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茶的净化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乌龙茶的净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15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281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45325.7
申请日:2015-11-06
复审请求人:林志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骞
合议组组长:王璟
参审员:马艳林
国际分类号:A23F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45325.7,名称为“乌龙茶的净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林志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5日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乌龙茶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用于对乌龙茶毛茶或者成品乌龙茶散茶进行净化处理,具体步骤为:
1)首先利用溶剂水将茶叶加湿至吸水饱和,然后将加湿后的茶叶及时置于真空环境中,并通过施加微波将茶叶干燥至含水率≤ 10% ;
加湿过程中控制茶叶温度≤ 35℃,同时控制溶剂水添加速度和添加量,避免茶汁流失;干燥时,通过调节真空环境的真空度、微波功率和/ 或微波连续施加时间,以控制茶叶温度≤ 80℃ ;
2)步骤1)共重复若干次,其中至少一次所用溶剂水为添加有农药降解酶的纯净水,其余各次所用溶剂水为纯净水,或者,所述若干次中,每次均以添加有农药降解酶的纯净水作为溶剂水;
3)对茶叶进行风选、筛分,去除污染物残渣;
4)将茶叶烘焙至含水率≤ 6%,烘焙过程中间以短时提温冲击,最终得到所需的净化乌龙茶,每次短时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以及烘焙过程中插入的短时提温冲击的次数根据茶叶的香气来确定;
其中,步骤3)、4)的顺序可以互换。
2.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农药降解酶为有机磷降解酶。
3.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农药降解酶为比亚酶,比亚酶的添加量为:100 升纯净水加入≥ 0.5 克比亚酶干粉。
4.如权利要求3 所述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比亚酶的添加量为:100 升纯净水加入1— 6 克比亚酶干粉。
5.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所述干燥时,控制茶叶温度≤ 60℃。
6.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对茶叶的加湿具体为:首先向茶叶喷洒溶剂水并拌匀或者利用雾化溶剂水浸润茶叶,然后将加水后的茶叶置于真空环境中静置。
7.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对茶叶的加湿具体为:将待加湿茶叶置于真空环境中,在真空环境中,向茶叶喷洒溶剂水并拌匀后静置,或者利用雾化溶剂水浸润茶叶后静置。
8.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乌龙茶为安溪乌龙,所述步骤4)中,所述烘焙过程中的基本烘焙温度为≤ 85℃,所述短时提温冲击温度为≤ 105℃,每次短时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为≤ 40 分钟。
9.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乌龙茶为台湾乌龙,所述步骤4)中,所述烘焙过程中的基本烘焙温度为≤ 80℃,所述短时提温冲击温度为≤ 100℃,每次短时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为≤ 60 分钟。
10.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乌龙茶为闽北乌龙,所述步骤4)中,所述烘焙过程中的基本烘焙温度为≤ 95℃,所述短时提温冲击温度为≤ 120℃,每次短时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为≤ 60 分钟。
11.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乌龙茶为武夷岩茶,所述步骤4)中,所述烘焙过程中的基本烘焙温度为≤ 105℃,所述短时提温冲击温度为≤ 135℃,每次短时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为≤ 120 分钟。
12.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乌龙茶为广东乌龙,所述步骤4)中,所述烘焙过程中的基本烘焙温度为≤ 120℃,所述短时提温冲击温度为≤ 140℃,每次短时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为≤ 60 分钟。”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3071639A,公开日2013年05月01日)均涉及一种去除农残清洁茶叶的方法,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净化方法涉及绿茶茶叶加水(含农药降解酶)吸湿,(2)干燥时控制茶叶温度不超过80℃,烘焙至含水率小于等于6%,并且短时提温以提香。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乌龙茶的净化方法。