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连接装置、电缆连接方法以及图像形成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缆连接装置、电缆连接方法以及图像形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93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48691
优先权日:2011-11-15
申请(专利)号:201410586730.4
申请日:2012-11-13
复审请求人:夏普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宇
合议组组长:周忠丽
参审员:聂泽锋
国际分类号:G03G15/00,G03G2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修改后的内容或者在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相同的文字记载,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86730.4、名称为“电缆连接装置、电缆连接方法以及图像形成装置”的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3日、申请号为201210454019.4、发明名称为“电缆连接装置、电缆连接方法以及图像形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原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1月15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申请人为夏普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9-15、17-24、26-3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连接装置,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与设置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自由装卸地连接,该电缆连接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装置具备: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和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
所述电缆被所述电缆的安装于所述线缆侧连接器的安装部件和所述盖体限制移动,并且,
所述盖体构成为,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卡合部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第一装置的紧固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
所述安装部件在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位置安装于所述电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从所述盖体的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被导出到外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开口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体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紧固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和所述安装部件之间,在所述盖体设置有决定所述电缆的配线位置的定位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卡合部和所述紧固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是树脂带。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体以所述紧固部与形成于所述开口部内的框架的固定孔相对地配置的方式被固定。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多个线缆侧连接器和接地端子。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装置的所述电缆的导出位置与所述第一装置的所述开口部上下相对,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描绘圆弧的方式被拉绕。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装置的筐体设置有背面板,该背面板通过所述开口部在与所述第二装置相反的一侧能够装卸。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体在设有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侧以外的边缘部侧具有卡合部,该卡合部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缆从所述盖体的位于所述第一装置宽度方向上的一个所述边缘部侧导出。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开口部设有将所述电缆导出到所述第一装置外部的线缆导出部。
16. 一种图像形成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
第一装置是至少具备图像形成部和扫描部的图像形成装置主体,第二装置是自动原稿送出装置。
17. 一种电缆连接装置,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与设置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自由装卸地连接,该电缆连接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装置具备: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和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
所述电缆被所述电缆的安装于所述线缆侧连接器的安装部件和所述盖体限制移动,并且,
所述盖体构成为,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卡合部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紧固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
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从所述盖体的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侧被导出到外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盖体设置有将所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盖体侧导出部被配置成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开口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体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紧固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
22.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和所述安装部件之间,在所述盖体设置有决定所述电缆的配线位置的定位部。
23.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开口部设置有将所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开口侧导出部,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开口侧导出部被配置在所述盖体的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位置。
24.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卡合部和所述紧固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
25.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是树脂带。
26.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体以所述紧固部与形成于所述开口部内的框架的固定孔相对地配置的方式被固定。
27.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多个线缆侧连接器和接地端子。
2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装置的所述电缆的导出位置与所述第一装置的所述开口部上下相对,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描绘圆弧的方式被拉绕。
2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装置的筐体设置有背面板,该背面板通过所述开口部在与所述第二装置相反的一侧能够卸下。
3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体在设有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侧以外的边缘部侧具有卡合部,该卡合部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
3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缆从所述盖体的位于所述第一装置宽度方向上的一个所述边缘部侧导出。
32.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开口部设有将所述电缆导出到所述第一装置外部的线缆导出部。
33. 一种图像形成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权利要求17~29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
