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制造反物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32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1F2544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71356.4
申请日:2016-12-21
复审请求人:邵晓怡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勐
合议组组长:汪磊
参审员:张丽
国际分类号:G21G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够实现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且无法产生可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的公开是不充分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71356.4,名称为“一种制造反物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邵晓怡,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未引用对比文件。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人于申请日即2016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2项;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8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2项如下:
“1.一种制造反物质的方法:让中子源产生的中子,在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中衰变,中子所包含的正电子在负电性环境中,在库伦力作用下被吸出,使中子产生正β衰变,中子转变为反质子和正电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反物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属的反质子和正电子进一步融合成反氢原子。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反物质的方法,具体是中子在负电性环境中,在静电力作用下将所包含的正电子吸出,经过正β衰变,形成反质子和正电子,并进一步融合成反氢原子,这个过程不符合自然规律。中子由夸克组成,夸克并不包含正电子,所以中子在负电性环境中并不会被吸出正电子;中子并不会发生正β衰变,因为发生正β衰变的过程不符合重子守恒定律,中子的重子数为1,而反质子的重子数为-1,衰变前后重子数不守恒。权利要求1-2因不符合上述自然规律而不具备实用性。
申请人邵晓怡(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中子衰变为质子是成立的,质子衰变成一个中子,释放出一个正电子是事实,可以推论出中子包含正电子;2)专利应允许创新理论,现有的文献及观察到的事情有可能只是表象,而不是物理发现,本申请依据的是邵再宇对物质本源研究的内容,有一定的科研价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1月03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相应方法为“让中子源产生的中子,在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中衰变,中子所包含的正电子在负电性环境中,在库仑力作用下被吸出,使中子产生正β衰变,中子转变为反质子和正电子”以及“中子内部含有363对正负电子对”。即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中子具有正电子,并可在负电性环境下发生正β衰变,中子转变为反质子和正电子的技术方案。然而,现有理论并未记载中子包含正电子,中子能够发生的β衰变过程也不产生正电子和反质子,中子的重子数为1,而反质子的重子数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中子发生正β衰变产生反质子和正电子的过程不符合重子数守恒定律。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理论与现有理论不符,但没有实验证据能证明中子具有正电子以及中子能通过正β衰变产生正电子和反质子,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理论无法预期本申请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说明书还记载了“在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中衰变,中子所包含的正电子在负电性环境中,在库仑力作用下被吸出”,然而上述负电性环境的实验装置和实验条件不明确,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中子在一定条件下发生β衰变,可产生质子,质子在一定条件下发生正β衰变产生正电子,质子又转变为中子,逻辑上可以证明中子是包含有正电子,当中子A在一定条件下发生β衰变,可产生质子;该质子在一定条件下发生正β衰变产生正电子,该质子又转变为中子B,中子B由中子A经过2次不同的衰变转化过来,中子B比中子A少了一个正电子与一个电子,也即重子数守恒定律在特定条件下不成立,本申请突破了现状。2)“中子所包含的正电子”这是成立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明白,相同的电量积聚,在不同的电极形状与间距,会产生不同的电压,无法定量确定电压参数,但超出电极的放电阈值,电压是无法继续上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很明了“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的电压参数是在电极的放电阈值范围内,不可能超出电极的放电阈值范围外;专业人士能够理解和实施本申请的“在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中衰变”,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具备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因此本申请公开充分。
随后,合议组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3月25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说明书中记载了相应方法为“让中子源产生的中子,在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中衰变,中子所包含的正电子在负电性环境中,在库仑力作用下被吸出,使中子产生正β衰变,中子转变为反质子和正电子”,说明书还记载了“中子内部含有363对正负电子对”。即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中子具有正电子,并可在负电性环境下发生正β衰变,中子转变为反质子和正电子的技术方案。然而,现有理论并未记载中子包含正电子,中子能够发生的β衰变过程也不产生正电子和反质子。此外,基于现有理论,粒子衰变应遵循重子数守恒定律(参见教科书《粒子天体物理》,第11页,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出版),中子的重子数为1,而反质子的重子数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中子发生正β衰变产生反质子和正电子的过程不符合重子数守恒定律。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理论与现有理论不符,没有实验证据能证明中子具有正电子以及中子能通过正β衰变产生正电子和反质子,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理论无法预期本申请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在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中衰变,中子所包含的正电子在负电性环境中,在库仑力作用下被吸出”,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包括具体电压等参数在内,上述负电性环境的实验装置和实验条件不明确,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因此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衰变不是物质的简单分开,质子发生正β衰变是质子自发地放射出β粒子而发生的转变,并不能推导出转变之前的质子在含有正电子,也无法进一步得出正β衰变为质子的中子具有正电子,认为中子中含有正电子既无现有物理理论支撑,也没有实验数据证明,请求人认为中子具有正电子的结论不能成立;请求人认为中子A连续发生β衰变和正β衰变得到中子B不满足重子数守恒定律,也是不成立的,从中子出发发生负β衰变,转变前后满足重子数守恒定律;从质子出发发生正β衰变,转变前后满足重子数守恒定律,则中子A连续发生β衰变和正β衰变得到中子B确实满足重子数守恒定律(比照此教科书《粒子天体物理》所记载的本领域公知内容,可以进行上述推导)。