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磁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42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1F244902
优先权日:2014-02-14
申请(专利)号:201510075256.3
申请日:2015-02-12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京浜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江霞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刘安琦
国际分类号:F16K31/06(2006.01),;F16K1/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75256.3,名称为“电磁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京浜,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7年0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即第1-7页),申请日2015年0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幅、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985737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0日;
对比文件2:JP2007315554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磁阀,其由如下部分构成:阀体(5),该阀体具有阀座(10);螺线管支承体(6),该螺线管支承体接合于该阀体(5);弹性材料制成的阀芯(24),该阀芯落座于所述阀座(10);柱塞(21),该柱塞支承该阀芯(24)并滑动自如地支承于所述螺线管支承体(6);阀簧(28),该阀簧对所述阀芯(24)向落座于所述阀座(10)的落座方向施力;以及螺线管(14),该螺线管安装于所述螺线管支承体(6),在通电时,克服所述阀簧(28)的作用力使所述柱塞(21)向所述阀芯(24)的全开侧动作,在所述柱塞(21)的所述阀座(10)侧的端部连续设置有通过第1环状阶梯部(21a’)相连的第1小径轴部(21a),并且在该第1小径轴部(21a)的端部连续设置有通过第2环状阶梯部(21b’)相连的第2小径轴部(21b),所述阀芯(24)由气密地嵌合并保持于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轴毂部(24a)、围绕该轴毂部(24a)并落座于所述阀座(10)的落座部(24c)、以及比轴毂部(24a)及落座部(24c)薄壁的可弯曲部(24b)构成,所述可弯曲部(24b)将所述轴毂部(24a)和落座部(24c)连接成能够相互倾斜运动,弹簧座板(23)的安装孔(23a)与所述第1小径轴部(21a)间隙配合,该弹簧座板(23)与所述轴毂部(24a)及落座部(24c)抵接并支承所述阀簧(28)的可动端,该弹簧座板(23)能够相对于所述第1小径轴部(21a)倾斜运动,所述电磁阀的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凸缘(21c),该凸缘(21c)的直径比第2小径轴部(21b)大且比所述安装孔(23a)小,并且该凸缘(21c)将所述轴毂部(24a)保持在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上,
在所述凸缘(21c)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锥轴部(21d),在将所述轴毂部(24a)嵌合到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时,该锥轴部(21d)诱导轴毂部(24a)扩径,
所述轴毂部(24a)被赋予了能够越过该凸缘(21c)的扩径弹性,
在所述阀芯(24)上,通过在与所述凸缘(21c)抵接的面的相反侧的面上设置围绕所述轴毂部(24a)的环状槽(26),由此形成所述可弯曲部(24b),
在使所述轴毂部(24a)沿着所述锥轴部(21d)扩径并越过所述凸缘(21c)时,所述轴毂部(24a)借助其自身的收缩恢复力而紧密嵌合于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外周面,同时被凸缘(21c)限制了轴向移动,
在所述落座部(24c)从所述阀座(10)离开的状态下,所述轴毂部(24a)被所述阀簧(28)向所述凸缘(21c)施力,
通过所述阀簧(28)对所述阀芯(24)向落座于所述阀座(10)的落座方向施力,从而将所述阀芯(24)的所述轴毂部(24a)压接于所述凸缘(21c)的上端面,
将所述凸缘(21c)的外径(D1)设定为比所述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直径(D2)小,并且将所述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壁厚(T1)设定为所述轴毂部(24a)的壁厚(T2)的1/2以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凸缘21c,该凸缘21c的直径比第2小径轴部21b大且比所述安装孔23a小,并且该凸缘21c将所述轴毂部24a保持在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上,所述轴毂部24a被赋予了能够越过该凸缘21c的扩径弹性,在所述凸缘21c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锥轴部21d,在将所述轴毂部24a嵌合到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时,该锥轴部21d诱导轴毂部24a扩径;在使所述轴毂部24a沿着所述锥轴部21d扩径并越过所述凸缘21c时,所述轴毂部24a借助其自身的收缩恢复力而紧密嵌合于