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像放大用户界面-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数字图像放大用户界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62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1F250950
优先权日:2011-10-31
申请(专利)号:201280053118.X
申请日:2012-10-11
复审请求人:UTC 消防及保安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晨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朱晓莉
国际分类号:G06T3/40,H04N5/2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区别的一部分被已有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区别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3118.X、名称为“数字图像放大用户界面”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UTC 消防及保安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0月31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09295830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3日)、对比文件2(CN101331473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24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2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围绕聚焦点显示和放大源图像的图像处理系统,所述图像处理系统包括:
输入设备,所述输入设备被配置来从用户接收指定所述聚焦点的输入;
输出屏幕;以及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编程来在所述输出屏幕上渲染图形用户界面,所述图形用户界面包括:
图像帧,所述图像帧被显示在所述输出屏幕上,所述图像帧经由所述输入设备来响应于用户输入;
背景图像,所述背景图像由所述源图像生成,并且在所述输出屏幕上进行渲染以便填充所述图像帧;
放大图像,所述放大图像是通过以下来创建:将所述源图像的至少一部分作为纹理映射到曲面上,并且将所得纹理化表面的二维渲染叠加到所述输出屏幕上的所述图像帧中的所述背景图像的区域上,其中所述放大图像的放大率可通过改变所述曲面的半径来增大或减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中所述放大图像是以所述聚焦点为中心,并且在所述聚焦点的位置处叠加在所述背景图像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中所述输入设备包括鼠标,并且所述处理器响应于鼠标点击或限定所述聚焦点的类似用户输入来控制所述图像帧。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中所述输入设备进一步被配置来响应于所述用户的输入而重设所述放大图像或从所述输出屏幕移除所述放大图像。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中所述聚焦点可通过用鼠标、用按键命令或通过经由所述输入设备进行的类似用户输入拖动所述放大图像来移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中所述曲面的半径响应于用户输入而改变。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中所述输入设备进一步包括能够选择所述源图像的输入机构。
8. 一种图像处理系统,其包括:
图像源,所述图像源生成源图像;以及
用户设备,所述用户设备包括:
屏幕,所述屏幕显示图像帧,其中将所述源图像的放大版本叠加在所述源图像的背景版本的区域上;以及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通过将所述源图像的至少一部分作为纹理映射到曲面上,并且对所得表面二维渲染来产生所述源图像的所述放大版本,其中所述放大版本的放大率可通过改变所述曲面的半径来增大或减小。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进一步包括记录器,所述记录器存储所述源图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进一步包括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在所述源图像、所述记录器和所述用户设备的至少一些之间转移或间接转移图像。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中所述曲面是球面。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中所述曲面是NURB表面。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进一步包括一个或多个另外的图像源,并且其中所述用户设备包括用于从所述图像源或所述另外的图像源选择所述源图像的输入机构。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图像处理系统,其中所述用户设备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输入设备,如用户可借以指定所述曲面的尺寸和所述放大图像的位置的键盘、鼠标或触摸屏。
15. 一种数字缩放方法,其包括:
从图像源或图像记录器检索数字源图像;
在屏幕上从所述数字源图像渲染背景图像;
创建曲面的表示;
从所述数字源图像创建纹理;
将所述纹理映射到所述曲面上;
对所述曲面二维渲染来产生放大图像;以及
将所述放大图像叠加到所述屏幕上的所述背景图像的一部分上,其中所述放大图像的放大率可通过改变所述曲面的半径来增大或减小。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数字缩放方法,其中所述曲面是球面。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数字缩放方法,其中所述曲面是NURB表面。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数字缩放方法,其中创建所述图像源的纹理包括线性地缩放所述源图像。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数字缩放方法,其进一步包括使所述纹理以聚焦点为中心,并且其中所述放大图像是对应于所述聚焦点而叠加在所述背景图像的所述部分上。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数字缩放方法,其进一步包括线性地缩放所述放大图像。