然而,作为不发酵的绿茶与半发酵的乌龙茶,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茶叶品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浸泡时加入一定量的比亚酶,并且采用喷淋方式清洗茶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茶叶浸泡和干燥脱水的过程,本领域人员在面对如何清除茶叶表面的污染物和内部的农残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选择先加水吸湿,再微波干燥去除水分。同时,干燥温度不超过80℃是基于过高的温度会使得乌龙茶面临“烤焦”,丧失应有的香气。而对比文件2(“烘焙技术在闽南乌龙茶中的应用与探索”,苏兴茂,《福建茶叶》,2012年第3期,第27-29页,公开日为2012年12月31日)公开了烘焙短时提温则会使得茶叶香气纯正,对热敏感的残留农药促使其降解和挥发且乌龙茶的烘焙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用火,第一阶段属烘焙阶段,第二阶段属于控焙阶段,第三阶段为留住火香,这与本申请的步骤(4)短时提温冲击没有本质差别。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处理手段,或可以经一定优选实验确定,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林志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清洗的是绿茶鲜叶,按照鲜叶那样净化必将造成茶汁大量流失,失去茶叶已形成的品质,对比文件1方法不适于成品乌龙茶散茶的净化处理。同时,对比文件2的清洗方法包括浸泡和清洗两步,权利要求1的净化处理工序包括加湿、干燥、风选,其中,加湿是为了使尽可能多的水进入茶叶内部,使茶叶展开,同时,润湿茶叶,使农药降解酶与茶叶表面和茶叶内部的农药分子反应;污染物从茶叶表面的清除由干燥步骤完成,干燥过程中随着水分从茶叶内部向茶叶表面的转移和随后的蒸发,驱使茶叶表面的污染物脱落,脱落下来的污染物残渣则通过风选、筛分最终清除。茶叶被加湿至吸水饱和后随即进行干燥,期间不做停留,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方法没有可比性,除了权利要求1采用的溶剂水与对比文件2中的清洗液相似之外,本申请的净化处理技术方案和具体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既未记载也从中得不到任何技术启示。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含有农药降解酶的水清洗茶叶(即净化)的方法,尽管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加水吸湿的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浸泡时加入一定量的比亚酶(属于农药降解酶的范畴),并且采用喷淋方式清洗茶叶,最后干燥脱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人员面对如何清除茶叶表面的污染物和内部的农残技术问题时,基于乌龙茶的品质,有动机选择先加水吸湿,吸水饱和则是使得茶叶能够最大限度溶解水分,待农残物质被溶解于水中后,再通过微波干燥去除含有农残的水分,这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0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控制茶叶温度≤ 35℃时,利用溶剂水将茶叶加湿至吸水饱和,且加湿过程中控制溶剂水添加速度和添加量,进一步,通过调节真空环境的真空度、微波功率和/ 或微波连续施加时间,在控制茶叶温度≤ 80℃的条件下,将加湿后的茶叶通过施加微波将茶叶干燥至含水率≤ 10%,其中溶剂水加湿步骤重复若干次,其中至少一次采用含酶的溶剂或每次均采用含酶的溶剂水;另外,对茶叶进行风选、筛分,去除污染物残渣,将茶叶烘焙至含水率≤ 6%,烘焙过程中间以短时提温冲击,短时提温冲击的次数根据茶叶的香气来确定,且上述步骤的顺序可以互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去除茶叶表面和内部污染物和农药残留物的乌龙茶净化方法。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茶叶深加工原料的品质” 夏涛等编著,《茶叶深加工技术》,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18-19页,公开日:2011年02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泡茶的水温”,陈小平主编,《茶艺服务技术》,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第73页,公开日:2014年02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见“微波技术在农产品干燥中的应用”,郑先哲主编,《农产品干燥理论与技术》,中国轻工出版社,第167页,公开日:2009年01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WXL系列微波烘茶机”,李如虎主编,《三电工作手册》,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第315页,公开日:1997年08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4),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解决毛茶或成品散茶存在的农药残留问题,并且,容易想到基于处理对象的不同,基于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的方法进行改造,采用低温含酶的水溶剂润湿乌龙茶成品茶或毛茶,并进一步为了防止湿热作用对茶叶品质的影响,采用真空微波干燥进行干燥,对于在加湿和干燥过程中具体的茶叶温度、吸水程度、含水率等参数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调整确定。