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外周面,同时被凸缘21c限制了轴向移动;所述轴毂部压接于凸缘的上端面;2)、将所述凸缘21c的外径D1设定为比所述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直径D2小,并且将所述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壁厚T1设定为所述轴毂部24a的壁厚T2的1/2以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保持部件25为了防止紧固后的阀芯24脱落而形成为大径,且具有比环状的可弯曲部24b的中心径D1大的外径D2,并且利用大径的保持部件25来保持阀芯24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修改为满足D2<D1的关系的结构,也完全没有必要将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壁厚设置为轴毂部24a的壁厚的1/2以上。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电磁阀的阀操作方式完全相反,也就是阀芯2被阀簧22始终向远离可动铁芯1的前端部1x的后端A侧施力,因此不存在“安装于可动铁芯1的阀芯2从前端部1x向下方脱落”的问题,即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避免被阀簧(28)朝向凸缘(21c)施力的轴毂部(24a)从凸缘(21c)脱落”的问题,从而没有公开采用相应的结构来解决上述问题,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仅通过阀簧和凸缘就能够牢固地固定阀芯和弹簧底板,而无需使用特别的保持部件。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凸缘21c,对比文件2则完全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阀簧28,在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意识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减少部件数量和组装工时”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保持部件与轴部螺合导致部件数量多、组装麻烦、成本高,而对比文件2对应部件的结构简化且安装便利从而降低了成本,因此给出了相关改进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改成凸缘结构时,即存在阀芯脱落等同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根据其掌握的技术常识对该改进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优化。落座部姿态不稳可通过增大凸缘直径或增加阀芯刚度方式获得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为降低成本采用凸缘固定方式时,为不影响其装配,则不会考虑通过增大凸缘直径的方式来解决。另外,具体设为厚度比在1/2以上,这仅为增大刚度的具体设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凸缘21c,该凸缘21c的直径比第2小径轴部21b大且比所述安装孔23a小,并且该凸缘21c将所述轴毂部24a保持在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上,在所述凸缘21c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锥轴部21d,在将所述轴毂部24a嵌合到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时,该锥轴部21d诱导轴毂部24a扩径;所述轴毂部24a被赋予了能够越过该凸缘21c的扩径弹性,在使所述轴毂部24a沿着所述锥轴部21d扩径并越过所述凸缘21c时,所述轴毂部24a借助其自身的收缩恢复力而紧密嵌合于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外周面,同时被凸缘21c限制了轴向移动,所述轴毂部24a压接于凸缘21c的上端面;2)、环状槽26通过在与凸缘抵接的面的相反侧的面上设置,并且阀簧向所述凸缘施力;将所述凸缘21c的外径D1设定为比所述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直径D2小,并且将所述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壁厚T1设定为所述轴毂部24a的壁厚T2的1/2以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部分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和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中没有记载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避免被阀簧28朝向凸缘21c施力的轴毂部24a从凸缘21c脱落”的问题;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锥轴部21d诱导轴毂部24a扩径,使阀芯24的轴毂部24a保持在第2小径轴部21b上,并被凸缘21c限制了轴向移动,而且不使用密封部件就能够确保第2小径轴部21b和轴毂部24a之间的密封;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弹簧28对阀芯24向落座于阀座10的落座方向施力,从而将所述阀芯24的毂部24a压接于保持部件25的上端面,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仅仅是本申请使用凸缘和锥轴部代替了对比文件1的保持部件,以减少部件数量和组装工时。