申请人认为“中子B比中子A少了一个正电子与一个电子,也即重子数守恒定律在特定条件下不成立”,既忽略了中微子和反中微子的存在,也没有将重子和轻子分开计算数量是否守恒,该推理的前提、过程和结论均不正确。2) “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也不是一种本领域公知的设置方式,本申请说明书中除了纸面推演和计算之外,并未给出“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是如何设置的任何具体描述,更不要说达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其“能够实现”的标准,本申请中对于使中子产生正β衰变的装置和条件记载不明确,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包括新增了权利要求3-4,说明书第0245-0246段,以及在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0244段中添加了“在真空空间中”。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重子数守恒定律在粒子物理学标准模型中是近似成立的,在极端条件下(如宇宙大爆炸初期),一个重子可以变成若干个轻子,从而破坏了重子数守恒与轻子数守恒。质子的衰变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虽然人类还从来没观测到这一现象(参见《重子数守恒对净质子快度分布的影响》,2012-12-05)。在粒子物理学里,标准模型是一套描述强力、弱力及电磁力这三种基本力及组成所有物质的基本粒子的理论。标准模型还不是一套万有理论,主要是因为它并没有描述到引力。从上资料可知,“重子数守恒定律”与“标准模型”,既然不是客观规律,用它来作为衡量标准,就值得商榷,我们是不是应该不要去依赖现有理论,而是用新的视觉去看待本申请理论的逻辑可行性。假如“重子数守恒定律”是客观规律,请问“用两个普通的质子碰撞便可获得反质子”,按“重子数守恒定律”,质子的重子数为 1,反质子的重子数为-1,是不是结果会出现3个质子与1个反质子。申请人对“重子数守恒定律”的否认,才是本申请理论的成立前提。2)审查是基于现有技术不可超越而做出的判断,审查一定要有创造性思维精神,做到敢于质疑前人的理论,用发展的眼光去判断本申请的理论是否符合逻辑推论。中子的发现为什么比质子晚,就是发现粒子的前提是感测到因粒子的出现产生力的变化,中子,就是因为电中性,只能随着感测技术的进步而检测到,假设到验证是有一段时间过程,也不难因为没有验证,而否认假设。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包括新增了权利要求3-4,说明书第0245-0246段,以及在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0244段中添加了“在真空空间中”。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236段;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0237-0246段。
(二)、关于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够实现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且无法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的公开是不充分的。
具体到本案: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反物质的方法。说明书中记载了相应方法为“让中子源产生的中子,在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中衰变,中子所包含的正电子在负电性环境中,在库仑力作用下被吸出,使中子产生正β衰变,中子转变为反质子和正电子”,说明书还记载了“中子内部含有363对正负电子对”。即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中子具有正电子,并可在负电性环境下发生正β衰变,中子转变为反质子和正电子的技术方案。然而,现有理论并未记载中子包含正电子,中子能够发生的β衰变过程也不产生正电子和反质子。此外,基于现有理论,粒子衰变应遵循重子数守恒定律(参见教科书《粒子天体物理》,第11页,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出版),中子的重子数为1,而反质子的重子数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中子发生正β衰变产生反质子和正电子的过程不符合重子数守恒定律。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理论与现有理论不符,没有实验证据能证明中子具有正电子以及中子能通过正β衰变产生正电子和反质子,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理论无法预期本申请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在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中衰变,中子所包含的正电子在负电性环境中,在库仑力作用下被吸出”,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包括具体电压等参数在内,上述负电性环境的实验装置和实验条件不明确,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粒子衰变过程符合重子数守恒定律,这已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认识和接受,申请人声称违反重子数守恒定律的中子产生正β衰变声称反质子和正电子可行,但是却没有任何实际证据予以证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无法得到克服。申请人所印证的反质子的预言以及检测的发展过程并未否定反质子产生的过程符合重子数守恒定律,申请人引用的资料中叙述:反质子出现的机会极少,大约每1000亿高能质子的碰撞,才能产生数量很少的反质子,反质子产生的公式尚未被公开。也即没有证据表明反质子的诞生过程不符合重子数守恒定律。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予以支撑的前提下,申请人简单否认重子数守恒定律,并不能克服本申请公开不充分的缺陷。2)本申请说明书中除了纸面推演和计算之外,并未给出“高压负电极产生的负电性环境”是如何设置的,更不要说达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其“能够实现”的标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4节记载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得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程度必须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现有的知识理论和技术手段能够实现才行,而由于不具备创造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目前的说明书的公开状况,无法确定实施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具体配置和方式,进而无法实施本申请,专利申请文件都应当符合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否则无法获得授权。此外,即使将来中子产生正β衰变声称反质子和正电子的某种具体的实验技术被授予了专利权,其也必然是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了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前提,其也无法改变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无法被克服的事实,也即本申请无法被授予专利权的事实无法改变。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无法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