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离心泵和离心泵的产品系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55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1F266076
优先权日:2012-02-08
申请(专利)号:201380008473.X
申请日:2013-02-07
复审请求人:KSB 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刘景逸
国际分类号:F04D29/02(2006.01);F04D29/6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特征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8473.X,名称为“离心泵和离心泵的产品系列”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KSB 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2月07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离心泵,在该离心泵中作为构件至少设置有
泵壳,
与所述泵壳直接地或者间接地连接的轴承座组件,
布置在所述泵壳和所述轴承座组件之间的壳盖,
支承在所述轴承座组件中且与旋转轴线共轴地通过轴承座组件和壳盖延伸到所述泵壳中的、可旋转驱动的轴,以及
布置在所述泵壳中且固定在所述轴上的叶轮,
其特征在于,
至少以与水和化学工业领域相关的两个标准规定所述构件(1,5,10,13,16)中的至少两个,其中大量的相同类型的以所述标准规定的构件(1,5,10,13,16)的在标准中不考虑的接口区域(8,11,18,21,25)构造成几何形状相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泵,其特征在于,由泵壳(1)和壳盖(5)在其接触的面处形成的接口区域(8)构造成几何形状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中任一项所述的离心泵,其特征在于,由泵壳(1)和叶轮(16)在其共同作用的面处形成的接口区域(21)构造成几何形状相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离心泵,其特征在于,由壳盖(5)和叶轮(16)和在其共同作用的面处形成的接口区域(25)构造成几何形状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中任一项所述的离心泵,其特征在于,由壳盖(4)和轴承座组件(10)在其接触的面处形成的接口区域(11)构造成几何形状相同。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离心泵,其特征在于,由轴(13)和叶轮(16)在其接触的面处形成的接口区域(18)构造成几何形状相同。”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vogel-volute casing pumps”,2012年01月,第1版,来自于英特网http//www.vogelpumpen.com/vogdata/doc/EN/sln_12-im-en.pdf
对比文件2:EP1486679A1,公开日为2004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化工容器设计》,华东化工学院、浙江大学合编,吴泽炜主编,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9月,第1版。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以与水相关的标准规定所述构件(1,5,10,13,16)中的至少两个;其中大量的相同类型的以标准规定的构件的在标准中不考虑的接口区域构造成几何形状相同。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泵,以EN733(相当于本申请的与水相关的标准)规定所述泵的构件。在此基础上,以与水相关的标准规定所述构件中的至少两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构件的接口区域用于连接,其实质相当于法兰,而为了降低成本,便于互换,将法兰进行标准化处理已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因而为了减少构件的数量,将大量的相同类型的以标准规定的构件的在标准中不考虑的接口区域构造成几何形状相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接口区域”不同于“法兰”,接口区域是构件的一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零件,不适用于普通意义上法兰的设计规范;(2)在构件本身按照标准规定制造的情况下,接口区域在标准中没有予以考虑,因而使得能够实现成“几何形状相同”,而根据普通法兰的定义,当其用于本申请的泵壳和壳盖的连接时,由于不同标准将会涉及压力变化,因而不能做到“构造成几何形状相同”;(3)如驳回决定所指出的,法兰分螺栓连接法兰、焊接法兰和卡夹法兰,并且根据承受的压力不同,使用的法兰具体形式不同(焊接或螺栓、法兰厚度);而本申请的接口区域并非螺栓连接法兰、焊接法兰或者卡夹法兰的任何一种,并且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那样,该接口区域不会根据承受压力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接口区域:泵壳与壳盖之间的接口区域8、壳盖与轴承座组件之间的接口区域11、第一轴端部与轮毂之间的接口区域18、泵壳与叶轮之间的接口区域21、叶轮与壳盖之间的接口区域25。其中,接口区域8、11、18为静态配合,接口区域21、25为动态配合。壳盖卡在泵壳和轴承座组件之间,因而形成了接口区域8和11,泵壳与壳盖之间的连接以及壳盖与轴承座组件之间的连接其实质上相当于本领域中广义上的法兰,壳盖在泵壳和轴承座组件之间起到了配合定位的作用,因而为了实现配合以及定位的精确性,将两个构件之间的配合面设置成几何形状相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第一轴端部与轮毂之间的配合其实质就是轴与孔之间的配合,轴和孔之间的配合是有标准可言的,相互配合的轴和孔其基本尺寸相同,几何形状相同;接口区域21、25既涉及到密封的问题还涉及到摩擦的问题,倘若泵壳与叶轮之间、叶轮与壳盖之间的间隙过大、几何形状不同,则必然会出现泄漏;倘若泵壳与叶轮之间、叶轮与壳盖之间的间隙过小、几何形状不同,则必然会出现磨损的问题,这也就间接的要求了接口区域21、25几何形状要相同。综上所述,其中大量的相同类型的以所述标准规定的构件的在标准中不考虑的接口区域构造成几何形状相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离心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离心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6页第3.1节、图1):一种离心泵,在该离心泵中作为构件至少设置有泵壳,与泵壳直接地或者间接地连接的轴承座组件,布置在泵壳和轴承座组件之间的壳盖,支承在轴承座组件中且与旋转轴线共轴地通过轴承座组件和壳盖延伸到泵壳中的、可旋转驱动的轴,以及布置在泵壳中且固定在轴上的叶轮,至少以两个标准(四个标准:ISO2858,EN22858,ISO5199,EN25199;其中ISO2858为与化学工业领域相关的标准)规定构件中的至少两个。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以与水相关的标准规定所述构件中的至少两个;(2)大量的相同类型的以标准规定的构件的在标准中不考虑的接口区域构造成几何形状相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离心泵符合与水相关的标准;(2)如何减少构件数量。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泵可以被设计成模块化系统,因此,能够以多种形式交付(例如,不同材料、轴密封、不同种类的润滑、制冷/加热等等)(参见对比文件1的3.1节),对比文件1的多种形式的泵的技术方案,没有明示或暗示可以用于减少泵的构件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改进以实现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应用上述区别特征(2),从而将其技术方案改进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动泵的灯笼式托架,并不涉及接口区域的形状,也与减少构件数量无关,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应用上述区别特征(2),从而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改进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证据1的第119页记载了“对于同一公称直径Dg和公称压力Pg的法兰,不论结构类型如何,其联接尺寸都是相同的,这些尺寸必须满足可拆联接要求,应保证法兰可以互换或通用”。但是,选用法兰,必须根据管子的公称直径来确定。由于管子具有不同的公称直径Dg(参见证据1第119页的表4-6),因此,不同公称直径对应的法兰的联接尺寸必然不相同。也就是说,证据1中所提及的法兰的接口区域的几何形状并非一定相同。另外,本申请的接口区域是构件的一部分,在构件本身按照标准规定制造的情况下,由于该接口区域在标准中没有予以考虑,因而使得能够实现成“几何形状相同”。如果接口区域按照法兰标准制定,根据前面的分析,其几何形状并非相同,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背道而驰。因此,证据1中不存在应用上述区别特征(2),从而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改进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且对比文件1和2单独或结合均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解决了大构件多样性导致生产成本高的技术问题,取得了降低所需不同构件的数量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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