同时,为了提高原料的净化程度,重复若干次净化工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净化工序中使用含酶的纯净水或使用纯净水,可以常规选择,另外,风选、筛分属于茶叶分级、去杂、使茶叶内质更加协调的常规加工步骤;在蒸热、压造前,茶叶需要整理形状,剔除劣异,划分品级,除去多余水分(参见“压造”,北京农业大学等单位编,《简明农业词典》,科学出版社,1983年10月,第26-29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5)。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净度、剔除劣异、划分品级,容易想到将经农药降解酶处理、干燥后的茶叶风选、筛分,以去除污染物残渣,这样的处理手段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一步,基于公知常识(参见公众常识性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茶叶含水率烘焙至6%甚至更低。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短时提温烘焙的方式保留火香且应当基于具体品质情况随时调整火温和烘焙时间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保持乌龙茶已有品质、保持其原有香气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在烘焙过程中可以采用短时提温冲击的方法进行处理,并且根据茶叶的香气等品质变化来调整相应的实验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处理手段,或可以经一定优选实验确定,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11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2项)以及检测报告(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No.2018W-2809~2840,中文复印件,共1份4页 )(下称附件1),附件1欲证明不论是以纯净水做加湿用水还是以含比亚酶的溶剂水作为加湿用水,按照本申请方法净化处理茶叶均具有明显农残去除效果,通过增加净化次数能够使成品散茶农残含量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乌龙茶的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用于对乌龙茶毛茶或者成品乌龙茶散茶进行净化处理,具体步骤为:
1)首先利用溶剂水将茶叶加湿至吸水饱和,然后将加湿后的茶叶及时置于真空环境中,并通过施加微波将茶叶干燥至含水率≤10%;
加湿过程中控制茶叶温度≤35℃,同时控制溶剂水添加速度和添加量,避免茶汁流失;干燥时,通过调节真空环境的真空度、微波功率和/或微波连续施加时间,以控制茶叶温度≤80℃;
2)步骤1)共重复若干次,其中至少一次所用溶剂水为添加有农药降解酶的纯净水,其余各次所用溶剂水为纯净水,或者,所述若干次中,每次均以添加有农药降解酶的纯净水作为溶剂水;
3)对茶叶进行风选、筛分,去除污染物残渣;
4)将茶叶烘焙至含水率≤6%,烘焙过程中间以短时提温冲击,最终得到所需的净化乌龙茶,每次短时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以及烘焙过程中插入的短时提温冲击的次数根据茶叶的香气来确定,短时提温冲击的温度越高,每次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应越短,每次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宜超过30—120分钟;
其中,步骤3)、4)的顺序可以互换。”
复审请求人认为:1. 相比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在评价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重新确定了区别技术特征,增加了4篇新的对比文件, 对本发明实质上是依据新的对比文件和新的理由对本发明重新做了审查,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2.基于对比文件1的内容不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对茶叶进行水洗净化的动机,而对比文件4是有关泡茶的常识,茶叶吸水后会趋向展开,但该常识同样与茶叶的水洗净化毫无关系,即便上述内容相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得不到以加湿来作为水洗净化的具体手段的启示。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联想到对乌龙茶毛茶或成品散茶进行水洗净化,也会坚定利用类似于对比文件1的方法进行净化,并不会获得加湿后的茶叶存在“低温快速干燥”的需求,也不必然能够想到采用真空微波干燥手段进行干燥处理,而且,在烘焙过程中,插入短时提温冲击、风选、筛分等步骤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得不到的。相应的,本发明净化方法利用加湿完成水向茶叶中的输入,利用干燥完成水的输出,并随着水在茶叶中的进出实现对茶叶表面污染物和茶叶内部农残的净化,其与对比文件1存在诸多不同,即便将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相结合,也无法获得本申请的茶叶净化方法,复审通知书中对本发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推导并不成立。因而,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2,以证明申请人具备茶叶制作相关资质和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等情况以及团形茶实物照片,未修改申请文件。
