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玻璃清洗分拣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35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59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41380.9
申请日:2015-11-02
复审请求人:新疆光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琦
合议组组长:卓启威
参审员:杨雪玲
国际分类号:B07B9/00(2006.01);B07B1/28(2006.01);B07B1/46(2006.01);B07B4/00(2006.01);B08B3/02(2006.01);F26B21/00(2006.01);B65G47/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41380.9,名称为“一种玻璃清洗分拣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新疆光耀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38-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图5;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7段,说明书附图图3、4;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CN201760344U,公告日为2011年03月16日(下称对比文件1);
CN204485991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下称对比文件2);
CN203768886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13日(下称对比文件3);
CN103803264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下称对比文件4)。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输料机,用于待处理玻璃的上料输送;所述输料机的出口导向设置有震动喂料装置,用于对上料输送后的玻璃进行震动粉碎并分类,并将分类后的玻璃喂料到震动筛;所述震动筛的出口导向设置有震动筛,用于对震动粉碎并分类后的玻璃进行震动筛选;所述震动筛的出口导向设置有清洗装置,用于对震动筛选后的玻璃进行清洗;所述清洗装置的出口导向设置有吹风装置,用于对清洗后的玻璃进行吹风处理,并清理玻璃表面附着的杂质;所述吹风装置的出口导向设置有漂浮物收集装置,用于对吹风程中产生的漂浮物进行收集;所述震动筛包括筛箱,所述筛箱由上到下分别固定设置有第一横梁、第二横梁,所述第一横梁上设置有第一筛面,所述第二横梁上设置有输送机构,所述第一横梁及所述第横梁通过联轴器连接有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包括传动电机,所述第一筛面为不锈钢网孔筛,所述第一横梁出口导向设置有废料收集区,所述第二横梁出口导向设置有原料收集区;所述清洗装置包括加压水泵,所述加压水泵连接有若干管道,每一条所述管道的端部设置有二流雾化喷淋嘴,所述二流雾化喷淋嘴导向所述原料收集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料机包括支架和架体,架体上设有滚筒和输料皮带,底座和架体之间设有升降装置,所述升降装置包括液压杆和与其配合的升降支架,所述架体上设有一个上料均匀装置,还设有一个安全架,所述安全架下端固定在所述底座上,上料机的架体中部与安全架滑动连接,所述输料皮带中部设有限料条,所述输送皮带的末端设有平整辊轮,所述底座上设有液压行走装置;所述上料均匀装置包括一水平设置的摇散机,所述摇散机设置于所述架体输送口位置的输送皮带上方;所述平整辊轮包括依次并列设置的三个碾压滚筒,所述三个碾压式滚筒设置于所述输送皮带的末端上方;所述支架的其中一个支脚的一端与所述架体铰接,另一端与所述架体滑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漂浮物收集装置包括主体,所述主体内设置有持续清理装置,所述持续清理装置包括设置在主体内的第一导流管道和第二导流管道,滑动设置在所述第一导流管道内的滑动箱以及上端开口的垃圾回收箱;所述滑动箱的前后两端设置有开口,且 滑动箱的前端设置有封遮滑动箱前端的开口的第一过滤网层,所述滑动箱内固定设置有沿主导流管道方向延伸的第一轴套,所述第一轴套内转动设置有第一轴杆,且所述第一轴杆的前端延伸穿过所述第一过滤网层,所述第一轴杆上、位于所述第一过滤网层的后侧设有沿所述第一轴杆径向上延伸的第一径向杆,所述第一径向杆上设置有若干往第一过滤网层延伸的刷毛;所述主导流管道内设置有沿所述主导流管道方向延伸的第一导向套,所述第一导向套通过所述第一连杆与所述主导流管道连接,所述第一导向套内滑动设置有第一导杆,所述第一导杆的前端设置有驱动所述滑动箱的第一复位弹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位于所述第一导流管道的一侧,且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位于所述滑动箱和所述第一导向套之间,第二导流管道的一端与所述主导流管道相连通,所述第一导流管道内壁上、位于所述滑动箱和所述第一导向套之间设置有环形册槽,且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与所述主导流管道之间的交汇口位于所述环形凹槽内,所述环形凹槽内设置有用于封遮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与所述主导流管道之间的环形阀套,所述环形阀套沿所述环形凹槽滑动,所述环形阀套内侧面上设置有凸起的联动挡块,所述第一连杆上还设有至少一个第二导向套,所述第二导向套设有第二导杆,所述第二导杆与所述第一导杆平行,所述第二导杆一端延伸至所述环形阀套内,所述第二导杆通过第三导杆连接环形立体式套,所述第二导杆上套设有驱动所述环形阀套的第二复位弹簧。