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编码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电编码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94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551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01665.X
申请日:2015-10-22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妮
合议组组长:王志远
参审员:冉小燕
国际分类号:G01D5/34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01665.X,名称为“光电编码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000250A,公开日为2007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4388873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电编码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转轴(1)、滑动套设在所述转轴(1)外的码盘组件以及固定设置在所述转轴(1)上的光电检测组件(2),所述码盘组件上设置有锁定所述码盘组件在所述转轴(1)上的轴向位置的锁紧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电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码盘组件包括套设在所述转轴(1)上的支架(3)和固定设置在所述支架(3)上的码盘(4),所述锁紧件为设置在所述支架(3)上并朝所述转轴(1)伸出的锁紧螺钉。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电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码盘(4)与所述支架(3)之间的同轴度在0.005mm以内。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电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码盘(4)与所述支架(3)之间通过UV胶粘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电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电检测组件(2)包括集成PD和定光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电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电编码器还包括底座(7),所述底座(7)套设在所述转轴(1)外,所述底座(7)与所述转轴(1)之间设置有轴承(8)。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电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电编码器还包括印制板(6),所述印制板(6)通过螺钉固定在所述底座(7)上,所述光电检测组件(2)固定设置在所述印制板(6)朝向所述码盘组件的一侧。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电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轴(1)外固定设置有螺母(5),用于紧固所述轴承(8)。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电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7)具有双轴承室结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电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轴(1)的连接端固定设置有安装弹片(9)。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电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电编码器还包括外壳(10),所述外壳(10)罩设在所述光电检测组件(2)和所述码盘组件外。”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电编码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绝对式复合轴系光电轴角编码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码盘是滑动套设在转轴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锁紧螺母实现码盘高度调节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具有螺纹锁紧件的基础上,通过改进该锁紧件实现码盘与光电检测组件的间隙的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码盘组件上设置有锁定所述码盘组件在所述转轴(1)上的轴向位置的锁紧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地调节码盘组件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距;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对码盘组件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角度差进行调节,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码盘组件能够在转轴上滑动,并通过锁紧件将码盘组件与主轴进行锁定,达到调节码盘组件与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距后锁紧码盘组件的目的,本申请调节的是码盘组件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距,而对比文件1调节的是码盘组件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角度,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如何对码盘组件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距进行调节的技术启示。针对驳回决定中的“码盘座与主轴螺纹连接”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仅提及螺纹连接,进而能够将码盘组件固定在主轴上,而本申请中采用锁紧件在码盘组件的周侧将码盘组件锁紧至主轴上,不仅能够将码盘组件固定在主轴的预定位置,根据需要自由调节码盘组件在主轴上的位置,还能够利用锁紧件锁紧码盘组件在主轴上的相对转动,进而增加码盘组件相对主轴的可靠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比文件2公开了编码盘以及编码盘与轴芯的安装结构,在调节编码盘1的位置时,需要更换不同高度的轴肩套40,其中,锁紧螺母50仅仅将编码盘1与轴肩套40沿轴芯的轴向方向进行锁紧,其无法对编码盘与轴芯60之间的位置关系进行锁紧,会在轴芯转动时造成编码盘与轴芯的位置发生相对转动,进而造成测量不精准等技术问题,而且在调节编码盘的高度时操作复杂,需要各种高度的轴肩套40的数量很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调节时费时费力,而本申请仅仅需要将锁紧件松开,调节好码盘组件的位置后,将锁紧件锁紧,即完成调节码盘组件的高度的目的,也即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对比文件2的不方便安装以及需要的轴肩套40的数量多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的发明思路与技术方案也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也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电编码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绝对式复合轴系光电轴角编码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码盘是滑动套设在转轴外,码盘组件上设置有锁定码盘组件在所述转轴上的轴向位置的锁紧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电编码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绝对式复合轴系光电轴角编码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附图2):主轴15(即转轴),码盘27和码盘座19(即码盘组件),支撑架的上端面装有接收管22和狭缝盘23(即固定设置在所述转轴上的光电检测组件),在主轴15上端装有码盘座19,两者之间通过螺纹配合固连,由此可见,通过螺纹连接固定码盘座19在主轴15上的轴向位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码盘是滑动套设在转轴外,码盘组件上设置有锁定码盘组件在所述转轴上的轴向位置的锁紧件。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码盘组件轴向位置并调整码盘和光电检测组件的间隙。