附件2:申请人情况说明,中文复印件,共1份7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3-6,未修改申请文件。结合附件3-6,复审请求人指出,茶叶净化后香气和滋味被弱化,对净化后茶叶烘焙时插入短时高温冲击不仅使茶叶完全恢复被弱化的原有香气和滋味,并且更加凸显茶叶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提高品质,而常规烘焙处理不能完全恢复被弱化的香气和滋味(附件3-4);本申请的净化环节能够有效去除表面粘附的灰尘,效果优于真空 烘箱的干燥方式,可见,在去除粉尘过程中,微波和真空具有相互协同作用(附件5);利用添加农药降解酶的溶剂水净化,采用真空 微波的干燥方式,对农残去除效果明显优于真空 烘箱干燥方式,可见对去除茶叶中的农残,后期的干燥环节不仅发挥一定作用,而且真空 微波的组合有利于农残去除(附件6)。不论是真空 微波对净化的作用,或短时高温冲击带来的效果都是基于现有技术预见不到的。
附件3:茶叶感官评审文件(一),中文复印件,共1份8页;
附件4:茶叶感官评审文件(二),中文复印件,共1份78页;
附件5:六大类茶叶粉尘净化文件,中文复印件,共1份7页;
附件6:乌龙茶农残样净化文件,中文复印件,共1份6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2项),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所作修改在于:将实施例1中记载的特征“短时提温冲击的温度越高,每次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应越短,每次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宜超过30-120分钟”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对应于第1-31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乌龙茶的净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洗绿茶的方法,具体步骤包括1)浸泡步骤按照每500~600升水添加18~22克比亚酶,倒入40~50千克茶叶,浸泡0.5~1.5个小时,之后将茶叶清洗干净,然后收集到桶中;2)甩干步骤将茶叶放入甩干设备中甩干;3)风干步骤将甩干的茶叶利用高速风干设备进行风干;4)晾干步骤将风干后的茶叶上架薄摊进行晾干;5)将上述晾干后的茶叶通过杀青工艺进行后续加工。通过浸泡、清洗、脱水解决了茶叶表面农药残留,灰尘污染和重金属污染的问题(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16段,实施例一)。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净化绿茶的方法,其采用含有农药降解酶(比亚酶)的溶剂水对绿茶叶片进行处理,再经过干燥步骤,来去除茶叶中农药残留,灰尘污染和重金属污染。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控制茶叶温度≤ 35℃时,利用溶剂水将茶叶加湿至吸水饱和,且加湿过程中控制溶剂水添加速度和添加量,进一步,通过调节真空环境的真空度、微波功率和/ 或微波连续施加时间,在控制茶叶温度≤ 80℃的条件下,将加湿后的茶叶通过施加微波将茶叶干燥至含水率≤ 10%,其中溶剂水加湿步骤重复若干次,其中至少一次采用含酶的溶剂或每次均采用含酶的溶剂水;另外,对茶叶进行风选、筛分,去除污染物残渣,将茶叶烘焙至含水率≤ 6%,烘焙过程中间以短时提温冲击,短时提温冲击的次数根据茶叶的香气来确定,并限定了短时提温的时间的具体范围,且上述步骤的顺序可以互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去除乌龙茶毛茶或成品茶叶表面和内部污染物和农药残留物的净化方法。
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在茶叶加工领域,消费者对茶叶的要求在不断提高,不仅要求营养、风味、品质,还要求卫生、安全等;成品茶的质量包括茶叶含水率、总灰分、碎末茶等理化指标以及重金属、农药残留等卫生指标;茶叶原料含水率应控制在6%-7%,含水量过高会造成茶叶成分变化和微生物滋生,导致茶叶品质的劣变;茶鲜叶和成品茶原料的卫生质量检测主要包括重金属含量以及农药残留、致病微生物;茶树种植过程中,土壤、空气、水中的污染物可能被茶树吸收并积累在其中,茶叶加工及包装过程也是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之一(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 因此,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无论是对于鲜叶还是作为原料茶的毛茶或成品散茶均存在具有农药残留等污染物的问题。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去解决毛茶或成品散茶均存在农药残留等污染物的问题。由于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推知利用含有农药降解酶(比亚酶)的水处理茶叶可以起到一定的去除农药残留等污染的效果,同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茶叶在较低的温度的水中,其茶汁的析出速度慢(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即,茶叶在冷水中吸水至饱和的过程中,其内容物的析出速度慢,茶汁的损失较少。对于乌龙茶而言,其茶汁的析出需要较高的温度(通常乌龙茶的冲泡温度通常为100℃的开水),相比于其他种类的茶,例如绿茶,乌龙茶在冷水中,其内容物的析出速度更慢,茶汁的损失更少,而乌龙茶在吸水至饱和的过程,茶叶会展开,能与溶剂水充分接触。可见,结合对比文件1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采用含有农药降解酶(比亚酶)的低温水处理乌龙茶的成品茶或毛茶,不仅可以使茶叶展开与溶剂充分接触,从而去除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而且茶汁较少,能够保持茶叶的品质。