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流管道内依次设置有贯通所述第二导流管道的废物排放口,所述废物排放口位于所述第二过滤网隔层与所述第一导流管道之间,所述第二导流管道外侧面上设有盖板,所述盖板的一侧边铰接于所述第一导流管道外侧面上,所述盖板上朝向所述废物排放口的侧面上设置有密封橡胶层,所述盖板设置有转动装置,所述垃圾回收箱内的下部设置有第三过滤网隔层,所述垃圾回收箱底部、位于所述第三过滤网隔层下方设置有排水口,垃圾回收箱位于所述废物排放口的下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震动喂料装置包括可相向或背向移动设置的第一滚轮以及第二滚轮,所述第一滚轮通过第一链条连接有第一驱动电机,所述第二滚轮通过第二链条连接有第二驱动电 机,且所述第一驱动电机及所述第二驱动电机转向相反,环绕所述第二滚轮的表面设置有若干凸起。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链条与所述第一驱动电机之间设置有第一调速装置,所述第二链条与所述第二驱动电机之间设置有第二调速装置,所述第一调速装置及所述第二调速装置共同连接有控制箱,所述震动喂料装置出口处还设置有机械手,所述机械手的末端还设置有磁铁。”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输料机的出口导向设置有震动喂料装置,用于对玻璃进行振动粉碎并分类,对比文件1是一级粉碎机;(2)清洗装置的出口导向设置有吹风装置,用于对清洗后的玻璃进行吹风处理,并清理玻璃表面附着的杂质;(3)所述吹风装置的出口导向设置有漂浮物收集装置,用于对吹风程中产生的漂浮物进行收集;(4)所述震动筛包括筛箱,所述筛箱由上到下分别固定设置有第一横梁、第二横梁,所述第一横梁上设置有第一筛面,所述第二横梁上设置有输送机构,所述第一横梁及所述第横梁通过联轴器连接有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包括传动电机,所述第一筛面为不锈钢网孔筛,所述第一横梁出口导向设置有废料收集区,所述第二横梁出口导向设置有原料收集区;所述清洗装置包括加压水泵,所述加压水泵连接有若干管道,每一条所述管道的端部设置有二流雾化喷淋嘴,所述二流雾化喷淋嘴导向所述原料收集区。区别特征(1)是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4)是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3、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是吸风装置而非吹风装置,与本申请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用于对比文件1上;并且震动喂料装置并非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输料机,用于待处理玻璃的上料输送;所述输料机的出口导向设置有震动喂料装置,用于对上料输送后的玻璃进行震动粉碎并分类,并将分类后的玻璃喂料到震动筛;所述震动筛的出口导向设置有震动筛,用于对震动粉碎并分类后的玻璃进行震动筛选;所述震动筛的出口导向设置有清洗装置,用于对震动筛选后的玻璃进行清洗;所述清洗装置的出口导向设置有吹风装置,用于对清洗后的玻璃进行吹风处理,并清理玻璃表面附着的杂质;所述吹风装置的出口导向设置有漂浮物收集装置,用于对吹风程中产生的漂浮物进行收集;所述震动喂料装置包括可相向或背向移动设置的第一滚轮以及第二滚轮,所述第一滚轮通过第一链条连接有第一驱动电机,所述第二滚轮通过第二链条连接有第二驱动电 机,且所述第一驱动电机及所述第二驱动电机转向相反,环绕所述第二滚轮的表面设置有若干凸起,所述第一链条与所述第一驱动电机之间设置有第一调速装置,所述第二链条与所述第二驱动电机之间设置有第二调速装置,所述第一调速装置及所述第二调速装置共同连接有控制箱,所述震动喂料装置出口处还设置有机械手,所述机械手的末端还设置有磁铁;所述震动筛包括筛箱,所述筛箱由上到下分别固定设置有第一横梁、第二横梁,所述第一横梁上设置有第一筛面,所述第二横梁上设置有输送机构,所述第一横梁及所述第横梁通过联轴器连接有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包括传动电机,所述第一筛面为不锈钢网孔筛,所述第一横梁出口导向设置有废料收集区,所述第二横梁出口导向设置有原料收集区;所述清洗装置包括加压水泵,所述加压水泵连接有若干管道,每一条所述管道的端部设置有二流雾化喷淋嘴,所述二流雾化喷淋嘴导向所述原料收集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料机包括支架和架体,架体上设有滚筒和输料皮带,底座和架体之间设有升降装置,所述升降装置包括液压杆和与其配合的升降支架,所述架体上设有一个上料均匀装置,还设有一个安全架,所述安全架下端固定在所述底座上,上料机的架体中部与安全架滑动连接,所述输料皮带中部设有限料条,所述输送皮带的末端设有平整辊轮,所述底座上设有液压行走装置;所述上料均匀装置包括一水平设置的摇散机,所述摇散机设置于所述架体输送口位置的输送皮带上方;所述平整辊轮包括依次并列设置的三个碾压滚筒,所述三个碾压式滚筒设置于所述输送皮带的末端上方;所述支架的其中一个支脚的一端与所述架体铰接,另一端与所述架体滑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漂浮物收集装置包括主体,所述主体内设置有持续清理装置,所述持续清理装置包括设置在主体内的第一导流管道和第二导流管道,滑动设置在所述第一导流管道内的滑动箱以及上端开口的垃圾回收箱;所述滑动箱的前后两端设置有开口,且 