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来自施用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的协同杂草控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14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1F238110
优先权日:2012-09-28
申请(专利)号:201380061312.7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美国陶氏益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毕雯倩
合议组组长:徐利
参审员:田瑞增
国际分类号:A01N43/40,A01N43/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1312.7,名称为“来自施用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的协同杂草控制”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美国陶氏益农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5月2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69段(第1-22页),于2017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除草组合物,其包含协同除草有效量的(a)环丙嘧啶酸,或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和(b)氯氟吡氧乙酸,或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其中(a)和(b)的酸当量比为1:3至16:1,
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含抑草生。
2. 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其中(a)包括酸形式的环丙嘧啶酸。
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其中(b)包括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
4.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其中(a)和(b)的酸当量比为1:3至12:1。
5.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其中(a)和(b)的酸当量比为1:2至1:1。
6.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附加的除草剂。
7. 权利要求6所述组合物,其中所述附加的除草剂包括一种或多种选自由以下构成的组的除草剂:氯氨吡啶酸(aminopyralid)、氨唑草酮(amicarbazone)、溴苯腈(bromoxynil)、氯磺隆(chlorsulfuron)、二氯吡啶酸(clopyralid)、2,4-D、麦草畏(dicamba)、精2,4-滴丙酸(dichlorprop-P)、双氯磺草胺(diclosulam)、敌草隆(diuron)、双氟磺草胺(florasulam)、氟酮磺隆-钠(flucarbazone-sodium)、唑嘧磺草胺(flumetsulam)、草甘膦(glyphosate)、草丁膦(glufosinate)、甲氧咪草烟(imazamox)、灭草烟(imazapyr)、甲咪唑烟酸(imazapic)、咪唑喹啉酸(imazaquin)、咪唑乙烟酸(imazethapyr)、咪草酸(imazamethabenz)、三嗪茚草胺(indaziflam)、碘苯腈(ioxynil)、MCPA、精2甲4氯丙酸(mecoprop-P)、甲磺隆(metsulfuron-methyl)、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五氟磺草胺(penoxsulam)、氨氯吡啶酸(picloram)、唑啉草酯(pinoxaden)、啶磺草胺(pyroxsulam)、玉嘧磺隆(rimsulfuron)、甲嘧磺隆(sulfometuron)、甲基噻吩磺隆(thifensulfuron-methyl)、丁唑隆(tebuthiuron)、甲基苯磺隆(tribenuron-methyl)、绿草定(triclopyr)、以及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或混合物。
8. 权利要求7所述组合物,其中所述附加的除草剂包括2,4-D胆碱盐、绿草定胆碱盐、氯氨吡啶酸胆碱盐、或其混合物。
9.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除草剂安全剂。
10.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农业上可接受的佐剂。
11.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农业上可接受的载体。
12.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其通过Colby方程式确定是协同的。
1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提供为除草剂浓缩物。
14. 控制不期望的植被的方法,其包括将(a)环丙嘧啶酸,或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和(b)氯氟吡氧乙酸,或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施用至植被或邻近所述植被的区域或施用至土壤或水,以预防植被的出苗或生长,其中(a)和(b)各自以足以提供协同除草效应的量加入,其中(a)和(b)的酸当量比为1:3至16:1,
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含抑草生。
15. 权利要求14所述方法,其中(a)和(b)同时施用。
16.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a)和(b)在出苗后施用至所述不期望的植被。
17.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a)包括酸形式的环丙嘧啶酸。
18.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b)包括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
19.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以1:3至1:1的(a)和(b)的酸当量比施用(a)和(b)。
20.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施用附加的除草剂。
21. 权利要求19所述方法,其中所述附加的除草剂包括一种或多种选自由以下构成的组的农药:氯氨吡啶酸(aminopyralid)、氨唑草酮(amicarbazone)、溴苯腈(bromoxynil)、氯磺隆(chlorsulfuron)、二氯吡啶酸(clopyralid)、2,4-D、麦草畏(dicamba)、精2,4-滴丙酸(dichlorprop-P)、双氯磺草胺(diclosulam)、敌草隆(diuron)、双氟磺草胺(florasulam)、氟酮磺隆-钠(flucarbazone-sodium)、唑嘧磺草胺(flumetsulam)、草甘膦(glyphosate)、草丁膦(glufosinate)、甲氧咪草烟(imazamox)、灭草烟(imazapyr)、甲咪唑烟酸(imazapic)、咪唑喹啉酸(imazaquin)、咪唑乙烟酸(imazethapyr)、咪草酸(imazamethabenz)、三嗪茚草胺(indaziflam)、碘苯腈(ioxynil)、MCPA、精2甲4氯丙酸(mecoprop-P)、甲磺隆(metsulfuron-methyl)、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五氟磺草胺(penoxsulam)、氨氯吡啶酸(picloram)、唑啉草酯(pinoxaden)、啶磺草胺(pyroxsulam)、玉嘧磺隆(rimsulfuron)、甲嘧磺隆(sulfometuron)、甲基噻吩磺隆(thifensulfuron-methyl)、丁唑隆(tebuthiuron)、甲基苯磺隆(tribenuron-methyl)、绿草定(triclopyr)、以及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 或酯或混合物。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方法,其中所述附加的除草剂包括2,4-D胆碱盐、绿草定盐、氯氨吡啶酸胆碱盐、或其混合物。
