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广告机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和广告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98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732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03504.8
申请日:2016-01-04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菊秀
合议组组长:雷云珊
参审员:吴丽君
国际分类号:H04N21/443,H04N21/472,H04N21/6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以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特征能够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3504.8,名称为“一种广告机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和广告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8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3734748U,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对比文件2:US2014245294A1,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8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系统是用于广告机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待机电路适用于电视机;b、权利要求1的待机控制单元是根据待机方案控制广告机待机和开机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待机控制单元包括存储模块和时钟模块,存储模块用于存储待机方案,时钟模块用于为待机控制单元执行待机方案提供时钟支持;而对比文件1是根据接收到的待机和开机信号控制电视待机和开机的。上述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广告机,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9中的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广告机控制系统的控制方法,该广告机控制系统为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在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下,对比文件1也具体公开了电视机的待机电路的工作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方法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装置权利要求1、2、4的特征是相应的,参考权利要求1、2和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待机控制单元、应用处理单元和电源单元;
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广告机的运作;
所述电源单元,用于为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提供电源,并在所述待机控制单元的控制下为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
所述待机控制单元,用于根据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待机和开机,并在所述广告机待机时,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停止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停止工作;在所述广告机开机时,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启动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开始工作;
所述待机控制单元包括存储模块和时钟模块;
所述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待机方案;
所述时钟模块用于为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执行所述待机方案提供时钟支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机控制单元包括第一处理模块、控制模块、中断申请模块和第一通讯模块;
所述第一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机方案向所述中断申请模块发送关机指令,还用于根据所述待机方案向所述控制模块发送开机指令;
所述中断申请模块用于在收到所述关机指令后向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发送中断请求;
所述第一通讯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应用处理单元返回的中断请求应答指令,并将所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发送给所述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控制所述电源单元不再为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使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停止工作;还用于根据所述开机指令控制所述电源单元为所述应 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使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开始工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入单元,用于向所述待机控制单元输入所述待机方案。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包括第二处理模块和外围电路模块;
所述第二处理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中断请求后,保存所述广告机正在播放的文件,并控制所述广告机播放关机提示信息,同时向所述待机控制单元返回所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
所述外围电路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处理模块的控制下维持所述广告机的运作。
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包括设置模块,用于预设所述待机方案,并将所述待机方案发送给所述待机控制单元。
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包括第二通讯模块,用于接收后台服务器推送的所述待机方案,并将所述待机方案发送给所述待机控制单元。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时钟单元,用于为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执行所述待机方案提供时钟支持。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指示单元,用于在所述待机控制单元的控制下对所述广告机的待机状态和开机状态进行指示。
9. 一种广告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
10. 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待机控制单元根据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待机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控制电源单元停止对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停止工作;
当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根据所述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开机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启动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开始工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待机控制单元根据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待机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控制电源单元停止对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停止工作包括:
