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系统升级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17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1F2591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05460.4
申请日:2016-05-10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轶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詹芊芊
国际分类号:G06F9/445,G06F1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中包含的各技术特征相互关联和配合,构成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整体技术手段,即使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单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够将这些技术特征相互关联和配合而构成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整体技术手段,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05460.4,名称为“一种系统升级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4699514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在升级之前,对上一次正常启动的启动参数进行备份,设置升级标识位,系统更新成功后,要清除升级标志位;在嵌入式设备启动时,若所述升级标志位被设置,则利用备份的启动参数进行启动;(2)权利要求1升级时,要先进行数据擦除,写入的系统是镜像形式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7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项、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系统升级方法,其特征在于,嵌入式设备至少包括第一系统分区和第二系统分区,该方法包括:
升级之前,对上一次正常启动的启动参数进行备份,设置升级标志位;
依据运行系统信息,判断正在运行的系统所在的系统分区为第一系统分区,对第二系统分区进行数据擦除和新的系统镜像的写入;
若新的系统镜像写入成功,则针对第二系统分区修改启动参数并清除升级标志位;
在所述嵌入式设备启动时,若所述升级标志位被设置,则利用备份的启动参数进行启动,第一系统分区作为正在运行的系统分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嵌入式设备启动时,若所述升级标志位已被清除,则利用当前的启动参数启动所述第二系统分区中的系统镜像,第二系统分区作为正在运行的系统分区。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嵌入式设备还包括维护所述运行系统信息的运行系统信息分区。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若新的系统镜像写入成功,则将所述第一系统分区的用户配置信息添加至所述第二系统分区。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在升级之前,从网络或者串口获取所述新的系统镜像,并写入内存。
6、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对第二系统分区进行数据擦除和新的系统镜像的写入之前,还包括:
对获取的所述新的系统镜像进行校验,如果校验成功,则继续执行所述对第二系统分区进行数据擦除和新的系统镜像的写入;如果校验失败,则结束当前升级过程。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校验包括:
对所述新的系统镜像进行完整性检查;和/或,
检验所述新的系统镜像是否适用于所述嵌入式设备。
8、一种系统升级装置,其特征在于,嵌入式设备至少包括第一系统分区和第二系统分区,该装置包括:
参数维护单元,用于在升级之前,对上一次正常启动的启动参数进行备份并设置升级标志位;新的系统镜像写入成功后,针对第二系统分区修改启动参数并清除升级标志位;
镜像写入单元,用于依据运行系统信息,判断正在运行的系统所在的系统分区为第一系统分区,对第二系统分区进行数据擦除和新的系统镜像的写入;
系统启动单元,用于在所述嵌入式设备启动时,若所述升级标志位被设置,则利用备份的启动参数进行启动,第一系统分区作为正在运行的系统分区。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启动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嵌入式设备启动时,若所述升级标志位已被清除,则利用当前的启动参数启动所述第二系统分区中的系统镜像,第二系统分区作为正在运行的系统分区。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参数维护单元,还用于在运行系统信息分区中维护所述运行系统信息。
11、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
配置维护单元,用于若新的系统镜像写入成功,则将所述第一系统分区的用户配置信息添加至所述第二系统分区。
12、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
镜像获取单元,用于在升级之前,从网络或者串口获取所述新的系统镜像,并写入内存。
13、根据权利要求8或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
镜像校验单元,用于对获取的所述新的系统镜像进行校验,如果校验成功,则触发所述镜像写入单元执行所述对第二系统分区进行数据擦除和新的系统镜 像的写入;如果校验失败,则结束当前升级过程。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像检验单元执行的校验包括:
对所述新的系统镜像进行完整性检查;和/或,