第一装置是至少具备图像形成部和扫描部的图像形成装置主体,第二装置是自动原稿送出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1)将“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修改为“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2)增加了技术特征“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3)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电缆被所述电缆的安装于所述线缆侧连接器的安装部件和所述盖体限制移动”,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4)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盖体构成为,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卡合部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第一装置的紧固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5)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安装部件在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位置安装于所述电缆”,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6)将“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前端的线缆侧连接器”修改为“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7)此外,目前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直接的记载,而是由原申请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例重新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原申请为新增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从所述盖体的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被导出到外部”,其没有对将电缆导出的具体结构和导出形式进行限定,且“卡合部”、“紧固部”分别是对“钩”、“螺栓固定部”的上位概括,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原申请权利要求4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于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盖体的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原申请权利要求5,将技术特征“在所述盖体上,在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相对的边缘部的位置设置有用于将所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盖体侧导出部”修改为“所述盖体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删除了开口侧导出部与盖体侧导出部的相对配置的位置关系,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5在原申请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将“螺栓固定部”修改为“紧固部”,“紧固部”是“螺栓固定部”的上位概念,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原申请将“在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和所述安装部件之间设置有用于决定所述电缆的配线位置的定位机构”修改为“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和安装部件之间,所述盖体设置有决定所述电缆的配线位置的定位部”,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此外,权利要求6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更改,即相对于原权利要求删除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2、4的技术特征,包含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没有记载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7为新增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卡合部和所述紧固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其中“卡合部”是“钩”的上位概括,且“紧固部”是“螺栓固定部”的上位概括,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9为新增的权利要求,将“螺栓固定部”修改为“紧固部”,包括了除了采用螺栓进行固定的其他紧固部件,此外,“固定孔”包括多种形式的孔,并且没有对具体的利用固定部和固定孔进行固定的方式进行限定,同时“框架”是“金属框架”的上位概念,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为新增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多个线缆侧连接器和接地端子”,而原申请说明书仅记载了电缆的前端设置有两个线缆侧连接器和一个接地端子的技术方案,该概括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中记载了“所述第二装置的所述电缆的导出位置与所述第一装置的所述开口部上下相对,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描绘圆弧的方式被拉绕”,其包括了描绘的“圆弧”可以是任意形式的技术方案,该概括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是新增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第一装置的筐体设置有背面板,该背面板通过所述开口部在与所述第二装置相反的一侧能够装卸”,原申请中没有记载“该背面板通过所述开口部在与所述第二装置相反的一侧能够装卸”这种背面板的卸下方式,该概括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是新增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盖体在设有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侧以外的边缘部侧具有卡合部,该卡合部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其中“紧固部”和“卡合部”分别是对“螺栓固定部”和“钩”的上位概括,并且“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侧以外的边缘部侧”可以是矩形的盖体的另外三个边缘中的任意边缘,此外还对盖体和开口部实现卡和的结构进行了概括,原申请仅记载了用盖体上设置的“钩”与开口部的“卡止用槽”卡止的这一种结构,该概括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4、15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电缆从所述盖体的位于所述第一装置宽度方向上的一个所述边缘部侧导出”,“所述开口部设有将所述电缆导出到所述第一装置外部的线缆导出部”,分别对电缆的导出的位置和结构进行了概括,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7进行了多处修改,其存在与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问题的中第(1)-(4)、(6)、(7)项以及权利要求2超范围问题相同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8是新增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盖体设置有将所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盖体侧导出部被配置成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其中没有对盖体侧导出部的形状进行限定,还对盖体侧导出部的配置位置进行了限定,包括了盖体侧导出部配置在其他的位置的多种技术方案,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3是新增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开口部设置有将所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开口侧导出部,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开口侧导出部被配置在所述盖体的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位置”,其没有限定开口侧导出部的形状为凹形,还对开口侧导出部的位置进行了限定,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9-22、24、26-32与权利要求3-7、9-15存在相同的超范围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夏普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装置具备: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和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所述电缆被所述电缆的安装于所述线缆侧连接器的安装部件和所述盖体限制移动”就足以体现所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特征,并不需要限定到实施例记载的详细结构。而且,这些必要技术特征的组合本身也已经是记载于原说明书的技术内容。所以,将这些技术内容中非必要的技术特征不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中本身并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所以,这样的修改是应被允许的修改方式。(2)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安装部件在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位置安装于所述电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技术特征是能够从“安装部件41设置在盖体40背面的、钩42和螺栓插通用凸台45之间”这样的记载和图3、图4、图6能够判断为该记载与本申请实施例记载的内容实质上相同。(3)同样地,“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和“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这样的限定中,也是将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从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例中去除而写入权利要求书后所得到的技术特征。