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汉防己种子繁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92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1F2556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53090.6
申请日:2015-11-06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永秀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吴小霞
国际分类号:A01C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另一部分是可以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通过常规选择或调整获得的,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整体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53090.6,名称为“一种汉防己种子繁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即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粉防己繁殖材料研究”,郭桂生等,《现代中药研究与实践》第22卷第2期,第17-19页,公开日2007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药用植物种子休眠类型及休眠解除研究进展”,徐文娟等,《生物技术进展》第1卷第2期,第116-121页,2011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3:“中药材种子播前十大处理技术”,党建昌,《种子科技》2005年第1期,第46-47页,2005年02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汉防己种子繁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汉防己种子晒干,去除未成熟、颗粒不饱满和有病害的种子,将筛选好的种子放入浓度为0.2%的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中浸泡消毒60min,滤干;
S2:用40℃温水浸泡消毒好的汉防己种子24h,滤干;
S3:取60-70目河沙在155℃的烘箱中加热15min,放凉,加入清水使润湿,得处理好的河沙;
S4:将处理好的河沙铺在底部有孔的箱子中,河沙的厚度为4cm,将浸泡好的汉防己种子均匀撒在河沙上面,再铺一层2cm厚处理好的河沙;
S5:装有种子的箱子上方用密闭大箱子盖住,最上层河沙的上方50cm处用远红外保温灯照射保温24h/天,控制温度28℃,每天浇水1次。”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限定了种子经筛选、消毒处理及浸种后的红外层积处理步骤,浸种的温度不一样”,但是,该区别的一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其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是播种前利用红外线处理,本申请是播种后再用红外线进行催芽处理,而且具体的操作方式不同;(2)对比文件2用的基质是细沙,并未限定粒径大小,而使用不同粒径的河沙作为基质会影响汉防己种子的发芽率,将育苗基质先加热烘干再湿润也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本申请中“将处理好的河沙铺在有孔箱子的底部,将种子撒在河沙上面,再铺一层河沙”的处理方式与将种子与细沙按比例混拌层积处理具有明显区别;(3)本申请的种子消毒方法是针对汉防己种子的休眠特性进行的,消毒所选的试剂和消毒时间对汉防己种子萌发具有重大意义。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药用植物PD型休眠种子可以经浸种后与湿沙进行层积及浸种温度范围的技术启示;种子和细沙混拌的层积方式可能需要后续将种子分拣出进行催芽萌发,而将种子均匀撒在河沙基质上再进行覆沙的层积处理步骤,也为层积处理的常用方式可以在后续直接进行萌发催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育苗成本和简化步骤等能够选择将种子撒在河沙上并采用覆沙的层积处理步骤。对比文件3给出了红外线处理药物种子改变种子的透通性,打破休眠等的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种子催芽处理的不同处理阶段和红外波长和发射源的调整(如选择具有较强渗透力和辐射力的远红外保温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熟知基质透气和透水性对种子萌发的影响,容易想到通过试验来确定合适的河沙粒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而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种子经筛选后,使用多菌灵浸泡种子进行消毒,并限定了多菌灵浓度和浸泡时间,温水泡种的温度略有不同;(2)使用河沙作为基质对种子进行层积处理,并限定了对基质进行加热和层积的具体方式,每天浇水1次;(3)对层积的种子进行红外线照射处理,并限定照射距离、时间和温度等。但是,上述区别(1)和(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操作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技术手段或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上述区别(3)是可以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进行常规选择和调整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还指出:在对比文件3给出利用红外线处理中药材种子的基础上,红外线的发射源、照射距离和温度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种子消毒用的试剂类型、浓度和消毒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调整的,并提供教科书证据证明了本申请限定的种子层积基质和层积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种子消毒方法是针对汉防己种子的休眠特性进行的,消毒所选的试剂和消毒时间对汉防己种子萌发具有重大意义, 有效地解决了种子在繁殖过程中由于病虫害导致发芽率降低的问题;(2)对比文件2用的基质是细沙,并未限定粒径大小,而使用不同粒径的河沙作为基质会影响汉防己种子的发芽率,将育苗基质先加热烘干再湿润也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本申请中“将处理好的河沙铺在有孔箱子的底部,将种子撒在河沙上面,再铺一层河沙”的处理方式与将种子与细沙按比例混拌层积处理具有明显区别;(3)对比文件3是播种前利用红外线处理,本申请是播种后再用红外线进行催芽处理,而且具体的操作方式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2017年1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82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另一部分是可以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通过常规选择或调整获得的,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整体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汉防己种子繁殖方法,对比文件1(“粉防己繁殖材料研究”,郭桂生等,《现代中药研究与实践》第22卷第2期,第17-19页,公开日2007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粉防己(又名汉防己)的有性繁殖方法,具体为种子繁殖方法,其中包括以下步骤:(1)采种:9-10月粉防己的种子均陆续成熟,当核果由绿变红,大部分种子成熟时应立即采收,采收时,将果实连柄摘下用水浸泡揉搓,洗出种子晒干;(2)种子发芽率测定:采用营养杯育苗法,将配好的营养土装在营养杯中,再将经过处理的种子播入,试验中采用的粉防己种子是经过一年在恒温条件下贮藏的,并将准备好的种子放在45℃的清水中浸种24h(参见第18-19页的“2有性繁殖”部分)。
