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移动的儿童输液座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25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1F2561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39827.7
申请日:2015-07-16
复审请求人:李烨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辰
合议组组长:王奕
参审员:胡晓佳
国际分类号:A61M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披露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因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39827.7、名称为“可移动的儿童输液座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申请人为李烨。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505866U,公告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
对比文件2:CN201580490U,公告日期为2010年09月15日;
对比文件3:CN2722925Y,公告日期为2005年09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可移动的儿童输液座椅,其特征在于:该座椅由多媒体播放器(1)、坐垫(2)、输液架(3)、推车把手(4)、橡皮绳子(5)、万向轮(6)、弹簧(7)、湿度传感器(8)、不锈钢管(9)、液位光电传感器(10)、输液袋(11)、蓄电池(12)、海绵垫子(13)组成;车子底部由不锈钢管焊接而成,车辆前方设有多媒体播放器(1),多媒体播放器(1)里存放儿童音乐、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知识;所述的橡皮绳子(5)通过车辆上方四个角与坐垫(2)四角相连;所述的坐垫(2)下方设有弹簧(7);所述的推车把手(4)与不锈钢管(9)通过焊接而连接;所述的输液架(3)安装在可移动的儿童输液座椅的一侧,输液袋(11)悬挂于输液架(3)上;所述的不锈钢管(9)组成的底架安装于车辆的底部;所述的蓄电池(12)安装在车辆底部的不锈钢管(9)组成的底架上;所述的海绵垫子(13)安装在坐垫(2)的上方;所述的坐垫(2)下方设有湿度传感器(8),孩子撒尿的时候湿度传感器(8)会感知,电路中的喇叭会发出报警声;所述的湿度传感器(8)与液位光电传感器(10)与报警器、单片机通过导线与蓄电池(12)相互连接;所述的蓄电池(12)为48伏特的铅酸电池;所述的液位光电传感器(10)安装于输液袋(11)一侧,距离输液袋(11)为1cm~1.6cm,以便于液位光电传感器(10)感知输液袋(11)中液面的位置,当输液袋中液面位置很低即快要滴完时,电路中报警装置自动报警;所述的车辆上方设有输液架(3),孩子生病时可以把输液袋(11)挂在输液架(3)上给孩子输液;所述的输液架(3)高度是可调的,输液架(3)的最高处离地面的高为160cm~190cm,这样可以根据孩子身材的高矮来调节输液架(3)的高低从而方便输液;所述的不锈钢管底部设有万向轮(6),万向轮(6)是可以灵活移动的万向轮;所述的万向轮(6)设有刹车装置,刹车装置是可以使得车辆停留在不平坦的路面上而不至于车辆自动滑行的刹车装置。”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座椅的输液器具为输液袋,而不是输液瓶,输液袋悬挂于输液架上;(2)该座椅的椅子只有万向轮,座椅的组成部分中还有多媒体播放器、橡皮绳子、弹簧、湿度传感器、不锈钢管、液位光电传感器、蓄电池、海绵垫子,车辆前方设有多媒体播放器,多媒体播放器里存放儿童音乐、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知识;所述的橡皮绳子通过车辆上方四个角与坐垫四角相连;所述的坐垫下方设有弹簧,所述的海绵垫子安装在坐垫的上方;所述的坐垫下方设有湿度传感器,孩子撒尿的时候湿度传感器会感知,电路中的喇叭会发出报警声;所述的不锈钢管组成的底架安装于车辆的底部;车子底部由不锈钢管焊接而成;所述的推车把手与不锈钢管通过焊接而连接;所述的蓄电池安装在车辆底部的不锈钢管组成的底架上;所述的蓄电池为48伏特的铅酸电池;所述的湿度传感器与液位光电传感器与报警器、单片机通过导线与蓄电池相互连接;所述的液位光电传感器安装于输液袋一侧,距离输液袋为1cm~1.6cm,以便于液位光电传感器感知输液袋中液面的位置,当输液袋中液面位置很低即快要滴完时,电路中报警装置自动报警;所述的输液架高度是可调的,输液架的最高处离地面的高为160cm~190cm,这样可以根据孩子身材的高矮来调节输液架的高低从而方便输液;(3)所述的万向轮设有刹车装置,刹车装置是可以使得车辆停留在不平坦的路面上而不至于车辆自动滑行的刹车装置。