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主动差速齿轮组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59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1F2576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94376.5
申请日:2014-08-01
复审请求人:张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梅
合议组组长:喻江霞
参审员:刘柳
国际分类号:F16H48/12(2012.01),;F16H48/38(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发明的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项发明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94376.5,名称为“主动差速齿轮组合”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张震,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幅、权利要求第1-2项、摘要附图,2014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6-7幅、2014年1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6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主动差速齿轮组合”是“差速齿轮”的“中心轴”在“变速线”上偏心后的二条“作用半径”在“变规旋转”中,产生不同线速度而差速;“差速齿轮”的“齿环”是在二个“传动齿轮”和二个“定位齿轮”周边定位的;“中心轴”的“变速线”定位是以“中心轴线向定位滑动架”线向定位;“变规旋转”是“中心轴”上的“万心规迹轴总成”用串在“辐杆通孔”里可以滑动的“辐杆”推动“齿环”旋转而实行。
2. 因此权利要求:“主动差速齿轮组合”是齿轮差速的实用结构,其中:“差速齿轮”(20)用“传动齿轮A”(14)和“传动齿轮B”(15)将动力由“传动轴”(16)输出,并且与二个“定位齿轮”(10)一起定位;是“齿环”(7)的“齿环内方腔”(9)与“万心规迹轴总成”(0)的“辐杆通孔”(3)内串上“辐杆”(4),“中心轴[主动轴]”(1)在“变速线”(12)上偏心(在中心轴线向滑动架上)后旋转,以“辐杆头”(5)的“滚轮”(6)顶推“平行槽”(8)使“差速齿轮”(20)旋转,同时使“辐杆”(40在“辐杆通孔”(3)内滑动和靠“辐杆头”(5)上的“滚轮”(6)在“平行槽”(8)内滚动,使“差速齿轮”(20)“变规旋转”。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主动差速齿轮组合,其旨在通过主动轴1的旋转带动差速齿轮20执行等规或变规旋转,进而实现等规时等速、变规时差速。但上述技术效果是无法实现的,理由如下:差速齿轮20已经通过上下的定位齿轮10和左右的传动齿轮A、B定位成不能二维移动,无论主动轴1如何旋转或移动,差速齿轮20也只能围绕它的几何中心,也就是圆心旋转,即申请人所说的“等规旋转”,因此圆周上的速度都相同,即等速,而不能实现申请人所说的“变规旋转”,那么也就无法实现申请人所说的“变规时差速”。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同理,权利要求2也存在相同的问题,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中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31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实用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提出:1)本申请解决了一个世界性难题;2)对本申请的具体结构进行了阐述;3)“中心轴”在“变速线”上的移动是任意的,也就是改变两条半径的大小组合是任意的,半径的变化影响到线速度的变化,这个变化是“无级变速”,两个半径的大小组合是“速度之差”的组合,因此实现了“差速传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差速齿轮20通过上下的定位齿轮10和左右的传动齿轮A、B定位成不能二维移动,无论主动轴1如何旋转或移动,差速齿轮20也只能围绕它的几何中心,也就是圆心旋转,即复审请求人所说的“等规旋转”,因此圆周上的速度都相同,即等速,而不能实现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变规旋转”,那么也就无法实现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变规时差速”。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同理,权利要求2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由于差速齿轮只能围绕它的几何中心也就是圆心旋转,因此圆周上的速度都相同,即等速,而不能实现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变规旋转”,那么也就无法实现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变规时差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采用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 月3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认可审查意见中的旋转只能围绕它的几何中心也就是圆心旋转,即由于“中心轴”的存在,齿轮旋转只能以中心轴为旋转中心;2.本结构中齿轮根本不存在“只能围绕它的圆心(正中心)旋转”的条件;3.不认可审查意见未承认“万心规迹轴”的构造构件的存在;4.对正心圆和偏心圆的原理进行了阐述;5.本申请的结构能够实现变规旋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申请日2014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幅、权利要求第1-2项、摘要附图,2014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6-7幅、2014年1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本申请说明书涉及一种主动差速齿轮组合,其旨在通过主动轴1的旋转带动差速齿轮20执行等规或变规旋转,进而实现等规时等速、变规时差速。但是就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言:差速齿轮20已经通过上下的定位齿轮10和左右的传动齿轮A、B定位成不能二维移动,无论主动轴1如何旋转或移动,差速齿轮20也只能围绕它的几何中心,也就是圆心旋转,即复审请求人所说的“等规旋转”,因此圆周上的速度都相同,即等速,而不能实现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变规旋转”,那么也就无法实现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变规时差速”,亦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采用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第1)点和第2)点意见陈述,从申请文件的附图6来看,随着辐杆4的转动,差速齿轮20也随之转动,而差速齿轮20只能围绕它的几何中心,也就是圆心旋转,并不会因为存在中心轴而使得差速齿轮不能绕圆心旋转的情况。
对于第3)点和第4)点意见陈述,对本申请的审查是基于申请文件的记载对其结构和功能进行审查,万心规迹轴、正心圆和偏心圆与本申请的结构无关,因此不予考虑。
对于第5)点意见陈述,本申请的结构不能实现变规旋转的理由已在公开不充分的具体理由中进行了阐述(参见第2点),对于传动齿轮A而言,如果前后时刻定义为T1时刻和T1 T时刻,在这两个时刻传动齿轮A的速度可能会不同,但在某一个特定的T1时刻下,传动齿轮A和传动齿轮B的速度是相同的,差速是无法实现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因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 月1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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