所以这样的技术特征也不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4)与权利要求1修改不超范围的理由相同,权利要求17同样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样地,关于各项从属权利要求,这些技术特征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对说明书内容的概括,这些技术内容也是将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从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例中去除而写入权利要求书后所得到的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权利要求书仍然存在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超范围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1相对于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将“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修改为“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即删除了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之间的位置关系,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2)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缆被所述电缆的安装于所述线缆侧连接器的安装部件和所述盖体限制移动”中“安装于所述线缆侧连接器的安装部件”、“限制移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权利要求1中包括技术特征“设置在所述盖体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卡合部”,其中将“钩”概括为“卡合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权利要求1中包括技术特征“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第一装置的紧固部”,其中将“螺栓固定部”概括为“紧固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5)权利要求1中对于盖体的限定为“所述盖体构成为,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卡合部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第一装置的紧固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除了前面所述将“钩”概括为“卡合部”和将“螺栓固定部”概括为“紧固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问题以外,该技术特征中限定的“盖体构成为,利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也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6)权利要求1中包括技术特征“所述安装部件在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位置安装于所述电缆”,除了前面所述将“钩”概括为“卡合部”和将“螺栓固定部”概括为“紧固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问题以外,该技术特征中对安装部件、卡合部、紧固部的位置关系进行了概括,包括多种位置关系,超出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从所述盖体的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被导出到外部”,除了前面所述将“钩”概括为“卡合部”和将“螺栓固定部”概括为“紧固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问题以外,其中“被导出到外部”对电缆的导出位置进行了限定,没有对将电缆导出的具体结构和导出形式进行限定,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开口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其相对于原申请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了“所述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于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盖体的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盖体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其相对于原申请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所述盖体上,在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相对的边缘部的位置设置有用于将所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盖体侧导出部配置在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删除了开口侧导出部与盖体侧导出部的相对配置的位置关系,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存在前面所述将“螺栓固定部”概括为“紧固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卡合部和所述紧固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也存在前面所述的“钩”概括为“卡合部”和将“螺栓固定部”概括为“紧固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盖体以所述紧固部与形成于所述开口部内的框架的固定孔相对地配置的方式被固定”,除了前面所述将“螺栓固定部”概括为“紧固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问题以外,其中关于“框架”和“固定孔”的概括也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且权利要求9中没有对具体的利用紧固部和固定孔进行固定的方式进行限定,因而包括了所有可能的固定方式,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多个线缆侧连接器和接地端子”,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装置的所述电缆的导出位置与所述第一装置的所述开口部上下相对,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描绘圆弧的方式被拉绕”,包括了描绘的“圆弧”可以是任意形式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所述第一装置的筐体设置有背面板,该背面板通过所述开口部在与所述第二装置相反的一侧能够装卸”,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盖体在设有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侧以外的边缘部侧具有卡合部,该卡合部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也存在前面所述的“钩”概括为“卡合部”和将“螺栓固定部”概括为“紧固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问题;并且“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侧以外的边缘部侧”可以是矩形的盖体的另外三个边缘中的任意边缘,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缆从所述盖体的位于所述第一装置宽度方向上的一个所述边缘部侧导出”,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开口部设有将所述电缆导出到所述第一装置外部的线缆导出部”,其分别对电缆的导出的位置和结构进行了概括,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中存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特征“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所述电缆被所述电缆的安装于所述线缆侧连接器的安装部件和所述盖体限制移动”、“所述盖体构成为,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卡合部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紧固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同理也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次,权利要求17中的“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从所述盖体的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侧被导出到外部”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理由相同,也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所述盖体设置有将所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盖体侧导出部被配置成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也存在前面将所述“钩”概括为“卡合部”和将“螺栓固定部”概括为“紧固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问题;并且其中对盖体侧导出部的配置位置的限定为“所述盖体侧导出部被配置成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包括了盖体侧导出部配置在其他位置的多种技术方案,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所述开口部设置有将所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开口侧导出部,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开口侧导出部被配置在所述盖体的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位置”,也存在前面所述的“钩”概括为“卡合部”和将“螺栓固定部”概括为“紧固部”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问题;并且其中对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位置的限定为“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开口侧导出部被配置在所述盖体的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位置”,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26-3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9-1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也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同时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逐一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即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其中所做的修改为:对于权利要求1,将技术特征“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修改为“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