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锥轴部的诱导将阀体安装在缩小径部并通过凸缘将阀体保持在缩小径部,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结构且安装便利,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而且在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的同时,同样面临凸缘的尺寸和阀芯的刚度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根据其掌握的技术常识对该改进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优化,具体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2019年01月16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仅仅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效果的描述“由此,能够顺畅地进行所述轴毂部(24a)越过所述凸缘(21c)时的所述轴毂部(24a)的扩径变形,同时能够防止所述轴毂部(24a)的过量扩径导致的破损”。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1):将凸缘21c的外径D1设定为比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直径D2小;区别技术特征2):将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壁厚T1设定为轴毂部24a的壁厚T2的1/2以上;区别技术特征3):能够顺畅地进行轴毂部24a越过凸缘21c时的轴毂部24a的扩径变形,同时能够防止轴毂部24a的过量扩径导致的破损。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受由于制作误差而导致的阀座与阀芯相互之间的倾斜的影响而能够确保良好的全闭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有动机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技术问题相反地将对比文件1的方案重新设计为区别特征1)的结构。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阀芯24的轴毂部24a在安装时完全不发生变形,从而不存在由于轴毂部24a的过度扩径而引起破损的情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完全不存在“为了减小其变形量”的技术需求。综上可知,区别技术特征1)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计。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如对比文件1那样与区别技术特征2)相反地将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壁厚T1设定得较薄的情况下,环状槽的底部分的壁厚变小,其弯曲阻力变小,因此,轴毂部24a以环状槽的底部分为基点而更加容易发生倾动,即,更加有助于阀芯24的轴毂部24a和落座部24c之间的相互偏斜,从而有利于实现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另外,在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由于轴毂部的过度扩径而破损的情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有动机将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壁厚T1设计得更厚,例如设定为轴毂部24a的壁厚T2的1/2以上。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可知,在本申请中,既解决了技术问题“不受由于制作误差而导致的阀座与阀芯相互之间的倾斜的影响而能够确保良好的全闭状态”,同时又解决了技术问题“减少部件数量及组装工时并降低成本”。但是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减少部件数量及组装工时并降低成本”,自然没有公开用于实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凸缘21c”,也就不存在“使轴毂部24a越过所述凸缘21c”的技术需求,从而不存在“轴毂部24a的过量扩径导致的破损”这一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2中,完全没有公开轴毂部,自然也不存在“轴毂部24a的过量扩径导致的破损”的风险。即,对比文件1-2均不涉及“在顺畅地进行轴毂部越过凸缘时的轴毂部的扩径变形的同时防止轴毂部的过量扩径导致的破损”。因此,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和启示区别技术特征3)。
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磁阀,其由如下部分构成:阀体(5),该阀体具有阀座(10);螺线管支承体(6),该螺线管支承体接合于该阀体(5);弹性材料制成的阀芯(24),该阀芯落座于所述阀座(10);柱塞(21),该柱塞支承该阀芯(24)并滑动自如地支承于所述螺线管支承体(6);阀簧(28),该阀簧对所述阀芯(24)向落座于所述阀座(10)的落座方向施力;以及螺线管(14),该螺线管安装于所述螺线管支承体(6),在通电时,克服所述阀簧(28)的作用力使所述柱塞(21)向所述阀芯(24)的全开侧动作,在所述柱塞(21)的所述阀座(10)侧的端部连续设置有通过第1环状阶梯部(21a’)相连的第1小径轴部(21a),并且在该第1小径轴部(21a)的端部连续设置有通过第2环状阶梯部(21b’)相连的第2小径轴部(21b),所述阀芯(24)由气密地嵌合并保持于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轴毂部(24a)、围绕该轴毂部(24a)并落座于所述阀座(10)的落座部(24c)、以及比轴毂部(24a)及落座部(24c)薄壁的可弯曲部(24b)构成,所述可弯曲部(24b)将所述轴毂部(24a)和落座部(24c)连接成能够相互倾斜运动,弹簧座板(23)的安装孔(23a)与所述第1小径轴部(21a)间隙配合,该弹簧座板(23)与所述轴毂部(24a)及落座部(24c)抵接并支承所述阀簧(28)的可动端,该弹簧座板(23)能够相对于所述第1小径轴部(21a)倾斜运动,所述电磁阀的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凸缘(21c),该凸缘(21c)的直径比第2小径轴部(21b)大且比所述安装孔(23a)小,并且该凸缘(21c)将所述轴毂部(24a)保持在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上,
