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对脂质进行酶处理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41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29956
优先权日:2006-12-06
申请(专利)号:201510662667.2
申请日:2006-12-08
复审请求人:邦奇油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艳林
合议组组长:陈中伟
参审员:马骞
国际分类号:C11C3/10,C11C1/08,B01J8/02,B01J8/04,C12N1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的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然后考察现有技术从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发明技术方案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2667.2,名称为“对脂质进行酶处理的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邦奇油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6年12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12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680056895.4、发明名称为“对脂质进行酶处理的连续工艺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05月02日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172段(第1-31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6(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连续处理含脂质组合物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原料入口,
产品出口,
置于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的多个连续的含酶固定床反应器,用于在所述含组合物与所述多个固定床反应器的至少一个中的酶接触以前以加工助剂预处理所述含脂质组合物的装置,其中该加工助剂包含具有大于的平均孔径和以重量计少于10%的挥发物的硅石,其中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不大于50%,以及
可调节的液体流通装置,其用于将所述固定床反应器彼此串联连接,从而使原料通过所述入口流入所述系统,然后通过用于预处理所述含脂质组合物的装置,然后通过所述串联连接的固定床反应器,并最终作为处理后的产品通过所述出口流出所述系统,所述液体流通装置可以进行调节,从而允许所述固定床反应器中的一个可离线而所述串联中的其它固定床反应器与所述系统保持液体流通,而该含脂质组合物通过所述系统的流速保持基本恒定,且其中该含脂质组合物通过该反应器时酶与该含脂质组合物的反应速率不会大幅下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硅石选自由如下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或多种:层析硅石、熔凝硅石、沉淀硅石、煅制硅石、胶体硅石、无定形硅石以及硅凝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基本上无水分的硅石与酶的比例不大于25%。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硅石含有以重量计少于约5%的挥发物。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硅石以干物质进行分析时为至少95%的SiO2。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硅石以干物质进行分析时为至少99%的SiO2。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硅石产品具有大于的平 均孔径。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硅石具有低于约7.0的pH。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用于预处理所述含脂质组合物的装置包括置于所述多个固定床反应器的至少一个中的一定量的所述加工助剂,从而使得流入所述反应器的含脂质组合物在接触置于其中的所述酶之前与所述加工助剂接触。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用于预处理所述含脂质组合物的装置包括一个或多个含有一定量所述加工助剂的预处理反应器,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处理反应器与所述多个固定床反应器串联设置,并置于所述多个固定床反应器的上游。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酶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或多种:脂酶;酯酶;酰基转移酶;可促进酸解反应、转酯反应、酯合成或酯交换反应的那些酶;以及具有磷脂酶或蛋白酶活性,包括热稳定和耐热的水解酶活性的酶。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含脂质原料包含选自由如下组成的组的一种或多种油或脂肪:卡诺拉油、蓖麻油、椰子油、芫荽油、玉米油、棉子油、榛子油、大麻籽油、亚麻子油、白芒花油、橄榄油、棕榈油、棕榈核油、花生油、菜籽油、米糠油、红花油、油茶油、大豆油、葵花籽油、妥尔油、椿油、高油酸油、低亚麻油酸油、低饱和油、植物油、鲱鱼油、烛鱼油、鱼肝油、桔连鳍鲑油、沙丁鱼油、鲱油、猪油、动物脂、以及任意前述的混合物。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原料包含曾被1)精制和脱色;2)精制、脱色和部分氢化;3)精制、脱色和完全氢化;或4)精制、脱色和分馏的脂质材料。