当根据所述待机方案接收到关机指令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向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发送中断请求信息;
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接收到所述中断请求信息后,对所述广告机正在播放的文件进行保存,并控制所述广告机播放关机提示信息,同时向所述待机控制单元返回中断请求应答信息;
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接收到所述中断请求应答信息后,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停止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从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的原始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将原始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将上述删除的特征恢复成从属权利要求并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是一种虚拟机休眠控制方法,其是通过计算机语言,例如控制指令,来控制虚拟机的状态,即通过计算机语言控制软件运行状态的方法,其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中断申请模块在收到第一处理模块发送的关机指令后向应用处理单元发送中断请求;第一通讯模块将应用处理单元返回的中断请求应答指令发送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根据中断请求应答指令控制电源单元停止对应用处理单元供电;第一处理模块根据待机方案向控制模块发送开机指令,控制模块根据开机指令控制电源单元启动对应用处理单元供电”。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虚拟机可应用于机顶盒中,但是实际也只是应用到机顶盒中的虚拟机中,即实际仍然是利用计算机语言控制虚拟机的状态,而与机顶盒没有本质上的联系。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实际属于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而本申请中的控制对象为广告机,其为实体设备,对于广告机的待机状态、及各模块的供电状态的控制并不能通过计算机语言来实现,而是需要通过硬件电路来完成,故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同时,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也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更不会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是不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待机控制单元、应用处理单元和电源单元;
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广告机的运作;
所述电源单元,用于为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提供电源,并在所述待机控制单元的控制下为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
所述待机控制单元,用于根据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待机和开机,并在所述广告机待机时,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停止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停止工作;在所述广告机开机时,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启动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开始工作;
所述待机控制单元包括第一处理模块、控制模块、中断申请模块和第一通讯模块;
所述第一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机方案向所述中断申请模块发送关机指令,还用于根据所述待机方案向所述控制模块发送开机指令;
所述中断申请模块用于在收到所述关机指令后向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发送中断请求;
所述第一通讯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应用处理单元返回的中断请求应答指令,并将所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发送给所述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控制所述电源单元不再为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使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停止工作;还用于根据所述开机指令控制所述电源单元为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使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开始工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机控制单元包括存储模块和时钟模块;
所述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待机方案;
所述时钟模块用于为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执行所述待机方案 提供时钟支持。
4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入单元,用于向所述待机控制单元输入所述待机方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包括第二处理模块和外围电路模块;
所述第二处理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中断请求后,保存所述广告机正在播放的文件,并控制所述广告机播放关机提示信息,同时向所述待机控制单元返回所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
所述外围电路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处理模块的控制下维持所述广告机的运作。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包括设置模块,用于预设所述待机方案,并将所述待机方案发送给所述待机控制单元。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包括第二通讯模块,用于接收后台服务器推送的所述待机方案,并将所述待机方案发送给所述待机控制单元。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时钟单元,用于为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执行所述待机方案提供时钟支持。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指示单元,用于在所述待机控制单元的控制下对所述广告机的待机状态和开机状态进行指示。
9. 一种广告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
10. 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待机控制单元根据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待机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控制电源单元停止对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停止工作;
当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根据所述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开机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启动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开始工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待机控制单元根据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待机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控制电源单元停止对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停止工作包括:
当根据所述待机方案接收到关机指令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向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发送中断请求信息;
