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终端的软件启动方法及其软件启动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终端的软件启动方法及其软件启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67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1F2576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437631.0
申请日:2012-11-06
复审请求人: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士芬
合议组组长:哈雅坤
参审员:张妍
国际分类号: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437631.0,名称为“一种智能终端的软件启动方法及其软件启动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06/0161871A1,公开日为2006年07月20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获取遮挡物开始遮挡所述智能终端的距离传感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一当前时间; 获取所述遮挡物离开所述距离传感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二当前时间;结合所述第一当前时间和所述第二当前时间确定所述遮挡物的遮挡动作的持续时间,将所述持续时间与预先设置的标准时间阈值相比较,所述标准时间包括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和第二标准时间时间阈值;判断所述持续时间是否处于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所定义的时间窗内,则所述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若所述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则启动与所述遮挡动作对应的软件。然而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检测到遮挡物而启动对应的软件程序,而结合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使用时间延迟的判断来避免由于偶然的接近而触发不必要的启动程序的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CN101951444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公开,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CN101777067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14日),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3、5-6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9、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原审查部门基于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的针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假定评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CN102236526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9日)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终端的软件启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软件启动方法包括:
获取遮挡物开始遮挡所述智能终端的距离传感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一当前时间;
获取所述遮挡物离开所述距离传感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二当前时间;
结合所述第一当前时间和所述第二当前时间确定所述遮挡物的遮挡动作的持续时间;
将所述持续时间与预先设置的标准时间阈值相比较,所述标准时间阈值包括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判断所述持续时间是否处于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所定义的时间窗内,若所述持续时间处于所述时间窗内,则所述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
若所述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则启动与所述遮挡动作对应的软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件启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当前时间的步骤和所述获取第二当前时间的步骤之间进一步包括:
检测智能终端是否处于锁屏或通话状态;
若所述智能终端未处于锁屏或通话状态,则初始化所述软件;
若所述智能终端处于锁屏或通话状态,则返回所述获取第一当前时间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软件启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启动与所述遮挡动作对应的软件的步骤包括:
检测所述软件是否完成初始化;
若所述软件已完成初始化,则启动所述软件;
若所述软件未完成初始化,则返回所述检测所述软件是否完成初始化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件启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当前时间的步骤进一步包括:
获取所述遮挡物与所述距离感应器之间的当前遮挡距离;
所述获取第一当前时间的步骤和所述获取第二当前时间的步骤之间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当前遮挡距离与预先设置的标准距离阈值相比较;
若所述当前遮挡距离大于所述标准距离阈值,则返回所述获取第一当前时间的步骤。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件启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启动与所述遮挡动作对应的软件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由所述软件获取所述软件启动前的当前显示界面中的内容;
由所述软件将所述内容输出给第三方应用,所述第三方应用包括搜索应用、翻译应用、收藏应用、记录应用和分享应用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应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软件启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由所述软件获取所述软件启动前的当前显示界面中的内容的步骤包括:
由所述软件通过截图获取所述软件启动前的当前显示界面中的内容,并对所述内容进行识别;