滑动箱的前端设置有封遮滑动箱前端的开口的第一过滤网层,所述滑动箱内固定设置有沿主导流管道方向延伸的第一轴套,所述第一轴套内转动设置有第一轴杆,且所述第一轴杆的前端延伸穿过所述第一过滤网层,所述第一轴杆上、位于所述第一过滤网层的后侧设有沿所述第一轴杆径向上延伸的第一径向杆,所述第一径向杆上设置有若干往第一过滤网层延伸的刷毛;所述主导流管道内设置有沿所述主导流管道方向延伸的第一导向套,所述第一导向套通过所述第一连杆与所述主导流管道连接,所述第一导向套内滑动设置有第一导杆,所述第一导杆的前端设置有驱动所述滑动箱的第一复位弹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位于所述第一导流管道的一侧,且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位于所述滑动箱和所述第一导向套之间,第二导流管道的一端与所述主导流管道相连通,所述第一导流管道内壁上、位于所述滑动箱和所述第一导向套之间设置有环形册槽,且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与所述主导流管道之间的交汇口位于所述环形凹槽内,所述环形凹槽内设置有用于封遮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与所述主导流管道之间的环形阀套,所述环形阀套沿所述环形凹槽滑动,所述环形阀套内侧面上设置有凸起的联动挡块,所述第一连杆上还设有至少一个第二导向套,所述第二导向套设有第二导杆,所述第二导杆与所述第一导杆平行,所述第二导杆一端延伸至所述环形阀套内,所述第二导杆通过第三导杆连接环形立体式套,所述第二导杆上套设有驱动所述环形阀套的第二复位弹簧。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流管道内依次设置有贯通所述第二导流管道的废物排放口,所述废物排放口位于所述第二过滤网隔层与所述第一导流管道之间,所述第二导流管道外侧面上设有盖板,所述盖板的一侧边铰接于所述第一导流管道外侧面上,所述盖板上朝向所述废物排放口的侧面上设置有密封橡胶层,所述盖板设置有转动装置,所述垃圾回收箱内的下部设置有第三过滤网隔层,所述垃圾回收箱底部、位于所述第三过滤网隔层下方设置有排水口,垃圾回收箱位于所述废物排放口的下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吸风机吸附玻璃中的轻薄物质,吸风机和吹风机原理相似,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将清洗之后玻璃中的轻薄物质分离出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吹风机用于分离玻璃中的轻薄物质,将吹风机用于对比文件1时,其也是不仅可以去除玻璃中的轻薄物质,还可以将玻璃吹干;而针对筛箱、震动喂料装置的具体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3、4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吸风机吸附玻璃中的轻薄物质,吸风机和吹风机原理相似,作用相似,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将清洗之后玻璃中的轻薄物质分离出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吹风机用于分离玻璃中的轻薄物质,将吹风机用于对比文件1时,其同样不仅可以去除玻璃中的轻薄物质,还可以将玻璃吹干。其次,将对比文件2的吸风机用于对比文件1的震动筛上,并非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简单叠加。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破碎后的玻璃输送至水池进行清洗,同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设置吹风机,吹干玻璃的同时清除杂质。最后,本申请虽然对震动喂料装置的结构特征进行大量描述,但并未说明其具体作用方式以及效果,应当认为,其与传统震动喂料装置效果相同,属于公知常识,未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震动喂料装置能够实现对玻璃的对漂浮物收集后的玻璃进行粉碎分类,震动筛能够实现对上料后的玻璃进行震动筛选;并且本申请具有显著进步。复审请求人据此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38-46段,说明书附图第1-2、图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7段,说明书附图3-4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玻璃清洗分拣系统。