检验所述新的系统镜像是否适用于所述嵌入式设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采用启动标志位来标识从哪个存储空间启动,本申请的启动参数不等同于对比文件1的启动标志位,在本申请中,启动参数是系统启动时需要用到的参数,包括系统内核加载地址、需要挂载的文件系统信息。2)本申请的“升级标志位”更接近于对比文件1的“启动标记位”,但仍有不同,本申请的“升级标志位”有两个功能:其一,指示是利用当前的启动参数进行启动,还是利用备份启动参数进行启动;其二,指示将哪个系统分区作为正在运行的系统分区。3)本申请使得系统镜像写入失败时,也能够使得设备正常启动。而对比文件1未涉及镜像写入失败时如何正常启动,只是提及“即使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发生如断电等意外情况时,遥控器端也能够通过第一存储空间的原始系统数据正常启动,保证了系统正常运行”,其中所提及的“升级过程”是在新的系统镜像写入成功后重启升级时遇到异常的过程,非新的系统镜像写入失败后的过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理由是:1)对比文件1在第0049段记载了“启动标志位”的作用:“设置相应的启动标识位,以与存储于所述第一存储空间的原始系统相区别,保证所述遥控器端重启后能够从所述第二存储空间读取所述更新的后的系统程序并重启”,显然,该“启动标志位”是系统启动时需要使用的一个参数,这与本申请在说明书第0051段对“启动参数”的解释“启动参数是系统启动时需要用到的参数”完全相符。也就是说“启动标志位”是“启动参数”的下位概念。换一个角度,复审请求人认为“启动参数”是指“系统内核加载地址、需要挂载的文件系统信息”等内容,因而不同于本申请的“启动标志位”,审查员并不认同,其理由为:(1)这些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为准,因此在创造性评判时不应过多引入说明书的下位解释;(2)退一步地,对比文件1公开了“启动标志位”可以保证从正确的存储空间中读取系统程序并启动,这与本申请“系统内核加载地址”的概念非常接近,因为本领域中存储空间是通过“空间地址”来表达的,既然“启动标志位”可以保证从正确的存储空间中读取系统程序并启动,那么显然其具有指示正确的系统程序的“空间地址”以使得启动时可以从该地址加载的作用。综上,对比文件1的“启动标志位”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启动参数”。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52段的解释,升级标志位用于标识升级是否成功。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若升级成功,则“进入所述第二存储空间中重启”;反之,若发生断电等意外情况,“通过第一存储空间中的原始系统程序正常启动”,也就是说,对升级成功和升级失败的两种情况的不同处理方法都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了,对比文件1所未公开的只是“如何判断升级成功或升级失败”,显然为判断升级是否成功而设置升级标志位,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3)审查员不认同复审请求人之观点:“升级过程”是在新的系统镜像写入成功后重启升级时遇到异常的过程,而并非新的系统镜像写入失败后的过程。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升级过程”包含了写入系统镜像的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了“即使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发生如断电等意外情况时,遥控器端也能够通过第一存储空间的原始系统数据正常启动,保证了系统正常运行”,升级过程中发生断电,作为一名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然容易想到这种情况下,镜像写入是不成功的。既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第一存储空间”的原始系统数据正常启动,显然,使得系统镜像写入失败时,也能够使得设备正常启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显而易见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过合议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均加入特征“其中所述启动参数和升级标志位作为启动代码中的环境变量”。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存在“即使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发生如断电等意外情况,遥控器端也能够通过第一存储空间的原始系统数据正常启动,保证了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记载。首先,这仅仅是一种想法,或者可以看作是一种效果,而具体如何实现该效果,即如何在系统升级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通过第一存储空间的原始系统数据启动则并未记载。上述区别是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实现且保证了新的系统镜像写入失败时设备仍能够正常启动,不应当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进行拆分后,逐一进行评述且认为是惯用技术手段,其并不符合“评述一个专利创造性时应从技术方案的整体以及整体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的要求。其次,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并没有已有记载和使用公开了启动代码中的环境变量包含启动参数和升级标志位,也没有公开启动参数和升级标志位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具体作用。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一种系统升级方法,其特征在于,嵌入式设备至少包括第一系统分区和第二系统分区,该方法包括:
升级之前,对上一次正常启动的启动参数进行备份,设置升级标志位,其中所述启动参数和升级标志位作为启动代码中的环境变量;
依据运行系统信息,判断正在运行的系统所在的系统分区为第一系统分区,对第二系统分区进行数据擦除和新的系统镜像的写入;
若新的系统镜像写入成功,则针对第二系统分区修改启动参数并清除升级标志位;
在所述嵌入式设备启动时,若所述升级标志位被设置,则利用备份的启动参数进行启动,第一系统分区作为正在运行的系统分区。”
“8、一种系统升级装置,其特征在于,嵌入式设备至少包括第一系统分区和第二系统分区,该装置包括:
参数维护单元,用于在升级之前,对上一次正常启动的启动参数进行备份并设置升级标志位;新的系统镜像写入成功后,针对第二系统分区修改启动参数并清除升级标志位;其中,所述启动参数和升级标志位作为启动代码中的环境变量;
镜像写入单元,用于依据运行系统信息,判断正在运行的系统所在的系统分区为第一系统分区,对第二系统分区进行数据擦除和新的系统镜像的写入;
