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固态发酵生产有机锰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96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433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34259.9
申请日:2014-12-04
复审请求人:宁波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魏聪
合议组组长:王亦然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C12P21/00,A23K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34259.9,名称为“一种固态发酵生产有机锰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宁波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827907 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发酵方法是固态发酵;(2)使用乳酸杆菌发酵,并限定了将其活化和培养以得到接种菌种的步骤和参数;(3)在接种菌液制备过程中加入了吐温-80,发酵过程中未加入蛋白酶,并限定了菌种、蔗糖、吐温的重量比、菌液占比和培养基组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成本较低、产量符合预期的有机锰生产方法。针对区别特征(1),微生物发酵领域通常包括液态发酵和固态发酵两种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与液态发酵相比,固态发酵具有原料来源广泛、处理简单、生产成本低和产物提取容易的特点(参见参考文献1:“发酵食品工艺学”,张兰威,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70页第3段,公开日2011年06月30日)。因此,选择固态发酵作为制备有机锰方法以降低成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常规选择;针对区别特征(2),本领域公知乳酸杆菌和芽孢菌均属于杆状细菌,其发酵生产有机锰的机理均是通过将金属离子与氨基酸分子通过配位键进行螯合,从而使其内部电荷趋于中性,形成较稳定的金属螯合物。因此,使用乳酸杆菌替换芽孢菌来发酵生产容易被机体吸收的有机锰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菌种接种之前进行活化和培养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针对区别特征(3),吐温-80是发酵领域常用添加剂,根据发酵菌种蛋白酶活性的不同选择是否额外添加蛋白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对于组分重量配比和菌液占纯粮固态原料体积比以及培养基组分等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菌种的生物学特性和发酵实际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和结果分析即可得出;且所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由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态发酵生产有机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一:将乳酸杆菌活化;
步骤二:将活化的乳酸杆菌接种于种子罐中培养,得到接种菌种;
步骤三:将步骤二所得接种菌种、蔗糖、吐温-80混合培养,得到接种菌液;
步骤四:将纯粮固态原料与所述接种菌液混合发酵,得到微生物发酵物;
步骤五:将所述微生物发酵物与锰盐络合,得到有机锰;
其中,所述步骤三中接种菌种、蔗糖、吐温-80按重量比(8-12):(1-3):1;所述步骤四中接种菌液占纯粮固态原料体积的40-60%;
其中,所述步骤一是将乳酸杆菌接种到乳酸杆菌培养基中进行活化;活化温度为35-39℃;活化时间为24-26h;所述乳酸杆菌培养基的组分及各组分重量配比包括蔗糖0.5-1.5%、牛肉膏1-2%、酵母膏0.1-0.4%、甘油0.5-1.5%、乳糖0.1-0.5%、抗坏血酸0.01-0.09%、K2HPO4 0.2-0.8%、MgSO4 0.1-0.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的接种量为1-5%;培养温度为35-39℃;培养时间为20-24h。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纯粮固态原料选自高粱、玉米、小麦、大米、糯米、大麦、荞麦、青稞、豆粕中任意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纯粮固态原料为豆粕。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四中发酵温度为20-25℃;发酵物的pH值为6.0-7.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五中的锰盐选自硫酸锰、氯化锰、硝酸锰或醋酸锰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五得到的有机锰的含锰量为8-20%,络合强度为15-30。”
