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92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1F2683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3430.2
申请日:2016-01-19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紫光同创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晨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郑嘉青
国际分类号:G06F17/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3430.2、名称为“一种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紫光同创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2-5:
对比文件2:“电子系统集成设计导论”,李玉山编著,第104-108页,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08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3:CN104615837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4:“数据结构(C语言版)第4版”,邓文华主编,第160-161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4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5:“EDA技术与VHDL”,潘松、黄继业编著,第258-259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05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使用脚本生成至少一个实例化名;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使用哈希结构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使用哈希结构编写连接关系文件,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其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检查所述网表的正确性和/或电源地连接合法性,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9要求保护的产品模块与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7-9,其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检查所述网表的正确性和/或电源地连接合法性,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生成至少一个实例化名,并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及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硬件描述信息和连接关系信息;
根据所述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及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所述网表包括各个实例化名、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以及实例化名与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至少一个实例化名具体为:使用脚本生成至少一个实例化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具体为:使用哈希结构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具体为:
使用预设的硬件描述信息和哈希结构,编写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硬件描述信息以及连接关系文件,所述连接关系文件中包括所述连接关系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硬件描述信息包括:电路逻辑单元名、端口数量、端口名、端口类型中的至少一种。
6. 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检查所述网表的正确性和/或电源地连接合法性。
7. 一种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实例化名生成单元,用于生成至少一个实例化名;
关系建立单元,用于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属性信息生成单元,用于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硬件描述信息和连接关系信息;
网表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及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所述网表包括各个实例化名、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以及实例化名与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实例化名生成单元为脚本。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系建立单元和/或属性信息生成单元为哈希结构生成单元。
10. 如权利要求7至9任一项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网表检查单元,用于检查所述网表的正确性和/或电源地连接合法性。”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对于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是以“种”为单位进行管理,对于同一种类型的电路逻辑单元,无论电路中包括多少此种类型的电路逻辑单元,都只生成一次该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而对比文件2是以“个”为单位进行配置各个单元。权利要求1中是先生成实例化名,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再根据这些信息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记载如何生成电路网表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使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电子系统集成设计导论”,李玉山编著,第104-108页,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08年8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4615837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3:“数据结构(C语言版)第4版”,邓文华主编,第160-161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4年8月31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8、10是与权利要求1、2、6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8、1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方式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根据各电路逻辑单元包括的端口类型以及该端口类型对应的端口数量来检查所述网表的正确性检测,和/或,通过判断与同一电源连接的各电路逻辑单元对应的电源接口的电压值是否相同来检查电源地连接合法性”,并相应地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6,删除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检查网表的正确性时,通过检查电路逻辑单元包括的端口类型以及该端口类型对应的数量来检查网表的正确性,这样可以节约检查时间,效率更高,因此,并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通过判断与同一电源连接的各电路逻辑单元对应的电源接口的电压值是否相同来检查网表中的电源地连接合法性,准确性更高,并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生成至少一个实例化名,并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及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硬件描述信息和连接关系信息;
根据所述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及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所述网表包括各个实例化名、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以及实例化名与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
根据各电路逻辑单元包括的端口类型以及该端口类型对应的端口数量来检查所述网表的正确性检测,和/或,通过判断与同一电源连接的各电路逻辑单元对应的电源接口的电压值是否相同来检查电源地连接合法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至少一个实例化名具体为:使用脚本生成至少一个实例化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具体为:使用哈希结构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具体为:
使用预设的硬件描述信息和哈希结构,编写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硬件描述信息以及连接关系文件,所述连接关系文件中包括所述连接关系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硬件描述信息包括:电路逻辑单元名、端口数量、端口名、端口类型中的至少一种。
6. 一种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实例化名生成单元,用于生成至少一个实例化名;
关系建立单元,用于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属性信息生成单元,用于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硬件描述信息和连接关系信息;
网表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及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所述网表包括各个实例化名、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以及实例化名与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
