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手势操作智能穿戴设备的方法和智能穿戴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12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568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80001822.X
申请日:2014-05-20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鹤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田珊
国际分类号:H04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的运用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1822.X,名称为“手势操作智能穿戴设备的方法和智能穿戴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12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8段(即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CN103645804A 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2: WO2013130202A2 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6日。
驳回决定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手势操作智能穿戴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智能穿戴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操作手势信号;
根据所述操作手势信号识别操作手势;
根据识别的所述操作手势确定控制指令;
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操作;
其中,所述接收操作手势信号,包括:
接收所述操作手势发出的红外信号,所述红外信号为操作手势信号;
所述操作手势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的划动操作或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停留预设时间的操作;
所述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操作,包括:
所述操作手势为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的划动操作时,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接听电话操作;所述操作手势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停留预设时间的操作时,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挂断电话的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操作手势信号识别操作手势,具体包括:
将所述操作手势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得到数字信号;
判断所述数字信号是否为预设数字信号,
若是,根据所述预设数字信号确定所述操作手势。
3. 一种智能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操作手势信号;
识别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操作手势信号识别操作手势,所述操作手势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的划动操作或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停留预设时间的操作;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识别模块识别的所述操作手势确定控制指令;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操作;所述控制模块具体用于:所述操作手势为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的划动操作时,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接 听电话操作;所述操作手势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停留预设时间的操作时,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挂断电话的操作;
其中,所述接收模块,具体用于:
接收所述操作手势发出的红外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模块,具体用于:
所述识别模块将所述操作手势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得到数字信号;
所述识别模块判断所述数字信号是否为预设数字信号,
若是,所述识别模块根据所述预设数字信号确定所述操作手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3。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激活这一动作的触发源是移动终端发送的激活信号,因此与对比文件2不同,同时激活操作可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以及说明书摘要;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4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再次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1月12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以及说明书摘要;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此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增加了说明书中的特征至独立权利要求1和3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手势操作智能穿戴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智能穿戴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操作手势信号;
根据所述操作手势信号识别操作手势;
根据识别的所述操作手势确定控制指令;
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操作;
其中,所述操作手势信号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接收到的红外信号的反射信号;
所述操作手势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的划动操作或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停留预设时间的操作;
所述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操作,包括:
所述操作手势为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的划动操作时,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接听电话操作;所述操作手势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停留预设时间的操作时,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挂断电话的操作;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操作,还包括:根据所述控制指令切换时钟和/或切换日历;
其中,所述根据识别的所述操作手势确定控制指令,包括:
根据识别的所述操作手势,确定预设的与所述操作手势对应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的操作;
其中,所述接收操作手势信号之前,还包括:
通过蓝牙接收移动终端根据预设激活所述智能穿戴设备的周期发送的激活信号;所述激活信号用于激活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使得所述智能穿戴设备的屏幕点亮,以及使得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中的近距离传感器能够接收到所述操作手势信号;
在所述屏幕上显示操作界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操作手势信号识别操作手势,具体包括:
将所述操作手势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得到数字信号;
判断所述数字信号是否为预设数字信号,其中,所述预设数字信号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中提前预存的与用户操作手势对应的数字信号;
若是,根据所述预设数字信号确定所述操作手势。
3. 一种智能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操作手势信号;其中,所述操作手势信号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接收到的红外信号的反射信号;
识别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操作手势信号识别操作手势,所述操作手势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的划动操作或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停留预设时间的操作;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识别模块识别的所述操作手势确定控制指令;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根据识别的所述操作手势,确定预设的与所述操作手势对应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的操作;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操作;所述控制模块具体用于:所述操作手势为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的划动操作时,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接听电话操作;所述操作手势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停留预设时间的操作时,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挂断电话的操作;所述控制模块,还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切换时钟和/或切换日历;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通过蓝牙接收移动终端根据预设激活所述智能穿戴设备的周期发送的激活信号;所述激活信号用于激活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使得所述智能穿戴设备的屏幕点亮,以及使得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中的近距离传感器能够接收到所述操作手势信号;
