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及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97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507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60561.X
申请日:2015-05-21
复审请求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小薇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C08L23/08,C08L23/06,C08K13/02,C08K5/5425,C08K5/103,C08K3/34,C08K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60561.X,名称为“一种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其特征是按质量份计: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100份且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醋酸乙烯含量为5%~40%、氢氧化铝80~120份、三氧化二锑20~30份且所述三氧化二锑为环保型三氧化二锑,符合RoHS和REACH要求、无机填料30~40份且所述无机填料为高岭土和滑石粉、硅烷偶联剂2~5份且所述硅烷偶联剂为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硫化剂1~3份且所述硫化剂为二(叔丁基过氧化二异丙基)、促进剂3~6份且所述促进剂为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活性剂8~15份、分散剂2~5份、防老剂2~5份,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促进剂,它能够缩短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硫化时间,使硫化更充分,能够确保其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物理性能;其制备方法:采用密炼机将100份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80~120份氢氧化铝、20~30份三氧化二锑、30~40份无机填料、2~5份硅烷偶联剂、1~3份硫化剂、3~6份促进剂、8~15份活性剂且所述活性剂为氧化锌和硬脂酸、2~5份分散剂且所述分散剂为聚乙烯蜡、2~5份防老剂经密炼制得,密炼时间为10~20分钟,密炼机的温度为90~110℃,主机电流为80~120A;样品采用平板硫化机硫化,平板硫化机温度为175℃,压力为15MPa,时间为10mi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其特征是:所述防老剂为RD和ODA。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其特征是: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的拉伸强度为8.5MPa,断裂伸长率为320%,氧指数为30%,在耐电弧烧蚀实验中电弧始终游离于材料表面且不发生燃烧现象。”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1914236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15日)公开了一种辐照交联无卤高阻燃电缆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用量为100份,对比文件1为45~90份,权利要求1限定了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醋酸乙烯含量为5-40%;(2)权利要求1的绝缘料不含功能化聚烯烃树脂、阻燃润滑剂和甲基硅橡胶成壳剂,权利要求1的绝缘料还含有无机填料30~40份和活性剂8~15份,无机填料为高岭土和滑石粉,活性剂为氧化锌和硬脂酸;(3)权利要求1中氢氧化铝用量为80~120份;(4)权利要求1使用密炼、平板硫化的加工工艺,与对比文件1不同;(5)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促进剂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的作用,它能够缩短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硫化时间,使硫化更充分,能够确保其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物理性能;(6)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三氧化二锑为环保型三氧化二锑,符合RoHS和REACH要求,硅烷偶联剂为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硫化剂为二(叔丁基过氧化二异丙基)。对于区别特征(1),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用量100份属于常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100份EVA。对比文件2(CN101286377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5日)公开了一种辐照交联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其中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中的醋酸乙烯含量为5-40%,对比文件2给出了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中醋酸乙烯含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区别特征(2)-(6)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的选择,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偶联剂为乙烯基三(β-甲氧基乙氧基)硅烷偶联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是辐照交联型的低烟无卤聚烯烃电缆料,不是橡胶型绝缘材料,不能采用橡胶硫化工艺制造。本申请所用的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是一种橡胶型的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塑料绝缘料”,而本申请是“橡胶绝缘料”;此外,本申请的配方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技术方案,不能单独评述某一部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的目的和作用是“它既可以与无机填料反应,也可以与有机高分子反应。当其用于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既起到了处理高岭土和滑石粉等无机填料的作用,又提高了绝缘料的电性能和机械性能,并且在绝缘料的制备过程中具有缩短混炼时间,快速挤出及改进磨耗等优点”,至于“缩短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硫化时间,使硫化更充分,能够确保其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物理性能”则是添加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促进剂的目的和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为了节约程序,针对驳回文本进一步指出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醋酸乙烯含量为5-40%;(2)权利要求1的绝缘料不含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硼酸锌、三聚氰胺氰尿酸盐、甲基硅橡胶和引发剂,权利要求1的绝缘料还含有无机填料30~40份和活性剂8~15份,无机填料为高岭土和滑石粉,活性剂为氧化锌和硬脂酸;(3)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阻燃剂是氢氧化铝,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氢氧化镁;(4)权利要求1使用密炼、平板硫化的加工工艺,与对比文件1不同;(5)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三氧化二锑为环保型三氧化二锑,符合RoHS和REACH要求,硫化剂为二(叔丁基过氧化二异丙基),促进剂为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硅烷偶联剂为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并且其用量高于对比文件1硅烷的用量。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采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作为基体材料,以三氧化二锑和氢氧化铝为复合阻燃剂,以硅烷偶联剂改善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与无机阻燃剂、无机填料的相容性,研制了一种无卤低烟阻燃和耐电弧性能都非常好的低成本橡套电缆用绝缘材料。本申请说明书重点强调的几个特征为: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由氢氧化铝和三氧化二锑组成的复合阻燃剂的设计;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偶联剂的设计;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促进剂的设计;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聚乙烯蜡作为分散剂的设计;本发明整体材料方案的设计。