网表检查单元,用于根据各电路逻辑单元包括的端口类型以及该端口类型对应的端口数量来检查所述网表的正确性检测,和/或,通过判断与同一电源连接的各电路逻辑单元对应的电源接口的电压值是否相同来检查电源地连接合法性。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实例化名生成单元为脚本。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关系建立单元和/或属性信息生成单元为哈希结构生成单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原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删除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5月06日提交权利要求1-8项,申请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本复审决定中沿用了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电子系统集成设计导论”,李玉山编著,第104-108页,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08年8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4615837A,公开/公告日为2015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3:“数据结构(C语言版)第4版”,邓文华主编,第160-161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4年8月31日;
1)、 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EDIF电路网表文件,其为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格式的文件(隐含公开一种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生成方法),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05页倒数第2段至第108页末段,附图4-37、附图4-38):EDIF语句的句法格式为(keywordName{form}),圆括弧后是一个关键字名,关键字后面可以紧跟多个EDIF格式{form};附图4-38为XC4000d库中的反相器INV,其标识符为halfgate_p(相当于生成至少一个实例化名,并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标识符为halfgate_p的反相器的EDIF电路网表文件中包括如下代码:(port I (direction INPUT))(port O (direction OUTPUT)),其含义为附图4-38中反相器的I端口为输入端口、O端口为输出端口;附图4-37为EDIF文件的层次化结构,其中的Comments(内容)描述给出了单元中的元件及其连接关系(相当于硬件描述信息和连接关系信息);第4.7.3节为EDIF电路网表文件,其中给出了标识符为halfgate_p的反相器的EDIF电路网表文件(相当于根据所述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及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网表),网表文件中的实例化名halfgate_p和反相器电路逻辑单元一一对应,而且网表文件还包含了反相器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这些属性信息属于标识符为halfgate_p的反相器的属性信息,也即实例化名和属性信息间存在对应关系(相当于所述网表包括各个实例化名、各个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以及实例化名与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生成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网表中包含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2)根据各电路逻辑单元包括的端口类型以及该端口类型对应的端口数量来检查所述网表的正确性检测,和/或,通过判断与同一电源连接的各电路逻辑单元对应的电源接口的电压值是否相同来检查电源地连接合法性。基于以上区别(1)、(2)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在于:(1)减少处理时间;(2)保证网表正确。
但是同类结构使用共同的属性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对比文件1第6章VHDL设计语言中所述的可以使用实体号和构造体一起构成完整的实体。这些构造体的接口关系都相同,由实体号完成定义。构造体可以采用行为,数据流,结构三种表达方式来描述。C语言的面向对象编程中也是采用类的概念来描述对象,通常类定义了事物的属性和可以实施的行为,使用数据抽象的概念来保持外部接口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内部实现。网表构成的过程需要相关编程语言实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硬件编程语言或者其他面向对象的编程语言中的方法用于网表生成中,使得同一种电路逻辑单元所共有的属性信息作为该类别的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并使得该种类下属的各种实例化电路都可以通过对应关系来共用这些属性信息。因此以上区别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检查哪些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规则设定。在已经公开了数据结构的基础上,不论是选择端口,端口类型,还是端口数量,电压值来检查,都无需克服技术困难,仅是根据检查准确性、效率综合考虑后的规则设定。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2(CN104615837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4-45段):步骤105:按照所述物理实现脚本的命令根据所述配置文件对所述工程的顶层进行综合,生成顶层网表;步骤106:按照所述物理实现脚本的命令根据所述配置文件对所述工程中的每个模块进行综合,生成每个模块的模块网表(由脚本生成的网表中包含逻辑单元的实例化名,相当于使用脚本生成至少一个实例化名)。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用脚本生成实例化名,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第160页第5段):理想的情况是依据关键码直接得到其对应的数据元素位置,即要求建立关键码与数据元素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通过这个关系,能很快地由关键码值得到对应的数据元素的位置,本节介绍的哈希方法就是试图建立这样的对应关系。
在对比文件3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知,哈希方法可以建立关键码和数据元素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为了起到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的作用,使用哈希结构建立实例化名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各个电路逻辑单元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第105页倒数第2段至第108页末段,附图4-37、附图4-38):标识符为halfgate_p的反相器的EDIF电路网表文件中包括如下代码:(port I (direction INPUT))(port O (direction OUTPUT)),其含义为附图4-38中反相器的I端口为输入端口、O端口为输出端口(相当于使用预设的硬件描述信息编写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中电路逻辑单元的硬件描述信息);附图4-37为EDIF文件的层次化结构,其中的Comments(内容)描述给出了单元中的元件及其连接关系(相当于连接关系文件中包括所述连接关系信息)。
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第160页第5段):即要求建立关键码与数据元素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通过这个关系,能很快地由关键码值得到对应的数据元素的位置,本节介绍的哈希方法就是试图建立这样的对应关系。因此,为了起到编写连接关系文件的作用,使用哈希结构编写连接关系文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4中生成“各种电路逻辑单元的属性信息”没有公开,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编程语言中该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第105页倒数第2段至第108页末段,附图4-37、附图4-38):附图4-38为XC4000d库中的反相器,其标识符为halfgate_p(相当于所述硬件描述信息包括:电路逻辑单元名);标识符为halfgate_p的反相器的EDIF电路网表文件中包括如下代码:(port I (direction INPUT))(port O (direction OUTPUT)),其含义为附图4-38中反相器包含两个端口(相当于端口数量),其中的I端口(相当于端口名)为输入端口(相当于端口类型)、O端口为输出端口。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是按照与方法权利要求1、2按照一一对应的方式撰写的产品权利要求。另外,权利要求8中的哈希结构被对比文件3(参见第160页第5段)公开,将哈希结构用在关系建立单元和/或属性信息生成单元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
7)、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检查网表的正确性时,通过检查电路逻辑单元包括的端口类型以及该端口类型对应的数量来检查网表的正确性,这样,可以节约检查时间,效率更高,因此,并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通过判断与同一电源连接的各电路逻辑单元对应的电源接口的电压值是否相同来检查网表中的电源地连接合法性,准确性更高,并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合议组认为:
检查哪些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规则设定。在已经公开了数据结构的基础上,不论是选择端口、端口类型,还是端口数量、电压值来检查,都无需克服技术困难,仅是根据检查准确性、效率综合考虑后的规则设定。并且通过检查端口类型以及端口数量、判断电压值是否相等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已公开的网表生成方法已经解决了本申请所声称的缩短网表产生时间的技术问题。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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