将技术特征“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和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修改为“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和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侧安装的安装部件”,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电缆被所述电缆的安装于所述线缆侧连接器的安装部件和所述盖体限制移动,并且”,将技术特征“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卡合部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第一装置的紧固部”修改为“在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状态下,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钩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第一装置的螺栓固定部”,将技术特征“所述安装部件在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位置安装于所述电缆”修改为“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在比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安装于所述电缆”;并加入技术特征“所述开口部在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对置配置,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被从在比所述盖体的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设置的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对于权利要求5,将技术特征“所述紧固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修改为“所述螺栓固定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对于权利要求7,将技术特征“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卡合部和所述紧固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修改为“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对于权利要求9,加入技术特征“所述螺栓固定部具有螺栓插通用凸台和设于螺栓插通用凸台的螺栓插通孔,所述螺栓插通孔与形成于所述金属框架的螺纹孔相对”,并将技术特征“所述盖体以所述紧固部与形成于所述开口部内的框架的固定孔相对地配置的方式被固定”修改为“所述盖体通过将插入于所述螺栓插通孔的螺栓部件拧入所述螺纹孔而被固定”。对于权利要求10,将技术特征“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多个线缆侧连接器和接地端子”修改为“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两个所述线缆侧连接器和一个接地端子”。对于权利要求11,将技术特征“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描绘圆弧的方式被拉绕”修改为“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从上到下以描绘半圆弧的方式被拉绕”。对于权利要求13,将技术特征“所述盖体在设有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侧以外的边缘部侧具有卡合部,该卡合部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修改为“所述盖体在与设有所述螺栓固定部的边缘部侧相反侧的边缘部侧具有钩,该钩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对于权利要求17,将技术特征“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修改为“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将技术特征“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和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修改为“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和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侧安装的安装部件”,删除技术特征“所述电缆被所述电缆的安装于所述线缆侧连接器的安装部件和所述盖体限制移动,并且”,将技术特征“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卡合部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紧固部”修改为“在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状态下,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钩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所述第一装置的螺栓固定部”,加入了技术特征“所述开口部在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对置配置”,将技术特征“所述电缆从所述盖体的比所述卡合部更靠近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侧被导出到外部”修改为“所述电缆被从在所述盖体的比所述盖体的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设置的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对于权利要求21,将技术特征“所述紧固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修改为“所述螺栓固定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对于权利要求24,将技术特征“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卡合部和所述紧固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修改为“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对于权利要求26,加入技术特征“所述螺栓固定部具有螺栓插通用凸台和设于螺栓插通用凸台的螺栓插通孔,所述螺栓插通孔与形成于所述金属框架的螺纹孔相对”,并将技术特征“所述盖体以所述紧固部与形成于所述开口部内的框架的固定孔相对地配置的方式被固定”修改为“所述盖体通过将插入于所述螺栓插通孔的螺栓部件拧入所述螺纹孔而被固定”。对于权利要求27,将技术特征“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多个线缆侧连接器和接地端子”修改为“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两个所述线缆侧连接器和一个接地端子”。对于权利要求28,将技术特征“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描绘圆弧的方式被拉绕”修改为“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从上到下以描绘半圆弧的方式被拉绕”。对于权利要求30,将技术特征“所述盖体在设有所述紧固部的边缘部侧以外的边缘部侧具有卡合部,该卡合部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修改为“所述盖体在与设有所述螺栓固定部的边缘部侧相反侧的边缘部侧具有钩,该钩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删除了权利要求2-4、12、14、15、18-20、23、29、31、32。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连接装置,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与设置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自由装卸地连接,该电缆连接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装置具备: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和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侧安装的安装部件,
所述盖体构成为,在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状态下,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钩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第一装置的螺栓固定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
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在比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安装于所述电缆,
所述开口部在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对置配置,
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被从在比所述盖体的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设置的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螺栓固定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和所述安装部件之间,在所述盖体设置有决定所述电缆的配线位置的定位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是树脂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螺栓固定部具有螺栓插通用凸台和设于螺栓插通用凸台的螺栓插通孔,
所述螺栓插通孔与形成于所述金属框架的螺纹孔相对,
所述盖体通过将插入于所述螺栓插通孔的螺栓部件拧入所述螺纹孔而被固定。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两个所述线缆侧连接器和一个接地端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装置的所述电缆的导出位置与所述第一装置的所述开口部上下相对,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从上到下以描绘半圆弧的方式被拉绕。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体在与设有所述螺栓固定部的边缘部侧相反侧的边缘部侧具有钩,该钩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
10. 一种图像形成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