所述由所述软件将所述内容输出给第三方应用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内容的识别结果输出给所述第三方应用。
7. 一种智能终端的软件启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软件启动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遮挡物开始遮挡所述智能终端的距离传感 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一当前时间;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遮挡物离开所述距离传感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二当前时间;
确定模块,用于结合所述第一当前时间和所述第二当前时间确定所述遮挡物的遮挡动作的持续时间;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将所述持续时间与预先设置的标准时间阈值相比较,所述标准时间阈值包括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判断所述持续时间是否处于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所定义的时间窗内,若所述持续时间处于所述时间窗内,则所述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
启动模块,若所述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则所述启动模块启动与所述遮挡动作对应的软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软件启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软件启动装置还包括第一检测模块和初始化模块,所述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智能终端是否处于锁屏或通话状态,若所述智能终端未处于锁屏或通话状态,则所述初始化模块初始化所述软件,若所述智能终端处于锁屏或通话状态,则所述第一获取模块重新获取所述第一当前时间。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软件启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软件启动装置还包括第二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软件是否完成初始化,若所述软件已完成初始化,则所述启动模块启动所述软件,若所述软件未完成初始化,则由所述第二检测模块继续检测所述软件是否完成初始化。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软件启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模块进一步获取所述遮挡物与所述距离感应器之间的当前遮挡距离,所述软件启动装置进一步包括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将所述当前遮挡距离与预先设置的标准距离阈值相比较,若所述当前遮挡距离大于所述 标准距离阈值,则所述第一获取模块重新获取第一当前时间和当前遮挡距离。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软件启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软件包括: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软件启动前的当前显示界面中的内容;
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内容输出给第三方应用,所述第三方应用包括搜索应用、翻译应用、收藏应用、记录应用和分享应用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应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软件启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获取模块通过截图获取所述软件启动前的当前显示界面中的内容,并对所述内容进行识别,所述发送模块将所述内容的识别结果输出给所述第三方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触摸屏与本申请的距离传感器是完全不同的传感器,本申请的距离传感器必然是在触摸屏以外的位置上,两者应用场景不同。(2)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只要超过时间阈值即可触发扩展的启示,本申请中对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的设置,不仅可以避免偶然接近造成的触发,还可以避免长期遮挡造成的触发。(3)对比文件5中仅能生成两个指令,而本申请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启动软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已经公开了距离传感器,本申请中并没有限定距离传感器的位置;(2)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给出是对于操作要持续一定的时间才认为是有效操作的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另一个实施例中,在检测到触摸之后立即激活扩展。在对象被检测预定的时间量之后,激活扩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用户可能不得不将手指悬停在期望的预定时间段的扩展区域上以便开始扩展。举例来说,停留时间可以在约0.5秒至约5秒之间,并且更具体地在约1秒之间。可以采用这个实施例来防止无意的扩展;也就是说,可以使用时间延迟来避免由于偶然的接近而触发不必要的扩展。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手指停留时间在0.5秒至约5秒之间都可以触发扩展操作,0.5秒至约5秒是手指停留时间,由此并不能说明是达到了预定时间就触发操作,也并没有说明超过5s也可以触发动作。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先设置第一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另外,即使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例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但是在本领域中,操作持续时间设置一个时间范围时,认为该操作为有效操作而触发相应的动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见专利文献(CN101384977A)(参见说明书第9页,附图6B):预定行为特性仅在时间域内,并且特别地,是用户触摸触摸屏以在名义上激活虚拟键的持续时间;触摸的持续时间太短以至于不能指示虚拟键的实际激活。类似地,反应指示686指示在名义上激活的虚拟键实际上不被激活。在这种情况下,触摸的持续时间太长,这可能是与静止的手指或手部对应,而不是与有意的激活对应。还可参见专利文献(CN102566818 A)(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存储单元10存储了用户设定的用于进行屏幕解锁的触摸时长的预定范围,例如用户可以设定触摸时长的范围为2-3秒范围以内,当用户在触摸屏20的解锁操作界面的触摸时长落在该预定范围且用户触摸面积落在该预设触摸面积内时,即可解锁触摸屏。还可参见专利文献(CN101339453 A)(参见说明书第6页):设定一个预设时间区间段,手指在检测区域的停留时间只要是在该预设时间区间段内,均可视为有效操作,从而避免了限定在一个时间点所给人们带来的不易操作的问题,使操作更加人性化。