申请人宁波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6项),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并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二,适应性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如果以本申请创造性评述思路,那么所有杆状细菌采用固态或液态发酵法生产有机锰的方法均不具有创造性,存在低估方法发明创造性的嫌疑。(2)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均教导采用液态发酵,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优先采用液态发酵,而并不会采用固体发酵方法;且公知常识并未给出具体的固体发酵方法的发酵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任何有关固体发酵的操作步骤及工艺参数。(3)现有技术中杆状细菌种类繁多,其用途及性质也存在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知是否所有能生产氨基酸的杆状细菌的发酵产物均含有小肽,该小肽是否均能较好地鳌合锰离子。(4)对比文件1教导杆状细菌(如芽孢菌)发酵所得的小肽是通过添加用于水解蛋白质肽链的蛋白酶而获得的,由此可知,在利用固体发酵生产有机锰的过程中,杆状细菌(如芽孢菌)在不添加蛋白酶的情况下其发酵生产的氨基酸为不与锰盐络合或者与锰盐络合较差的非小肽类物质的氨基酸,可见本申请并未添加蛋白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无法预期的。(5)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均未公开乳酸菌的活化、培养步骤、培养基组分及其工艺参数以及接种菌种、蔗糖、吐温-80的重量配比以及接种菌液占纯粮固态原料的体积比等信息,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关联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上述技术内容。由此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固态发酵生产有机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一:将乳酸杆菌活化;
步骤二:将活化的乳酸杆菌以1%-5%接种量接种于种子罐中,35-39℃静置培养20-24h,得到接种菌种;
步骤三:将步骤二所得接种菌种、蔗糖、吐温-80混合培养,得到接种菌液;
步骤四:将纯粮固态原料与所述接种菌液混合发酵,得到微生物发酵物;
步骤五:将所述微生物发酵物与锰盐络合,得到有机锰;
其中,所述步骤三中接种菌种、蔗糖、吐温-80按重量比(8-12):(1-3):1;所述步骤四中接种菌液占纯粮固态原料体积的40-60%;
其中,所述步骤一是将乳酸杆菌接种到乳酸杆菌培养基中进行活化;活化温度为35-39℃,活化时间为24-26h;所述乳酸杆菌培养基的组分及各组分重量配比包括蔗糖0.5-1.5%、牛肉膏1-2%、酵母膏0.1-0.4%、甘油0.5-1.5%、乳糖0.1-0.5%、抗坏血酸0.01-0.09%、K2HPO4 0.2-0.8%、MgSO4 0.1-0.4%;
其中,所述步骤二中的混合发酵的具体步骤包括:将纯粮固态原料和接种菌液混合均匀,接种后的发酵基础料按厚度30-40cm,起始温度控制在20-25℃,pH值为6.5-7.0,均匀摊铺在独立封闭的发酵床上进行发酵;发酵进行到48-50h发酵完成,发酵后的全部产物移入低温烘干机中,进行烘干;烘干温度控制在50-60℃;烘干后的产物输送到逆流冷却器降温,粉碎,检测合格即成为微生物发酵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基于乳酸杆菌能够直接发酵产生氨基酸的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发酵情况可以常规选择是否需要额外添加蛋白酶以促进发酵的进行,并使得发酵产物能够与微量元素进行螯合,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所述乳酸杆菌发酵产生的小肽的类型及其螯合锰离子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发酵方法是固态发酵,因此相应使用纯粮固态原料,以及限定了如基础料厚度等固态发酵具体参数;对比文件1中是液态发酵;(2)权利要求1中使用乳酸杆菌发酵,并限定了将其活化和培养以得到接种菌种的步骤、接种量,对比文件1中使用芽孢菌发酵,未限定活化和培养以得到接种菌种的步骤;(3)权利要求1中在接种菌液制备过程中加入了吐温-80,发酵过程中或发酵后未加入蛋白酶,并限定了菌种、蔗糖、吐温的重量比、菌液占比和培养基组分;(4)权利要求1中混合发酵后烘干,并限定了发酵培养条件参数、烘干条件及处理方式,对比文件1中发酵酶解后直接进行螯合反应。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另外一种成本较低、产量符合预期的有机锰生产方法。
