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纤维织物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42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1F2532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33363.2
申请日:2014-04-03
复审请求人:普莱国际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洁
合议组组长:邵苏秀
参审员:刘丹
国际分类号:D01F1/10,D01F6/90,D01F6/92,D01F6/94,D03D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33363.2,名称为“一种纤维织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普莱国际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7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织物,其特征在于:其至少一部分纤维含有铜,所述铜是在纺丝过程中添入纤维的;
所述铜为铜粉末,其粒度在5~50nm;
所述纤维织物中铜的含量在1500~2000ppm;
所述铜粉末为电解铜;
所述纤维织物包括具有横截面呈X形的纤维,其占纤维织物的纤维总重量的5%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织物使用的纤维选自于尼龙纤维、涤纶纤维或氨纶纤维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在20℃、65%相对湿度下的电阻率不超过10-7Ω·cm。
4. 一种纤维织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铜粉末添入该织物所用的至少一部分纤维中的步骤;
所述铜粉末的粒度在5~50nm;
所述纤维织物中铜的含量在1500~2000ppm;
所述铜粉末为电解铜;
所述纤维织物包括具有横截面呈X形的纤维,其占纤维织物的纤维总重量的5%以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添入步骤包括使所述铜粉末与熔融态的纤维或聚合物母粒相混合。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织物使用的纤维选自于尼龙纤维、涤纶纤维或氨纶纤维中的至少一种。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在20℃、65%相对湿度下的电阻率为不超过10-7Ω·cm。”
驳回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纤维织物。对比文件2(CN1546755A,公开日为2004年11月17日,权利要求1-3)公开了一种耐久型抗菌除臭纤维织物的加工方法。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仅在于:(1)铜粉末的选择、粒度及含量;(2)织物包括呈X形横截面的纤维及其含量;(3)铜的添加时机。对于区别特征(1),由于电解铜粉末的纯度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纳米级无机抗菌剂为金属铜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铜粉末选择电解铜作为纳米无机抗菌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纳米级无机抗菌剂为金属铜,根据所纺纤维的性能、可纺性以及抗菌效果选择纳米级粒度的铜粉末具体选择为5-50nm,并将其含量选择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就能调整和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纺织材料学”,姚穆主编,第33页,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9年1月)公开了异形纤维的特征,使用异形截面纤维织造的织物使其具有吸排水和透气性能、快干性能以及抗皱防起球性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而X形纤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异形截面纤维时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3),铜粉在纺丝过程中加入和造粒过程中加入制备抗菌母粒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铜粉制备抗菌纤维时的常规选择。所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纤维质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1)铜粉末的选择、粒度及含量;(2)织物包括呈X形横截面的纤维及其含量。对于区别特征(1)和(2),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普莱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了应当在造粒过程中直接将抗菌剂与聚合物原料的粉末混合的方法,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获得“在纺丝过程中加入铜”反而改善织物抗洗涤能力的技术启示。与此相对,本申请给出了将5-50nm的电解铜粉末1500-2000ppm的纺丝过程中加入熔融状态下的纤维中,也能获得良好的抗菌效果,洗涤后杀菌率在99%以上。对比文件2即使在纺丝过程中添加抗菌母粒,也无法获得充分的分散性和杀菌性,对比文件2在使用杀菌性能比铜更好的银的前提下,同样对于金黄色葡萄球菌,对比文件2洗涤前为97%,无法达到本发明的高度均匀分散时的99%。