还可参见专利文献(CN102346596 A)(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正常操作时,如用手指在触摸屏上进行操作时,手指与触摸屏的接触面往往为一些较为 、规则的形状,如点击动作为一个圆形或椭圆形,拖动动作为一个两端为弧形、粗细在特定范围内的线条,且接触时间均遵循特定的规律,而对于非正常操作,则具有较大差异,如接触面为异形,接触时间过长等。上述四篇专利文献公开时间为2009年-2012年,由此可知在本申请之前,该技术在本领域已被广泛应用,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误操作,容易想到设置一个时间范围,遮挡持续时间在时间范围内则触发相应的操作。(3)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启动软件”;其次,即使权利要求中加入了这句话,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启动软件,并没有限定出要对应几个操作,而对比文件5根据遮挡持续时间与预定时间的关系生成不同的两个指令是“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指令”的下位概念,因此对比文件5公开了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指令,即给出了通过持续时间的不同来触发不同的操作以使操作更灵活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将根据遮挡持续时间来启动不同的软件;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将“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启动软件”的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7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中关于指令2的情况,无需获取遮挡物离开距离传感器的时间;(2)对比文件5公开了预定时间,仅能生成两个指令,该预定时间是一个值,没有给出为预定时间给出多个值的启示;而本申请中“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启动软件”,其可以设置多个时间窗,这不同于对比文件5的教导,根据对比文件5的启示,只能启动两个软件,而本申请可以根据需要启动任意所需的软件。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智能终端的软件启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软件启动方法包括:
获取遮挡物开始遮挡所述智能终端的距离传感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一当前时间;
获取所述遮挡物离开所述距离传感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二当前时间;
结合所述第一当前时间和所述第二当前时间确定所述遮挡物的遮挡动作的持续时间;
将所述持续时间与预先设置的标准时间阈值相比较,所述标准时间阈值包括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判断所述持续时间是否处于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所定义的时间窗内,若所述持续时间处于所述时间窗内,则所述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启动软件;
若所述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则启动与所述遮挡动作对应的软件。”
“7. 一种智能终端的软件启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软件启动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遮挡物开始遮挡所述智能终端的距离传感 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一当前时间;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遮挡物离开所述距离传感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二当前时间;
确定模块,用于结合所述第一当前时间和所述第二当前时间确定所述遮挡物的遮挡动作的持续时间;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将所述持续时间与预先设置的标准时间阈值相比较,所述标准时间阈值包括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判断所述持续时间是否处于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所定义的时间窗内,若所述持续时间处于所述时间窗内,则所述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启动软件;
启动模块,若所述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则所述启动模块启动与所述遮挡动作对应的软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6/0161871A1,公开日为2006年07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1777067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14日;
对比文件4:CN101951444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
对比文件5:CN102236526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9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终端的软件启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0]段及图1)手持设备的近距离检测器以及基于距离的方法,I/O平台10可以集成到电子设备中,电子设备包括电话等(相当于智能终端),I/O平台包括近距离检测系统16(相当于距离传感器)以检测当手指靠近但不接触I/O表面。图22是近距离姿势方法,在块900,提供近距离感测场;在块904,监视感测场中的变化和扰动,例如监视扰动的时间(滞后)等;在块906,基于扰动的特性识别一个或多个近距离姿势,扰动特性即手指悬停的时间量等;在块908,基于识别的近距离姿势,执行一个或多个动作;除了没有发生接触外,近距离姿势类似于触摸姿势(参见说明书第[0170]-[0174]段及图22)。可以在检测到物体超过预定时间量后激活动作,如用户必须悬停手指超过预定时间量(参见说明书第[0149]段)(相当于获取遮挡物开始遮挡所述智能终端的距离传感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一当前时间)。动作可包括启动特定应用(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相当于若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则启动与遮挡动作对应的软件)。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获取所述遮挡物离开所述距离传感器时的时间作为第二当前时间;结合所述第一当前时间和所述第二当前时间确定所述遮挡物的遮挡动作的持续时间;将所述持续时间与预先设置的标准时间阈值相比较,所述标准时间阈值包括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判断所述持续时间是否处于预先设置的第一标准时间阈值和第二标准时间阈值所定义的时间窗内,若所述持续时间处于所述时间窗内,则所述遮挡动作为有效遮挡;(2)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启动软件。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何时触发姿势识别以及根据何种另外的设定认定为有效遮挡;(2)如何丰富触发指令。