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所述源图像的至少一部分作为纹理映射到曲面上”并不是用于放大图像,“通过改变所述曲面的半径”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2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放大率调节方式,区别特征“所述放大图像的放大率可通过改变所述曲面的半径来增大或减小”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光学领域获得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文本: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区别的一部分被已有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区别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9295830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1331473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24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围绕聚焦点显示和放大源图像的图像处理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放大图像的图形用户界面,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11、0022-0030段,附图3-4):通过触控屏幕,用户用手指选择聚焦放大区域的位置,滚动条按钮或其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输入机构可以被用来供用户指定聚焦点区域的位置(相当于输入设备,从用户接收指定所述聚焦点的输入);
便携电子设备的用户界面包括一显示屏用来显示图像(相当于输出屏幕);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显示屏上显示图像必然要通过处理器渲染图形用户界面(相当于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编程来在所述输出屏幕上渲染图形用户界面);
在一个实施例中,以第一放大倍率显示源图像,源图像的第一区域被选中以第二放大倍率显示,第二放大倍率大于第一放大倍率,第一区域叠加在源图像上,用户触摸屏幕来指定聚焦点,由图3-4可以看出,图像帧显示在图形用户界面上,源图像生成的背景图像填充了图像帧(相当于图形用户界面包括:图像帧,所述图像帧被显示在所述输出屏幕上,所述图像帧经由所述输入设备来响应于用户输入;背景图像,所述背景图像由所述源图像生成,并且在所述屏幕上进行渲染以便填充所述图像帧;放大图像,将渲染后的放大图像叠加到所述输出屏幕上的所述图像帧中的所述背景图像的区域上)。放大区域的放大率可以由用户调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将所述源图像的至少一部分作为纹理映射到曲面上;(2)所述放大图像的放大率可通过改变所述曲面的半径来增大或减小。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得到非线性的放大图像。
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显示网页的方法(说明书第8页第3段、第10页第3段):在一个变形例中,列表或区域被投射到椭圆或刻面表面(faceted surface)上。图5A和5B是图示出根据本发明一个实施例的通过数学函数来进行的转换的示图。图5A图示出了区域306所表示的内容的球面化转换306c。该转换技术很像放大镜的效果,页面的中央被扭曲且被有效放大而背景保持平面。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映射到曲面上而得到非线性的放大图像。
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在对比文件1和2中公开。但是放大镜的曲面半径大小会影响放大率,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转换技术很像放大镜的效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曲面的半径来增大或减小放大率。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附图4):由图4可以看出,放大图像是以聚焦点为中心,并且在聚焦点的位置处叠加在背景图像上。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用户交互领域,使用输入设备例如鼠标来接收用户输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通过鼠标点击或类似输入控制图像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放大图像显示之后,用户通常需要调整或退出放大图像,为了增强用户交互体验,通过鼠标接收用户输入,重设或移除放大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8段):手指在屏幕上的移动引起相应的放大区域的移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用鼠标、用按键命令或通过经由所述输入设备进行的类似用户输入拖动所述放大图像来移动。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用户调整放大率,在此基础上,由用户输入调整曲面半径来调整放大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显示图像的图形用户界面中,选择源图像的输入机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3).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放大图像的图形用户界面(说明书第0011、0022-0030段,附图3-4):
便携电子设备的用户界面包括一显示屏用来显示图像(电子设备必然包含处理器,相当于用户设备,所述用户设备包括:屏幕;处理器);
在一个实施例中,以第一放大倍率显示源图像,源图像的第一区域被选中以第二放大倍率显示,第二放大倍率大于第一放大倍率,第一区域叠加在源图像上,用户触摸屏幕来指定聚焦点,由图3-4可以看出,图像帧显示在图形用户界面上,源图像生成的背景图像填充了图像帧(相当于所述屏幕显示图像帧,通过二维渲染来产生所述源图像的所述放大版本,将所述源图像的放大版本叠加在所述源图像的背景版本的区域上)。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图像源,所述图像源生成源图像;(2)将所述源图像的至少一部分作为纹理映射到曲面上;(3)所述放大图像的放大率可通过改变所述曲面的半径来增大或减小。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8相比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源图像以及得到非线性的放大图像。
对于区别特征(1),由图像源生成源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取图像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网页的方法(说明书第3页第1段):在一个变形例中,列表或区域被投射到椭圆或刻面表面(faceted surface)上。图5A和5B是图示出根据本发明一个实施例的通过数学函数来进行的转换的示图。图5A图示出了区域306所表示的内容的球面化转换306c。该转换技术很像放大镜的效果,页面的中央被扭曲且被有效放大而背景保持平面。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8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曲面得到非线性的放大图像。