第一装置是至少具备图像形成部和扫描部的图像形成装置主体,第二装置是自动原稿送出装置。
11. 一种电缆连接装置,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与设置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自由装卸地连接,该电缆连接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装置具备: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和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侧安装的安装部件,
所述盖体构成为,在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状态下,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钩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所述第一装置的螺栓固定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
所述开口部在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对置配置,
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被从在所述盖体的比所述盖体的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设置的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螺栓固定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和所述安装部件之间,在所述盖体设置有决定所述电缆的配线位置的定位部。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是树脂带。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螺栓固定部具有螺栓插通用凸台和设于螺栓插通用凸台的螺栓插通孔,
所述螺栓插通孔与形成于所述金属框架的螺纹孔相对,
所述盖体通过将插入于所述螺栓插通孔的螺栓部件拧入所述螺纹孔而被固定。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两个所述线缆侧连接器和一个接地端子。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装置的所述电缆的导出位置与所述第一装置的所述开口部上下相对,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从上到下以描绘半圆弧的方式被拉绕。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体在与设有所述螺栓固定部的边缘部侧相反侧的边缘部侧具有钩,该钩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
20. 一种图像形成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权利要求11~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
第一装置是至少具备图像形成部和扫描部的图像形成装置主体,第二装置是自动原稿送出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1(对应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7)消除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17中导致超范围的内容,并补入了基于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或可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关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2~4、12、14、15、18~20、23、29、31、32,通过删除这些权项,自然克服指出的问题。关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5、7、9~11、13、21、24、26~28、30,通过将“卡合部”修改为“钩”、将“紧固部”修改为“螺栓固定部”,并且,对线缆侧连接器和接地端子的数量做了限制,补入了与螺栓插通用凸台、螺栓插通孔以及螺纹孔、螺栓相关的限定,克服了概括不当的问题。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修改权利要求1时新加入了技术特征“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被从在比所述盖体的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设置的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但上述技术特征在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相同的文字记载,包括了开口侧导出部和盖体侧导出部设置在比钩更靠近螺栓固定部的位置,但开口侧导出部没有配置在将盖体安装于开口部时盖体的螺栓固定部的附近、盖体侧导出部没有配置在盖的与钩相反的一侧的边缘部的螺栓固定部的附近的情况,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1新加入的技术特征“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被从在比所述盖体的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设置的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也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其中所做的修改为:对于权利要求1,将技术特征“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修改为“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相对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加入技术特征“所述盖体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盖体的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将技术特征“所述电缆被从在比所述盖体的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设置的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修改为“所述电缆被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对于权利要求11,将技术特征“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修改为“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相对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加入技术特征“所述盖体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盖体的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将技术特征“所述电缆被从在所述盖体的比所述盖体的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设置的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修改为“所述电缆被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连接装置,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与设置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自由装卸地连接,该电缆连接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装置具备: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和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侧安装的安装部件,
所述盖体构成为,在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状态下,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钩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第一装置的螺栓固定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
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在比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安装于所述电缆,
所述开口部在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相对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对置配置,
所述盖体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
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盖体的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
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被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螺栓固定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和所述安装部件之间,在所述盖体设置有决定所述电缆的配线位置的定位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是树脂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螺栓固定部具有螺栓插通用凸台和设于螺栓插通用凸台的螺栓插通孔,
所述螺栓插通孔与形成于所述金属框架的螺纹孔相对,
所述盖体通过将插入于所述螺栓插通孔的螺栓部件拧入所述螺纹孔而被固定。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两个所述线缆侧连接器和一个接地端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装置的所述电缆的导出位置与所述第一装置的所述开口部上下相对,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从上到下以描绘半圆弧的方式被拉绕。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体在与设有所述螺栓固定部的边缘部侧相反侧的边缘部侧具有钩,该钩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
10. 一种图像形成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
第一装置是至少具备图像形成部和扫描部的图像形成装置主体,第二装置是自动原稿送出装置。