然而,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氢氧化镁和氢氧化铝的差异、硅烷偶联剂的作用、促进剂所起到的作用等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技术知识,本申请实施例虽记载了几种不同配比的组合物,但仅在实施例6中记载了效果数据为:拉伸强度为8.5MPa,断裂伸长率为320%,氧指数为30%。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也在于提供一种性能优异、阻燃效果好、环保的辐照交联无卤高阻燃电缆料及其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实施例1制备得到的电缆料的拉伸强度为13.2MPa、断裂伸长率为330%,氧指数为38%,均好于本申请唯一记载了效果数据的实施例6。可见,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上并没有解决任何实质的技术问题,而是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案。但以上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或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其特征是按质量份计:橡胶型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100份、氢氧化铝100份、三氧化二锑25份且所述三氧化二锑为环保型三氧化二锑,符合RoHS和REACH要求、无机填料35份且所述无机填料为高岭土和滑石粉、硅烷偶联剂3.5份且所述硅烷偶联剂为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硫化剂2份且所述硫化剂为二(叔丁基过氧化二异丙基)、促进剂4.5份且所述促进剂为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活性剂11.5份、分散剂3.5份、防老剂3.5份,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偶联剂,由于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是一种双功能分子,它既可以与无机填料反应,也可以与有机高分子反应,当其用于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既起到了处理高岭土和滑石粉等无机填料的作用,又提高了绝缘料的电性能和机械性能,并且在绝缘料的制备过程中具有缩短混炼时间,快速挤出及改进磨耗等优点;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促进剂,它能够缩短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硫化时间,使硫化更充分,能够确保其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物理性能;其制备方法:采用密炼机将100份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100份氢氧化铝、25份三氧化二锑、35份无机填料、3.5份硅烷偶联剂、2份硫化剂、4.5份促进剂、11.5份活性剂且所述活性剂为氧化锌和硬脂酸、3.5份分散剂且所述分散剂为聚乙烯蜡、3.5份防老剂经密炼制得,密炼时间为10~20分钟,密炼机的温度为90~110℃,主机电流为80~120A;样品采用平板硫化机硫化,平板硫化机温度为175℃,压力为15MPa,时间为10min。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其特征是:所述防老剂为RD和ODA。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其特征是: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的拉伸强度为8.5MPa,断裂伸长率为320%,氧指数为30%,在耐电弧烧蚀实验中电弧始终游离于材料表面且不发生燃烧现象。”
复审请求人认为:只有当“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的乙烯乙酸含量大于40%-55%时,“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才会呈橡胶特性,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了“无卤低烟耐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说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乙烯乙酸含量大于40%”,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1)的创造性不构成破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04月30日和2019年05月22日两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的目的和作用是“它既可以与无机填料反应,也可以与有机高分子反应。当其用于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既起到了处理高岭土和滑石粉等无机填料的作用,又提高了绝缘料的电性能和机械性能,并且在绝缘料的制备过程中具有缩短混炼时间,快速挤出及改进磨耗等优点”,至于“缩短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硫化时间,使硫化更充分,能够确保其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物理性能”则是添加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促进剂的目的和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缺陷,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已经根据原说明书第[0004]段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偶联剂,由于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是一种双功能分子,它既可以与无机填料反应,也可以与有机高分子反应,当其用于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既起到了处理高岭土和滑石粉等无机填料的作用,又提高了绝缘料的电性能和机械性能,并且在绝缘料的制备过程中具有缩短混炼时间,快速挤出及改进磨耗等优点;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促进剂,它能够缩短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硫化时间,使硫化更充分,能够确保其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物理性能”与原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一致,因此,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已被克服。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辐照交联无卤高阻燃电缆料,包括以下组分及含量:EVA(即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 80kg;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 20kg;氢氧化镁 75kg;硼酸锌 20kg;三氧化二锑 20kg;三聚氰胺氰尿酸盐 40kg;甲基硅橡胶 1kg;硅烷 1kg;交联敏化剂TAIC 3kg;抗氧剂 2kg;润滑剂 2kg;引发剂 0.2kg。将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的EVA看做100重量份,则氢氧化镁是93.75份,三氧化二锑是25份(与权利要求1三氧化二锑25份的用量一致),硅烷是1.25份,交联敏化剂是3.75份,抗氧剂是2.5份,润滑剂是2.5份(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绝缘料不含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硼酸锌、三聚氰胺氰尿酸盐、甲基硅橡胶和引发剂,权利要求1的绝缘料还含有无机填料35份和活性剂11.5份,无机填料为高岭土和滑石粉,活性剂为氧化锌和硬脂酸;(2)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阻燃剂是氢氧化铝,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氢氧化镁,用量也不同;(3)权利要求1使用密炼、平板硫化的加工工艺,与对比文件1不同;(4)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三氧化二锑为环保型三氧化二锑,符合RoHS和REACH要求,硫化剂为二(叔丁基过氧化二异丙基),促进剂为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硅烷偶联剂为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并且其用量高于对比文件1硅烷的用量,分散剂含量也不同;(5)防老剂含量不同,具体种类没有在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材料的具体参数不同。