在所述屏幕上显示操作界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模块,具体用于:
所述识别模块将所述操作手势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得到数字信号;
所述识别模块判断所述数字信号是否为预设数字信号,其中,所述预设数字信号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中提前预存的与用户操作手势对应的数字信号;
若是,所述识别模块根据所述预设数字信号确定所述操作手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文件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015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以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 CN103645804A 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2, WO2013130202A2 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6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势操作智能穿戴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识别人体手势的方法、装置及其使用其的手表,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0】-【0072】段,附图2):包括信号采集模块,其识别并采集人体的手势动作信号(即识别操作手势);信号处理模块,其将信号预处理,并提取其中的手势特征信号;信号识别模块,其识别所述手势特征信号所代表的手势指令(即控制指令)是否为预先选择的手势指令(即预设的与操作手势对应的控制指令),如果是则通知对应的动作模块动作(即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的操作);动作模块,其可以为手机来电处理模块;以及包括显示模块。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所述操作手势信号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接收到的红外信号的反射信号;所述操作手势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的划动操作或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停留预设时间的操作;所述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操作,包括:所述操作手势为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的划动操作时,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接听电话操作;所述操作手势为所述智能穿戴设备屏幕上方停留预设时间的操作时,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挂断电话的操作;(2)所述接收操作手势信号之前,还包括通过蓝牙接收移动终端根据预设激活所述智能穿戴设备的周期发送的激活信号;所述激活信号用于激活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使得所述智能穿戴设备的屏幕点亮;以及使得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中的近距离传感器能够接收到所述操作手势信号;在所述屏幕上显示操作界面;(3)所述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智能穿戴设备执行相应操作,还包括:根据所述控制指令切换时钟和/或切换日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不接触屏幕的手势执行电话通断以及精确操作智能穿戴设备的具体应用并避免对手势信号频繁的检测所造成的耗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操作电子装置中的显示器的方法和设备,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64】-【0169】段):触摸传感器能够用复杂的手势键入控制输入,例如在一些实施例中跨越触敏显示器表面的单个扫掠动作,在一个实施例中,当用户不与触敏显示器接触时,能够提供红外传感器用于检测手势输入,当用户正在与电子装置极为接近地做出手势时可以根据来自红外传感器的红外线信号的反射检测手势输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红外传感器的红外信号的反射检测手势输入,即采用不接触显示器的情况下,识别复杂的手势控制显示器识别对应的手势输入命令,其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通过不接触智能穿戴设备的手势识别精确地对智能穿戴设备进行控制操作,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采用比较常见的划动手势实现对智能穿戴设备的控制,能够想到当采用红外传感器时对应的所识别的手势即为在屏幕上方的划动操作;此外,具体采用哪些操作手势对应哪些具体控制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考虑用户做出对应手势的难易程度以及所需要对应的对可穿戴设备的控制操作内容可以预先定义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66】段):在一些实施例中跨越触敏显示器3603的表面的单个扫掠动作能够被用来滚动通过正在触敏显示器3603上呈现的列表或图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扫掠动作的手势来控制显示器呈现的列表或图像,而智能穿戴设备具备时钟以及日历应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时钟和日历应用中存在切换显示列表或图像的需要,这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采用手势控制显示器显示列表或图像滚动的技术启示,为了实现智能穿戴设备中常见的时钟和日历应用的精确操作,使时钟和日历的显示界面符合用户需要,能够想到基于手势指令来实现对时钟和/或日历功能进行切换;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移动终端周期发送激活信号,从而周期性激活智能穿戴设备,使得屏幕点亮以及近距离传感器激活,从而通过蓝牙信号周期激活的方式唤醒智能穿戴设备,使得仅周期性地触发近距离传感器对手势信号进行检测,避免频繁检测手势信号所带来的误检测以及不必要的耗电。
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手动切换智能设备所带来的不便,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手表带内的肌电传感器来识别人体的手势动作进而执行手势识别,其不涉及对智能穿戴设备耗电情况的考虑,因此并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未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86】段):该可穿戴电子装置可以包括蓝牙通信电路,但是并未具体限定该蓝牙通信电路的功能,并且常规蓝牙通信电路的功能是提供与智能穿戴电子设备的蓝牙通信,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该蓝牙通信电路是用于发送激活智能穿戴设备的激活信号。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9】段):通过检测手势确定有效显示区域,而对于背向用户或者对于用户而言不太可见的那些显示器,关掉或者置于低功率模式以保存能量。但是对比文件2中减少耗电是以能够检测到手势信号为前提的,即对比文件2中虽然显示器处于关闭或低功率模式以保存能量,但是检测手势的检测器需要一直处于待机状态,从而保证随时监测用户手势信号以控制显示模式的改变,而本申请通过上述区别特征具体限定了智能穿戴设备的激活信号是通过移动终端周期发送的,当智能穿戴设备未接收到周期发送的激活信号时,智能穿戴设备并不对手势信号进行检测,因此对比文件2的激活与本申请区别特征(2)中的激活的对象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对此给出技术启示。其次,常见的省电操作就是显示屏幕在没有需要显示内容的情况下变暗,而当有需要显示内容时点亮并显示操作界面,或者基于用户使用习惯周期性点亮屏幕,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上述区别特征(2)具体限定了通过以蓝牙方式接收移动终端周期发送的激活信号,并且激活信号并非仅激活显示屏幕,而是用于激活智能穿戴设备,从而同时激活智能穿戴设备中的近距离传感器,使得在未接收到激活信号时,智能穿戴设备处于休眠状态,不进行手势的识别和屏幕点亮,而周期性接收到激活信号后才点亮屏幕并执行手势信号的检测,同时智能终端可以预设激活周期,上述区别特征整体而言可以实现通过移动终端的周期性激活信号的发送,实现智能穿戴设备的周期性激活,避免手势识别模块一直处于检测状态所带来的误识别以及高耗电量的情况,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采用上述区别特征(2)使得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避免手势识别模块一直处于检测状态所带来的误识别以及高耗电量的情况,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穿戴设备,其通过具体模块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基于与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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