对于区别特征(1),选择输液袋作为输液器具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传感器的方便携带婴儿的车辆,婴儿车由媒体播放器、湿度传感器、万向轮、弹簧、橡皮绳子、婴儿车把手、婴儿坐垫等组成,车辆前方设有存放儿童音乐、小学语文、数学知识的多媒体播放器,橡皮绳子通过车辆上方四个角与坐垫四角相连,坐垫下方设有弹簧和湿度传感器,当婴儿尿湿坐垫时报警器可以鸣叫并发光报警,在此基础上,多媒体播放器里还存放英语知识,将海绵垫子安装在坐垫上方,车子底部由不锈钢管焊接而成,推车把手与不锈钢管通过焊接而连接,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便携式输液监测器,在液位装置中设置液位光电传感器,并将液位光电传感器与单片机、报警器通过导线连接,在此基础上,液位光电传感器的具体设置位置,输液架的具体高度值,选择铅酸电池作为电源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3),在车轮上设置刹车装置以防止车辆意外滑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李烨(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7月06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貌合神离,所陈述的技术方案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区别亦没得到启示,对比文件2、3和本发明的关联度也很小,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明显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座椅具有不锈钢管,车子底部由不锈钢管焊接而成,推车把手与不锈钢管通过焊接而连接;输液架高度是可调的,输液架的最高处离地面的高度为160cm~190cm,这样可以根据孩子身材的高矮来调节输液架的高低从而方便输液;万向轮设有刹车装置,刹车装置是可以使得车辆停留在不平坦的路面上而不至于车辆自动滑行的刹车装置;(2)座椅具有多媒体播放器、橡皮绳子、弹簧、湿度传感器、海绵垫子;车辆前方设有多媒体播放器,多媒体播放器里存放儿童音乐、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知识,所述的橡皮绳子通过车辆上方四个角与坐垫四角相连,所述的坐垫下方设有弹簧,所述的海绵垫子安装在坐垫的上方,所述的坐垫下方设有湿度传感器,孩子撒尿的时候湿度传感器会感知,电路中的喇叭会发出报警声;(3)座椅具有液位光电传感器,蓄电池,所述的蓄电池安装在车辆底部的不锈钢管组成的底架上,所述的湿度传感器与液位光电传感器与报警器、单片机通过导线与蓄电池相互连接,所述的蓄电池为48伏特的铅酸电池,所述的液位光电传感器安装于输液袋一侧,距离输液袋为1cm~1.6cm,以便于液位光电传感器感知输液袋中液面的位置,当输液袋中液面位置很低即快要滴完时,电路中报警装置自动报警。对于区别特征(1),将支架由不锈钢管焊接而成并且使得推车把手与不锈钢管通过焊接而连接,将输液架高度设置为可调的,以及在万向轮上设置刹车装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儿童座椅上设置媒体播放器,通过橡皮绳子将坐垫拉紧,在坐垫下方设置弹簧,以及将湿度传感器与报警器连接,在此基础上,在坐垫上方安装海绵垫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输液装置中设置液位光电传感器,感知输液瓶中的液面位置,并通过报警器自动报警,在此基础上,液位光电传感器具体的设置位置,选择蓄电池作为供电电源,以及将湿度传感器与液位光电传感器与报警器、单片机通过导线与蓄电池相互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陈述了意见,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特征在于:①车子底部由不锈钢管焊接而成,所述的不锈钢管底部设有万向轮,万向轮是可以灵活移动的万向轮,所述万向轮设有刹车装置,推车把手与不锈钢管通过焊接而连接;所述车辆上方设有输液架,孩子生病时可以把输液袋挂在输液架上给孩子输液,输液架高度是可调的,输液架的最高处离地面的高度为160cm~190cm;②车辆前方设有多媒体播放器,多媒体播放器里存放儿童音乐、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知识,所述的橡皮绳子通过车辆上方四个角与坐垫四角相连,所述的坐垫下方设有弹簧,所述的海绵垫子安装在坐垫的上方,所述的坐垫下方设有湿度传感器,孩子撒尿的时候湿度传感器会感知,电路中的喇叭会发出报警声;③所述的湿度传感器与液位光电传感器与报警器、单片机通过导线与蓄电池相互连接,所述的蓄电池为48伏特的铅酸电池,所述的液位光电传感器安装于输液袋一侧,距离输液袋为1cm~1.6cm,以便于液位光电传感器感知输液袋中液面的位置,当输液袋中液面位置很低即快要滴完时,电路中报警装置自动报警。在上述区别中,对比文件1在车架安装的静音定向轮和静音万向轮与本申请的万向轮不同;本申请的输液器为输液袋,而不是输液瓶,对比文件3是输液瓶,两者外形和透光率不同,对输液袋液位控制技术方案也不同。(2)本申请采用不锈钢材料,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万向轮设有刹车装置。(3)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装置机械结构、电器线路与本申请不同,且与本申请分类号不同,不是一个领域,很难得到技术启示。(4)对比文件3中的红外线光电传感器与本申请的液位光电传感器在机械结构和检测原理方面明显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以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披露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因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移动的儿童输液座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儿童输液手推车(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至[0019]段、附图1),包括车架6,在车架6安装有静音定向轮1和静音万向轮2,在车架上安装坐垫7,坐垫7与靠背8相连,在靠背8的上部有推把13;在坐垫7下部固定有存放物品的托盘;在车架6右侧有输液杆插孔,可将输液杆12插入其中,方便拆装,使用时,将输液瓶挂在输液杆12上。