针对区别特征(1)和(3),选择固态发酵作为制备有机锰方法以降低成本以及将已知的渗透压缓冲保护剂吐温-80加入培养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常规选择,吐温-80、蔗糖和菌种的重量配比等参数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菌种的生物学特性和发酵实际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和结果分析即可得出;针对区别特征(2)和(4),本领域公知传统有机锰源产品即利用锰离子与氨基酸或小肽络合制备,该反应对于反应条件并无过高要求;而乳酸杆菌与芽孢杆菌一样,一般都能发酵产生氨基酸或小肽,即同样能够通过将金属离子与氨基酸分子通过配位键进行螯合,从而使其内部电荷趋于中性,形成较稳定的金属螯合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乳酸杆菌替换芽孢菌来发酵生产容易被机体吸收的有机锰。本领域公知在固态发酵后可进行烘干并粉碎产物,以便获得合适的微生物发酵物(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徐春厚等,《动物饲料与添加剂》,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03月第一版,第109-110页),其发酵培养条件、烘干条件及处理方式以及菌种接种前活化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菌种的生物学特性和发酵实际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和结果分析即可得出;且所述区别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者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步骤四的原料种类和发酵条件以及步骤五中锰盐种类和参数,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合议组并未否定所有杆状细菌采用固态或液态发酵法生产有机锰的创造性,而是从现有技术的整体教导出发,针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评判发明高度;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容易想到使用乳酸杆菌替换芽孢菌来发酵生产容易被机体吸收的有机锰,且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使用上述乳酸杆菌能够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无法确认菌种的选择给发明带来了创造性。
(2)本领域公知固态发酵和液态发酵的各自优点和不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发酵方法,并调整发酵的操作步骤及工艺参数,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未提供任何对比实验数据用以证明本发明所采用的发酵工艺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发酵工艺具有任何改进的技术效果,由此无法确认发酵方式和工艺的选择给发明带来了创造性。
(3)尽管杆状细菌种类非常多,但是就乳酸杆菌而言,本领域公知其发酵产生有机酸、低聚糖、多糖、细菌素等,其中细菌素即包含了氨基酸和小肽,由此足以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小肽螯合锰复合物制备方法中得到启示,利用乳酸杆菌制备相应的有机锰,同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也无法确认由乳酸菌发酵获得的小肽相对于其他微生物取得了更好的螯合锰元素的效果。
(4)本领域公知蛋白酶的作用是水解蛋白质的肽链,而已知乳酸杆菌发酵能够直接产生氨基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实际发酵情况常规选择是否添加蛋白酶。
(5)发酵所采用的组分重量配比和菌液占纯粮固态原料体积比、培养基组分、培养条件参数、烘干条件及处理方式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菌种的生物学特性和发酵实际效果,通过正交、单因素等生物发酵领域常规试验手段可以进行筛选和调整,且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由此并不能给发明带来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限定了发酵方式为固态发酵,并限定发酵过程的具体操作步骤及工艺参数;(2)采用乳酸杆菌作为发酵菌种,并限定了乳酸杆菌接种菌液的制备步骤;(3)限定有机锰的含锰量和络合强度。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目前公众所能获知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得出液态发酵和固态发酵为两种常规的发酵方式,其并不能得出本申请具体限定的发酵步骤及工艺参数,即,现有技术并未公开本申请的下述步骤:“接种菌液按豆粕50%的容积百分比,投入混合接种机中混合均匀,接种后的发酵基础料按厚度30-40cm,起始温度控制在20-25℃,pH值为6.5-7.0,均匀摊铺在独立封闭的发酵床上进行发酵”以及步骤(5)~(7)的发酵控制、烘干、粉碎操作; 另外,公知常识中已经明确指出,固态发酵方法中,水分活性特别低,确定微生物发展和其他发酵参数很困难等,这也从侧面验证了本申请所采用的固态发酵所采用的发酵参数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是发明人基于乳酸杆菌的发酵特性经过创造性劳动后所得出的技术改进。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乳酸杆菌和芽孢杆菌均能发酵产生氨基酸或小肽,但现有技术并未公开用于固体发酵的乳酸杆菌接种菌液的制备步骤(包括菌种活化、菌种培养、接种菌种处理),上述步骤及工艺参数均是均是基于发酵菌种和发酵方法改变后所作出的富有创造性的劳动,通过活化和培养的乳酸菌能够更好地发酵生产小肽物质,且无需添加蛋白酶,减少了后续的灭酶步骤,这有效降低了成本。