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含脂质组合物包含选自由如下组成的组的一种或多种油或脂肪:高油酸卡诺拉油、低亚麻油酸大豆油、或高硬脂酸葵花油。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0313164 A,公开日:1995年12月05日)公开的生物反应器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用于连续处理含脂质组合物,且包含以加工助剂预处理所述含脂组合物的装置。(2)限定其中该加工助剂包含具有大于150?的平均孔径和以重量计少于10%的挥发物的硅石,其中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不大于50%。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连续生产的脂质组合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US2003054509A,公开日为:2003年03月09日)公开了一种生产脂肪或者油的方法,包括:(1)形成最初包括一种或多种选自一种或多种甘油三酯、游离脂肪酸、一元醇、多元醇和酯的底物;(2)将最初的底物与硅胶接触形成净化后的底物;(3)将净化后的底物与脂肪酶接触进行酯化或交酯化形成所述的脂肪或有油。最初的底物可以是棕榈油、可可油,大豆油,黄油,鱼肝油,蓖麻油,棉籽油,氢化油,分馏油或1,3-二棕榈-2单油酸酯等。所述净化介质选自层析硅石、溶凝硅石、沉淀硅石、煅制硅石,胶体硅石、无定型硅石以及硅凝胶等(参见摘要,权利要求1-26),脂肪酶固定在载体上(参见第36段),酯化或交酯化反应优选在固定化酶的反应器内进行。一个或多个净化介质放在柱子内的脂肪酶固定床上,硅凝胶的孔径是20-150?(参见说明书第24-25段)。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净化介质和所述的脂肪酶打包在一个带壳的柱子中,可以调整最初的底物、净化的底物、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净化介质或脂肪酶(参见权利要求16-17)或者可以在包装好的脂肪酶上加入硅胶。且对比文件3(US5264597,公开日为:1993年11月23日)公开了一种精炼甘油三酯的方法,其中包括将油与无定型硅石相接触,所述的硅石孔径36-10000?,游离水含量通优选0-15w/w(说明书第3列,第16-20行)。 对比文件4(US4781864A,公开日为:1988年11月1日)公开了一种利用酸处理过的无定形硅石吸附色素和/或磷脂等,其中pH≤3能够吸附杂质(说明书第3列,第10-35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连续生产脂质组合物的需求,易于结合对比文件1-4,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孔径和挥发物的硅石,并通过常规试验确定硅石与酶的比例,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的硅石的来源和硅石与酶的比例,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简单选择或常规试验进行确定;从属权利要求9-10进一步限定的用于预处理所述含脂质组合物的装置是上述反应器中的一个或多个且位于所述反应器的上游,是在对比文件1-4的基础上,出于连续反应提高生产率的要求,易于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1-12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原料预处理,对比文件5(US20060257982 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6日)公开了一种提高利用酶生产酯化、交酯化脂肪或油的方法,底物通过一个或多个氨基酸、多肽或蛋白质纯化,所用的油此前可以被精制、漂白、脱臭等(说明书第25,145段);从属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的 “高油酸卡诺拉油、低亚麻油酸大豆油、或高硬脂酸葵花油”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4均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邦奇油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驳回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之外,还包括以下区别技术特征:(3)含脂化合物通过所述系统的流速保持基本恒定;(4)含脂质组合物通过该反应器时酶与该含脂质组合物的反应速率不会大幅下降。a.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事实上对比文件1的串联系统是最上游的反应器中反应速率最大,下游反应速度下降,提供了相反教导。b.对比文件2公开初始底物与纯化介质接触,随后将纯化的底物与脂肪酶接触以进行酯交换反应,纯化介质平均孔径为4-200μ,平均空隙半径为20-150?,硅石为35-60目,平均孔径约为60?。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也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c.对比文件3描述了精制甘油酯油的方法,其包括将油与无定形硅石接触的步骤,但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4)。 d.对比文件4描述了用于高表面积无定形硅石组合物处理,从甘油酯油去除发色体和磷脂的方法,但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4)。 e.对比文件5描述了一种通过纯化底物油延长酶的使用寿命,从而提高利用酶生产醋化、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4)。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1-5任一或其组合披露或启示,因而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图1可看出,每个反应器都在顶部有一个入口,每个反应器都有出口,且共用一个出口,每个反应器通过导管连接,每个导管有一个可调节的阀门。