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车架6、输液杆12、静音万向轮2分别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底架、输液架和万向轮,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车架安装于车辆底部;输液杆安装在可移动的儿童输液座椅的一侧,输液杆位于车辆上方,支架底部设有静音万向轮,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输液杆能够用于悬挂输液袋,孩子生病时可以把输液袋挂在输液杆上给孩子输液。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座椅具有不锈钢管,车子底部由不锈钢管焊接而成,推车把手与不锈钢管通过焊接而连接;输液架高度是可调的,输液架的最高处离地面的高度为160cm~190cm,这样可以根据孩子身材的高矮来调节输液架的高低从而方便输液;万向轮设有刹车装置,刹车装置是可以使得车辆停留在不平坦的路面上而不至于车辆自动滑行的刹车装置;(2)座椅具有多媒体播放器、橡皮绳子、弹簧、湿度传感器、海绵垫子;车辆前方设有多媒体播放器,多媒体播放器里存放儿童音乐、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知识,所述的橡皮绳子通过车辆上方四个角与坐垫四角相连,所述的坐垫下方设有弹簧,所述的海绵垫子安装在坐垫的上方,所述的坐垫下方设有湿度传感器,孩子撒尿的时候湿度传感器会感知,电路中的喇叭会发出报警声;(3)座椅具有液位光电传感器,蓄电池,所述的蓄电池安装在车辆底部的不锈钢管组成的底架上,所述的湿度传感器与液位光电传感器与报警器、单片机通过导线与蓄电池相互连接,所述的蓄电池为48伏特的铅酸电池,所述的液位传感器安装于输液袋一侧,距离输液袋为1cm~1.6cm,以便于液位光电传感器感知输液袋中液面的位置,当输液袋中液面位置很低即快要滴完时,电路中报警装置自动报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儿童输液座椅的舒适度和安全性,便于提醒家长及时更换尿布和了解输液情况。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作为儿童输液座椅底架的支架6,输液杆12以及位于支架6底部的静音万向轮2,在此基础上,选择不锈钢管作为制造支架的材料,支架由不锈钢管焊接而成并且使得推车把手与不锈钢管通过焊接而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将输液架高度设置为可调的以满足不同的使用需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儿童的身高范围优化设置输液架的最高处离地面的高度,如设置为160cm~190cm,从而可以根据孩子身材的高矮来调节输液架的高低以方便输液,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在万向轮上设置刹车装置,可以使得车辆停留在不平坦的路面上而不至于车辆自动滑行,以保障儿童输液座椅的安全性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至[0020]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带传感器的方便携带婴儿的车辆,其中公开了婴儿车,所述婴儿车由媒体播放器1、湿度传感器6、万向轮7、弹簧8、橡皮绳子9、婴儿车把手10、遮阳伞11、婴儿座垫12组成,婴儿车前方设有媒体播放器1,媒体播放器里可以存放儿童音乐、小学语文、数学知识等。弹簧8安置于婴儿座垫12下方,婴儿座垫12四周用橡皮绳子9拉紧,婴儿坐在婴儿座垫12上,舒适安全。在婴儿座垫12上设有湿度传感器6,当婴儿尿湿座垫时报警器可以音乐鸣叫并发光报警,使得大人及时知晓,以方便更换尿布。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儿童座椅上设置媒体播放器,通过橡皮绳子将坐垫拉紧,在坐垫下方设置弹簧,以及将湿度传感器与报警器连接的技术启示,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用于提高座椅的舒适性,便于提醒家长及时更换尿布。因此,在面对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提高输液座椅的舒适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公开的儿童输液座椅,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这一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在此基础上,在坐垫上方安装海绵垫子,以进一步提高座椅的舒适度是生活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3页第3段至第5页第3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便携式输液监测器,包括输液器,第一、第二、第三红外光电液位检测器,第一、第二液位检测器均设置于输液瓶外侧壁,控制主机2上设置显示屏21、指示灯22、喇叭23,主机内设置有控制电路板、电源,主机控制电路板以单片机PIC为核心构成。