11. 一种电缆连接装置,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与设置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自由装卸地连接,该电缆连接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装置具备: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和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侧安装的安装部件,
所述盖体构成为,在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状态下,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钩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所述第一装置的螺栓固定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
所述开口部在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相对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对置配置,
所述盖体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
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盖体的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
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被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螺栓固定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和所述安装部件之间,在所述盖体设置有决定所述电缆的配线位置的定位部。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装部件是树脂带。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螺栓固定部具有螺栓插通用凸台和设于螺栓插通用凸台的螺栓插通孔,
所述螺栓插通孔与形成于所述金属框架的螺纹孔相对,
所述盖体通过将插入于所述螺栓插通孔的螺栓部件拧入所述螺纹孔而被固定。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两个所述线缆侧连接器和一个接地端子。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装置的所述电缆的导出位置与所述第一装置的所述开口部上下相对,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从上到下以描绘半圆弧的方式被拉绕。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体在与设有所述螺栓固定部的边缘部侧相反侧的边缘部侧具有钩,该钩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
20. 一种图像形成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权利要求11~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缆连接装置,
第一装置是至少具备图像形成部和扫描部的图像形成装置主体,第二装置是自动原稿送出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参照原申请原权利要求4、5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11做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最终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修改后的内容或者在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相同的文字记载,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而言:
1.关于权利要求1
(1)关于技术特征“一种电缆连接装置,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与设置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自由装卸地连接”: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一种电缆连接装置,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原申请原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涉及一种电缆连接装置、电缆连接方法以及图像形成装置,该电缆连接装置构成为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参见原说明书第[0002]段)、“为解决上述课题,本发明的电缆连接装置是如下机构的电缆连接装置,即: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上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参见原说明书第[0013]段)。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前端的线缆侧连接器能够自由装卸地与设置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连接”、以及“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通过安装部件安装于所述电缆的前端部”;原申请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设置在从第二装置延伸设置的电缆的前端的线缆侧连接器能够自由装卸地与设置于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连接”(参见原说明书第[0002]段)、“设置在从上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前端的线缆侧连接器能够自由装卸地与设置于上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连接的结构的电缆连接装置”(参见原说明书第[0013]段)、“图像形成装置主体2相当于技术方案所记载的第一装置以及另一个装置,自动原稿送出装置3相当于技术方案所记载的第二装置以及一个装置”(参见原申请原说明书第[0041]段)、“在装置主体2的筐体背面2a侧的上部设置用于安装盖体40的开口部 30,将线缆侧连接器能够自由装卸地与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连接,其中,该线缆侧连接器设置在从自动原稿送出装置3的背面侧导出到外部的电缆50的前端,该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通过该开口部30而配置在装置主体2内”(参见原申请原说明书第[0054]段);从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线缆侧连接器位于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与设置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自由装卸地连接”。因此,技术特征“一种电缆连接装置,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与设置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自由装卸地连接”可以从原申请的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关于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装置具备: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和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侧安装的安装部件”: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记载了“在所述第一装置的筐体上,在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相对的位置设置有开口部,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通过安装部件安装于所述电缆的前端部”;原申请原说明书记载了“在上述第一装置的筐体上,在与上述基板侧连接器相对的位置设置有开口部,关闭上述开口部的盖体通过安装部件安装于上述电缆的前端部”(参见原申请原说明书第[0013]段)、“在装置主体2的筐体背面2a侧的上部设置用于安装盖体40的开口部30,将线缆侧连接器能够自由装卸地与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连接,其中,该线缆侧连接器设置在从自动原稿送出装置3的背面侧导出到外部的电缆50的前端,该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通过该开口部30而配置在装置主体2内”(参见原申请原说明书第[0054]段)、“自动原稿送出装置3的背面侧导出到外部的电缆50的前端部通过安装部件41(参照图3)安装于盖体40的背面”(参见原申请原说明书第[0057]段)。从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第一装置具备: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和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侧安装的安装部件”。
(3)关于技术特征“所述盖体构成为,在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状态下,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钩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第一装置的螺栓固定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所述盖体构成为在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连接的状态下能够通过固定部件自由安装于所述开口部”(参见原权利要求1)、“所述固定部件具备:钩,该钩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一个边缘部并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卡合;和螺栓固定部,该螺栓固定部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所述第一装置的主体侧”(参见原权利要求2)、“所述螺栓固定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参见原权利要求6)。