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95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1F2747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39599.1
申请日:2015-03-29
复审请求人:陈包容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丹
合议组组长:李晓茜
参审员:夏彩杰
国际分类号:H04W4/24,H04W36/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也不能被认为是本申请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能够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9599.1,名称为“一种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包容。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611791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对比文件2:CN102006560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06日;对比文件3:CN102355637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预设文字字符数阈值、文件大小阈值、信息数阈值;
采集通讯发起方的输入信息和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
判断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是否大于所述文字字符数阈值,和/或判断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件大小是否大于所述文件大小阈值,和/或判断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是否大于所述信息数阈值,若是,则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若否,则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电信网络通道进行传输;
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包括:
所述数据网络通道采用的即时通讯软件的服务器判断所述通讯接收方的手机号码是否为所述即时通讯软件的注册用户,若是,则基于所述即时通讯软件实现所述输入信息的传输;
若否,则所述服务器保存所述输入信息,建立包含所述输入信息的网页,生成指向所述网页的链接信息;所述服务器将所述链接信息发送给所述通讯发起方,所述通讯发起方将所述链接信息转为手机短信并发送至所述通讯接收方;所述通讯接收方根据所述链接信息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通讯连接,并基于所述网页实现所述输入信息的传输;
建立包含所述输入信息的网页包括:
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输入信息中是否包含请求与所述通讯接收方交互的交互请求指令,若是,则生成用于播放所述输入信息和进行交互通讯的网页;若否,则生成仅用于播放所述输入信息的网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
判定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大于所述文字字符数阈值,和/或判定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件大小大于所述文件大小阈值,和/或判定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大于信息数阈值之后,并在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之前,进一步包括:
提示所述通讯发起方是否选择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在接收到来自所述通讯发起方选择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指令后,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提示通讯发起方是否选择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时,还包括:
显示至少包括:通过电信网络通道传输所述输入信息的第一费用、通过数据网络通道传输所述输入信息的第二费用以及节省费用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所述节省费用为所述第一费用和所述第二费用差值的绝对值。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接信息包括:网页链接地址、访问提示信息、下载应用和注册账户提示信息;其中,所述网页链接地址用于访问登录和加载所述网页,所述访问提示信息用于提示所述通讯接收方访问所述网页链接地址,所述下载应用和注册账户提示信息用于引导所述通讯接收方对所述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下载和账户注册。
5.一种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阈值预设模块(10),用于预设文字字符数阈值、文件大小阈值、信息数阈值;
采集模块(20),用于采集通讯发起方的输入信息和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
判断模块(30),用于判断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是否大于所述文字字符数阈值,和/或判断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件大小是否大于所述文件大小阈值,和/或判断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是否大于信息数阈值;
数据网络通讯模块(40),用于当所述判断模块(30)的判定结果为是时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
电信网络通讯模块(50),用于当所述判断模块(30)的判定结果为否时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电信网络通道进行传输。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装置还包括:
提示模块,用于提示所述通讯发起方是否选择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在接收到来自所述通讯发起方选择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指令后,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装置还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至少包括:通过电信网络通道传输所述输入信息的第一费用、通过数据网络通道传输所述输入信息的第二费用以及节省费用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所述节省费用为所述第一费用和所述第二费用差值的绝对值。
