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双向卸车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双向卸车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58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1F2522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58402.3
申请日:2016-03-21
复审请求人:蔡秉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萍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赵鹏
国际分类号:B65G67/4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8402.3,名称为“多功能双向卸车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蔡秉桂,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023431Y 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1485085U 公开日为:2010年05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双向卸车机,包含一个钢制的平台底座和一个主体承受板,该平台底座的中部设有承载液压推杆的固定端的凹槽,所述液压推杆的推杆自由端连接至主体承受板的中部以进行推动作业,其特征在于:
所述平台底座的两侧分别设有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所述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均设有半圆弧凹槽,所述主体承受板的两侧分别设有能分别放置于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内的圆柱状的左支撑轴和右支撑轴;
各所述横向移动装置包含横向液压杆和滑槽,所述左凸起和右凸起分别在滑槽上进行左右滑动,各所述横向液压杆分别推动左凸起和右凸起进行移动;
所述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的半圆弧凹槽的内表面涂覆有1-2mm的耐磨涂层,所述耐磨涂层采用锡青铜合金涂层,所述锡青铜合金涂层的原料制成的重量百分比为:Sn为5-7%、Ni为0.2-0.5%、Zn为0.05-0.1%、Pb为3-10%,其余为Cu;
所述主体承受板的两侧上缘分别设有左凸起和右凸起以抵推卸货车辆的轮胎而避免左右侧滑;
所述左凸起和右凸起均可滑动的设置于主体承受板上,所述左凸起和右凸起也分别连接至一横向移动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双向卸车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支撑轴通过左连接件连接于主体承受板的左侧下缘,所述右支撑轴通过右连接件连接于主体承受板的右侧下缘,所述平台底座设有一能 横向移动的插销,所述插销通过一平移动力系统进行移动,所述左连接件和右连接件设有供插销两端伸入定位的插孔。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双向卸车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平移动力系统包含一驱动电机和驱动齿轮,所述插销上设有一啮合至驱动齿轮的被动齿条。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功能双向卸车机,其特征在于:驱动电机连接至一变频器以提高驱动精度。”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前者为一种多功能双向的卸车机;平台底座为钢制;液压推杆设置在平台底座的中部,相应的,其推杆自由端连接至主体承受板的中部,该平台底座的中部还设有承载液压推杆的固定端的凹槽;平台底座的两侧分别设有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所述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均设有半圆弧凹槽,所述主体承受板的两侧分别设有能分别放置于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内的圆柱状的左支撑轴和右支撑轴;还设置有横向移动装置,各横向移动装置包含横向液压杆和滑槽,所述左凸起和右凸起分别在滑槽上进行左右滑动,各所述横向液压杆分别推动左凸起和右凸起进行移动;U型承重座的半圆弧凹槽的内表面涂覆有1-2mm的耐磨涂层,所述耐磨涂层采用锡青铜合金涂层,所述锡青铜合金涂层的原料制成的重量百分比为:Sn为5-7%、Ni为0.2-0.5%、Zn为0.05-0.1%、Pb为3-10%,其余为Cu;所述主体承受板的两侧上缘分别设有左凸起和右凸起以抵推卸货车辆的轮胎而避免左右侧滑;所述左凸起和右凸起均可滑动的设置于主体承受板上,所述左凸起和右凸起也分别连接至一横向移动装置。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部分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针对于耐磨涂层的成分,驳回决定中采用了对比文件3(CN102304642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04日)和对比文件4(CN104120300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示例性地给出使用锡青铜合金涂层作为常用的耐磨涂层材料的证据,而对于具体的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通过有限次实验获得合适的原料制成比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将卸车机进行双向改进的动机,也没有给出进行改进的需求和启示;(2)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双向卸料,但是其与本申请的结构上存在差异,例如U型承重座和支撑轴的具体设置位置、挡架等,上述设置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3)本申请对具体的涂层进行了材料的改进,这种材料的改进延长了使用寿命,提高了其耐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领域:卸车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点在于本申请的双向倾斜卸料的设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卸货更加方便,而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可以双向卸料汽车,其使用了与本申请相同构思的结构设置,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使得卸货更加方便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用于对比文件2中。