通过比较连续反应器和对照组,证明通过使用连续反应器,底物的转化率是98.5%,即使一个反应器离线的状态下,流速也是恒定的(参见说明书第31-3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脂化合物通过所述系统的流速保持基本恒定,该含脂质组合物通过该反应器时酶与该含脂质组合物的反应速率不会大幅下降”的技术启示。对于申请人提到的“对比文件1的反应器被设计成在最上游的反应器中反应速率最大,底物流动的下游的反应器中速度逐渐下降(参见对比文件1第13-15段)”是一种特定针对放能反应的情况,并非对比文件1中的所有反应器都设计成如此形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特开平7-313164 A,公开日期1995年12月05日)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连续反应系统是用于处理含脂质组合物的,且包含以加工助剂预处理所述含脂质组合物的装置。所述加工助剂包含具有大于150?的平均孔径和以重量计少于10%的挥发物的硅石,其中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不大于50%。(2)含脂质组合物通过所述系统的流速保持基本恒定;该脂质组合物通过该反应器时酶与该含脂质组合物的反应速率不会大幅下降。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教导制备油脂的方法中将底物与纯化介质和含酶固定反应器接触,还启示了选择硅石为纯化介质,以及相应的硅石孔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精炼甘油三酯的方法,包括将油与无定形硅石接触的步骤,教导了硅石的游离水含量较低为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3的教导下容易想到使用加工助剂预处理以及设置相应原孔径、较低挥发物含量、硅石与酶的比例。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所用的系统同样可实现流速基本恒定和反应速率不大幅下降。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常规技术可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8附加限定的特征涉及硅石的种类、孔径、pH等,可基于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获得教导;从属权利要求3-6附加限定的特征涉及硅石使用时与酶的比例、硅石的挥发物含量、干物质SiO2含量,可基于对比文件3或公知常识获得教导;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预处理装置的连接方式,可基于对比文件2获得教导。从属权利要求11附加限定的酶类型可由对比文件2或常规技术获得教导。从属权利要求12-14附加限定的脂质原料可由对比文件2、5教导或属于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4项)。所作修改在于向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系统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连续处理含脂质组合物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原料入口,
产品出口,
置于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的多个连续的含酶固定床反应器,用于在所述含组合物与所述多个固定床反应器的至少一个中的酶接触以前以加工助剂预处理所述含脂质组合物的装置,其中该加工助剂包含具有大于 的平均孔径和以重量计少于10%的挥发物的硅石,其中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不大于50%,以及
可调节的液体流通装置,其用于将所述固定床反应器彼此串联连接,从而使原料通过所述入口流入所述系统,然后通过用于预处理所述含脂质组合物的装置,然后通过所述串联连接的固定床反应器,并最终作为处理后的产品通过所述出口流出所述系统,所述液体流通装置可以进行调节,从而允许所述固定床反应器中的一个可离线而所述串联中的其它固定床反应器与所述系统保持液体流通,而该含脂质组合物通过所述系统的流速保持基本恒定,其中该含脂质组合物通过该反应器时酶与该含脂质组合物的反应速率不会大幅下降,且所述系统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理由概述如下:a.新增的技术特征“所述系统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构成复审通知书中未提及的区别技术特征(3)。b.区别技术特征(1)“连续反应系统是用于处理含脂质组合物的,且包含以加工助剂预处理所述含脂质组合物的装置。所述加工助剂包含具有大于150?的平均孔径和以重量计少于10%的挥发物的硅石,其中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不大于50%”未被对比文件2和3教导。因为对比文件2中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为172%,远大于50%。对比文件3未教导大于150?平均孔径和以重量计少于10%挥发物的硅石,也未教导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不大于50%。因此,对比文件2-3的组合并未教导采用权利要求1的加工助剂能够实现脂质组合物的100%转化。c.对比文件4并未教导区别技术特征(1)-(3)任一。综上,从对比文件1-4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的组合,从而获得本发明的系统,同时本发明的系统具有多项有益效果,例如显著减少硅石用量,流速基本恒定,反应速率不大幅下降,且能获得100%酯交换的脂质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4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其修改在于:向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系统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2段(第1-31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6(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关于对比文件