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破碎玻璃清洗机,并具体公开了一种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包括装载机(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输料机),用于待处理玻璃的上料输送;所述装载机的出口导向设置有一级粉碎机2,用于对上料输送后的玻璃进行粉碎,并将分类好的玻璃喂料到振动筛4,所述一级粉碎机2的出口导向设置有振动筛4,用于对粉碎后的玻璃进行振动筛选;所述振动筛4的出口导向设置有水池Ⅰ11(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清洗装置),用于对振动筛选后的玻璃进行清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0010段,附图1)。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输料机的出口导向设置有震动喂料装置,用于对玻璃进行震动粉碎并分类,对比文件1是一级粉碎机;(2)清洗装置的出口导向设置有吹风装置,用于对清洗后的玻璃进行吹风处理,并清理玻璃表面附着的杂质;(3)吹风装置的出口导向设置有漂浮物收集装置,用于对吹风程中产生的漂浮物进行收集;(4)震动喂料装置的出口导向设置震动筛,震动筛包括筛箱,筛箱由上到下分别固定设置有第一横梁、第二横梁,第一横梁上设置有第一筛面,第二横梁上设置有输送机构,第一横梁及第横梁通过联轴器连接有传动装置,传动装置包括传动电机,第一筛面为不锈钢网孔筛,第一横梁出口导向设置有废料收集区,第二横梁出口导向设置有原料收集区;清洗装置包括加压水泵,加压水泵连接有若干管道,每一条所述管道的端部设置有二流雾化喷淋嘴,二流雾化喷淋嘴导向所述原料收集区;(5)所述震动喂料装置包括可相向或背向移动设置的第一滚轮以及第二滚轮,所述第一滚轮通过第一链条连接有第一驱动电机,所述第二滚轮通过第二链条连接有第二驱动电机,且所述第一驱动电机及所述第二驱动电机转向相反,环绕所述第二滚轮的表面设置有若干凸起。所述第一链条与所述第一驱动电机之间设置有第一调速装置,所述第二链条与所述第二驱动电机之间设置有第二调速装置,所述第一调速装置及所述第二调速装置共同连接有控制箱,所述震动喂料装置出口处还设置有机械手,所述机械手的末端还设置有磁铁。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玻璃的清洗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在现有技术中,通过震动喂料实现物料的筛选分类,同时实现物料的粉碎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实现玻璃的有序喂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粉碎机前面设置震动喂料装置,用于对玻璃进行振动粉碎并分类。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玻璃粉碎分选设备,并具体公开了,振动筛6的上部设置有吸风机1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5段,附图1),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清理杂志,而采用吹风机进行干燥显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清洗后的玻璃上还粘附的轻薄的物质,容易想到在清洗装置的出口导向设置有吹风装置,用于对清洗后的玻璃进行吹风处理,并清理玻璃表面附着的杂质。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固体漂浮物垃圾收集船,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漂浮物收集装置(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4-0040段,附图1-6),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收集漂浮物,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将吹风装置吹出的漂浮物收集,在吹风装置的出口导向设置有漂浮物收集装置,用于对吹风程中产生的漂浮物进行收集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振动筛4,将震动筛包括筛箱,筛箱由上到下分别固定设置有第一横梁、第二横梁,第一横梁上设置有第一筛面,第二横梁上设置有输送机构,第一横梁及第二横梁通过联轴器连接有传动装置,传动装置包括传动电机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连接震动筛与震动喂料装置导向连接,为防止筛网损坏,将第一筛面为不锈钢网孔筛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第一横梁出口导向设置有废料收集区,第二横梁出口导向设置有原料收集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清洗装置设置为包括加压水泵,加压水泵连接有若干管道,每一条所述管道的端部设置有二流雾化喷淋嘴,二流雾化喷淋嘴导向原料收集区