区别技术特征(3)没有在对比文件1和2中公开。但是放大镜的曲面半径大小会影响放大率,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转换技术很像放大镜的效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曲面的半径来增大或减小放大率。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记录器存储源图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服务器在图像源、记录器和用户设备之间转移源图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0页第3段):图5A图示出了区域306所表示的内容的球面化转换306c(相当于曲面是球面)。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NURB表面放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图像非线性放大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图像处理系统包括多个图像源以提供显示的图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通过用户设备的输入机构选择源图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触摸屏幕来指定聚焦点(相当于触摸屏),此外,通过键盘和鼠标来实现用户输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5).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数字缩放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放大图像的方法(说明书第0011、0022-0030段,附图3-4):
便携电子设备的用户界面包括一显示屏用来显示图像。在一个实施例中,以第一放大倍率显示源图像,源图像的第一区域被选中以第二放大倍率显示,第二放大倍率大于第一放大倍率,第一区域叠加在源图像上,用户触摸屏幕来指定聚焦点,由图3-4可以看出,图像帧显示在图形用户界面上,源图像生成的背景图像填充了图像帧(相当于在屏幕上从所述源图像渲染背景图像;通过二维渲染产生放大图像;以及将所述放大图像叠加到所述屏幕上的所述背景图像的一部分上)。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从图像源或图像记录器检索数字源图像;(2)创建曲面的表示;从所述源图像创建纹理;将所述纹理映射到所述曲面上;(3)所述放大图像的放大率可通过改变所述曲面的半径来增大或减小。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15相比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源图像以及得到非线性的放大图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从图像源或图像记录器检索源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取图像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网页的方法(说明书第3页第1段):在一个变形例中,列表或区域被投射到椭圆或刻面表面(faceted surface)上。图5A和5B是图示出根据本发明一个实施例的通过数学函数来进行的转换的示图。图5A图示出了区域306所表示的内容的球面化转换306c。该转换技术很像放大镜的效果,页面的中央被扭曲且被有效放大而背景保持平面。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5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曲面得到非线性的放大图像。
区别技术特征(3)没有在对比文件1和2中公开。但是放大镜的曲面半径大小会影响放大率,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转换技术很像放大镜的效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曲面的半径来增大或减小放大率。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6-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说明书第10页第3段):图5A图示出了区域306所表示的内容的球面化转换306c(相当于曲面是球面)。
权利要求17中通过NURB表面放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图像非线性放大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18、20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曲面放大前先进行线性放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第一放大倍率显示源图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线性放缩放大图像来调整图像的放大率。
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附图4):由图4可以看出,纹理是以聚焦点为中心,并且放大图像在聚焦点的位置处叠加在背景图像上。
7).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首先,即使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放大率是可调节的(参见第[0030]段和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放大率调节方式,也没有教导或暗示如图3所示的点变焦区域302在被选择后可以调整,没有一个与本申请中的放大率调整方式相同或相似,即通过调整曲面半径。
此外,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首先提供放大率大小,然后再选择点变焦区域。也就是说,是在选择并显示点变焦区域之前来确定放大率大小,尽管可以预先设置放大率大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被显示的点变焦区域以及包括其半径的尺寸是可以被调整或改变的。
其次,在光学领域,放大镜的放大率无法通过半径的变化来调整;相反,放大镜的半径仅影响放大区域的大小,而不是图像的放大级别。此外,在放大镜的技术领域中,当显示放大区域时,放大镜的半径通常是固定的;也就是说,放大镜本身是不可调节的。
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这些尺寸(例如,球面半径)可由用户输入来修改,如鼠标拖动或鼠标滚轮滚动,从而更改放大图像202的 放大率。”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调节放大率的方式, 也是由用户设置放大率:(a)放大率大小与施加到触敏屏幕的压力成比例;(b)可以通过使用位于屏幕边缘的滑块来设置放大率;(c)用户可以在屏幕上生成点变焦区域之前在单独控制中设置放大率。由此可见区别只是本申请将放大率和曲面的半径相关联。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用户输入的是曲面半径,屏幕显示的效果是改变图像的放大率;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用户输入的是放大率,屏幕显示的也是改变图像的放大率。
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是控制参数的规则设定,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使得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方便且容易实现。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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