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采用乳酸杆菌固态发酵过程中能获得与锰盐实现较好络合的小肽物质,其最终生产的有机锰的含锰量为9%,络合强度达到17,该技术效果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期的。本申请所述的原料、各处理步骤及其各工艺参数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考虑,各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态发酵生产有机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步骤如下:
(1)挑取乳酸杆菌保存菌种接种到乳酸杆菌培养基中,于35-39℃条件下静止培养24-36h活化;
其中,所述乳酸杆菌培养基的组分及各组分重量配比优选为蔗糖1.0%、牛肉膏1.5%、酵母膏0.25%、甘油1.0%、乳糖0.3%、抗坏血酸0.05%、K2HPO40.5%、MgSO40.25%。
(2)菌种培养:乳酸杆菌培养物以1%-5%接种量接种于种子罐中,35-39℃静置培养20-24h;
(3)接种菌种处理:水∶接种菌种∶蔗糖∶吐温-80按40∶10∶2∶1重量比例混合制得接种菌液;
(4)发酵车间接种:发酵原料为去皮豆粕,接种菌液按豆粕50%的容积百分比,投入混合接种机中混合均匀,接种后的发酵基础料按厚度30-40cm,起始温度控制在20-25℃,pH值为6.5-7.0,均匀摊铺在独立封闭的发酵床上进行发酵;
(5)发酵控制:,4-6h料温达到40℃,20-22h,pH值为6.0-6.5,发酵完成;
(6)烘干:发酵进行到48-50h发酵完成,发酵后的全部产物移入低温烘干机中,进行烘干;烘干温度控制在50-60℃;
(7)粉碎:烘干后的产物输送到逆流冷却器降温,粉碎,检测合格即成为发酵豆粕成品;
(8)将发酵豆粕成品与锰盐络合,得到有机锰的含锰量为9%,络合强度达到17。”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是根据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7-36段记载的内容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和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固态发酵生产有机锰的方法,并且限定了具体的步骤和参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小肽螯合锰复合物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7]段),包括如下步骤:
1)将蛋白原料、碳源和水配制成培养液,灭菌;
2)将芽孢菌接种到灭菌后的培养液中,30~37℃下振荡培养18~30h后,加入蛋白酶,35~50℃,pH6.0~7.5,继续酶解6~12h,得到小肽发酵液;或者是:往培养液中加入蛋白酶,35~50℃,pH6.0~7.5,酶解6~12h后,接种芽孢菌,30~37℃下继续振荡培养18~30h,得到小肽发酵液;
3)测定小肽发酵液中小肽的含量,灭酶后,继续加入水溶性锰盐,混合均匀,控制反应温度在55~65℃,pH为5~6,进行螯合反应(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8);
4)将反应产物干燥,得到小肽螯合锰复合物。
所述蛋白原料为豆粕、大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玉米蛋白粉、棉粕、花生粕、马铃薯蛋白、菜粕、大豆浓缩蛋白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碳源为葡萄糖、蔗糖、淀粉中的一种;所述水溶性锰盐为硫酸锰、氯化锰、碳酸锰、磷酸氢锰中的至少一种。所述芽孢菌的接种浓度为5×107~10×107cfu/ml培养液。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发酵方法是固态发酵,因此相应使用纯粮固态原料,以及限定了如基础料厚度等固态发酵具体参数;对比文件1中是液态发酵;(2)权利要求1中使用乳酸杆菌发酵,并限定了将其活化和培养以得到接种菌种的具体步骤、接种量等参数,对比文件1中使用芽孢菌发酵,未限定活化和培养以得到接种菌种的步骤;(3)权利要求1中在接种菌液制备过程中加入了吐温-80,发酵过程中或发酵后未加入蛋白酶,并限定了菌种、蔗糖、吐温的重量比、菌液占比和培养基组分;(4)权利要求1中混合发酵后烘干,并限定了发酵原料、发酵培养条件参数、烘干条件及处理方式,对比文件1中发酵酶解后直接进行螯合反应;(5)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有机锰产品的含锰量和络合强度的参数指标。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另外一种成本较低、产量符合预期的有机锰生产方法。