23.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施用除草剂安全剂。
24.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施用农业上可接受的佐剂。
25.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施用农业上可接受的载体。
26.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a)和(b)通过Colby方程式确定是协同的。
27.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在谷类、CRP、树和藤、草地、牧场、IVM、休耕地、野生动物管理区域、林地、路旁、铁路、甘蔗、道路周围或草皮中被控制。
28.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在玉米、高粱、燕麦、小麦、大麦、稻米、种子用草或牧草中被控制。
29.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在草甘膦、草铵膦、麦草畏、苯氧基生长素、吡啶基氧基生长素、芳氧苯氧丙酸酯、乙酰CoA羧化酶(ACCase)抑制剂、咪唑啉酮类、乙酰乳酸合酶(ALS)抑制剂、4-羟基苯基-丙酮酸二氧酶(HPPD)抑制剂、原卟啉原氧化酶(PPO)抑制剂、三嗪类和溴苯腈或其组合的耐受性作物中被控制。
30. 权利要求29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在苯氧酸耐受性作物中被控制,且所述苯氧酸耐受性作物具有由AAD12基因赋予的耐受性。
31.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耐受生长素除草剂。
32.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是阔叶杂草。
33.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包括长叶车前草(buckhorn plantain)、普通番石榴(common guava)、刺果苜蓿(calvary clover)、荠菜(shepherd’s purse)、普通提琴颈花(common fiddleneck)、黄星蓟(yellow star thistle)、野生燕麦(wild oat)或猫耳蒲公英(cat’s ear dandelion)。
34.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a)以8–240g ae/ha的量施用。
35.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b)以15–560g ae/ha的量施用。”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CN1894220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0日)公开了一类具有除草活性的嘧啶类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页),并具体公开了化合物9和化合物135(分别为环丙嘧啶酸的甲酯与环丙嘧啶酸,参见说明书第71页与第74页),并公开了其中的化合物可与其他除草剂组合使用(参见说明书第48页末段);与其他除草剂的组合可导致高于对杂草的加和性效果(即增效)和/或低于对作物或其他有用植物的加和性效果(即安全)(参见说明书第53页第1段);具体优选的混合物包括化合物9(及其盐)和氯氟吡氧乙酸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54页,第61页第15行)以及化合物135(及其盐)和氯氟吡氧乙酸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54页,第61页第18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活性成分之间的酸当量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更为具体的除草组合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嘧啶类化合物与其他除草活性成分在组合物中的比例一般为100:1-1:100,更一般为10:1-1:10,最一般为5:1-1:5重量(参见说明书第69页第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活性成分之间的重量比进行选择的技术启示,而且最优选的重量比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酸当量比部分重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具体的组分计算相应的酸当量比。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35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美国陶氏益农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文本提出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获得的协同效果是对比文件2所预料不到的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第61-77页(说明书第53-69页)的组合是对第56-61页(说明书第48-53页)的组合的优选,因而对比文件2第61页(说明书第53页)提及的加和性效果(即增效)同样适用于第61-77页(说明书第53-69页)的组合。2)对比文件2表I中不具有协同作用的组合在防治另外的杂草或在另外的比例下具有协同作用,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的整体教导,本申请的组合在防治某些杂草时具有协同作用不会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期的范围。3)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活性成分组合,并教导了其中的组合物具有增效作用,因此所述组合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尤其是最优选的范围以及由此折算出的酸当量比范围内表现出增效作用是可以预期的。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 10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这意味着其中除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以外,还可以含有任意活性成分;且权利要求1限定比例宽泛。然而如前所述,目前说明书提供的实验证据仅能证明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在特定配比下对特定杂草存在增效作用。