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关于U型结构的设置有区别,但是其采用的原理是相同的,都是利用U型凹槽与销轴、开口销相配合的方式进行固定连接,对于其他的具体设置方式区别,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挡架6(其相当于本申请的凸起),当卸车机设置成可双向卸料的方式以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能够想到将凸起设置成左右对称设置。为了适应不同尺寸和不同位置的物体需要,在机械领域中将相应结构设置成可移动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锡青铜合金涂料是本领域常用的耐磨涂层所采用的材料,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了使用锡青铜合金涂层作为常用的耐磨涂层材料的证据,而对于具体的配比,虽然没有被现有技术完全公开,但是其具体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通过有限次实验获得合适的原料制成比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多功能双向的卸车机;平台底座的中部设有承载液压推杆的固定端的凹槽,液压推杆的推杆自由端连接至主体承受板的中部以进行推动作业;平台底座的两侧分别设有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均设有半圆弧凹槽,主体承受板的两侧分别设有能分别放置于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内的圆柱状的左支撑轴和右支撑轴;(2)主体承受板的两侧上缘分别设有左凸起和右凸起以抵推卸货车辆的轮胎而避免左右侧滑;左凸起和右凸起均可滑动的设置于主体承受板上,左凸起和右凸起也分别连接至一横向移动装置;各横向移动装置包含横向液压杆和滑槽,左凸起和右凸起分别在滑槽上进行左右滑动,各横向液压杆分别推动左凸起和右凸起进行移动;(3)平台底座为钢制;U型承重座的半圆弧凹槽的内表面涂覆有1-2mm的耐磨涂层,耐磨涂层采用锡青铜合金涂层,锡青铜合金涂层的原料制成的重量百分比为:Sn为5-7%、Ni为0.2-0.5%、Zn为0.05-0.1%、Pb为3-10%,其余为Cu。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将卸车机进行双向改进的动机,也没有给出进行改进的需求和启示;并且虽然对比文件2具有挡架,但其结构与本申请中的左右凸起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双向卸料,但是其与本申请的结构上存在差异,例如U型承重座和支撑轴的具体设置位置、挡架等,上述设置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3)本申请中对具体的涂层进行了材料的改进,这种材料的改进延长了使用寿命,提高了其耐磨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双向卸车机,对比文件2(CN201485085U,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公开了一种倾斜、摆动式卸车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15段,附图1-4):包含一个安装基础13(相当于本申请的平台底座)和一个卸车平台2(相当于本申请的主体承受板),从附图1以及说明书中相应说明可知:安装基础13的底部一侧设有主推液压缸1(相当于本申请的液压推杆),主推液压缸1的自由端连接卸车平台2的一侧以进行推动作业,安装基础13的另一侧设有摆动支架7和固定支架8;在卸车平台2的一侧边缘沿车辆长度方向均匀地设有一排挡架6(相当于本申请的凸起)。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多功能双向的卸车机;平台底座的中部设有承载液压推杆的固定端的凹槽,液压推杆的推杆自由端连接至主体承受板的中部以进行推动作业;平台底座的两侧分别设有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均设有半圆弧凹槽,主体承受板的两侧分别设有能分别放置于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内的圆柱状的左支撑轴和右支撑轴;(2)主体承受板的两侧上缘分别设有左凸起和右凸起以抵推卸货车辆的轮胎而避免左右侧滑;左凸起和右凸起均可滑动的设置于主体承受板上,左凸起和右凸起也分别连接至一横向移动装置;各横向移动装置包含横向液压杆和滑槽,左凸起和右凸起分别在滑槽上进行左右滑动,各横向液压杆分别推动左凸起和右凸起进行移动;(3)平台底座为钢制;U型承重座的半圆弧凹槽的内表面涂覆有1-2mm的耐磨涂层,耐磨涂层采用锡青铜合金涂层,锡青铜合金涂层的原料制成的重量百分比为:Sn为5-7%、Ni为0.2-0.5%、Zn为0.05-0.1%、Pb为3-10%,其余为Cu。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卸车机的使用更加方便并且应用范围广。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CN201023431Y,公告日为2008年02月20日)公开了一种侧翻低速汽车,其中公开了一种双向的卸车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15行,附图1-3):包含一个车架5(相当于本申请的底座)和一个车箱1,从附图1以及说明书中相应说明可知,车箱1具有一底板(相当于本申请的主体承受板),液压油缸6(相当于本申请的液压推杆)下端铰接在车架5上且位于车架左右中心对称线上,车架5上设有液压油缸6的固定端的凹槽(相当于本申请的平台底座的中部设有承载液压推杆的固定端的凹槽),液压油缸6的上端与车箱1底部铰接(相当于本申请的液压推杆的推杆自由端连接至主体承受板的中部以进行推动作业);车箱1的两侧对称设有车箱翻转支架9、车箱翻转支承8、保险销轴2、开口销3组成的侧翻限位装置;车箱翻转支架9上的U型槽卡住车架5上的车箱翻转支承8(相当于本申请的车箱1底板的两侧分别设有左U型槽和右U型槽),左U型槽和右U型槽均设有半圆弧凹槽,车架5的两侧分别设有能分别放置于U型槽内的圆柱状的翻转支承8(相当于本申请的左支撑轴和右支撑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互为配合使用的U型承重座和支撑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合理的设置U型承重座和支撑轴的具体设置位置。