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码盘座与主轴之间通过螺纹固连,未具体公开采用锁紧件的方式固定和码盘滑动套设在转轴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编码盘与轴芯的安装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9段):当编码器需要在不同高度位置监控主轴时,编码器码盘与轴芯的安装结构可以松开锁紧螺母50 ,更换不同高度轴肩套,再将锁紧螺母锁紧从而达到调整编码盘1的高度位置的目的,即公开了码盘与转轴是滑动套设的,并且锁紧螺母对应本申请的锁紧件,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锁紧螺母实现码盘高度调节的技术启示,而具体设置锁紧件是在码盘组件上还是分开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附图2):码盘座,其对应于套设在转轴上的支架,码盘27固定设置在码盘座上,码盘座与转轴之间通过螺纹配合固连;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锁紧螺母50固定编码器码盘在轴芯的安装位置,在此基础上,选用设置在支架上并朝向转轴伸出的锁紧螺钉实现锁紧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合适的锁紧结构,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码盘与支架的同轴度决定了码盘的转动精度,将码盘与码盘座之间通过UV胶粘接,并且保证同轴度在0.005mm以内是本领域技术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的光电检测组件包括接收管22和狭缝盘23(其中狭缝盘对应于定光栅),而选用集成PD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知具有底座,套设在转轴外,底座与转轴之间设置有轴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2):接收线路板21(对应于印制板),所述光电检测组件固定设置在所述接收线路板21朝向所述码盘组件的一侧,接收线路板21固定在底座上。而印制板与底座通过螺钉固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9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轴承与转轴通过螺母固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底座的轴承使用双轴承室的结构以保证轴承连接的稳定性是编码器安装领域常见的形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转轴连接端设置安装弹片以便于后续与电机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附图2):具有壳体11(即外壳),壳体11将轴系和读数头罩上(即外壳罩设在所述光电检测组件和所述码盘组件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码盘组件上设置有锁定所述码盘组件在所述转轴(1)上的轴向位置的锁紧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地调节码盘组件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距;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对码盘组件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角度差进行调节,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码盘组件能够在转轴上滑动,并通过锁紧件将码盘组件与主轴进行锁定,达到调节码盘组件与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距后锁紧码盘组件的目的,本申请调节的是码盘组件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距,而对比文件1调节的是码盘组件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角度,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如何对码盘组件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距进行调节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仅提及螺纹连接,进而能够将码盘组件固定在主轴上,而本申请中采用锁紧件在码盘组件的周侧将码盘组件锁紧至主轴上,不仅能够将码盘组件固定在主轴的预定位置,根据需要自由调节码盘组件在主轴上的位置,还能够利用锁紧件锁紧码盘组件在主轴上的相对转动,进而增加码盘组件相对主轴的可靠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比文件2公开了编码盘以及编码盘与轴芯的安装结构,在调节编码盘1的位置时,需要更换不同高度的轴肩套40,其中,锁紧螺母50仅仅将编码盘1与轴肩套40沿轴芯的轴向方向进行锁紧,其无法对编码盘与轴芯60之间的位置关系进行锁紧,会在轴芯转动时造成编码盘与轴芯的位置发生相对转动,进而造成测量不精准等技术问题,而且在调节编码盘的高度时操作复杂,需要各种高度的轴肩套40的数量很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调节时费时费力,而本申请仅仅需要将锁紧件松开,调节好码盘组件的位置后,将锁紧件锁紧,即完成调节码盘组件的高度的目的,也即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对比文件2的不方便安装以及需要的轴肩套40的数量多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的发明思路与技术方案也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也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针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在对码盘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隙进行调整时,通过不同规格的间隙片来确定码盘与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隙,在确定后拿走间隙片,将码盘锁定在转轴上”,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轴肩套为筒状结构,其作用是利用轴肩套的高度方向的结构对码盘起支撑作用,锁紧螺母的作用是将码盘压合在轴肩套上,其锁紧方向是沿轴芯的轴线方向进行锁紧的,从而达到紧固的目的,在锁紧码盘和轴芯时,轴肩套是无法从轴芯上取出的,其需要在锁紧后持续对码盘进行支撑,从而保证码盘与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距,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利用轴线垂直的方向进行锁紧的技术启示。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码盘组件和转轴之间是通过螺纹固定连接,只是未公开锁紧件的具体形式,在前面的创造性评述中已经认定“所述码盘组件上设置有锁定所述码盘组件在所述转轴(1)上的轴向位置的锁紧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编码器需要不同高度位置监控主轴的运转时,可以松开锁紧螺母50,更换不同高度的轴肩套40后,再将锁紧螺母50锁紧,从而达到调整编码盘高度位置的目的。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编码盘滑动到轴肩套的位置,然后通过锁紧螺母进行锁紧,因此锁紧螺母能够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锁紧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锁紧件的具体位置,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权利要求1中对锁紧件的限定是:设置在码盘组件上,锁定码盘组件在所述转轴上的轴向位置,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锁紧螺母与轴肩套的配合锁定码盘组件在转轴上的轴向位置,区别仅在于锁紧件的具体设置位置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锁紧螺母的位置,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至于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锁紧件为设置在所述支架上并朝向所述转轴伸出的锁紧螺钉”,其是在对码盘和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隙进行调整时,通过不同规格的间隙片来确定码盘与光电检测组件之间的间隙,在确定后拿走间隙片,将码盘锁定在转轴上,限定了锁紧件的具体形式为朝向所述转轴伸出的锁紧螺钉。因此在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锁紧件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简化结构的需求,容易想到采用去掉轴肩套,仅将码盘与转轴通过垂直于轴向的螺钉进行固定的方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固定转轴和码盘的方式,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垂直于转轴的锁紧螺钉,从而锁定码盘和转轴,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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