关于对比文件1’作如下说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JP0313164 A,公开日1995年12月05日),经核实,其公开号JP0313164 A撰写有误,通常日本专利文献在2000年之前,公开号格式为JP 日本纪年 6位序列号,公元1995年的日本纪年为平成7年,对比文件1的公开号正确格式应为JP特开平7-313164 A。而且申请人早在2016年03月21日提出PPH请求时提交了对应申请审查意见引用文件副本,该引用文件副本即专利文献JP特开平7-313164 A及其英译件。且JP特开平7-313164 A的公开内容与驳回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1的内容相符。鉴于申请人已获得JP特开平7-313164 A,其公开内容与驳回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1的内容相符,且双方对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没有争议,为了节约程序和有利于解决双方争议焦点问题,本合议组将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JP0313164 A,公开日1995年12月05日)更正为对比文件1’(JP特开平7-313164 A,公开日1995年12月05日)。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的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然后考察现有技术从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发明技术方案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连续处理含脂质化合物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填充有生物催化剂和三个或更多个串联连接的反应器的装置,其包括原料入口(附图1标记1)、产品出口(附图1标记3),所述入口和出口之间的多个连续的生物反应器(附图1中A、B、C),可调节的液体流通装置(4a,4b,4c,5a,5b,5c,6a,6b,6c),其中底物从入口引入最上游的反应器并经历连续的酶促反应,从最下游反应器取出有用物质。生物催化剂活性过低的反应器可被替换、填充新鲜的生物催化剂(参见权利要求1、附图1)。通过重复更换使得最新鲜的生物催化剂总是位于最下游阶段,具有最低酶活性的生物反应器总是位于最上游,保持连续反应(参见说明书第16-17段)。所述连接方式的改变,允许(在更换反应器时)连续反应(参见说明书第22-25段)。每个反应器都包括固定化的酶或细胞(参见说明书第25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系统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连续反应系统是用于处理含脂质组合物的,且包含以加工助剂预处理所述含脂质组合物的装置。所述加工助剂包含具有大于150?的平均孔径和以重量计少于10%的挥发物的硅石,其中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不大于50%。(2)含脂质组合物通过所述系统的流速保持基本恒定;该脂质组合物通过该反应器时酶与该含脂质组合物的反应速率不会大幅下降。(3)所述系统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预处理的可连续反应的处理含脂质化合物的生产系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备油脂的方法,先将选自一种或多种甘油酯、游离脂肪酸、单羟基醇、多羟基醇和酯中的一种或多种化合物组成的初始底物与一种或多种类型的纯化介质(相当于加工助剂)相接触,制备得到纯化的底物,然后将该纯化的底物与脂酶发生酯化或酯交换反应来制备油脂,采用上述方法,脂酶的活性被延长(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2段);一种或多种纯化介质与脂酶置于同一反应柱(相当于含酶固定反应器)中,且该介质置于脂酶填充层的上方;脂酶也可与纯化介质分别置于不同的柱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8段第5-9行)。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固定酶的反应器处理含脂质组合物的方法,其中包括使用加工助剂对底物预处理的步骤,目的是延长酶的活性。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包含固定酶的连续反应装置用于处理脂质组合物并且在酶处理前包含加工助剂预处理装置以延长酶的活性。对于加工助剂的选择,对比文件2提供了以下技术启示:纯化介质为硅石,孔的平均半径为20-150?(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5、56段),所述半径换算为平均孔径即40-300?,其端点值300 ?符合权利要求1中的“大于150?”这一特征。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硅石作为加工助剂、进一步地选择平均孔径大于150?的硅石是容易的。尽管对比文件2未教导“硅石以重量计少于10%的挥发物的硅石,其中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不大于50%”的技术特征,然而,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精炼甘油三酯的方法,包括将油与无定形硅石接触的步骤,所述硅石孔径为3.6-1000nm(即36-10000?),游离水含量通常应小于25%,优选地小于20%,更优选地小于15%(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栏35-41行,第3栏17-20行)。可见,对比文件3教导了硅石的游离水含量较低为优。