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5),为了对玻璃进行震动粉碎,将震动喂料装置包括可相向或背向移动设置的第一滚轮以及第二滚轮,第一滚轮通过第一链条连接有第一驱动电机,第二滚轮通过第二链条连接有第二驱动电机,且第一驱动电机及第二驱动电机转向相反,环绕第二滚轮的表面设置有若干凸起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调节电机的速度,控制电机的速度,在第一链条与第一驱动电机之间设置有第一调速装置,第二链条与所述第二驱动电机之间设置有第二调速装置,第一调速装置及第二调速装置共同连接有控制箱,震动喂料装置出口处还设置有机械手,机械手的末端还设置有磁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为:所述输料机包括支架和架体,架体上设有滚筒和输料皮带,底座和架体之间设有升降装置,所述升降装置包括液压杆和与其配合的升降支架,所述架体上设有一个上料均匀装置,还设有一个安全架,所述安全架下端固定在所述底座上,上料机的架体中部与安全架滑动连接,所述输料皮带中部设有限料条,所述输送皮带的末端设有平整辊轮,所述底座上设有液压行走装置;所述上料均匀装置包括一水平设置的摇散机,所述摇散机设置于所述架体输送口位置的输送皮带上方;所述平整辊轮包括依次并列设置的三个碾压滚筒,所述三个碾压式滚筒设置于所述输送皮带的末端上方;所述支架的其中一个支脚的一端与所述架体铰接,另一端与所述架体滑动连接。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上料机(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输料机),所述上料机包括支架和架体2,架体2上设有滚筒和输料皮带 3,底座1和架体2之间设有升降装置,所述升降装置包括液压杆4和与其配合的升降支架,所述架体2上设有一个上料摇摆分散装置7(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上料均匀装置),还设有一个安全支架6,所述安全支架6下端固定在所述底座1上,上料机的架体2中部与安全支架6滑动连接,所述输料皮带3中部设有限料链条8(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限位条),所述输送皮带3的末端设有平整滚筒9(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平整辊轮),所述底座1上设有液压行走装置10;所述上料摇摆分散装置7包括一水平设置的摇散机,所述摇散机设置于所述架体输送口位置的输送皮带3上方;所述平整滚筒9包括依次并列设置的三个碾压滚筒,所述三个碾压式滚筒设置于所述输送皮带3的末端上方;所述支架的其中一个支脚的一端与所述架体铰接,另一端与所述架体滑动连接(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13-0018段,附图1)。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上料,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为:所述漂浮物收集装置包括主体,所述主体内设置有持续清理装置,所述持续清理装置包括设置在主体内的第一导流管道和第二导流管道,滑动设置在所述第一导流管道内的滑动箱以及上端开口的垃圾回收箱;所述滑动箱的前后两端设置有开口,且滑动箱的前端设置有封遮滑动箱前端的开口的第一过滤网层,所述滑动箱内固定设置有沿主导流管道方向延伸的第一轴套,所述第一轴套内转动设置有第一轴杆,且所述第一轴杆的前端延伸穿过所述第一过滤网层,所述第一轴杆上、位于所述第一过滤网层的后侧设有沿所述第一轴杆径向上延伸的第一径向杆,所述第一径向杆上设置有若干往第一过滤网层延伸的刷毛;所述主导流管道内设置有沿所述主导流管道方向延伸的第一导向套,所述第一导向套通过所述第一连杆与所述主导流管道连接,所述第一导向套内滑动设置有第一导杆,所述第一导杆的前端设置有驱动所述滑动箱的第一复位弹簧。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所述漂浮物收集装置包括主体船1(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主体),所述主体船1内设置有持续清理装置,所述持续清理装置包括设置在主体内的主导流管道2(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第一导流管道)和侧导流管道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第二导流管道),滑动设置在所述主导流管道2内的滑动箱以及上端开口的垃圾回收箱;所述滑动箱的前后两端设置有开口,且滑动箱的前端设置有封遮滑动箱前端的开口的第一过滤网层21,所述滑动箱内固定设置有沿主导流管道方向延伸的第一轴套72,所述第一轴套72内转动设置有第一轴杆,且所述第一轴杆的前端延伸穿过所述第一过滤网层21,所述第一轴杆上、位于所述第一过滤网层的后侧设有沿所述第一轴杆径向上延伸的第一径向杆71,所述第一径向杆71上设置有若干往第一过滤网层延伸的刷毛;所述主导流管道2内设置有沿所述主导流管道2方向延伸的第一导向套17,所述第一导向套17通过所述第一连杆与所述主导流管道2连接,所述第一导向套17内滑动设置有第一导杆9,所述第一导杆9的前端设置有驱动所述滑动箱的第一复位弹簧10(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4-0040段,附图1-6),