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种子经筛选后,使用多菌灵浸泡种子进行消毒,并限定了多菌灵浓度和浸泡时间,温水泡种的温度略有不同;(2)使用河沙作为基质对种子进行层积处理,并限定了对基质进行加热和层积的具体方式,每天浇水1次;(3)对层积的种子进行红外线照射处理,并限定照射距离、时间和温度等。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汉防己种子的发芽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对育苗用的种子进行筛选,去除未成熟、颗粒不饱满和有病害的种子,以提高种子的发芽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播种前对种子进行消毒以防止病害对种子繁育和生长的影响也是种子育苗过程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多菌灵也是常用的消毒液之一,至于多菌灵浓度和浸泡时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种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常规选择的;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准备好的种子放在45℃的清水中浸种24h”的基础上,将水温选择为4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操作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使用河沙对种子进行层积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比如教科书《果树栽培(北方本)》(李道德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07月)中明确公开了一些种子在播种前需要进行人工处理,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层积处理,将种子与基质相间放置,使用河沙作为基质时,河沙要洁净,使用容器层积时,容器必须有良好的透气性,底部先铺5-10cm湿沙,然后将种子和沙混合均匀放入,上面再覆5-10cm湿沙,层积期间应勤查温、湿度,湿度大时可添加干沙,水分不足应喷水(参见第33-34页);至于河沙的颗粒大小、对河沙进行加热处理、选择底部有孔的箱子、层积时铺设基质的厚度、浇水的频率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兼顾基质的透气性与保水性、保证基质的洁净度以及提供种子萌发适宜的温湿度等可采取的常规技术选择,这些参数的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而言,对比文件3(“中药材种子播前十大处理技术”,党建昌,《种子科技》2005年第1期,第46-47页,2005年02月28日)公开了红外线对物质穿透性较强,中药材种子播前可以使用红外线处理,种子经红外线照射后可改变种子的透通性,打破休眠,加速种子内部的生化代谢过程(参见第47页);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红外线照射中药材种子以打破种子休眠,促使种子发芽,提高播种品质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汉防己种子发芽率低的技术问题时,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技术启示,即使用红外线处理种子;至于红外线的提供设备、照射距离、照射时长和温度等都是可以根据具体的催芽条件和种子特性等进行常规选择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时指出:
(1)本申请的种子消毒方法是针对汉防己种子的休眠特性进行的,消毒所选的试剂和消毒时间对汉防己种子萌发具有重大意义, 有效地解决了种子在繁殖过程中由于病虫害导致发芽率降低的问题;
(2)对比文件2用的基质是细沙,并未限定粒径大小,而使用不同粒径的河沙作为基质会影响汉防己种子的发芽率,将育苗基质先加热烘干再湿润也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本申请中“将处理好的河沙铺在有孔箱子的底部,将种子撒在河沙上面,再铺一层河沙”的处理方式与将种子与细沙按比例混拌层积处理具有明显区别;
(3)对比文件3是播种前利用红外线处理,本申请是播种后再用红外线进行催芽处理,而且具体的操作方式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多菌灵是一种广谱性杀菌剂,可以用叶面喷施、种子处理和土壤处理等,对由真菌引起的病害有防治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对汉防己种子进行消毒的试剂时,很容易想到使用多菌灵;至于试剂浓度和消毒时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种子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的,本申请选择的浓度和时间也只是常规设定,只是起到了种子消毒的作用,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种子层积处理的具体技术细节,但是实际上本申请中限定的种子层积基质和层积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比如:教科书《果树栽培(北方本)》(李道德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07月)已经公开了对种子进行层积时基质多用河沙(参见第33页),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基质粒径对种子萌发的影响较大,粒径太小,透气性差,粒径太大,保水性不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基质时,会综合考虑基质透气性和保水性,通过有限次试验选择出合适粒径大小的河沙;此外,上述教科书也公开了层积时河沙要洁净,使用容器层积时,容器必须有良好的透气性(参见第33页),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河沙的洁净而进行高温加热消毒,为了保证容器的透气性而选择底部有孔的箱子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教科书还公开了在箱子底部先铺5-10cm湿沙,然后将种子和沙混合均匀放入,上面再覆5-10cm湿沙(参见第33-34页),这与本申请中一层基质一层种子的层积方式也是相同的;
(3)对比文件3给出了红外线处理中药材种子以改变种子的透通性、打破休眠的技术启示,无论将其应用到种子催芽处理的哪个阶段,其作用机理是相同的,产生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无论是播种前使用还是播种后使用都可以提高种子的发芽率;至于红外线的发射源选择灯泡还是远红外保温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种植条件、成本等进行常规选择的,而照射距离、时长和温度则是需要根据照射灯的功率、种子萌发最适宜的温度等进行设定的,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确定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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