而且,采用硅石作为吸附剂使用时,选择挥发物含量相对低的硅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提高吸附能力的目的所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1(武汉大学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实验中心编,《有机化学实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08月,具体出处:第98-99页、表2-5)记载:“吸附剂的活性是其含水量的一种标度,当吸附剂含水时,其部分表面被水分子覆盖而失活,只有一部分表面起吸附作用,整体的吸附能力就会下降。因此,含水量越大,活性级别就越低。硅胶(硅胶即人造多孔硅石,是硅石的下位概念)分五个活性级别,当含水量为0、5%、15%、25%、38%时,活性级别分别为I级、II级、III级、IV级、V级,吸附活性由强转弱。吸附剂表面的水分子不易被其它分子顶替下来,要提高活性级别只能用加热的方法把水分子蒸发掉,这一过程叫做活化。”综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可知,硅石的含水量越低则吸附活性越强;而水分是硅石中主要的挥发性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其吸附能力容易想到选择挥发物含量更低的硅石作为加工助剂,因此使硅石的挥发物重量计少于10%是为提高硅石吸附能力容易做出的选择。其次,对于硅石的用量与酶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底物的量、酶活性、硅石的吸附活性等因素结合常规试验技术确定比例,以期达到低成本与较高转化率的最佳组合。一般来说,对于同样的底物和酶来说,所使用的硅石吸附活性越高则所需要使用的硅石量就越少,因此在选择高吸附活性的硅石的前提下,硅石与酶的重量比能够达到一个相对较低的数值(例如小于50%)是不难实现也合乎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记载:通常,在串联的反应器中,各反应器的液体流通速度是相同的(参见说明书第12段)。通过重复更换最上游反应器的催化剂,使得最新鲜的催化剂放在最下游,不停止连续反应,实现催化剂的无浪费、最大限度利用(参见说明书第16-17段)。对比文件1’实施例1显示:使用串联的A-B-C生物反应器催化富马酸反应,当反应进行30天后检测到残余的富马酸浓度过高时,改变开关阀使得A被替换为新的催化剂,操作开关阀使新的A位于C后面,底物流动途径转变为B-C-A。继续反应20天后,断开B转变为C-A-B,如此可不停止连续反应6个月,达到98.5%以上的反应转化率,残留的富马酸浓度没有上升(参见说明书第28-33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指出:通常在串联反应系统中,液体流速是恒定的;同时对比文件1’也指出通过重复更换新鲜催化剂以及改变流动途径的方式,使最新鲜的催化剂永远位于最下游,能够连续反应进行6个月之久,底物富马酸的98.5%以上已经被酶催化反应转化为产物,从出口处检测到的流出物中未被酶催化转化的富马酸浓度并没有随着时间进行而上升,出口处的未反应底物并不随时间推移而上升隐含之意为底物的酶促转化率并未随着时间推移而下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反应速率不大幅下降。因此,在对比文件1’没有特别指出需要调低系统流速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含油脂底物的串联反应系统中保持流体流速基本恒定;同时在对比文件1的串联酶促反应系统可保持反应速率不大幅下降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更换新鲜的酶使得最新鲜的催化剂永远位于下游”的串联酶促反应系统时进行油脂酯化反应时,能合理预期该系统可实现实现长时间的连续反应,且能够实现酶与底物的反应速率不会大幅下降,实现酶的最大化利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此技术特征“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属于效果或结果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连续处理含脂质组合物的系统,属于产品技术方案,产品的效果由产品的结构组成所决定。然而,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中并未证实本申请的工艺实现了脂质组合物的绝对100%转化,具体地说,本申请的反应涉及对脂质组合物进行酯交换,即将甘油三酸酯的某个脂肪酸结构进行随机的互换,说明书全部实施例1-6的工艺均未实测酯交换反应的转化率,仅仅显示了处理后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油类产品内部规范,并指出明显偏离SFC规范的产品意味着反应不再进行完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并不能知晓如何才能达到“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这样的效果,即本申请实际上并没有提供与“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这一效果相对应的技术手段及相应技术方案,从而上述请求保护的连续处理含脂质组合物的系统中也没有包含或隐含能够实现“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这一效果的产品结构组成技术特征。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使用酶促串联系统生产富马酸实现了连续反应6个月达98.5%或更高转化率(参见对比文件第31段),而“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仅仅是本领域普遍追求的理想效果,该理想效果的限定并不能给所述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贡献。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对硅石作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记载了所述纯化介质可选自:硅石、硅凝胶、硅胶、锻制硅石、沉淀硅石、渗析硅石(参见说明书第24段)。