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茶叶长时间处于高温和潮湿的环境中,会因为湿热作用而导致茶叶品质的下降,因此,在干燥茶叶的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低温快速干燥的需求的,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指出,微波干燥加热速度快,其干燥时间仅是常规热风干燥的方法的几分之一或几十分之一,并且微波对水具有选择加热性,由于水分的迅速蒸发,有降温的效果,可以在较低温度下加热(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可见,公知常识给出了微波干燥具有速度快和温度低的特点,而微波加热干燥已经广泛的用于茶叶的干燥(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在真空的环境中,水分可以在较低的温度下汽化蒸发。如果在微波干燥的过程辅以真空环境,将可以进一步降低干燥过程中的温度。由此可见,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解决毛茶或成品散茶存在的农药残留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基于处理对象的不同,并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的方法进行改造,即采用低温含酶的水溶剂润湿乌龙茶成品茶或毛茶,并进一步为了防止湿热作用对茶叶品质的影响,采用真空微波干燥的手段进行干燥,对于在加湿和干燥过程中具体的茶叶温度、吸水程度、含水率等参数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调整确定。为了提高原料的净化程度,重复若干次净化工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每次净化工序均以含农药降解酶的纯净水进行净化或者选择在多次净化工序中至少一次使用添加农药降解酶的纯净水进行净化而其余各次以纯净水作为溶剂水完成净化。风选、筛分也属于茶叶分级、去杂、使茶叶内质更加协调的常规加工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净度、剔除劣异、划分品级,容易想到将经农药降解酶处理、干燥后的茶叶风选、筛分,以去除污染物残渣。
进一步,本领域知晓,含水率过高会造成茶叶成分变化和微生物滋生,导致茶叶品质的劣变(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茶叶含水率烘焙至6%甚至更低。对于短时提温冲击,对比文件2公开了乌龙茶的火功要求较为饱足,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属烘焙阶段,第二阶段为控焙阶段,有的在完成第二阶段火功后再进行第三阶段火功,这叫“留住火香”,就是在第二阶段的火温基础上再加5℃再控焙30min即可;茶叶在干燥期间,应每隔半小时取样泡一次,了解品质变化情况,以调整火温和烘焙时间(参见对比文件2第28页2.3),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短时提温烘焙的方式保留火香且应当基于具体品质情况随时调整火温和烘焙时间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保持乌龙茶已有品质、保持其原有香气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在烘焙过程中可以采用短时提温冲击的方法进行处理,并且根据茶叶的香气等品质变化来合理调整和选择短时提温冲击的温度、时间、次数等。而对茶叶进行风选、筛分,去除污染物残渣和将茶叶烘焙至含水率≤ 6%,也都是本领域进行茶叶后期加工的常用步骤,其先后顺序的调整也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4限定了农药降解酶及其添加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添加比亚酶的水浸泡茶叶的清洗绿茶茶叶的方法,其中每500-600升水中添加18-22克比亚酶,优选每550升水添加20克比亚酶(相当于每100升水中添加约3.64克比亚酶,落入权利要求3-4的比亚酶添加量数值范围)(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4限定的酶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食品加工领域,以纯净水作为溶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100升纯净水中添加特定含量范围的比亚酶干粉。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限定了干燥时茶叶温度,权利要求6-7限定了茶叶加湿步骤。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在茶叶的制备过程中,湿热作用对于茶叶品质存在较大的影响。为防止干燥过程中,过高的温度导致湿热作用对茶叶品质的损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干燥过程中对温度进行控制并通过有限的试验优化确定出干燥时茶叶的合适叶温,并将茶叶温度控制于该温度之下。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喷淋的方式(相当于喷洒水)对茶叶进行清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16段,实施例一),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喷洒水的方式将含酶的溶剂水添加到茶叶样本中的技术启示,进一步,无论是向茶叶喷洒水并搅匀后静置来完成,还是可以利用雾化水将茶叶润湿后静置来完成,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茶叶加湿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验的条件与目的进行选择。在此基础上,先浸润茶叶再将其置入真空静置的方式或者先置于真空再浸润的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的两种常见处理顺序。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12限定了不同的乌龙茶种类以及烘焙过程中具体的基本烘焙温度、短时提温冲击温度和每次提温冲击的持续时间。