当在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组合的基础上再加入其它农药活性成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其会产生增效(协同)效果,因此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能获得协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预期不同作用谱的活性成分的组合能够扩大组合物的作用谱,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了的技术问题是扩大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组合的作用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类似的,权利要求2-35均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申请人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1段,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酸当量比, 对比文件2没有披露或暗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和(b)的酸当量比为1:6至1:1”,在该当量比范围内,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能够取得增效效果,该效果是不可预测和预料不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5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除草组合物,其包含协同除草有效量的(a)环丙嘧啶酸,或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和(b)氯氟吡氧乙酸,或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其中(a)和(b)的酸当量比为1:6至1:1,
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含抑草生。
2. 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其中(a)包括酸形式的环丙嘧啶酸。
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其中(b)包括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
4.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其中(a)和(b)的酸当量比为1:3至1:1。
5.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其中(a)和(b)的酸当量比为1:2至1:1。
6.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附加的除草剂。
7. 权利要求6所述组合物,其中所述附加的除草剂包括一种或多种选自由以下构成的组的除草剂:氯氨吡啶酸(aminopyralid)、氨唑草酮(amicarbazone)、溴苯腈(bromoxynil)、氯磺隆(chlorsulfuron)、二氯吡啶酸(clopyralid)、2,4-D、麦草畏(dicamba)、精2,4-滴丙酸(dichlorprop-P)、双氯磺草胺(diclosulam)、敌草隆(diuron)、双氟磺草胺(florasulam)、氟酮磺隆-钠(flucarbazone-sodium)、唑嘧磺草胺(flumetsulam)、草甘膦(glyphosate)、草丁膦(glufosinate)、甲氧咪草烟(imazamox)、灭草烟(imazapyr)、甲咪唑烟酸(imazapic)、咪唑喹啉酸(imazaquin)、咪唑乙烟酸(imazethapyr)、咪草酸(imazamethabenz)、三嗪茚草胺(indaziflam)、碘苯腈(ioxynil)、MCPA、精2甲4氯丙酸(mecoprop-P)、甲磺隆(metsulfuron-methyl)、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五氟磺草胺(penoxsulam)、氨氯吡啶酸(picloram)、唑啉草酯(pinoxaden)、啶磺草胺(pyroxsulam)、玉嘧磺隆(rimsulfuron)、甲嘧磺隆(sulfometuron)、甲基噻吩磺隆(thifensulfuron-methyl)、丁唑隆(tebuthiuron)、甲基苯磺隆(tribenuron-methyl)、绿草定(triclopyr)、以及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或混合物。
8. 权利要求7所述组合物,其中所述附加的除草剂包括2,4-D胆碱盐、绿草定胆碱盐、氯氨吡啶酸胆碱盐、或其混合物。
9.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除草剂安全剂。
10.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农业上可接受的佐剂。
11.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农业上可接受的载体。
12.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其通过Colby方程式确定是协同的。
1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提供为除草剂浓缩物。
14. 控制不期望的植被的方法,其包括将(a)环丙嘧啶酸,或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和(b)氯氟吡氧乙酸,或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施用至植被或邻近所述植被的区域或施用至土壤或水,以预防植被的出苗或生长,其中(a)和(b)各自以足以提供协同除草效应的量加入,其中(a)和(b)的酸当量比为1:6至1:1,
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含抑草生。
15. 权利要求14所述方法,其中(a)和(b)同时施用。
16.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a)和(b)在出苗后施用至所述不期望的植被。
17.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a)包括酸形式的环丙嘧啶酸。
18.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b)包括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
19.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以1:3至1:1的(a)和(b)的酸当量比施用(a)和(b)。
20.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施用附加的除草剂。