然而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0]、[0037]-[0042]段及图2-5):距离感应器510生成指示距离感应器是否被遮挡的信号,在距离感应器510被遮挡时,计时单元520计时距离传感器被持续遮挡的时间。距离感应器被持续遮挡时间小于预定时间时,生成页面操作指令“使得页面向下滚动一页”,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遮挡物开始遮挡距离感应器的时间和遮挡物离开距离感应器的时间作为起止时间并计算持续时间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5给出了物体离开距离感应器后开始触发姿势识别的启示,在此启示下,可以利用遮挡物开始遮挡时间和离开时间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手指悬停时间量,并且在手指离开近距离感应器后开始识别姿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对比文件5的“翻页”动作的时间范围是小于1s,而根据触控领域的常识可知,为了防止误触摸,利用感测触摸超过第一时间阈值的才为有效触摸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类似于触摸检测方案的近距离检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中的手指悬停时间量大于第一时间阈值(去掉误接近)且小于第二时间阈值,以激活相应动作,比如启动特定软件/翻页;(2)对比文件5公开了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于不同的操作指令,并且还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习惯或需要,自动编制被持续遮挡的时间组合与对应指令之间的对应关系,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于不同的操作指令以及指令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启示,在此启示下,设置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操作指令(启动软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3]-[0111]段及图10):一旦检测到物体,可基于一个或多个条件确定用户界面模式,一个或多个条件包括当前运行在计算设备上的一个或多个应用,该一个或多个应用的当前状态或模式等。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及权利要求5):移动终端处于开屏状态下,根据移动终端正在使用的业务类型判断是否允许动作(锁屏),比如用户正在进行语音通话,可以动作,当手机用户正在观看图像或文字,不可以动作;在对比文件4给出的启示下,近距离检测判断时检测智能终端是否处于锁屏或通话状态,并根据状态进行或不进行某些动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另外,通常应用启动前需要一定的初始化时间,为了缩短用户的等待时间,对于要启动的应用在不影响移动终端正在进行的动作时提前进行初始化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根据软件启动的常识可知,软件成功启动前需要进行软件的初始化,因此在启动前检测软件是否完成初始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在移动终端处于开屏的状态下,如果检测到物体的接近距离小于或等于预设的第一门限值,则启动锁屏;如果大于第一门限值,则手机不启动锁屏。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接近距离与预设标准距离阈值比较以确定是否是有效接近的启示,而接近距离与预设标准距离阈值的关系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在此启示下,在对比文件1中的近距离检测的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遮挡物与预设标准距离阈值比较确定是否进行时间记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用于移动通讯设备终端的网页内容识别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1]-[0064]段):该系统安装在移动通讯设备终端,程序根据光标模块识别并提取页面上对应的内容;根据识别出的内容提供一系列用户可能需要进行的功能操作:复制,将识别出的内容复制到缓存模块(可以为暂时的系统内存,也可以为长久的本地储存),以后使用这些资料的话,可通过“粘贴”操作进行调用;搜索,在页面内容识别提取的基础上,提供搜索功能:将选中的文字内容使用“分词技术”进行划分,得出最适合的分词组合,用户通过选择并“确定”就能将内容提交到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发送,在页面内容识别提取的基础上,调用移动通讯设备上已有的通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息服务、多媒体信息服务),将选中内容发送给朋友。由对比文件3的上述内容可知,页面上的可选的资源包括文字图片都可以进行识别并发送给第三方应用,而提供的复制功能可以完成内容的收藏和记录,而提供“分词技术”也可以实现翻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启动的软件可以是对比文件3中的页面内容识别软件,由该软件获取软件启动前当前显示界面中的内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识别图片中的相应内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光学字符识别技术运用到对比文件3中,在截图获取的页面中以此技术提取相应的内容发送给第三方应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5中在距离感应器被持续遮挡时间小于预定时间时,生成使得页面向下滚动一页的指令(指令3),即在指令3的情况中,测试了遮挡物离开的时间,这给出了测量遮挡物开始和离开的时间差作为持续时间的启示。(2)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5给出了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于两种操作指令(如启动2个软件)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习惯或需要,自动编制被持续遮挡的时间组合与对应指令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此启示下,设置不同的持续时间对应不同的操作指令(启动软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比如设置多个时间窗,一个时间窗对应启动一个软件,等等。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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