在所述凸缘(21c)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锥轴部(21d),在将所述轴毂部(24a)嵌合到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时,该锥轴部(21d)诱导轴毂部(24a)扩径,
所述轴毂部(24a)被赋予了能够越过该凸缘(21c)的扩径弹性,
在所述阀芯(24)上,通过在与所述凸缘(21c)抵接的面的相反侧的面上设置围绕所述轴毂部(24a)的环状槽(26),由此形成所述可弯曲部(24b),
在使所述轴毂部(24a)沿着所述锥轴部(21d)扩径并越过所述凸缘(21c)时,所述轴毂部(24a)借助其自身的收缩恢复力而紧密嵌合于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外周面,同时被凸缘(21c)限制了轴向移动,
在所述落座部(24c)从所述阀座(10)离开的状态下,所述轴毂部(24a)被所述阀簧(28)向所述凸缘(21c)施力,
通过所述阀簧(28)对所述阀芯(24)向落座于所述阀座(10)的落座方向施力,从而将所述阀芯(24)的所述轴毂部(24a)压接于所述凸缘(21c)的上端面,
将所述凸缘(21c)的外径(D1)设定为比所述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直径(D2)小,并且将所述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壁厚(T1)设定为所述轴毂部(24a)的壁厚(T2)的1/2以上,由此,能够顺畅地进行所述轴毂部(24a)越过所述凸缘(21c)时的所述轴毂部(24a)的扩径变形,同时能够防止所述轴毂部(24a)的过量扩径导致的破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7年0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申请日2015年0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磁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磁阀(参见说明书第[0021]-[0067]段以及附图1-3),由如下部分构成:阀体5,该阀体具有阀座10;螺线管支承体6,该螺线管支承体接合于该阀体5;弹性材料制成的阀芯24,该阀芯落座于所述阀座10;插棒式铁心21(相当于本申请的柱塞),该插棒式铁心21支承该阀芯24并滑动自如地支承于所述螺线管支承体6;弹簧28(相当于本申请的阀簧),该弹簧对所述阀芯24向落座于所述阀座10的落座方向施力;以及螺线管14,该螺线管安装于所述螺线管支承体6,在通电时,克服所述弹簧28的作用力使所述插棒式铁心21向所述阀芯24的全开侧动作,在所述插棒式铁心21的所述阀座10侧的端部连续设置有通过第1环状阶梯部21a’相连的第1小径轴部21a,并且在该第1小径轴部21a的端部连续设置有通过第2环状阶梯部21b’相连的第2小径轴部21b,经第三环状阶梯部21c’与该第二小径轴部21b的端部相连的第三小径轴部21c,所述阀芯24由气密地嵌合并保持于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毂部24a、围绕该毂部24a并落座于所述阀座10的落座部24c、以及比毂部24a及落座部24c薄壁的挠性部24b(相当于本申请的可弯曲部)构成,所述挠性部24b将所述毂部24a和落座部24c连接成能够相互倾斜运动,弹簧座板23的安装孔23a与所述第1小径轴部21a间隙配合,该弹簧座板23与所述毂部24a及落座部24c抵接并支承所述弹簧28的可动端,该弹簧座板23能够相对于所述第1小径轴部21a倾斜运动,在所述阀芯24上,通过在与保持部件25抵接的面的相反侧的面上设置围绕所述毂部24a的环状槽26,由此形成所述挠性部24b,在所述落座部24c从所述阀座10离开的状态下,所述毂部24a被所述弹簧28向所述保持部件25端面施力,通过所述弹簧28对所述阀芯24向落座于所述阀座10的落座方向施力,从而将所述阀芯24的所述毂部24a压接于保持部件25的上端面。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凸缘21c,该凸缘21c的直径比第2小径轴部21b大且比所述安装孔23a小,并且该凸缘21c将所述轴毂部24a保持在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上,在所述凸缘21c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锥轴部21d,在将所述轴毂部24a嵌合到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时,该锥轴部21d诱导轴毂部24a扩径;所述轴毂部24a被赋予了能够越过该凸缘21c的扩径弹性,在使所述轴毂部24a沿着所述锥轴部21d扩径并越过所述凸缘21c时,所述轴毂部24a借助其自身的收缩恢复力而紧密嵌合于所述第2小径轴部21b的外周面,同时被凸缘21c限制了轴向移动,所述轴毂部24a压接于凸缘21c的上端面;2)、环状槽26通过在与凸缘抵接的面的相反侧的面上设置,并且阀簧向所述凸缘施力;将所述凸缘21c的外径D1设定为比所述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直径D2小,并且将所述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壁厚T1设定为所述轴毂部24a的壁厚T2的1/2以上,由此,能够顺畅地进行所述轴毂部24a越过所述凸缘21c时的所述轴毂部24a的扩径变形,同时能够防止所述轴毂部24a的过量扩径导致的破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通过减少部件数量、方便组装以降低成本。