关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添加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偶联剂和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促进剂的具体作用,由于其并不会影响组分的具体组成和/或结构,因此该特征不构成组合物的区别特征。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采用氢氧化镁单组分阻燃剂,阻燃效果不好,而且其耐电弧性能也不如氢氧化铝好;三元乙丙橡胶和甲基乙烯基硅橡胶价格昂贵、添加量大,所制备的橡胶料成本就非常高。本申请旨在避免背景技术中的不足之处,设计一种既具有无卤、低烟、阻燃特性,又具有耐电弧特性,并且还具成本低廉的一种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及制备方法。为了实现上述设计目的。本申请采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作为基体材料,以三氧化二锑和氢氧化铝为复合阻燃剂,以硅烷偶联剂改善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与无机阻燃剂、无机填料的相容性,研制了一种无卤低烟阻燃和耐电弧性能都非常好的低成本橡套电缆用绝缘材料。本申请说明书重点强调的几个特征为: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由氢氧化铝和三氧化二锑组成的复合阻燃剂的设计;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偶联剂的设计;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促进剂的设计;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添加聚乙烯蜡作为分散剂的设计;本发明整体材料方案的设计。
然而,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氢氧化镁和氢氧化铝的差异、硅烷偶联剂的作用、促进剂所起到的作用等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技术知识,本申请实施例虽记载了几种不同配比的组合物,但仅在实施例6中记载了效果数据为:拉伸强度为8.5MPa,断裂伸长率为320%,氧指数为30%。
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也在于提供一种性能优异、阻燃效果好、环保的辐照交联无卤高阻燃电缆料及其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实施例1制备得到的电缆料的拉伸强度为13.2MPa、断裂伸长率为330%,氧指数为38%,均好于本申请唯一记载了效果数据的实施例6。可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上并没有解决任何实质的技术问题,而是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案。
对于区别特征(1),绝缘料不含功能化聚烯烃树脂(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阻燃润滑剂(三聚氰胺氰尿酸盐)、作为成炭剂的硼酸锌、甲基硅橡胶成壳剂和引发剂,则其相应的作用也相应地消失。无机填料是本领域常用填充剂,活性剂是硫化体系中常用助剂,二者的用量也属于常规用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在绝缘料中添加合适量的无机填料和活性剂。本领域公知,高岭土、滑石粉属于常用填料,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3中就使用了高岭土作为电缆料的组分,此外,氧化锌是常用的无机活性剂,硬脂酸是常用的有机活性剂,将二者复配使用属于常规共混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高岭土和滑石粉为填料,将硬脂酸和氧化锌复配使用作为活性剂。
对于区别特征(2),氢氧化铝和氢氧化镁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氢氧化物类阻燃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也公开了氢氧化铝作为阻燃剂,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按照自身需要,根据氢氧化镁、氢氧化铝各自公知的特性,从这两种氢氧化物阻燃剂中进行选择,相互替代使用,其合适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
对于区别特征(3),密炼、平板硫化工艺属于常规的橡胶加工工艺,密炼时间、温度、硫化时间、压力、温度属于常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需要容易想到设定合适的上述参数。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辐照交联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由下列按质量百分数组成: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30~50%、高密度聚乙烯0~20%、氢氧化镁30~60%、红磷0~10%、偶联剂1~5%、交联剂 0.1~1.5%、相容剂1~5%、抗氧剂0.1~1.5%、润滑剂0.1~1.5%;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中的醋酸乙烯含量为5~40%,且偶联剂为乙烯基三(β-甲氧基乙氧基)硅烷偶联剂(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2-3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特征,且作用相同,给出了硅烷偶联剂为乙烯基三(β-甲氧基乙氧基)硅烷偶联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并且容易对其用量进行选择。环保型三氧化二锑属于常用的三氧化二锑种类,符合RoHS和REACH要求属于常规技术要求,双(叔丁基过氧化二异丙基)属于常用硫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使用环保型三氧化二锑和上述硫化剂。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段也明确记载了交联敏化剂可以是1,1,1-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即,该交联敏化剂实际上就是起到本申请硫化促进剂的作用。
对于区别特征(5),RD和ODA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防老剂,将其复配使用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RD和ODA作为防老剂;关于材料的性能参数,对比文件1公开了拉伸强度为13.2MPa、断裂伸长率为330%、氧指数为38、单根垂直燃烧试验通过、VW-1燃烧通过(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实施例1)。无卤低烟阻燃耐电弧橡胶绝缘料的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氧指数、在耐电弧烧蚀实验中电弧始终游离于材料表面且不发生燃烧现象,是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的试验方法得到的。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复审决定文本中,权利要求1已经删除了特征“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醋酸乙烯含量为5%~40%”,而“橡胶型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术语,没有证据表明“橡胶型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具有何种特定的物质含量,即使其相当于限定醋酸乙烯的含量为5%~40%,如复审通知书所述,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中的醋酸乙烯含量,且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都用作电缆料基料,对比文件2给出了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中醋酸乙烯含量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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