21. 权利要求19所述方法,其中所述附加的除草剂包括一种或多种选自由以下构成的组的农药:氯氨吡啶酸(aminopyralid)、氨唑草酮(amicarbazone)、溴苯腈(bromoxynil)、氯磺隆(chlorsulfuron)、二氯吡啶酸(clopyralid)、2,4-D、麦草畏(dicamba)、精2,4-滴丙酸(dichlorprop-P)、双氯磺草胺(diclosulam)、敌草隆(diuron)、双氟磺草胺(florasulam)、氟酮磺隆-钠(flucarbazone-sodium)、唑嘧磺草胺(flumetsulam)、草甘膦(glyphosate)、草丁膦(glufosinate)、甲氧咪草烟(imazamox)、灭草烟(imazapyr)、甲咪唑烟酸(imazapic)、咪唑喹啉酸(imazaquin)、咪唑乙烟酸(imazethapyr)、咪草酸(imazamethabenz)、三嗪茚草胺(indaziflam)、碘苯腈(ioxynil)、MCPA、精2甲4氯丙酸(mecoprop-P)、甲磺隆(metsulfuron-methyl)、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五氟磺草胺(penoxsulam)、氨氯吡啶酸(picloram)、唑啉草酯(pinoxaden)、啶磺草胺(pyroxsulam)、玉嘧磺隆(rimsulfuron)、甲嘧磺隆(sulfometuron)、甲基噻吩磺隆(thifensulfuron-methyl)、丁唑隆(tebuthiuron)、甲基苯磺隆(tribenuron-methyl)、绿草定(triclopyr)、以及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 或酯或混合物。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方法,其中所述附加的除草剂包括2,4-D胆碱盐、绿草定胆碱盐、氯氨吡啶酸胆碱盐、或其混合物。
23.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施用除草剂安全剂。
24.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施用农业上可接受的佐剂。
25.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施用农业上可接受的载体。
26.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a)和(b)通过Colby方程式确定是协同的。
27.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在谷类、CRP、树和藤、草地、牧场、IVM、休耕地、野生动物管理区域、林地、路旁、铁路、甘蔗、道路周围或草皮中被控制。
28.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在玉米、高粱、燕麦、小麦、大麦、稻米、种子用草或牧草中被控制。
29.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在草甘膦、草铵膦、麦草畏、苯氧基生长素、吡啶基氧基生长素、芳氧苯氧丙酸酯、乙酰CoA羧化酶(ACCase)抑制剂、咪唑啉酮类、乙酰乳酸合酶(ALS)抑制剂、4-羟基苯基-丙酮酸二氧酶(HPPD)抑制剂、原卟啉原氧化酶(PPO)抑制剂、三嗪类和溴苯腈或其组合的耐受性作物中被控制。
30. 权利要求29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在苯氧酸耐受性作物中被控制,且所述苯氧酸耐受性作物具有由AAD12基因赋予的耐受性。
31.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耐受生长素除草剂。
32.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是阔叶杂草。
33.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所述不期望的植被包括长叶车前草(buckhorn plantain)、普通番石榴(common guava)、刺果苜蓿(calvary clover)、荠菜(shepherd’s purse)、普通提琴颈花(common fiddleneck)、黄星蓟(yellow star thistle)、野生燕麦(wild oat)或猫耳蒲公英(cat’s ear dandelion)。
34.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a)以8–240g ae/ha的量施用。
35. 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方法,其中(b)以15–560g ae/ha的量施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5项权利要求)。本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 2015年05月2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69段(第1-22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除草组合物(详见上文)。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农业中许多反复出现的问题涉及控制可例如抑制作物生长的不期望的植被的生长,存在对于控制不期望的植被生长的新组合物和方法的持续需求。本发明公开是基于以下发现:当环丙嘧啶酸或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和氯氟吡氧乙酸或其农业上可接受的盐或酯组合施用时显示出协同除草效应。
据此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新的控制不期望的植被生长的协同组合物和方法。
在说明书中提供了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在多个配比下针对八种杂草的杂草控制实验效果。所述实验效果证明了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在1:1、1:2、1:1.6以及18:35(约1:2)和18:70(约1:4)的重量比下针对特定杂草有增效作用(详见说明书第67段)。
说明书除此之外未提供其他实验证据,包括对其他杂草,特别是抗性杂草的效果,以及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的组合与其他农药活性成分结合使用的效果。
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农药活性成分组合后的效果存在加和、增效和拮抗三种可能,增效(协同)作用的存在难以预期,通常需要实验证据的证明。目前说明书提供的实验证据仅能证明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二元复配在特定配比下对特定杂草存在增效作用。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表示其中可以含有除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以外的其他活性成分,当在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组合的基础上再加入其它农药活性成分时,即使前二者在上述特定增效配比下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预期再加入其它活性成分会带来的影响,即难以预期必然也会产生增效效果。但由于各种活性成分已知的活性谱各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多种活性成分组合后可以扩大作用谱。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扩大作用谱,提供防治对象更广泛的组合物。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类具有除草活性的嘧啶类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页),具体公开了化合物9和化合物135(分别为环丙嘧啶酸的甲酯与环丙嘧啶酸,参见说明书第71页与第74页),并公开了所述化合物可与其他除草剂组合使用,所述化合物与其他除草剂的混合物可扩大对另外杂草种类的活性谱,一种或多种下述除草剂与所述化合物的混合物可特别用于杂草防治;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参见说明书第48页末段至第50页)。为了更好地防治不需要的植物,优选的是本发明的化合物与下述除草剂的混合物“草甘膦、……、氯氟吡氧乙酸、……(参见说明书第53页末段至第54页第1行)。具体优选的混合物包括化合物9(及其盐)和氯氟吡氧乙酸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54页,第61页第15行)以及化合物135(及其盐)和氯氟吡氧乙酸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54页,第61页第18行)。本发明化合物与其他除草活性成分在除草组合物中的比例更一般为10:1-1:10,最一般为5:1-1:5重量(参见说明书第69页第24-25行),换算为酸当量比为一般12:1-1:12,最一般6:1-1:6。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在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组合的基础上还可以含有任意农药活性成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环丙嘧啶酸及其甲酯与氯氟吡啶酸的具体组合,未具体公开环丙嘧啶酸与氯氟吡啶酸结合其他除草活性成分的组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扩大环丙嘧啶酸与氯氟吡啶酸组合的作用谱,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添加其他活性成分。