针对区别特征(1),微生物发酵领域通常包括液态发酵和固态发酵两种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与液态发酵相比,固态发酵具有原料来源广泛、处理简单、生产成本低和产物提取容易的特点(参见参考文献1),可见选择固态发酵作为制备有机锰方法以降低成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常规选择,且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同时根据发酵菌的种类选择适当的发酵条件参数(例如,基础料厚度、起始温度、PH值、发酵床种类等)亦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针对区别特征(2),本领域公知传统有机锰源产品即利用锰离子与氨基酸或小肽络合制备,该反应对于反应条件并无过高要求;而乳酸杆菌与芽孢杆菌一样,一般都能发酵产生氨基酸或小肽,即同样能够通过将金属离子与氨基酸分子通过配位键进行螯合,从而使其内部电荷趋于中性,形成较稳定的金属螯合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乳酸杆菌替换芽孢菌来发酵生产容易被机体吸收的有机锰,且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使用上述乳酸杆菌能够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菌种接种之前进行活化和培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乳酸菌活化条件的一系列参数和培养基组分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菌种的生物学特性和发酵实际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和结果分析即可得出的,且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针对区别特征(3),本领域公知吐温-80一般可作为菌种发酵的渗透压缓冲保护剂使用,属于在乳酸杆菌发酵中常用的培养基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添加至培养基中;同时,已知乳酸杆菌发酵能够直接产生氨基酸的基础上,也就无需额外添加蛋白酶,吐温-80、蔗糖和菌种的重量配比、菌液占纯粮固态原料体积比以及培养基组分等参数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菌种的生物学特性和发酵实际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和结果分析即可得出,且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针对区别特征(4),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蛋白原料中选择去皮豆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发酵培养条件、烘干条件及处理方式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菌种的生物学特性和发酵实际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和结果分析即可得出,且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同时,本领域公知在固态发酵后可进行烘干并粉碎产物,以便获得合适的微生物发酵物(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具体参数属于常规选择的范畴。
针对区别特征(5),本领域公知选择不同的金属盐与小肽进行络合会导致产物中金属含量和络合强度的差异,测定该参数的方法也是已知的,在方法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的情况下,该参数的限定也无法使得整个方法具备创造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理由
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能够了解其所述锰复合物是通过小肽和氨基酸与锰螯合后制备获得的机理,也能掌握乳酸杆菌和芽孢杆菌的发酵产物均包括氨基酸和小肽,通过逻辑分析即可得出乳酸杆菌的发酵物同样能够通过将金属离子与氨基酸分子通过配位键进行螯合,从而使其内部电荷趋于中性,形成较稳定的金属螯合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乳酸杆菌替换芽孢菌来发酵生产容易被机体吸收的有机锰。尽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基于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具体限定了各个操作步骤和工艺参数,但是发明创造性的评判结论并非仅依据区别特征的多寡,而是应当从现有技术的整体教导出发,评判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事实上,现有技术中固态发酵属于常用的发酵工艺,相关的乳酸杆菌更是常规的发酵菌种,发酵所采用的培养基组分、培养条件参数、烘干条件及处理方式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菌种的生物学特性和发酵实际效果,通过正交、单因素等生物发酵领域常规试验手段容易进行筛选和调整的,且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同时,如前所述,本领域公知选择不同的金属盐与小肽进行络合会导致产物中金属含量和络合强度的差异,由此可以根据金属盐的种类预期发酵产物本身的相应参数,并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加以验证。综上,复审请求人强调的理由都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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