8.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网络通讯模块(40)包括:即时通讯发起方终端、服务端、即时通讯接收方终端;
其中,所述即时通讯发起方终端,用于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采用的即时通讯软件发送给通讯接收方;以及将所述服务端生成的链接信息转为手机短信并发送至所述通讯接收方;
所述服务端包括:
注册用户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通讯接收方的手机号码是否为所述即时通讯软件的注册用户,若是,则基于所述即时通讯软件实现所述输入信息的传输,若否,则所述服务器保存所述输入信息,建立包含所述输入信息的网页,生成指向所述网页的链接信息;
链接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链接信息发送给所述通讯发起方;
所述通讯接收方终端,用于根据所述注册用户判断模块的判定结果选择基于所述即时通讯软件实现所述输入信息的传输,或根据所述链接信息建立与所述服务端的通讯连接,并基于所述网页实现所述输入信息的传输。”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中是通过选择采用不同的网络传输来节省费用,而对比文件1中是选择采用不同信息格式来节省费用;2)权利要求1中还针对信息数设置阈值,还可以通过判断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的条数来选择信息传输方式;3)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的具体方法。区别1)和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中是通过选择采用不同的网络传输来节省费用,而对比文件1中是选择采用不同信息格式来节省费用;2)权利要求5中还针对信息数设置阈值,还可以通过判断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的条数来选择信息传输方式;3)装置中包括各模块。区别1)和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3)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在生成信息交互界面之前是否需要先判断是否有交互请求指令,并在判断存在有交互请求指令的情况下生成交互界面,并非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是需要依据技术进步而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交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也没有给出本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于申请日2015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2611791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对比文件2:CN102006560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06日;对比文件3:CN102355637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8]-[0032]段):在步骤S101中,接收用户输入的信息,所述信息为第一格式的信息。在步骤S102中,对所述信息按照所述第一格式信息的容量进行分段,得到信息段数。步骤S102的具体实现流程:在步骤S201中,获取到所述第一格式信息的容量,所述第一格式信息的容量为所述第一格式信息所能支持的最多字符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预设文字字符数阈值)。在步骤S202中,按照所述第一格式信息的容量(即分段时必然会判断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是否大于所述文字字符数阈值)对所述信息进行分段得到信息段数。在步骤S103中,当所述信息段数大于预设的切换段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息数阈值,采集通讯发起方的输入信息,判断发送信息条数是否大于所述信息数阈值)时,将所述信息以第二格式发送。本实施例通过自动调整信息的发送格式,可以节省用户的通信费用。
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信息处理方法容易因为运营商对短信和彩信的资费策略不同而导致用户被不合理收费的情况出现,提高了用户的通信费用。对比文件1通过对用户输入的第一格式的信息进行分段,并将得到的信息段数与预设的切换段数进行比较,使得在进行信息发送时能够根据当前信息文本的长度来自动调整信息的发送格式,从而使信息的发送方式动态地适应运营商的资费策略变化,节省用户的通信费用。对比文件1中采用第一格式进行信息发送时,由于第一格式限制了字符数,因此需要将信息分成多个符合第一格式的信息后才能发送,当多个符合第一格式的信息所产生的费用大于第二格式的信息所产生的费用时则采用第二格式来进行发送。对比文件1中字符数的比较是用于对信息进行分段以符合第一格式的字符限制,信息段数的比较实际上是用于比较采用第一格式、第二格式发送信息所产生的费用,进而确定利用哪种格式来发送信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运营商网络中通过信息格式的切换来节省费用,根本不涉及通过数据网络发送信息,更不涉及通过智能选择运营商网络或数据网络来发送信息以节省费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预设了文件大小阈值,采集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判断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是否大于所述文字字符数阈值和/或判断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件大小是否大于所述文件大小阈值,和/或判断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是否大于所述信息数阈值,若是,则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若否,则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电信网络通道进行传输。2)权利要求1中还涉及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的具体方法。针对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发送信息的网络以及如何采用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彩信群发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的说明书第[0002]、[0003]、[0024]-[0041]段):目前的彩信业务却有如下不足:彩信只能通过运营商网络发送,而运营商对每条彩信的收费较高,增加了用户的使用成本,由于网络的限制,彩信的大小一直被限制,本发明的基本思想是在发送终端设置并保存单个或多个接收方地址;用户编辑彩信后,发送终端根据接收方地址,通过WIFI与接收终端建立连接,并根据接收方地址将彩信发送给接收终端,采用本发明所述的方法及装置,通过无线保真WIFI的方式进行彩信的发送,通过WIFI建立的连接发送彩信,不通过运营商的网络,不需要向运营商付费,且编辑的彩信的大小可以远大于300K。