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利用挡架6(即凸起)顶住车轮以在卸车平台2倾斜时阻止车辆侧滑”的技术内容,故而在卸车机为双向卸车机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在主体承受板的两侧上缘分别设有左凸起和右凸起以抵推卸货车辆的轮胎而避免左右侧滑,从而进一步地,为了适应不同尺寸的车辆,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横向移动装置,以使得顶住车轮的凸起能够移动以适应不同的车辆;而液压杆和滑槽配合是本领域中使得一部件能够移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易于选择设置使得:横向移动装置包含横向液压杆和滑槽,左凸起和右凸起分别在滑槽上进行左右滑动,各横向液压杆分别推动左凸起和右凸起进行移动,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钢材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平台底座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设置;在相对滑动从而容易造成磨损的部件上涂覆耐磨涂层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锡青铜合金涂层是常用的耐磨涂层材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在左U型承重座和右U型承重座的半圆弧凹槽的内表面涂覆有1-2mm的锡青铜合金涂层,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至于锡青铜合金涂层的组成成分以及重量百分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和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的,且其选择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15行,附图1-3):车箱1的两侧对称设有车箱翻转支架9、车箱翻转支承8、保险销轴2、开口销3组成的侧翻限位装置;车箱翻转支架9上的U型槽卡住车架5上的车箱翻转支承8,再用保险销轴2(即插销)插入车箱翻转支架9上相应的孔(即插孔)内。对比文件1中必然具有将车箱翻转支承(即左支撑轴和右支撑轴)连接于相应装置的连接件。基于上述基础,为了便于左右两边插销与插孔的配合以实现定向的插销定位和卸车,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使得平台底座设有一能横向移动的插销,插销通过一平移动力系统进行移动,从而分别插入左连接件和右连接件设有的供插销两端伸入定位的插孔中,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驱动电机是本领域中公知的驱动机构,并且利用变频器以提高其驱动精度也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而利用齿轮和齿条啮合传动是本领域中公知的驱动机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驱动机构以及传动机构,即:平移动力系统包含一驱动电机和驱动齿轮,插销上设有一啮合至驱动齿轮的被动齿条;驱动电机连接至一变频器以提高驱动精度,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2并没有涉及将卸车机进行双向改进的动机,也没有给出进行改进的需求和启示;并且虽然对比文件2具有挡架,但其结构与本申请中的左右凸起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双向卸料,但是其与本申请的结构上存在差异,例如U型承重座和支撑轴的具体设置位置、挡架等,上述设置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3)本申请对具体的涂层进行了材料的改进,这种材料的改进延长了使用寿命,提高了其耐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卸车机,并且公开了“利用在安装基础13的底部一侧设有主推液压缸1(即液压推杆)自由端连接卸车平台2的一侧以进行推动作业”的技术内容,而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可以双向卸料汽车,其公开了“利用车架5(即底座)中部设置的液压油缸6(即液压推杆)推动其上的车箱1左右倾斜卸料”的技术内容,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两侧均有卸料需要时,为了使得卸货更加方便,有动机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此外,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利用挡架6(即凸起)顶住车轮以在卸车平台2倾斜时阻止车辆侧滑”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卸车的需要,易于在两侧均安装凸起结构,故而在卸车机为双向卸车机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在主体承受板的两侧上缘分别设有左凸起和右凸起以抵推卸货车辆的轮胎而避免左右侧滑。
(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关于U型结构的设置与本申请有区别,但是两者都是利用U型凹槽、支撑轴相配合,并且采用插销插入插孔中进行定位固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根据实际结构的需要选择设置这些部件的位置关系,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3)锡青铜合金涂料是本领域常用的耐磨涂层所采用的材料,元素Sn、Ni、Zn、Pb、Cu也是用于制作锡青铜合金涂料以改善其性能中比较常用的一些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即可对锡青铜合金的组成配比进行常规选择确定,本申请的锡青铜合金和重量百分比的具体选择组合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本申请并没有记载对比实验数据,故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出本申请的锡青铜合金的耐磨性能相对于现有技术有显著的提高,也不能证明本申请锡青铜合金的具体元素选择和配比对耐磨性能产生了何种影响。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即可对锡青铜合金的组成配比进行常规选择确定,其技术效果也仅仅是根据现有技术的常规组合而得到的可以预期的常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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