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接收到所述中断请求信息后,对所述广告机正在播放的文件进行保存,并控制所述广告机播放关机提示信息,同时向所述待机控制单元返回中断请求应答信息;
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接收到所述中断请求应答信息后,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停止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目前的权利要求1的第一处理模块、控制模块、中断申请模块和第一通讯模块,并非硬件电路,而是能够实现“在停止供电前,先对需要停止供电的单元发送中断请求,接收到中断应答指令后才确认是否停止供电”功能的功能模块。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在虚拟机进入休眠模式前发送请求给虚拟机使得虚拟机可以进行相关准备以及虚拟机响应进入休眠模式的指令确认后再执行虚拟机的外部暂停的技术手段,该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上述功能模块所实现的效果实质是相同的,也就是其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功能模块在本申请为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进入待机模式前预先知道模块将暂停工作,以确保不影响该模块的工作以及保证信息不因进入待机模式而丢失,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确保不影响广告机的应用处理单元的工作并降低广告机的待机能耗的技术问题时,其不仅能在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启示,还可以在其它相关领域中寻找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正是公开了实质相同的技术手段,并且其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主动提交了补正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4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修改为“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并删除了权利要求5和6中多余的顿号。
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待机控制单元、应用处理单元和电源单元;
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广告机的运作;
所述电源单元,用于为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提供电源,并在所述待机控制单元的控制下为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
所述待机控制单元,用于根据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待机和开机,并在所述广告机待机时,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停止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停止工作;在所述广告机开机时,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启动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开始工作;
所述待机控制单元包括第一处理模块、控制模块、中断申请模块和第一通讯模块;
所述第一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机方案向所述中断申请模块发送关机指令,还用于根据所述待机方案向所述控制模块发送开机指令;
所述中断申请模块用于在收到所述关机指令后向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发送中断请求;
所述第一通讯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应用处理单元返回的中断请求应答指令,并将所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发送给所述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控制所述电源单元不再为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使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停止工作;还用于根据所述开机指令控制所述电源单元为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使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开始工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机控制单元包括存储模块和时钟模块;
所述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待机方案;
所述时钟模块用于为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执行所述待机方案 提供时钟支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入单元,用于向所述待机控制单元输入所述待机方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包括第二处理模块和外围电路模块;
所述第二处理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中断请求后,保存所述广告机正在播放的文件,并控制所述广告机播放关机提示信息,同时向所述待机控制单元返回所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
所述外围电路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处理模块的控制下维持所述广告机的运作。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包括设置模块,用于预设所述待机方案,并将所述待机方案发送给所述待机控制单元。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包括第二通讯模块,用于接收后台服务器推送的所述待机方案,并将所述待机方案发送给所述待机控制单元。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时钟单元,用于为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执行所述待机方案提供时钟支持。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指示单元,用于在所述待机控制单元的控制下对所述广告机的待机状态和开机状态进行指示。
9. 一种广告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
10. 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待机控制单元根据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待机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控制电源单元停止对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停止工作;
当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根据所述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开机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启动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开始工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待机控制单元根据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待机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控制电源单元停止对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所述广告机停止工作包括:
当根据所述待机方案接收到关机指令时,所述待机控制单元向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发送中断请求信息;
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接收到所述中断请求信息后,对所述广告机正在播放的文件进行保存,并控制所述广告机播放关机提示信息,同时向所述待机控制单元返回中断请求应答信息;