可见,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运营商对每条彩信的收费较高,彩信的大小被限制,无法实现大批量、多用户发送彩信。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不通过运营商网络发送彩信,直接利用WIFI进行彩信的发送,其并不涉及通过对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文件大小以及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进行判断,智能选择将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同时也未涉及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信息传输的具体方法。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1)和2),也没有给出对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文件大小以及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进行判断,智能选择将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的技术启示,即不存在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解决信息通讯费用高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技术通讯处理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54]-[0087]段):将手机号码作为用户标识,根据信息接收方的用户状态,当用户在线时,即时通讯客户端选择通过手机互联网给信息接收方发送消息;当用户为未激活或离线时,先将消息发送给服务器,服务器接收信息,保存信息并产生对应的链接地址,服务器将链接地址发送给信息发送方的即时通讯客户端,基于用户标识将包含链接地址的短信发送给信息接收方,信息接收方在接收到含有链接地址的短信后,可以根据链接地址查看信息发送方发送的消息。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使用即时通讯客户端时由于一方不在线、网络不稳定或链接不正常等原因会导致无法即时通讯,对比文件3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用户状态为未激活或离线时,由服务器接收并转化消息后返回给信息发送方,再基于用户标识,例如电话号码,通过运营商网络发送给信息接收方。在信息接收方没有使用即时通讯客户端,或信息接收方网络不稳定而出现异常情况时,都能够将消息通过短信的形式传送给信息接收方。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用户状态为在线时,即时通讯软件通过数据网络传输信息;以及,当用户为未激活或离线时,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信息,即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在即时通讯的用户处于未激活或离线时采用手机短信发送信息链接的方式,其并不涉及通过对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文件大小以及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进行判断,智能选择将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区别1)和2),也没有给出对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文件大小以及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进行判断,智能选择将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的技术启示,即不存在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通讯费用高的技术问题。
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和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在没有证据表明区别1)和区别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通过对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文件大小以及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进行判断,智能选择将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解决了现有信息传输过程中,信息传输系统不会智能选择数据网络实现信息传输,从而导致信息通讯费用高的技术问题,降低了信息传输成本,节省了通讯费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省费的信息传输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8]-[0032]段):在步骤S101中,接收用户输入的信息,所述信息为第一格式的信息。在步骤S102中,对所述信息按照所述第一格式信息的容量进行分段,得到信息段数。步骤S102的具体实现流程:在步骤S201中,获取到所述第一格式信息的容量,所述第一格式信息的容量为所述第一格式信息所能支持的最多字符数(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预设文字字符数阈值)。在步骤S202中,按照所述第一格式信息的容量(即分段时必然会判断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是否大于所述文字字符数阈值)对所述信息进行分段得到信息段数。在步骤S103中,当所述信息段数大于预设的切换段数(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信息数阈值,采集通讯发起方的输入信息,判断发送信息条数是否大于所述信息数阈值)时,将所述信息以第二格式发送。本实施例通过自动调整信息的发送格式,可以节省用户的通信费用。
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信息处理方法容易因为运营商对短信和彩信的资费策略不同而导致用户被不合理收费的情况出现,提高了用户的通信费用。对比文件1通过对用户输入的第一格式的信息进行分段,并将得到的信息段数与预设的切换段数进行比较,使得在进行信息发送时能够根据当前信息文本的长度来自动调整信息的发送格式,从而令信息的发送方式动态地适应运营商的资费策略变化,节省用户的通信费用。对比文件1中采用第一格式进行信息发送时,由于第一格式限制了字符数,因此需要将信息分成多个符合第一格式的信息后才能发送,当多个符合第一格式的信息所产生的费用大于第二格式的信息所产生的费用时则采用第二格式来进行发送。对比文件1中字符数的比较是用于对信息进行分段以符合第一格式的字符限制,信息段数的比较实际上是用于比较采用第一格式、第二格式发送信息所产生的费用,进而确定利用哪种格式来发送信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运营商网络中通过信息格式的切换来节省费用,根本不涉及通过数据网络发送信息,更不涉及通过智能选择运营商网络或数据网络来发送信息以节省费用。