第一、第二、第三液位检测器分别通过导线与控制主机连接,控制主机响应第一液位检测器信号,提示输液患者在一定时间内需要更换输液瓶,响应第二液位检测器的信号,提示立即更换输液瓶或停止输液。当液面低于发射器与接收器,接收器接收光线,经五秒钟发出信号送给控制主机的单片机,经单片机处理后输出信号,使控制主机发出声音提示信号及显示相应数码。对比文件3中的红外光电液位检测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液位光电传感器,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红外光电液位检测器与报警器、单片机通过导线与电源相互连接,红外光电液位检测器感知液面位置,当液面位置很低即快要滴完时,电路中报警装置自动报警。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输液装置中设置液位光电传感器,感知输液瓶中的液面位置,并通过报警器自动报警的技术启示,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用于提醒使用者输液情况。因此,在面对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提醒家长儿童的输液情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公开的儿童输液座椅,在输液装置中设置液位光电传感器,将液位光电传感器与报警器、单片机通过导线与电源相互连接,由液位光电传感器感知液面位置,当液面位置很低即快要滴完时,电路中报警装置自动报警。在此基础上,液位光电传感器具体的设置位置,如将液位光电传感器安装于输液袋一侧,距离输液袋为1cm~1.6c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选择的液位光电传感器的具体类型和液位感知的实际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红外光电液位检测器与报警器、单片机通过导线与电源相互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湿度传感器与报警器连接的基础上,选择蓄电池作为供电电源,将蓄电池安装在车辆底部的不锈钢管组成的底架上,所述蓄电池为48伏特的铅酸电池,以及将湿度传感器与液位光电传感器与报警器、单片机通过导线与蓄电池相互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与合议组认定的区别特征基本相同,但存在两点不同:①座椅底部设有可以灵活移动的万向轮;②车辆上方设有输液架,孩子生病时可以把输液袋挂在输液架上给孩子输液。对于认定相同的区别特征,可参见前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对于认定不同的两点,①对于万向轮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支架底部设置静音万向轮,而静音万向轮属于万向轮的一种,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万向轮。②对于输液架和输液袋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车架右侧上方设有输液杆,可将输液瓶挂在输液杆上,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车辆上方设有输液架。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输液杆能够用于悬挂输液袋。无论是输液瓶还是输液袋均是通过液位光电传感器检测其中有无液体时光电信号的不同来检测液位,与输液瓶或输液袋的形状无关,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输液器具透光率的实际情况调整液位光电传感器的灵敏度。
(2)对于座椅的材料选择,不锈钢是用于制造座椅、推车等的常规材料,其具备的优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采用不锈钢作为儿童输液座椅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支架底部设置静音万向轮,在此基础上,在万向轮上设置刹车装置以避免意外滑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3)由前述具体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儿童座椅,与本申请的领域相近,并且给出了在儿童座椅上设置媒体播放器,通过橡皮绳子将坐垫拉紧,在坐垫下方设置弹簧,以及将湿度传感器与报警器连接的技术启示,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用于提高座椅的舒适性,便于提醒家长及时更换尿布。因此,在面对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提高输液座椅的舒适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公开的儿童输液座椅,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第一、第二、第三液位检测器均采用红外光电传感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光电液位传感器。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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