2、各对比文件均没有进行如何在使用X型截面纤维时也能保持良好抗洗涤性的研究,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首先,大尺寸的铜粒子由于裸露在外,很容易被洗涤掉,如果尺寸不满足要求很难获得良好的抗洗涤性。其次,使用X型截面纤维时,为了让纤维在截面各端点附近挤出、冷却变形后也能均匀地混入铜粉,就需要纤维混入的铜粉具有很好的纤维性和均匀混合能力。因此,5-50nm的电解铜粉末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对于X型截面纤维,1500-2000ppm铜粉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足量的铜才能分散到截面的棱角处,在洗涤损耗后也能保持良好的抗菌性,对应的,使用了铜含量700ppm的面料2、3洗涤后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菌率跌落至97.7%。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织物,其特征在于:其至少一部分纤维含有铜,所述铜是在纺丝过程中添入纤维的,所述添入包括使所述铜粉末与熔融态的纤维或聚合物母粒相混合;
所述铜为铜粉末,其粒度在5~50nm;
所述纤维织物中铜的含量在1500~2000ppm;
所述铜粉末为电解铜;
所述纤维织物包括具有横截面呈X形的纤维,其占纤维织物的纤维总重量的5%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织物使用的纤维选自于尼龙纤维、涤纶纤维或氨纶纤维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在20℃、65%相对湿度下的电阻率不超过10-7Ω·cm。
4. 一种纤维织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铜粉末添入该织物所用的至少一部分纤维中的步骤,所述添入步骤包括使所述铜粉末与熔融态的纤维或聚合物母粒相混合;
所述铜粉末的粒度在5~50nm;
所述纤维织物中铜的含量在1500~2000ppm;
所述铜粉末为电解铜;
所述纤维织物包括具有横截面呈X形的纤维,其占纤维织物的纤维总重量的5%以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织物使用的纤维选自于尼龙纤维、涤纶纤维或氨纶纤维中的至少一种。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在20℃、65%相对湿度下的电阻率为不超过10-7Ω·c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6依然不具有创造性,具体理由为:首先,关于铜的添加时机:将抗菌剂在化纤纺丝时加入到纤维中而制成抗菌纤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纺织材料学》,于伟东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06年05月,第31页)。现有技术中也有采用铜粉末与熔融态纤维或聚合物母粒相混合制备抗菌纤维,如对比文件1也提到了“制备聚合物浆料(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熔融态纤维),将铜离子粉末引入和分散在所述浆料中,然后将所述浆料挤出形成聚合物材料,其中所述铜离子颗粒包覆在其中并从其表面突出出来;聚合物材料可以是膜、纤维或纱线的形式……浆料是由任何聚合物制成的,其主要原料优先选自聚酰胺、聚乙烯、聚氨酯和聚酯;该聚合物原料通常是珠粒形式(即本申请中的聚合物母粒),性质上可以是单组分、双组分、或多组分;这些珠粒优选在大约120-180℃的温度下加入熔融。在挤出前的热混合阶段,铜离子粉末被加入到浆料中,并能够在加热的浆料中分散”。加入时机所取得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其次,关于铜粉末和X型截面纤维的组合。由于电解铜粉末的纯度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纳米级无机抗菌剂为金属铜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在铜粉末选择电解铜作为纳米无机抗菌剂。对比文件虽然没有教导电解铜粉末与X型纤维的组合,但是本申请仅仅是将电解铜粉末抗菌和X型纤维吸湿排汗简单的组合叠加,根据纤维的截面类型通过有限的实验调整和确定铜粉末的粒度和含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纤维织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耐久型抗菌除臭纤维织物的加工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仅在于:(1)纤维添加物是铜粉末,并对粒度及含量进行选择;(2)织物包括呈X形横截面的纤维及其含量;(3)铜的添加时机。经分析,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在赋予纤维耐久杀菌性的同时增加导汗、排水等性能。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不考虑经济因素的情况下,纯度高的物质性能要优于存在杂质的物质,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纳米级无机抗菌剂为金属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金属铜中纯度较高的电解铜作为添加粉末,提高杀菌性。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颗粒细度越细分散性越好并且含量的增加能够提高杀菌性能,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纺纤维的性能、可纺性以及抗菌效果选择铜粉末的粒度和含量,效果可以预期。