然而,权利要求8-12所涉及的乌龙茶属于常见的乌龙茶品种,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因乌龙茶的档次、类型、品种、发酵程度、嫩度、季节、产地及市场消费者嗜好的差异应采取不同的烘焙温度及时间,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并记载了一般的干燥时间、火温等技术要领;茶叶在干燥期间,应每隔半小时取样泡一次,了解品质变化情况,以便调整火温和烘焙时间,在茶叶烘焙用火时,应照顾到市场消费者需求(参见对比文件2第27页右栏第2段-第28页右栏最后一段),基于上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乌龙茶品种、原产地等方面的不同,对不同的茶叶的烘焙温度、提香温度和提香时间进行调整和优化,从而确定出每一种乌龙茶品种适宜的温度和时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专利审查指南 2010 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指出“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引入了公知常识证据1-5,上述证据均是本领域的教科书:由此可见,复通中引入的内容,均属于为了说明某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进行的举证,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2)首先,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为提供一种去除乌龙茶毛茶或成品茶叶表面和内部污染物和农药残留物的净化方法。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记载可知,随着消费者对茶叶的要求的提高,在茶叶深加工过程中,茶鲜叶和成品茶原料的卫生质量检测都包括了对重金属含量以及农药残留、致病微生物的检测;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茶叶加工及包装过程也是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之一(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因此,无论是对于鲜叶还是作为原料茶的成品散茶均存在具有农药残留等污染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都存在提高茶制品品质的需求。可见,基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获得解决上述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动机的。
其次,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含有农药降解酶(比亚酶)的水处理茶叶以去除农药残留、灰尘污染和重金属污染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清除茶叶表面和内部的污染物、提高茶制品的品质、保证制备获得的茶制品能够符合卫生质量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能够降解污染物的试剂,例如含有比亚酶的溶剂水去除成品茶散茶原料中的农残等污染物进行净化处理。然而,对比文件1中处理的原料是鲜叶,其性质与成品茶或毛茶有较大的区别,采用浸泡、清洗,甩干这样的处理方式,必然会损害到成品茶或毛茶品质。因此,在处理的原料的性质不同时,出于保证原料茶已有的品质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机械地采用对比文件1的浸泡、清洗处理方式。 进一步,虽然,公知常识证据2(即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对比文件4)描述的是泡茶的知识,但是,其指出的茶叶在较低的温度的水中,其茶汁的析出速度慢属于原理性知识,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推知出乌龙茶在冷水中,其内容物的析出速度更慢,茶汁的损失更少,且在吸水至饱和的过程,茶叶会展开,能与溶剂水充分接触,进而想到以加湿来作为水洗净化的具体手段,并不存在技术困难。
再次,公知常识证据3中明确指出了“微波干燥加热速度快,其干燥时间仅是常规热风干燥的方法的几分之一或几十分之一,相对于热风对流干燥方式,微波干燥的物料温度低。微波对水有选择加热,物料表层水分迅速蒸发,有降温的效果,可以在较低温度下进行干燥,能够较好的保留物料中的维生素及原有的色香味。”进一步辅以真空环境,将可以进一步降低干燥过程中的温度,而且微波加热干燥已经广泛的用于茶叶的干燥。由此可见,真空微波干燥的特点,特别适合于加湿吸水后成品茶或毛茶的干燥。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是有动机采用真空微波干燥进行干燥处理的。
最后,风选、筛分属于茶叶分级、去杂、使茶叶内质更加协调的常规加工步骤;在蒸热、压造前,茶叶需要整理形状,剔除劣异,划分品级,除去多余水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5),因此,在净化处理的干燥工序后再加入风选、筛分以去除污染物残渣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对于提香环节,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短时提温烘焙的方式保留火香且在干燥过程中应当基于具体品质情况随时调整火温和烘焙时间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保持乌龙茶已有品质、保持其原有香气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在烘焙过程中可以采用短时提温冲击的方法进行处理,并且根据茶叶的香气等品质变化来调整短时提温冲击的温度、时间、次数等。