原申请原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盖体构成为,在将上述线缆侧连接器与上述基板侧连接器连接的状态下,能够通过固定部件自由安装于上述开口部”(参见原说明书第[0013]段)、“盖体40形成为横向较长的矩形形状,在短边侧的边缘部(图3以及图4中为右侧的边缘部)40a设置有用于与后述开口部30的卡止用槽32卡止的钩42”(参见原说明书第[0058]段);“开口部30形成为横向较长的矩形状,在左侧的边缘部31,在高度方向(图5的上下方向)的中央部设置有供盖体40的钩42卡止的卡止用槽32”(参见原说明书第[0061]段);“钩42和螺栓插通用凸台45的组合作为将盖体40安装并固定于开口部30的固定部件”(参见原说明书第[0064]段);“从横向将盖体40的钩42卡止到开口部30的卡止用槽32,以该卡止部作为支点朝开口部30侧按压盖体40,从而将盖体40添加设置于开口部30”(参见原说明书第[0070]段);“钩,该钩设置在上述盖体的一个边缘部并与上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卡合”(参见原说明书第[0016]段);“通过将固定部件的一个设为钩,从而仅在另一侧进行螺栓固定即可,因此盖体的安装作业变得简单”(参见原说明书第[0017]段);“螺栓固定部,该螺栓固定部设置在上述盖体的与上述一个边缘部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上述第一装置的主体侧”(参见原说明书第[0016]段);“通过将固定部件的一个设为钩,从而仅在另一侧进行螺栓固定即可,因此盖体的安装作业变得简单”(参见原说明书第[0017]段);“在该盖体侧导出部的边缘部的附近存在螺栓固定部,且该螺栓固定部与第一装置的主体侧牢固地固定”(参见原说明书第[0021]段、第[0023]段);“在与钩42相反的一侧的边缘部(图3以及图4 中为左侧的边缘部)40b设置有为了将电缆50导出到外部而形成为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44,在该盖体侧导出部44附近的盖体40背面,以跨越盖体侧导出部44的方式在上下两处立起设置有具有螺栓插通孔45a的螺栓插通用凸台(螺栓固定部)45”(参见原说明书第[0058]段);“钩42和螺栓插通用凸台45的组合作为将盖体40安装并固定于开口部30的固定部件。由此,因为仅在设置有螺栓插通用凸台45的盖体40的另一个的边缘部40b侧进行螺栓固定即可”(参见原说明书第[0064]段)。从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盖体构成为,在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状态下,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钩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第一装置的螺栓固定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
(4)关于技术特征“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在比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安装于所述电缆,所述开口部在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相对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对置配置,所述盖体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盖体的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被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原申请原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所述安装部件设置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的、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盖体背面”,原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在所述开口部设置有用于将所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开口侧导出部,所述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于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盖体的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原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在所述盖体上,在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相对的边缘部的位置设置有用于将所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盖体侧导出部配置在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利用安装部件将盖体40安装于在从自动原稿送出装置3导出的电缆50的前端部。即,如图8所示,利用形成大致U字状的树脂带41a从横向夹住电缆50的前端部,将这两个前端部对齐,将螺栓部件70插入到设置在两个前端部的螺栓插通孔41b并拧入在盖体40背面设置的螺栓接受部46,从而将电缆50安装并固定到盖体40的背面”(参见原说明书第[0068段)、“上述安装部件设置在在上述钩和上述螺栓固定部之间的、靠近上述螺栓固定部的盖体背面”(参见原说明书第[0018]段)、“在上述开口部设置有用于将上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开口侧导出部,上述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于将上述盖体安装于上述开口部时上述盖体的上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参见原说明书第[0020]段)、“在上述盖体上,在与上述开口侧导出部相对的边缘部位置设置有用于将上述电缆导出到外部的盖体侧导出部,上述盖体侧导出部配置在上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参见原说明书第[0022]段)、“向电缆施加任何外力时,该载荷首先施加到盖体的盖体侧导出部的边缘部,但在该盖体侧导出部的边缘部的附近存在螺栓固定部,且该螺栓固定部与第一装置的主体侧牢固地固定,因此不用担心盖体从开口部脱落”(参见原说明书第[0023]段)、“在与钩42相反的一侧的边缘部(图3以及图4 中为左侧的边缘部)40b设置有为了将电缆50导出到外部而形成为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44,在该盖体侧导出部44附近的盖体40背面,以跨越盖体侧导出部44的方式在上下两处立起设置有具有螺栓插通孔45a的螺栓插通用凸台(螺栓固定部)45”(参见原说明书第[0058]段)、“通过将螺栓插通用凸台45形成为在盖体侧导出部44的附近以跨越电缆50的方式在两侧固定于金属框架65的构造,能够使电缆50抵抗外力的固定力更稳固”(参见原说明书第[0076]段)。从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在比所述钩更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位置安装于所述电缆,所述开口部在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相对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对置配置,所述盖体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盖体的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被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
(5)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技术特征“所述电缆被所述电缆的安装于所述线缆侧连接器的安装部件和所述盖体限制移动”是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增加的技术特征,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已被删除,在当前的权利要求1中已不存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是可以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克服了驳回决定和第一、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 关于权利要求2(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螺栓固定部形成为跨越所述电缆而固定两侧的构造”,与原申请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在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中有相同的文字记载,克服了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 关于权利要求3(对应于驳回决定的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和所述安装部件之间,在所述盖体设置有决定所述电缆的配线位置的定位部”,原申请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和所述安装部件之间设置有用于决定所述电缆的配线位置的定位机构”,该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原申请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将“定位机构”修改为“定位部”,这种术语修改不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同,并且该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定位部设置在盖体上。原申请原说明书记载了“在盖体侧导出部44和安装部件41(树脂带41a)之间,从两侧夹持电缆50而决定配线位置的作为定位机构的定位肋48、48与螺栓插通用凸台45、45相邻地相对配置”(参见原说明书第[0060]段)、“此时,如图3所示,位于盖体侧导出部44和树脂带41a之间的电缆50,被夹在定位肋48、48之间而定位”(参见原说明书第[0068]段)、“图3是安装有电缆的前端部的盖体的背面图”(参见原说明书第[0032]段)、“在盖体侧导出部44和螺栓插通用凸台45之间设置用于决定电缆50的配线位置的定位肋48。这样,通过设置定位肋48,能够准确地将电缆50定位于盖体40的背面”(参见原说明书第[0077]段),上述公开的内容结合附图3、6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定位部设置在盖体上。因此,权利要求3可以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 关于权利要求4(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原申请原权利要求3记载了“所述安装部件设置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的、靠近所述螺栓固定部的盖体背面”;原申请原说明书记载了“上述安装部件设置在在上述钩和上述螺栓固定部之间的、靠近上述螺栓固定部的盖体背面”(参见原说明书第[0018]段)、“安装部件41设置在盖体40背面的、钩42和螺栓插通用凸台45之间,如图8所示,利用形成为大致U字状的树脂带41a从横向夹住电缆50,将树脂带41a的两个前端部对齐,将螺栓部件70插入到设置在两个前端部的螺栓插通孔41b并拧入到设置在盖体40的背面的螺栓接受部46,从而将电缆50安装到盖体40的背面”(参见原说明书第[0059]段);上述公开的内容结合附图3、6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安装部件在所述盖体的背面在所述钩和所述螺栓固定部之间被设置于所述电缆”。