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路由器接入点服务隔离配置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路由器接入点服务隔离配置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41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1F2723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12892.9
申请日:2014-07-02
复审请求人: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邢文飞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4W12/00H04W4/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既不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12892.9,名称为“无线路由器接入点服务隔离配置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20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无线路由器接入点服务隔离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步骤:为无线路由器设置多个无线子网,通过设置多个无线子网标识符来为无线路由器设置多个无线子网;
第二步骤:将接入无线路由器的无线用户终端分配给所述多个无线子网中的一个无线子网,通过将无线子网标识符分配给接入无线路由器的无线用户终端,将接入无线路由器的无线用户终端分配给所述多个无线子网中的一个无线子网;
第三步骤:无线路由器在从无线用户终端接收到广播包时,仅仅将所述广播包转发给发出该广播包的无线用户终端所属的无线子网下的所有无线用户终端,而不将所述广播包转发给除发出该广播包的无线用户终端所属的无线子网下的所有无线用户终端之外的其它无线用户终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无线路由器接入点服务隔离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步骤:为无线路由器设置多个无线子网,通过设置多个无线子网标识符来为无线路由器设置多个无线子网;
第二步骤:将接入无线路由器的无线用户终端分配给所述多个无线子网中的一个无线子网,通过将无线子网标识符分配给接入无线路由器的无线用户终端,将接入无线路由器的无线用户终端分配给所述多个无线子网中的一个无线子网;
用户在连接无线路由器之后进行无线路由器设置,在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路由器的管理地址,登录路由器,在用户登录之后即出现路由器设置界面,用户设置无线子网标识符;
第三步骤:无线路由器在从无线用户终端接收到广播包时,仅仅将所述广播包转发给发出该广播包的无线用户终端所属的无线子网下的所有无线用户终端,而不将所述广播包转发给除发出该广播包的无线用户终端所属的无线子网下的所有无线用户终端之外的其它无线用户终端,以将所有的无线客户端设备之间完全隔离,使无线客户端只能访问接入点接入的固定的无线子网。”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的范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并指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用户在连接无线路由器之后进行无线路由器设置,在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路由器的管理地址,登录路由器,在用户登录之后即出现路由器设置界面,用户设置无线子网标识符”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在假设复审请求人删除了超范围特征的情况下评述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3段中记载了用户在连接路由器之后进行的无线路由器设置具体包括用于可以在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路由器的管理地址,登录路由器,此时,浏览器中会显示登录界面,在用户登录之后即出现路由器设置节点,仅仅“用户设置无线子网标识符”没有记载,但是在用户登录之后出现路由器设置界面后,用户设置无线子网标识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断出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修改未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20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
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2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用户在连接无线路由器之后进行无线路由器设置,在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路由器的管理地址,登录路由器,在用户登录之后即出现路由器设置界面,用户设置无线子网标识符”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该特征,原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3段仅仅记载了用户一般的无线路由器设置过程,仅仅涉及用户登录的过程,并没有涉及在该登录之后还需要进行无线子网标识符的设置,原申请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仅仅记载了通过设置多个无线子网标识符为无线路由器设置多个无线子网,并无具体如何设置的过程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在用户登录出现
路由器设置界面之后并不必然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推断得出要进行无线子网标识符的设置。更何况在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也认为这样的设置可以区别于对比文件,取得自动登录不同的子网,而不需要添加硬件设施,只需要软件手段即可自动完成子网的形成和应用这样的效果,实质上也能印证基于不同的现有技术在用户登录出现路由器设置界面之后并不必然得出要进行无线子网标识符的设置。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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