物采用至少一种表面活性剂,和表面活性剂与湿润剂的组合(参见对比文件1第[0016]、[0058]段),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在所述组合物中添加表面活性剂,或表面活性剂与湿润剂的组合的启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11对三乙醇胺和钾的含量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钾与有机铵阳离子的摩尔比为约55:45至90:10,约60:40至约90:10,或者70:30至90:1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乙醇胺盐与钾盐的摩尔比例,从中选择适当的三乙醇胺和钾盐的添加量,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1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14、25-27限定了草甘膦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草甘膦的含量为600至620g/L,在一些具体实施例中草甘膦酸的浓度不低于400g/L、不低于450 g/L、不低于480 g/L、不低于540 g/L(参见对比文件1第 [0034]-[0035]段),权利要求12-14、25-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4、25-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24进一步限定了表面活性剂和润湿剂的类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表面活性剂可以为烷基多葡糖苷、牛油烷基胺(参见对比文件1 说明书第[0058]-[0063]、[0067]、[0075]段),而且乙氧基化环氧丙烷、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嵌段共聚物和季铵化合物、甘油是本领域常规的表面活性剂和润湿剂,将其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表面活性剂混合使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5-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29要求保护抑制植物生长的方法,权利要求1-27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将所述组合物施用于植物以控制或杀死所述植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7-0148]段),而用水稀释后再施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8-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化学领域属于实验学科,技术方案能获得什么技术效果并不是声称的,实验效果的认定是需要实验进
行验证的。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也认为实施例10是使用单剂草甘膦TEA盐和草甘膦K盐进行实验,对于权利要求1中同时使用了草甘膦TEA盐和K盐的制剂,本申请并未提供任何除草效果实验数据。关于药剂的物理性质,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指出现有技术中“存在对相关领域进行另外的赶紧的持续需求,包括呈现出低粘度且合适有效的改进的高浓度除草之际。本发明解决了这些需求并提供了多种益处和优势”,因此,明显认为本申请的制剂呈现出低浓度,但本申请说明书中仅仅笼统的记载为“所配制的产品都显示出优良的稳定性,pH范围:4.0-5.5;以及密度范围:1.2-1.5”。这些物理性质数据都不能与制剂的粘度之间存在关联。而制剂的药效以及粘度等物理性质都是需要提供数据证明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部分的记载无法获知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高浓度除草剂组合物是否是低粘度且稳定的制剂,也不知道其药效如何。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草甘膦TEA盐和K盐组合作为其他草甘膦制剂的替代物。在合议组谨慎的对请求人认为的技术问题持保留态度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也已经解决了请求人认为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草甘膦盐的水溶液,总草甘膦酸当量浓度不少于约360g/l,其中,(a)所述草甘膦是以阴离子形式与低分子量的非两亲性阳离子复合,阳离子总摩尔量为所述草甘膦摩尔量的110-120%;和(b)大量至基本上全部的低分子量非两亲阳离子是钾离子。并进一步公开了低分子量的非两亲性阳离子具体可以包括碱金属阳离子如钾和钠离子、铵阳离子、低分子量的有机铵阳离子如甲铵、二甲铵、丙铵(正丙铵和异丙铵)、单、二和三乙醇铵,和低分子量的有机锍阳离子如三乙锍阳离子。当钾离子构成少于所有低分子量非两亲阳离子的100%时,部分或全部用低分子量的有机铵离子来平衡,而有机铵阳离子仅列举了甲铵、二甲铵、丙铵(正丙铵和异丙铵)、单、二和三乙醇铵六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完全可以使用三乙醇胺与钾盐混合制备草甘膦盐的水性制剂。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铵阳离子与钾的摩尔比,其中三乙醇胺的添加量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三乙醇胺添加量的含量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下,获得本申请所述三乙醇胺的含量,并无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三乙醇胺含量能够产生何种特殊效果。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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