(3) 关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首先,复审请求人补充提交附件中的内容既没有记载于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而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为克服创造性而提交的非公开发表的检测报告、评审报告等补充实验数据,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其作为证据用于证明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时,不能增加申请文件的事实。然而,复审请求人主张的增加净化次数使成品散茶农残含量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净化后烘焙期间插入短时高温冲击进一步凸显茶叶特有的香气和滋味、微波和真空在去除粉尘、农残中取得相互协同作用等技术效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相应的记载,不能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
其次,复审请求人上述补充提交的附件不能证实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对于附件1,其涉及32份茶叶样品的不同农药含量的检测结果,其中乌龙茶样品9份。然而附件1仅是以概括性文字描述了超标样、水净样、酶净样所代表的样品的处理方式,并未记载所检测的超标样、水净样和酶净样的制备方法,附件1的内容不能表明所检测的样品和方法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相关性,无法作为证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佐证。对于附件2,其记载内容为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所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专利申请情况、车间和设备照片以及采用团形茶模压后快速冷冻方式制备的团形茶照片。然而,申请人的资质和相关商标、专利的申请情况等信息并不是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且本申请涉及的是使用农药降解酶等净化手段的乌龙茶净化方法,与附件2中的冷冻保形手段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附件2也无法证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附件3和附件4为茶叶感官评审文件,其中附件3记载了审评情况介绍、审评人员介绍和审评现场照片,附件4记载了乌龙茶、黑茶、白茶、黄茶、红茶、绿茶送审样品的制备具体步骤及感官评审的结果。对于乌龙茶,附件4记载了以酶净或水净两种方式净化并采用短时高温冲击或仅常规烘焙武夷岩茶的净化步骤。然而,附件4中送审乌龙茶样品制备方法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乌龙茶制备方法有所差别。具体而言,尽管附件4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2相似,均是采用比亚酶净化武夷岩茶,但附件4的方法与本申请实施例2的方法至少存在以下差别:本申请的方法在加湿前不存在喷液前真空 微波的处理步骤(附件4步骤2),加湿和真空 微波干燥分别以比亚酶溶剂水和纯净水共重复两次而非仅用含酶或纯净水净化一次(附件4步骤3),烘焙过程中,本申请是在基本烘焙温度的基础上,在烘焙过程中施加至少两次短时高温冲击,而非直接以高于135℃的温度高温冲击后再经真空 微波干燥后所得(附件4步骤6),由此,从整体步骤上二者有所不同。另外,附件4没有公开溶剂水中酶的添加量,短时高温冲击的温度、时间等操作参数也均有所不同。由此可知,尽管附件4记载了净化后武夷岩茶的感官评价结果,但由于其制备方法不同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证实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附件4中涉及黑茶、白茶、黄茶、红茶和绿茶的内容与本申请不存在关联性,无法用于证明本申请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附件5涉及的是六大类茶叶粉尘样的制备工艺和评审评比表,附件5的净化方法不涉及使用农药降解酶溶剂水净化乌龙茶的步骤,且净化步骤与本申请的净化步骤并不对应,因此,该方法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存在关联性,无法用于证明本申请的方法中微波和真空在除粉尘过程中具有相互协同的作用。对于附件6,其净化方法与本申请的方法不同,例如:附件6的比亚酶添加量为2升水兑1克比亚酶,喷施酶液以后,抽真空在28℃烘箱静置60min,而本申请实施例中比亚酶添加量为100升纯净水加入2克比亚酶,且不存在静置步骤等。因此,附件6的实施方法与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不存在对应关系,无法用于佐证本申请的方法能够获得的效果。
另外,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除乌龙茶表面附着的污染物,清除茶叶内部的农残,保证乌龙茶的卫生安全(参见说明书第4段),具体采用了净化工序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参见说明书第5段),并进一步采用含有降解酶的溶剂水对干燥的成品散茶进行净化,保证了茶叶内外残留的农药分子的有效降解(参见说明书第23段)。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含有农药降解酶(比亚酶)的水处理茶叶以去除农药残留等污染的技术启示。净化处理的次数、真空微波干燥、风选、筛分、烘焙等操作均为制茶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在复审阶段针对上述惯用技术手段或常规操作补交的上述效果试验数据难以证实其使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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