而层析硅石、熔凝硅石、胶体硅石和无定形硅石均是本领域常见的硅石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来源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作为加工助剂,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基本无水分的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作出进一步限定。对于硅石基本无水分的特征,如前所述,根据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均知硅石的水分含量愈低则吸附能力愈强,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基本无水分的硅石是出于提高其吸附性能够的显而易见的选择。对于硅石与酶的重量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酶的活性及底物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容易确定适宜的酶用量,而根据原料中的杂质含量及除杂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适宜的硅石用量。至于硅石与酶的重量比可通过计算得到适宜的重量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6对硅石的挥发物含量、干物质SiO2含量作出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教导了作为吸附剂的硅石应当优选含有更少的游离水,并且本领域公知吸附剂的含水量越低则吸附活性越好。由于水分是吸附剂中主要的挥发物,SiO2是硅石中主要的干物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容易选择挥发物含量较低、干物质SiO2含量较高的硅石,权利要求4-6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挥发物以重量计少于约5%及干物质SiO2含量至少95%的硅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硅石的孔径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记载如下:所述纯化介质为硅石,孔的平均半径为20-150?(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5、56段),所述半径换算为平均孔径即40-300?,其中端点值300 ?大于160?,符合权利要求7附加限定的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对硅石的pH作进一步限定。本领域公知,硅石的主要成分为SiO2或硅酸(含有结合水,可用通式xSiO2·yH2O表示),所述二氧化硅和硅酸均为酸性化合物,因此,硅石具有低于约7.0的pH是可以合理推知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10进一步对预处理装置作出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或多种纯化介质与脂酶置于同一反应柱中,且该介质置于脂酶填充层的上方;可选地,脂酶与纯化介质分别置于不同的柱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8段第5-9行)。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包含加工助剂的预处理系统使得底物与酶接触之前预先与加工助剂接触,其中加工助剂置于固定酶的同一反应器中并位于酶填充层上游,或者将加工助剂置于与酶分离开的反应器中并且位于酶反应器上游,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对酶作出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先将选自一种或多种甘油酯、游离脂肪酸……然后将纯化后的底物与脂酶发生酯化或酯交换反应来制备脂肪或油脂(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2段)。所述脂酶包含三种类型:非特异性脂酶、特异性脂酶、1,3-特异性脂酶(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8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脂酶,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酯酶、酰基转移酶、可促进酸解反应、酯合成的酶、具有磷脂酶或蛋白酶活性、热稳定和耐热的水解酶活性的酶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处理脂质组合物的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反应底物的不同和实际生产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14对脂质原料作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含有甘油酯的原始底物选自以下:……猪油……动物脂或其它动物脂肪、卡诺拉油、蓖麻油、椰子油、芫荽油、玉米油、棉子油、榛子油、大麻籽油、亚麻子油、白芒花油、橄榄油、棕榈油、棕榈核油、花生油、菜籽油、米糠油、红花油、油茶油、大豆油、葵花籽油、妥尔油、椿油、植物油、能转化成固体脂肪的鱼油、例如鲱鱼油(menhaden)、烛鱼油、鱼肝油、桔连鳍鲑油、沙丁鱼油、鲱鱼油(herring oil)(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3段)。