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纺织材料学》,姚穆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9年01月,第33页)公开了异形纤维的特征,使用异形截面纤维能增加纤维的覆盖能力,提高抗起球能力;能增加纤维间的抱合力,使纤维蓬松性、透气性及保暖性均有提高;表面沟槽起到导汗、透湿作用。同时还可增大比表面积,有利于水分蒸发,从而使织物具有快干的性能。由此可知,使用异形截面纤维织造的织物使其具有吸排水和透气性能、快干性能以及抗皱防起球性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截面为X形的纤维为本领域常规异性截面纤维之一,将其一定量的用于织物中对技术效果的影响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3),铜粉在纺丝过程中加入和造粒过程中加入制备抗菌母粒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铜粉制备抗菌纤维时的常规选择,即使是对比文件2的先造粒最终也是在纺丝的过程中将抗菌母粒熔融混合在纤维内部,造粒的目的无非是提高抗菌成分的分散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不提前造粒,也可以通过延长螺杆长度、或者选择双螺杆等方式延长混合时间达到均匀分散的效果,两者之间没有本质的差异,也不存在转换的技术障碍。所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纤维织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具体评述参见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4项)以及意见陈述书,又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实现了99%以上的金黄色葡萄球菌杀菌率,该方案整体没有被对比文件教导过;2.对比文件2实施例2所用基底材质与本申请相近,使用抗菌材料添加量大于本申请面料,但是效果却不如本申请。此外,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给出了在纺丝过程中添加抗菌材料不利于洗涤效果的教导,因此无法预期在纺丝过程中添加抗菌材料可以提高洗涤效果。采用本申请的熔体纺丝方法能够获得明显高于对比文件2的均匀、紧密等结构的纺丝内部结构,提高了抗菌以及抗洗涤效果。
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织物由80%的尼龙66、12%的氨纶和8%的含铜尼龙组成;
所述含铜尼龙中的铜是在纺丝过程中添入纤维的,所述添入包括使所述铜粉末与熔融态的纤维或聚合物母粒相混合;
所述铜为铜粉末,其粒度在5~50nm;
所述纤维织物中铜的含量在1500~2000ppm;
所述铜粉末为电解铜;
所述纤维织物包括具有横截面呈X形的纤维,其占纤维织物的纤维总重量的5%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在20℃、65%相对湿度下的电阻率不超过10-7Ω·cm。
3. 一种纤维织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织物由80%的尼龙66、12%的氨纶和8%的含铜尼龙组成;
所述方法包括将铜粉末在纺丝过程中添入所述含铜尼龙中的步骤,所述添入步骤包括使所述铜粉末与熔融态的纤维或聚合物母粒相混合;
所述铜粉末的粒度在5~50nm;
所述纤维织物中铜的含量在1500~2000ppm;
所述铜粉末为电解铜;
所述纤维织物包括具有横截面呈X形的纤维,其占纤维织物的纤维总重量的5%以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在20℃、65%相对湿度下的电阻率为不超过10-7Ω·c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4 项),经审查,权利要求书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下称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文本)。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纤维织物(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耐久型抗菌除臭纤维织物的加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步骤如下:a 、通过以液氮为冷媒的冷冻设备对纺丝级高聚物材料进行深冷处理,处理温度为-30℃~-100℃,然后使用粉碎设备进行粉碎处理,得到80-500目的纺丝级高聚物粉;b、按3%一30%的重量比将纳米级无机抗菌剂加入到所述的纺丝级高聚物粉中,使用常规方式混合均匀形成复合粉,将该复合粉通过造粒设备制成抗菌母粒;c、按0.3 %-10%的重量比将所述抗菌母粒与高聚物材料混合,然后通过成丝设备制成抗菌纤维;d、将所述的抗菌纤维经过纺纱织造制成抗菌织物,最后使用抗菌剂对所述抗菌织物进行后整理加工。所述的纺丝级高聚物材料为纺丝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即涤纶)、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酰胺、聚丙烯腈、聚丙烯材料中的一种。所述的纳米级无机抗菌剂为结晶性硅酸铝、铜化合物、抗菌性沸石、磷酸锆、氧化银、氧化锌、银沸石、金属铜、氯化银、磷酸钛、氧化锌、氧化钛的胶体混合物、载银的二氧化硅载体、铜氨络合物、二氧化硅、抗菌性陶土、含有亲水性氨基有机硅材料中的一种(参见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纤维添加物是铜粉末,并对粒度及含量进行选择;(2)纤维织物由80%的尼龙66、12%的氨纶和8%的含铜尼龙组成,包括呈X形横截面的纤维及限定纤维总含量;(3)铜的添加时机。