权利要求4可以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克服了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 关于权利要求6(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螺栓固定部具有螺栓插通用凸台和设于螺栓插通用凸台的螺栓插通孔,所述螺栓插通孔与形成于所述金属框架的螺纹孔相对,所述盖体通过将插入于所述螺栓插通孔的螺栓部件拧入所述螺纹孔而被固定”。原申请原说明书记载了“在该盖体侧导出部44附近的盖体40背面,以跨越盖体侧导出部44的方式在上下两处立起设置有具有螺栓插通孔45a的螺栓插通用凸台(螺栓固定部)45”(参见原说明书第[0058]段),“在开口部30的底面33上,在右侧的边缘部35附近的上下两处设置有螺栓紧固用开口部36,在该螺栓紧固用开口部36,分别相对地配置有螺纹孔66,其中,上述螺纹孔66形成于在装置主体2的内部配置的金属框架65”(参见原说明书第[0063]段),“螺栓紧固用开口部36配置为与立起设置在盖体40背面的上下两处的螺栓插通用凸台45相对,形成于金属框架65的螺纹孔66配置为与螺栓插通用凸台45的螺栓插通孔45a相对”(参见原说明书第[0063]段),“另外,在该状态下,如图7所示,盖体40的螺栓插通用凸台45的前端通过形成在开口部30的底面33上的螺栓紧固用开口部36而与形成在金属框架65上的螺纹孔66相对。因此,在该状态下,从盖体40的表面侧将螺栓部件71插入到螺栓插通用凸台45的螺栓插通孔45a,拧入并固定于金属框架65的螺纹孔66,从而将盖体40固定于开口部30”(参见原说明书第[0070]-[0071]段)。从上述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螺栓固定部具有螺栓插通用凸台和设于螺栓插通用凸台的螺栓插通孔,所述螺栓插通孔与形成于所述金属框架的螺纹孔相对,所述盖体通过将插入于所述螺栓插通孔的螺栓部件拧入所述螺纹孔而被固定”,因此,权利要求6可以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克服了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6. 关于权利要求7(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电缆的前端设置有两个所述线缆侧连接器和一个接地端子”,原申请原说明书记载了“在电缆50的前端设置有线缆侧连接器51a、51b和接地端子51c”(参见原说明书第[0057]段),因此,权利要求7可以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克服了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7.关于权利要求8(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装置的所述电缆的导出位置与所述第一装置的所述开口部上下相对,所述电缆以从所述第二装置侧向所述第一装置从上到下以描绘半圆弧的方式被拉绕”。原申请原说明书记载了“在自动原稿送出装置3的电缆50的导出位置和装置主体2侧的电路基板的配置位置在上下相对的情况下,只要简单地从上到下以描绘半圆弧的方式拉绕电缆50即可”(参见原说明书第[0078]段)。因此,权利要求8可以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克服了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8.关于权利要求9(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盖体在与设有所述螺栓固定部的边缘部侧相反侧的边缘部侧具有钩,该钩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原申请原权利要求2记载了“所述固定部件具备:钩,该钩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一个边缘部并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卡合;和螺栓固定部,该螺栓固定部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所述第一装置的主体侧”。原申请原说明书记载了“盖体40形成为横向较长的矩形形状,在短边侧的边缘部(图3以及图4中为右侧的边缘部)40a设置有用于与后述开口部30的卡止用槽 32卡止的钩42。另外,在与钩42相反的一侧的边缘部(图3以及图4 中为左侧的边缘部)40b设置有为了将电缆50导出到外部而形成为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44,在该盖体侧导出部44附近的盖体40背面,以跨越盖体侧导出部44的方式在上下两处立起设置有具有螺栓插通孔45a 的螺栓插通用凸台(螺栓固定部)45”(参见原说明书第[0058]段),“开口部30形成为横向较长的矩形状,在左侧的边缘部31,在高度方向(图5的上下方向)的中央部设置有供盖体40的钩42卡止的卡止用槽32”(参见原说明书第[0061]段)。从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盖体在与设有所述螺栓固定部的边缘部侧相反侧的边缘部侧具有钩,该钩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因此,权利要求9可以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克服了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9. 关于权利要求11(对应于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7)
关于技术特征“一种电缆连接装置,该电缆连接装置具备第一装置和搭载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第二装置,设置在从所述第二装置导出的电缆的第一装置侧的线缆侧连接器与设置于所述第一装置的电路基板的基板侧连接器自由装卸地连接”:参见本复审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以由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原申请原说明书第[0002]、[0013]、[0041]、[0054]段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关于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装置具备:能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从所述第一装置的外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开口部、关闭所述开口部的盖体、和在所述电缆的所述线缆侧连接器侧安装的安装部件”:参见本复审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以由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原申请原说明书第[0013]、[0054]、[0057]段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关于技术特征“所述盖体构成为,在将所述线缆侧连接器连接于所述基板侧连接器的状态下,利用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一个边缘部侧并以自由卡脱的方式与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侧卡合的钩和设置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一个边缘部侧相对的另一个边缘部侧并固定于所述第一装置的螺栓固定部,自由装卸地安装于所述开口部”:参见本复审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以由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2、6,以及原申请原说明书第[0013]、[0016]、[0017]、[0021]、[0023]、[0058]、[0061]、[0064]、[0070]段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关于技术特征“所述开口部在所述开口部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开口侧导出部,所述盖体在所述盖体的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相对的边缘部具有将所述电缆从所述开口部内导出到外部的凹状的盖体侧导出部,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对置配置,所述盖体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开口侧导出部配置于所述盖体的所述螺栓固定部的附近,在将所述盖体安装于所述开口部时,所述电缆被从所述开口侧导出部和所述盖体侧导出部向外部导出”:参见本复审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以由原申请原权利要求4、5,以及原说明书第[0020]、[0022]、[0023]、[0058]、[0076]段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7中涉及的技术特征“所述电缆被所述电缆的安装于所述线缆侧连接器的安装部件和所述盖体限制移动”,是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增加的技术特征,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已被删除,在当前的权利要求11中已不存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1的整体技术方案是可以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克服了驳回决定和第一、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0.关于权利要求12(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21)、权利要求13(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22)、权利要求14(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24)、权利要求16(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26)、权利要求17(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27)、权利要求18(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28)、权利要求19(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30)
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可以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克服了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1. 关于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涉及的权利要求2-4、12、14、15、18-20、23、29、31、32
由于上述权利要求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已被删除,因此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已不存在。

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第一、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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