可见,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至于权利要求14所述的高油酸卡诺拉油、低亚麻油酸大豆油、或高硬酯酸葵花油,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容易选择的油脂原料,可通过现有技术已知的GMO或传统培育、或与其它油脂原料混合制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进一步对原料作出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原始底物可选自经过部分或完全氢化的被分馏的脂质材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3段倒数第1-2行);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生产脂肪或油的方法,包括将含有一种或多种甘油酯的初始底物与植物蛋白接触以产生纯化的底物,再将纯化后底物与脂酶接触,发生酯交换或转酯反应(参见对比文件5权利要求1);其中所用底物油此前可以被精制、漂白、脱臭(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245段);底物可包括部分氢化的油、完全氢化的油、分馏的油(参见对比文件5权利要求8)。可见,对所述原料进行精制、脱色、部分或完全氢化、分馏的前处理步骤中的一项或多项均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5公开,即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现有技术教导,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03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指出:a.新增的技术特征“所述系统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构成复审通知书中未提及的区别技术特征(3)。b.区别技术特征(1)“连续反应系统是用于处理含脂质组合物的,且包含以加工助剂预处理所述含脂质组合物的装置。所述加工助剂包含具有大于150?的平均孔径和以重量计少于10%的挥发物的硅石,其中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不大于50%”未被对比文件2和3教导。因为对比文件2中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为172%,远大于50%。对比文件3未教导大于150?平均孔径和以重量计少于10%挥发物的硅石,也未教导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不大于50%。c.同时本发明的系统具有多项有益效果,例如显著减少硅石用量,流速基本恒定,反应速率不大幅下降,且能获得100%酯交换的脂质组合物。
对此,合议组认为:(a)、新增的区别技术特征(3)涉及酶促反应的转化率效果,“所述系统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 仅仅是本领域普遍追求的理想效果。产品的效果由产品的结构组成所决定,通常产品技术方案并不会因本领域普遍追求的理想效果的限定而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创造性贡献。对比文件1已显示了该结构的串联反应系统能够实现连接6个月反应且98.5%转化的效果,尽管权利要求中限定100%的完全转化效果,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实际展现“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的效果,说明书全部实施例1-6的工艺均未实测酯交换反应的转化率。即本申请实际上并没有达到“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这样的效果,没有提供如何能够达到“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这样效果的技术手段,没有解决如何“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的技术问题,从而本申请的连续处理含脂质组合物的系统中没有包含或隐含能够实现“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这一效果的产品结构组成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述系统的结构特征均可从现有技术获得启示的前提下,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系统因“获得100%酯交换脂质组合物”这一本领域普遍追求的理想效果的限定而对现有技术产生创造性的贡献。(b)区别技术特征(1)涉及加工助剂的特征,对比文件2-3教导了加工助剂为硅石并且教导了硅石的相应孔径参数。尽管对比文件2-3均未明示硅石挥发物少于10%和硅石与酶的重量比不大于50%的特征,但是基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公开了硅石中的游离水含量通常应小于25%,优选地小于20%,更优选地小于15%,即教导了硅石的水含量更小为优;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硅石的吸附活性随着含水量的下降而变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含水量更低的硅石以获得更好的吸附力,因此选择发物较少的(例如低于10%挥发物的)硅石是显而易见的,在硅石吸附力很高的情形下预期可使用相对较少的硅石(例如硅石与酶的比例不大于50%的用量)以节约成本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3)的具体分析,参上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 (c) 硅石的吸附活性随着含水量的下降而变强(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因此选择低含水量的硅石可以减少硅石用量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对比文件1’记载:通常,在串联的反应器中,各反应器的液体流通速度是相同的(参见说明书第12段), 对比文件1’实施例1显示:可不停止连续反应6个月,达到98.5%以上的反应转化率,残留的富马酸浓度没有上升(参见说明书第28-33段),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系统也具有流速基本恒定、反应速率不大幅下降的效果。关于请求人声称的“能获得100%酯交换的脂质组合物”效果,参见上述分析(b)。综上,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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