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中还预设了文件大小阈值,采集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判断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是否大于所述文字字符数阈值,和/或判断所述输入信息中的文件大小是否大于所述文件大小阈值,和/或判断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是否大于所述信息数阈值,若是,则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若否,则将所述输入信息通过电信网络通道进行传输;2)装置中包括各模块。针对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网络以节省费用。
对于区别2),采用多个单元模块以分别实现其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彩信群发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0003]、[0024]-[0041]段):目前的彩信业务却有如下不足:彩信只能通过运营商网络发送,而运营商对每条彩信的收费较高,增加了用户的使用成本,由于网络的限制,彩信的大小一直被限制,本发明的基本思想是在发送终端设置并保存单个或多个接收方地址;用户编辑彩信后,发送终端根据接收方地址,通过WIFI与接收终端建立连接,并根据接收方地址将彩信发送给接收终端,采用本发明所述的方法及装置,通过无线保真WIFI的方式进行彩信的发送,通过WIFI建立的连接发送彩信,不通过运营商的网络,不需要向运营商付费,且编辑的彩信的大小可以远大于300K。可见,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运营商对每条彩信的收费较高,彩信的大小被限制,无法实现大批量、多用户发送彩信。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不通过运营商网络发送彩信,直接利用WIFI进行彩信的发送,其并不涉及通过对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文件大小以及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进行判断,智能选择将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同时也未涉及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信息传输的具体方法。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1),也没有给出对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文件大小以及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进行判断,智能选择将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的技术启示,即不存在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解决信息通讯费用高的技术问题。
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在没有证据表明区别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使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通过对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文件大小以及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进行判断,智能选择数据网络通道来传输信息,解决了现有信息传输过程中,信息传输系统不会智能选择数据网络实现信息传输,从而导致信息通讯费用高的技术问题,降低了信息传输成本,节省了通讯费用。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驳回决定中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了对比文件3,在此考虑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技术通讯处理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54]-[0087]段):将手机号码作为用户标识,根据信息接收方的用户状态,当用户在线时,即时通讯客户端选择通过手机互联网给信息接收方发送消息;当用户为未激活或离线时,先将消息发送给服务器,服务器接收信息,保存信息并产生对应的链接地址,服务器将链接地址发送给信息发送方的即时通讯客户端,基于用户标识将包含链接地址的短信发送给信息接收方,信息接收方在接收到含有链接地址的短信后,可以根据链接地址查看信息发送方发送的消息。
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使用即时通讯客户端时由于一方不在线、网络不稳定或链接不正常等原因会导致无法即时通讯,对比文件3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用户状态为未激活或离线时,由服务器接收并转化消息后返回给信息发送方,再基于用户标识,例如电话号码,通过运营商网络发送给信息接收方。在信息接收方没有使用即时通讯客户端,或信息接收方网络不稳定而出现异常情况时,都能够将消息通过短信的形式传送给信息接收方。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用户状态为在线时,即时通讯软件通过数据网络传输信息;以及,当用户为未激活或离线时,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信息,即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在即时通讯的用户处于未激活或离线时采用手机短信发送信息链接的方式,其并不涉及通过对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文件大小以及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进行判断,智能选择将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区别1),也没有给出对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文件大小以及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进行判断,智能选择将输入信息通过数据网络通道进行传输的技术启示,即不存在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通讯费用高的技术问题。
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在没有证据表明区别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使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通过对输入信息中的文字字符数、文件大小以及在预设时间内发送信息条数进行判断,智能选择数据网络通道来传输信息,解决了现有信息传输过程中,信息传输系统不会智能选择数据网络实现信息传输,从而导致信息通讯费用高的技术问题,降低了信息传输成本,节省了通讯费用。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8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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