所述待机控制单元接收到所述中断请求应答信息后,控制所述电源单元停止对所述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主动提交补正时均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都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所述修改文件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734748U,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对比文件2:US2014245294A1,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8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广告机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视机的待机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6]、[0024]-[0031]段,图1):所述待机电路包括:应用中央处理器1、控制模块2、电源模块3和待机中央处理器4;应用中央处理器1(相当于应用处理单元,用于控制电视机的运作)主要控制电视机执行功能性操作,在电视机开机状态下,应用中央处理器1正常供电并控制整个电视机的运行;控制模块2可以包括手动单元21和/或遥控单元22,手动单元21包括用于控制电视机开机或待机的手动开关SW1,遥控单元22包括用于接收电视机遥控器发送的信号的接收装置221;电源模块3主要用于为应用中央处理器1供电,电视机开机状态下,对应用中央处理器1供电,电视机待机状态下,断开对应用中央处理器1的供电;待机中央处理器4(相当于待机控制单元,用于在电视机待机时控制电源单元停止对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电视机停止工作,在电视机开机时,控制电源单元启动对应用处理单元的供电,以使电视机开始工作)与应用中央处理器1通过I2C实现通信连接,当应用中央处理器1接收到待机信号时,应用中央处理器1发送待机信号至待机中央处理器4,待机中央处理器4接收到待机信号并发送断电控制电平至电源模块3,控制电源模块3断开为应用中央处理器1的供电;待机中央处理器4在电视机待机状态下仅检测电视机的开机信号,当待机中央处理器4接收到手动开关SW1或遥控器发送的开机信号时,待机中央处理器4发送通电控制电平至电源模块3,以控制电源模块3对应用中央处理器1供电;待机中央处理器4由电源VCC供电(电源模块3和电源VCC一起相当于电源单元,用于为待机控制单元提供电源,并在待机控制单元的控制下为应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广告机控制系统,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电视机的待机电路。(2)待机控制单元用于根据待机方案控制所述广告机待机和开机;所述待机控制单元包括第一处理模块、控制模块、中断申请模块和第一通讯模块;所述第一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机方案向所述中断申请模块发送关机指令,还用于根据所述待机方案向所述控制模块发送开机指令;所述中断申请模块用于在收到所述关机指令后向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发送中断请求;所述第一通讯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应用处理单元返回的中断请求应答指令,并将所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发送给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控制所述电源单元不再为所述应用单元提供电源,使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停止工作,还用于根据所述开机指令控制所述电源单元为所述应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使所述应用处理单元开始工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对广告机的控制以降低广告机的待机能耗;(2)如何控制广告机的待机和开机并且使广告机在待机时不会丢失数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广告机是一种采用显示设备来播放或显示相应的广告内容的设备,和电视机属于相近的领域,并且广告机通常定时在开机和待机两个状态之间转换,存在减少待机时能耗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待机电路应用于广告机中实现对广告机的控制以降低广告机的待机能耗。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挂起和恢复虚拟机的方法和计算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0]段,图1-2):所述计算机系统100也可以叫做主机或者物理机,包括:执行客户OS140的虚拟机(VM)130,其中,客户OS140包括客户存储器150和一个或多个应用152;包括管理程序125的主OS120,所述管理程序125被配置为管理虚拟机130的执行;以及CPU160和主存储器170。虚拟机130包括一个或多个虚拟处理器,每一个以多对一的形式映射到主机的CPU160,类似地,虚拟机包括一个或多个虚拟设备,每一个映射到主机的一个设备,管理程序125以透明的形式管理这些映射,从而使得在虚拟机130上执行的客户OS140和应用152与虚拟程序和虚拟设备交互就像它们是真实的物理实体一样。管理程序125包括VM挂起管理器128,所述VM挂起管理器128能够实现以下功能:与客户OS140协商以执行挂起到RAM操作、进入睡眠模式和将VM130的存储器和状态信息移植到主机存储器170中;为了恢复VM130,VM挂起管理器128从主机存储器170中移植VM信息至客户存储器150,并与客户OS140协商以执行恢复指令从而唤醒客户OS140。VM挂起管理器128的操作方法如下:响应于接收到挂起虚拟机操作的请求(例如用户请求挂起),VM挂起管理器128提供指令给正在运行虚拟机的客户OS以进入睡眠模式(例如,节省功率和电力消耗);响应于进入睡眠模式的命令,客户OS将VM信息存储到客户存储器;作为进入睡眠模式的一部分,客户OS发送通知给运行在要挂起的虚拟机的客户OS上的一个或多个应用,根据所述通知,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知晓所述挂起并执行一个或多个操作从而为虚拟机进入睡眠模式做准备,例如将应用信息刷新到磁盘、节省功率、断开隧道、断开开放连接、保护客户端应用、自动保存当前编辑/打开的文档的草稿和完成数据库事务等;VM挂起管理器128接收虚拟机处于睡眠模式并且VM信息被存储在客户存储器的文件中的确认消息;根据虚拟机被暂停的确认消息,VM挂起管理器128执行客户OS的外部挂起;当要恢复虚拟机时,VM挂起管理器128通过将VM信息从主机移植到客户存储器来初始化恢复程序,然后发送恢复指令给虚拟机的客户OS以唤醒客户OS。所述计算机系统可以是机顶盒。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如何挂起和恢复虚拟机的方法,其主要涉及主机OS如何管理客户OS的挂起和恢复,属于对线程的管理,其实质是对软件资源的分配和管理,并不涉及到控制对某个单元进行供电和断电的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计算机系统可以是机顶盒,并且当用户请求挂起虚拟机时,VM挂起管理器128发送挂起指令给虚拟机,虚拟机进入睡眠模式后发送确认消息给VM挂起管理器128,VM挂起管理器128根据所述确认消息执行虚拟机的外部挂起,从而使得运行在虚拟机上的应用都做好了进入睡眠模式的准备,但是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方法属于对虚拟机的管理,涉及的是主机和虚拟机之间的交互,是CPU内部模块之间的交互,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电视机的待机电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了用户控制应用中央处理器电源通断并检测电视机开机信号的待机中央处理器,其中,待机中央处理器和应用中央处理器是两个独立的单元,分别具有自己的处理器和供电电路,两者之间的交互与主机和虚拟机之间的交互存在本质的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挂起和恢复虚拟机的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待机中央处理器对应用中央处理器的电源通断的控制中。
综上所述,虽然广告机具有定时开关机的待机方案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待机控制单元包括第一处理模块、控制模块、中断申请模块和第一通讯模块,以及利用这些模块具体实现根据待机方案控制广告机开关机的过程,并且也不具备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挂起和恢复虚拟机的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进而将对比文件1的方案改进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2)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仅能够实现根据待机方案控制广告机开关机,而且由于控制模块在接收到中断请求应答指令后才控制电源单元不再为应用处理单元提供电源,从而使得广告机在待机时不会丢失数据,即,能够给本申请权利要求1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广告机,包括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在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0-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机控制系统的控制方法。在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