然而,在农药领域,为了扩大作用谱将具有不同防治作用谱的活性成分进行组合施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为了扩大环丙嘧啶酸与氯氟吡啶酸组合的作用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入作用谱不同的其他活性成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分别为酸形式和异辛酯形式,其中的酸形式的环丙嘧啶酸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是现有技术已知氯氟吡氧乙酸的商品化形式之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使用氯氟吡氧乙酸时容易选择的形式,并且其发挥作用时仍然是以酸形式发挥作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了(a)和(b)的酸当量比,权利要求4-5的比值虽然略小于对比文件2,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实践和需要容易通过简单实验确定的,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8是从属权利要求,并对附加的成分作了限定。权利要求7-8限定的活性成分均为本领域已知的除草活性成分,其中部分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可以与环丙嘧啶酸组合使用。为了拓宽作用谱,与环丙嘧啶酸作用谱不同的除草活性成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选择对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11、13是从属权利要求,并限定了安全剂、佐剂、载体或使用形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中的组合物可与安全剂组合使用(参见说明书第70页第2段);可与农业上适合的载体,包括至少一种液体稀释剂、固体稀释剂或表面活性剂,以制剂或组合物的形式使用,有用的制剂包括乳剂如溶液(包括可乳化浓缩物)(参见说明书第43页第2段)。可见,权利要求9-11、13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1、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是从属权利要求,并限定了协同的确定方法。Colby方程式为本领域常用的判断协同作用的方法,但本申请提供的实验证据实际上仅证明了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的二元组合通过Colby方程式证明是协同的,并未证明在此二元组合的基础上添加其他任意活性成分的结果都是协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预期哪些活性成分加入该二元组合后的效果是协同的。因此该技术特征未给组合物的结构和组成带来实质性影响,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16请求保护控制不期望的植被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中的活性成分可用于多种区域,在苗前或苗后杂草防治禾本科和阔叶杂草(参见说明书第47页末段至第48页第1段),而将具有多种活性成分的组合物同时施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施药方式之一,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中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4-16请求保护的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26是从属权利要求,关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可参见对权利要求2-12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2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7-33是从属权利要求,并对不希望的植被出现的场所、作物、不期望的植被作了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中的活性成分(包括环丙嘧啶酸及其甲酯)因在农作物相对于杂草方面的选择性代谢,或在作物和杂草生理抑制位点的选择性活性、或通过在作物和杂草混合物上或其环境中的选择性安置,可用于选择性防治作物/杂草混合物中的禾本科和阔叶杂草,重要的作物包括但不限于苜蓿、大麦、棉花、小麦等;可用于经遗传转化或育种引入对除草剂的抗性(参见说明书第48页第1段)。在上述内容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含有环丙嘧啶酸的除草剂施用于杂草可能出现的区域,用于防治对比文件2中的各种杂草或类似杂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3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35是从属权利要求,并对用量作了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杂草防治所需要的水平容易地确定除草有效量(参见说明书第48页第3段),而适宜的用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3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这意味着其中除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以外,还可以含有任意活性成分。虽然权利要求1中a和b成分的酸当量比根据说明书做了适应性修改,然而如前所述,目前说明书提供的实验证据仅能证明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的二元组合在特定配比下对特定杂草存在增效作用,当在环丙嘧啶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组合的基础上再加入其它农药活性成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其会产生增效(协同)效果,因此请求人认为的“在该当量比范围内,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能够取得增效效果”的意见不能被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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