系统启动单元,用于在所述嵌入式设备启动时,若所述升级标志位被设置,则利用备份的启动参数进行启动,第一系统分区作为正在运行的系统分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6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中包含的各技术特征相互关联和配合,构成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整体技术手段,即使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单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够将这些技术特征相互关联和配合而构成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整体技术手段,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699514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升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遥控器端(相当于一种嵌入式设备)系统的更新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0-89段和图1-4):本发明实施例通过将新接收到的系统更新数据存储于第二存储空间,以与存储于第一存储空间的原始系统程序相区分(相当于嵌入式设备至少包括第一系统分区和第二系统分区),控制遥控器端在系统更新的过程中,第一存储空间数据不受影响,因此即使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发生如断电等意外情况,遥控器端也能够通过第一存储空间中的原始系统数据正常启动,保证了系统的正常运行(隐含公开了在嵌入式设备启动时,如果升级失败,则将第一系统分区作为正在运行的系统分区)。该遥控器系统的更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步骤S101,启动存储于所述遥控器端第一存储空间的所述遥控器系统;步骤S102,接收主机端发送的系统更新数据;步骤103,将所述系统更新数据存储于所述遥控器的第二存储空间;在具体实施中,当接收到所述主机端发送的系统更新数据后,所述遥控器端会检测系统程序的存储位置,并将接收到的系统更新数据写入到区别于所述系统程序所存储的第一存储空间的第二存储空间(相当于依据运行系统信息,判断正在运行的系统所在的系统分区为第一系统分区,对第二系统分区进行新的系统的写入);步骤 S104,系统更新数据是否完成接收;步骤S105,判断所述系统更新数据是否通过完整性校验;当所述系统更新数据通过完整性检验时,进入步骤S106;步骤S106,控制所述遥控器系统强制退出;在具体实施中,在控制所述遥控器端系统通过程序自杀强制退出之前,还可以将写入到于所述第二存储空间的更新后的系统程序设置相应的启动标识位,以与存储于所述第一存储空间的原始系统程序相区别,保证所述遥控器端重启动能够从所述第二存储空间读取所述更新后的系统程序并重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升级之前,对上一次正常启动的启动参数进行备份,设置升级标志位,其中所述启动参数和升级标志位作为启动代码中的环境变量;若新的系统写入成功,则针对第二系统分区修改启动参数并清除升级标志位;在所述嵌入式设备启动时,若所述升级标志位被设置,则利用备份的启动参数进行启动;(2)在第二系统分区进行新的系统写入时需要进行数据擦除,并且写入的是系统镜像。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标识新的系统是否成功写入并且在未成功写入时保证系统正常启动,以及如何写入新的系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系统分区中写入新系统时,先进行数据擦除,再将系统镜像文件写入,这是系统更新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2段):即使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发生如断电等意外情况,遥控器端也能够通过第一存储空间中的原始系统数据正常启动,保证了系统的正常运行。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需要保证系统升级不成功时仍能够正常启动的意愿,但是并未给出如何实现该意愿的具体方案。单独分别考虑的话,区别技术特征(1)中包含的各个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备份启动参数、设置升级标志位,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手段,其中的各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关联和配合,共同解决了如何标识新的系统是否成功写入并且在未成功写入时保证系统正常启动的技术问题,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确定区别技术特征(1)中各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和配合关系,从而构成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整体技术手段,即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将这些惯用技术手段组织起来从而获得区别技术特征(1)。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获得了能够在新系统未成功写入时仍能保证系统正常启动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8-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升级装置,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7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产品的各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7中的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3)关于前置审查意见
对于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时所提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在本申请中,“启动参数”是正常启动时所用到的参数,可以用于系统再次启动,并且需要对启动参数进行修改才能实现对另一分区中的系统进行启动,该参数在升级之前就已经被备份存储。而对比文件1中的“启动标志位”是在系统更新成功后设置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将更新后的系统程序与存储于第一存储空间的原始系统程序相区别,从而保证遥控器端在重启后能够从第二存储空间读取更新后的系统程序并重启。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启动标志位”和本申请中的“启动参数”都是在启动过程中保证启动正常进行的参数,但是二者并不能等同,“启动标志位”也不是“启动参数”的下位概念。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4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仅针对驳回理由及证据进行了审查,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实质性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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