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磁流体制动阀(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4]段以及附图1-8),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缩小径部1a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凸缘,该凸缘的直径比缩小径部1a大(也就是阀芯的中心孔比凸缘外径小),并且该凸缘将阀体2保持在缩小径部1a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所述阀体2被赋予了能够越过该凸缘的扩径弹性,在所述凸缘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锥轴部1x,在将所述阀体2嵌合到所述缩小径部1a时,该锥轴部诱导阀体扩径;在使所述阀体2沿着所述锥轴部扩径并越过所述凸缘时,所述阀体2借助其自身的收缩恢复力而紧密嵌合于所述缩小径部1a的外周面,同时被凸缘限制了轴向移动,使阀芯的轴毂部压接于凸缘的上端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诱导阀体的安装,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便于弹簧座板的安装,凸缘直径设置成比所述安装孔23a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由上面已知,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1]-[0067]段以及附图1-3)已经公开了环状槽通过在与保持部件抵接的面的相反侧的面上设置,并且阀簧向保持部件施力。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4]段以及附图1-8)已经公开了在缩小径部1a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凸缘,该凸缘的直径比缩小径部1a大,并且该凸缘将阀体2保持在缩小径部1a上,在所述凸缘的端部一体地连续设置有锥轴部1x。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凸缘和锥轴部,并且轴毂部是压接于凸缘的上端面,以通过锥轴部的诱导将阀体安装在缩小径部并通过凸缘将阀体保持在缩小径部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上述启示下容易想到环状槽通过在与凸缘抵接的面的相反侧的面上设置,并且阀簧向凸缘施力。由于对比文件2(参见附图1-8)已经公开了阀芯的中心孔比凸缘外径小。因此,在阀芯安装过程中需要发生弹性变形才能通过凸缘。当环状槽设置在小于凸缘外径的阀芯上时,将会导致轴毂部过量变形减小其使用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小其变形量进而延长其寿命,将其设置在凸缘外径以外的阀芯上,也就是将凸缘21c的外径D1设定为比可弯曲部24b的最薄壁部的直径D2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计,并且由此所带来的效果也是必然的,即能够顺畅地进行轴毂部24a越过凸缘21c时的轴毂部24a的扩径变形,同时能够防止轴毂部24a的过量扩径导致的破损;同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所述阀芯24上,通过在与保持部件25抵接的面的相反侧的面上设置围绕所述毂部24a的环状槽26,由此形成挠性部24b。因此,当环状槽深度足够大,闭合该阀门时,由于环状槽部分的阀芯壁厚太小,不具有足够的刚度易导致阀芯槽部外侧部分变形翘起减弱其密封性。因此,为增加其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增加其厚度即减小环状槽深度,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至于具体将所述可弯曲部的最薄壁部的壁厚设定为所述轴毂部的壁厚的1/2以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阀芯刚度的实际需要以及阀芯具体材料的弹性系数经过有限次试验就能得到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是通过保持部件来固定保持阀体,但是涉及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2是通过凸缘来固定保持阀体,在对比文件2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即通过凸缘代替保持部件来固定保持阀体,以便达到减少部件数量及组装工时并降低成本的效果。其次,关于凸缘外径和可弯曲部的最薄壁部直径的选择,以及可弯曲部的最薄壁部的壁厚和轴毂部壁厚的选择,通过凸缘代替对比文件1的保持部件来固定保持阀体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上述直径和壁厚进行合适的选择,既要满足不受制作误差而导致的阀座与阀芯相互之间的倾斜的影响而能够确保良好的全闭状态,又要满足阀体的轴毂部容易越过凸缘,以及避免由于轴毂部的过度扩径所导致的破损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阀芯刚度的实际需要以及阀芯具体材料的弹性系数等因素进行有限次实验就能得到合适的壁厚和直径,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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