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有益效果在于:(1)本发明的纤维具有X截面,其相比与普通纤维而言,其表面张力较大,并且能形成多条微小的排水透气管道,提高纤维织物的吸排水和透气能力;同时,具有X形截面的纤维相比于普通的,具有圆形截面的纤维而言,其外侧表面积更大,从而增加了织物潮湿部分与空气的接触面,相对于普通织物具备快干性能;另外,相比于普通纤维,X截面能使纱线之间接触的缺口更大,与皮肤接触的面积更小,从而密度更小,质量更轻,且触感更为爽滑,而且具有X截面的纤维相比于普通纤维更不易弯折,因而能够比普通纤维更好的抗皱和防止起球。(2)本发明在纺丝阶段就已经将铜元素植入纤维中,和纤维均匀紧密的结合,能够提高杀菌效果,而且铜元素能够长久保持,能够在反复洗涤之后仍然具有良好的抗菌、除臭效果。(3)尼龙、氨纶等铜纤维材料比一般纤维具有更好的弹性,其制成的衣物对受伤的肌肉有支持作用,可以加快血液循环和伤口愈合速度。(4)混入铜后具有弱导电性的纤维可以作为手套,带在受伤时也可以使用触摸屏。(5)电解铜粉末纯度较高,优于普通的铜矿石或其他自然含铜原料的纯度,纤维性能更好,同时,铜粉粒度越小,越容易混匀并融入纤维中,被聚合物包裹更为紧密,结合牢度更强,其抗菌和耐洗涤效果就越好。”(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第4页第1段)。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优异的抗菌和耐洗涤效果的抗菌面料。
首先,本申请通过在纺丝阶段添加一定粒度以及少量的电解铜粉末,配合X截面的纤维形态,期望获得具有良好耐洗涤效果的抗菌纤维。其实施例测试了含有铜元素纤维的面料1-3的各项抗菌性能,就面料1而言,对于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菌率大于99.9%。在洗涤30次后,实验组的克雷伯氏肺炎杆菌的接触后立即检测菌种浓度和接触24小时后检测菌种浓度要明显小于对照组(参见对比例1),因此,本申请已经验证了其具有好的抗菌以及耐洗涤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耐久型抗菌除臭纤维织物的加工方法,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使得加工材料具有持久的抗菌性能,但根据其背景技术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认为采用在纺丝原液中与抗菌剂混合制造纤维的方式在多次洗涤后抗菌效果下降,因此其采用的铜添加方式为先制造成抗菌母粒后再与高聚物材料混合纺丝。因此,对比文件2在解决耐洗涤抗菌问题上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思路与本申请不同,其公开的金属铜也仅为列举的18种可选抗菌剂中的一种,金属铜作为抗菌剂在具体实施方式中也并没有使用,更没有公开其粒度和用量范围,以及采用特殊的纤维截面形态。故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抗菌剂直接添加方式配合纤维截面形态、一定粒度和用量的电解铜能够获得良好的抗菌及耐洗涤的技术方案,两者发明构思并不相同。
其次,就抗菌效果而言,对比文件2实施例2采用的基底材料为聚酰胺6切片,与本申请使用基底材料尼龙66相近(即聚酰胺66),使用的抗菌材质为纳米氧化银,添加量经过换算为5000ppm,得到97%/95%(洗涤前/后)的抗菌效果。本申请的电解铜粉末的用量为1500ppm(面料1),洗涤后的金色葡萄糖菌的杀菌率大于99.9%。通常情况下,在相同条件下纳米氧化银的抗菌性要好于铜,然而,当采用对比文件2的基底材料时即使使用更好(纳米氧化银)以及更大量的抗菌剂(5000ppm)时,对比文件2在抗菌效果上依然差于本申请。而本申请通过对基底材料(织物由80%的尼龙66、12%的氨纶和8%的含铜尼龙组成)、纤维纺丝方法(纺丝过程中添加抗菌物质)、铜粉末粒度以及纤维截面形态的选择,达到了更优的耐久抗菌效果,这在现有技术中是不存在上述配合的启示的。同时,本申请面料还具有优于棉的吸湿透水性(参见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
最后,关于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给出了抗菌剂在纺丝溶液中添加的启示。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纺丝液中添加铜粒子的制造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铜粒子突出于纤维表面,并且在使用粒子直径为1-10um的情况下还允许再扩大粒径(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5段)。这与本申请希望采用尽可能小的纳米级铜粉末(5-50nm)尽量在纤维内部分布均匀以便耐洗涤的纤维结构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采用该制造方法能够获得良好抗菌性以及耐洗涤效果的纤维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是关于异形截面纤维的记载,然而,现有技术仅记载了异形纤维的导汗透湿性能,并没有关于抗菌性的启示。此外,也没有公知常识证据表明在纺丝溶液中添加抗菌剂的方式、本申请采用的织物结构、纤维截面形态以及铜粉末的粒度等相互配合就能够使用更少量的抗菌剂而取得更好的抗菌性和耐洗涤性。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制造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有如下区别:(1)纤维添加物是铜粉末,并对粒度及含量进行选择;(2)纤维织物由80%的尼龙66、12%的氨纶和8%的含铜尼龙组成,包括呈X形横截面的纤维及限定纤维总含量;(3)铜的添加时机。故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故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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