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收集漂浮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位于所述第一导流管道的一侧,且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位于所述滑动箱和所述第一导向套之间,第二导流管道的一端与所述主导流管道相连通,所述第一导流管道内壁上、位于所述滑动箱和所述第一导向套之间设置有环形册槽,且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与所述主导流管道之间的交汇口位于所述环形凹槽内,所述环形凹槽内设置有用于封遮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与所述主导流管道之间的环形阀套,所述环形阀套沿所述环形凹槽滑动,所述环形阀套内侧面上设置有凸起的联动挡块,所述第一连杆上还设有至少一个第二导向套,所述第二导向套设有第二导杆,所述第二导杆与所述第一导杆平行,所述第二导杆一端延伸至所述环形阀套内,所述第二导杆通过第三导杆连接环形立体式套,所述第二导杆上套设有驱动所述环形阀套的第二复位弹簧。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所述侧导流管道3位于所述主导流管道2的一侧,且所述侧导流管道3位于所述滑动箱和所述第一导向套17之间,侧导流管道3的一端与所述主导流管道2相连通,所述主导流管道2内壁上、位于所述滑动箱和所述第一导向套17之间设置有环形册槽,且所述侧导流管道3与所述主导流管道2之间的交汇口位于所述环形凹槽5内,所述环形凹槽5内设置有用于封遮所述第二导流管道与所述主导流管道之间的环形阀套11,所述环形阀套11沿所述环形凹槽5滑动,所述环形阀套11内侧面上设置有凸起的连动挡块12,所述第一连杆上还设有至少一个第二导向套16,所述第二导向套16设有第二导杆14,所述第二导杆14与所述第一导杆平行,所述第二导杆14一端延伸至所述环形阀套11内,所述第二导杆通过第三导杆连接环形立体式套,所述第二导杆上套设有驱动所述环形阀套的第二复位弹簧15(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4-0040段,附图1-6),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收集漂浮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导流管道内依次设置有贯通所述第二导流管道的废物排放口,所述废物排放口位于所述第二过滤网隔层与所述第一导流管道之间,所述第二导流管道外侧面上设有盖板,所述盖板的一侧边铰接于所述第一导流管道外侧面上,所述盖板上朝向所述废物排放口的侧面上设置有密封橡胶层,所述盖板设置有转动装置,所述垃圾回收箱内的下部设置有第三过滤网隔层,所述垃圾回收箱底部、位于所述第三过滤网隔层下方设置有排水口,垃圾回收箱位于所述废物排放口的下方。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所述侧导流管道3内依次设置有贯通所述侧导流管道3的废物排放口,所述废物排放口位于所述第二过滤网隔层24与所述主导流管道2之间,所述侧导流管道3外侧面上设有盖板,所述盖板的一侧边铰接于所述主导流管道2外侧面上,所述盖板上朝向所述废物排放口的侧面上设置有密封橡胶层,所述盖板设置有转动装置,所述垃圾回收箱内的下部设置有第三过滤网隔层39,所述垃圾回收箱底部、位于所述第三过滤网隔层下方设置有排水口40,垃圾回收箱位于所述废物排放口的下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4-0040段,附图1-6),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收集漂浮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震动喂料装置能够实现对玻璃的对漂浮物收集后的玻璃进行粉碎分类,震动筛能够实现对上料后的玻璃进行震动筛选;并且本申请具有显著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公开震动筛,其作用同样是对玻璃的筛选,而关于震动筛的具体结构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如前所述。其次,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有关震动喂料装置的作用方式及效果,并且根据其具体结构特征,也不存在任何粉碎机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效果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根据审查指南关于显著进步的情况(2)是指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仅为常规玻璃清洗分拣系统,其工作过程以及采用的结构均为常规的输料机构、清洗机构、分选机构以及收集机构,并未因其具体组成部件特征的增减或简单替换而体现为一种技术构思区别于常规技术的不同的技术方案。故,复审请求人的主张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显然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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